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使用費所有權
❶ 個人轉讓專利所有權 個人所得稅里是按特許權使用費還是財產轉讓所得呢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因此,個人轉讓專利所有權 按特許權使用費徵收個人所得稅。
❷ 專利購買是購買專利的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呢
購買所有權得多花錢,但可以得到專利權;購買使用權相當於獲得人家的專利許可,比購買專利權的費用會少很多,另外專利許可有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之分,花的錢前者比後者多。
❸ 轉讓專利取得的收入是屬於特許權使用費還是財產轉讓
屬於特許權使用費
1、對於專利權,許多國家只將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所得,列入特許權使用費,而將轉讓專利權所得列為資本利得稅的征稅對象。
我國沒有開征資本利得稅,故將個人提供和轉讓專利權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年2月18日修訂)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3)專利使用費所有權擴展閱讀
轉讓專利權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❹ 專利使用費是營業外收入還是營業收入
屬於營業外收入,通俗點講,跟日常經營活動沒有密切相關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都是營業外收入,轉讓專利技術所有權,銷售固定資產等都屬於營業外收入,而讓渡專利技術使用權,等營業活動,應該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❺ 專利技術使用權所佔專利技術所有權價值百分比如何評估
一、專利評估的收費標准
專利評估收費一般是根據評估價值收費的,收取50%評估費。
資產評估收費標准分為五檔,各檔差額計費率如下表:
行計件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以按被評估資產賬面原值(無帳面原值可按評估價值或重置價值,下同)為計費額度,採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辦法收取評估費用,即按被評估資產的賬面原值的大小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評估收費總額。
差額定率累進收費率表
檔次計費額度(萬元)基準價(‰)備注
1 100以下(含100)8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超過30%。
2 100以上-1000(含1000)3.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0.75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15
6 100000以上0.1
註:A、按上述計算收費總額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B、對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准。
C、對破產企業、特困企業和國家級貧困縣(市)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准,下浮幅度不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准。
❻ 專利所有權與非專利技術使用權、轉讓權
目前,社會上一些單位研究開發出一項技術成果後,往往宣布對該項技術成果擁有「所有權」。這種說法並不確切。一般,我們只有對於專利技術,專利權所有人才有所有權。而非專利技術,一般不稱所有權,只涉及使用權和轉讓權的問題。
「所有權」指的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所有權是排他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一項技術成果,只有經申請並被授予專利權以後,專利權人才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享有與所有權相類似的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排他權。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則不同,第一,它只存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具體說,一是在單位與職工之間,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非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二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歸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不得使用、轉讓;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雙方共有的,各方均可使用,但任何一方轉讓非專利技術成果應當徵得另一方同意,所得利益由雙方合理分享。第二,它沒有對抗第三者的效力。這就是說,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屬只在單位和其職工之間,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影響任何掌握該項技術的第三方使用、轉讓同一技術。因此,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不是排他權利,而是非獨占的權利,因而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的屬性。
❼ 專利所有權
你和你們老闆是共同專利權人嗎?如果是的話,參照《專利法》第十五條。如果專利權為你個人的話,你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呢,參見《專利法》 第六條第三款:如果你是職務發明有沒有和公司簽訂合同,對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了,如果沒有這事就麻煩了,如果簽了公司是不能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行使你的專利權的,專利權是你的,無論你在職和離職都是你的,專利具有獨占性,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期權費。如果是非職務發明創造那就更是你的了。
根據《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根據《專利法》 第八條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根據《專利法》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❽ 什麼是專利所有權類型,分那幾個類型
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我國於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專利權主體包括以下幾種:
發明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試驗員、描圖員、機械加工人員等,均不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其中,發明人是指發明的完成人;設計人是指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完成人。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集體或課題組。
發明創造是智力勞動的結果。發明創造活動是一種事實行為,不受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因此,無論從事發明創造的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發明創造,就應認定為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包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和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兩類。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既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沒有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
單位
對於職務發明創造來說,專利權的主體是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所在單位。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所稱的「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類型和性質的內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從勞動關繫上講,既包括固定工作單位,也包括臨時工作單位。
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在第(3)種情況中,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第一,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第二,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聯系。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一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著必不可少的決定性作用,就可以認定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的單位。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金、報酬的權利,即發明人和設計人有權在專利申請文件及有關專利文獻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在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單位應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署名權可以通過書面聲明放棄。
受讓人
受讓人是指通過合同或繼承而依法取得該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之後,如果獲得了專利,那麼受讓人就是該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轉讓後,受讓人成為該專利權的新主體。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雙方約定發明創造的申請專利權歸委託方,從其約定,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如果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沒有協議,構成委託開發的,申請專利權以及取得的專利權歸受託人,但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技術。
繼受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之後,受讓人並不因此而成為發明人、設計人,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也不因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而喪失其特定的人身權利。
從專利實施權的角度講,受讓人還保護專利實施權的受讓人,也就是指通過合同約定,獲得專利實施權的法人或個人,包括獨占實施許可人、排他實施許可人和一般實施許可人。
外國人
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享有與中國公民或單位同等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可以申請專利,但應當委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此處在最新修改的專利法中有改動,待最新修改專利法實施後,須以新修改專利法為准。
❾ 出讓專利使用權和所有權之間的利弊
1 目前的經濟形式看,如果你的專利有買家,建議直接轉讓,道理很簡單,沒有買家你的專利內一文不值.
2 但是,如果容你的專利可以達到獨占市場的目的,而且經濟價值很高,比如像DVD專利,那麼建議你做專利實施許可,不要去轉讓.
❿ 雙方合作申請的專利,是否雙方共同擁有所有權、使用權
《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得很明確: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也就是說,
1、申請專利事先簽署了合同的,按合同辦。
2、事先沒有簽合同的,可以自己單獨實施,不需要共有權人同意,也不用分配收益。
3、事先沒有簽合同的,可以單獨地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不需要共有權人同意,但是要分配收益。
4、事先沒有簽合同的,其他方式行使權利的,要經過共有權人同意。
(10)專利使用費所有權擴展閱讀:
一、權利
(一)實施許可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並收取專利使用費。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二)轉讓權
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三)標示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二、義務
專利權人的義務主要是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法第43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未按規定交納年費的,可能導致專利權終止。
此外,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單位,在授予專利權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發明人或設計人進行獎勵;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所取得的經濟效益,應按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合理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