質權人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權
㈠ 根據《擔保法》第68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後半句是啥
比如甲將幾百頭奶牛質押給乙,牛吃草產奶,乙請人擠奶,乙有權收取(非所有權)牛奶,牛奶變賣價款優先沖抵請擠奶工的錢和草料費。
㈡ 請教民法關於抵押權的問題!!
仔細看了才發現這個問題蠻有難度的,當前我們國家法律上對於這個問題的規定還是比較模糊的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也就是說抵押權人通知了義務人之後,有權收取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是法條並沒有明確孳息的歸屬,雖然抵押權的效力及於了孳息,但是相應的,孳息所有人仍然享有請求權。那麼如何確定孳息的歸屬呢,《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因此,抵押物的孳息並不歸抵押權人所有,而是根據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歸相對人所有,但是抵押權人享有的抵押權效力及於孳息,需要提的一點是,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與抵押人協商折價或拍賣,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進行拍賣,抵押權人優先受償,這里除了第一種折價的情況,拍賣這種情況不涉及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抵押權人的問題,也就是開始拍賣後,孳息也不歸抵押權人所有,但是拍賣孳息所得的價款用於清償抵押人的債務。
說到最後有點亂了,總結一下,我的觀點哈,孳息歸所有人所有(所有人的確定根據物權法一白一十六條),但是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效力及於孳息,拍賣孳息所得之價款用於清償抵押人的債務。當然,法定孳息就不需要拍賣了……
㈢ 關於質權的一個問題
1 小馬屬於甲,因為孳息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質人,質權人對於孳息僅取得質權。
2 動產質權所及標的物范圍,主要包括從物,孳息,質押財產的代位物。(人大社民法第四版328頁)
㈣ 質權人為什麼不能收取天然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㈤ 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但此孳息的「所有權」屬於誰
孳息歸屬於所有權人!
但是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為此孳息付出了勞務,可以向所有權人請求勞務的支出
㈥ 質押期間,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權嗎
質權人只是可以收取孳息,以待債務人不能履行約定義務時可以就孳息優先受償;但質權人並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權,孳息的所有權仍舊屬於出質人。
㈦ 出質後的標的物孳息所有權歸誰
質權人有收取的權力,所得收益應用來還所欠費用
㈧ 質權孳息屬於誰
質權中,來孳息由質權自人收取,並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所有權仍然是出質人的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質物的孳息是由質物本身帶來的,因此,債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質權人無權收取質物孳息,則質權人不能收取質物孳息作為債權的擔保。如果當事人對質權人能否收取質物孳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質權人就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質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質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離出來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犢;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質物自身產生的利益,如出租設備的租金。質權人依法收取孳息時,並不當然取得孳息所有權,而是就孳息取得質權,孳息因此可以成為質權的標的。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㈨ 留置物的孳息和出質物的孳息都歸債權人所有嗎
1、《復物權法》第二百一制十三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置權人在佔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於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於佔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後,對於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於優先抵償債權。按照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及基本原理,亦應當確認留置權人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權利。至於用孳息抵償債權的次序。雖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物孳息、以優先抵清其債權,但這種權利對債務人並無不利,實際上留置權人乃為債務人利益行使權利。因而,留置權人收取孳息,既是其權利,又是其義務。若留置權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怠於收取孳息,造成債務人損失的,應對債務人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