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份額轉讓協議
房屋轉讓協議書內容不違法,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轉讓協內議書是一種民事法容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並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行為復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除非事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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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法律規定
1、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於書面。
2、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後,才發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轉移效果。
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2. 有了出賣房子的轉讓協議書,可以過戶嗎
住房辦理過戶手續需要房主取得住房產權,有房產證,契稅證和土地證。
由房產證登記人和共有人以及受讓方,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住房過戶手續。
《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3. 請教房屋繼承份額轉讓的問題
這份抄協議無效,還沒有襲完成繼承給ABC的步驟,那麼ABC就都沒有份額,B何來三分之一給A?如果B在繼承時表示放棄自己的份額,則由A和C兩人各佔50%份額繼承。
正確的做法是:ABC先按各佔三分之一份額繼承,完成過戶出證後,B把自己的份額過戶給A(需要C協助,如C不願意協助可以到法院起訴),完成過戶後A就佔有三分之二了。
4. <<物權法>> 對共有財產所有權份額約定不明的情形是如何界定的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繫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繫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第一百零五條 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
5. 遺產繼承份額轉讓協議要怎麼寫
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是2年,所以如果打繼承的官司,那麼就應當在2年內進行,不過,這類情況也可以不打繼承官司,而改房屋所有權方面的官司,如要求分割共有財產,這樣,就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了。
6. 房屋轉讓所有權有那些條款
房屋所有權份額轉讓合同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經充分協商, 甲乙雙方現就房屋份額轉讓事宜簽定本合同, 以資共同遵守。 一、 甲方 與 為坐落 在 的房屋 所有權人, 按份共有, 分別佔有份額比例為 _ _ )。 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共有權證證號為 ) , 規劃用 途 為 ,建 築 面 積 為 平 方 米 ,土 地 證 號為 , 佔地面積為 平方米, 土地性質為(1) 劃撥 (2) 出讓。 甲方自願將其份額的 (填寫全部/部分份額), 轉讓給乙方所有。 轉讓後, 該房屋為 ( ) 人按份共有, 份額比例分別為 _ _ 。 二 、 雙 方 經 協 商 一 致 , 議定 上 述 房 屋 份 額 轉 讓 的 的 成 交 價 格 為 人 民 幣¥ 元, 大寫: ,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1) 一次性付清(2) 分期付款, 具體約定為: 1、 於 前, 付定金 元; 2、 ; 3、 ; 三 、甲方 於 年 月 日前 (或 者 於 時) 將房屋正式交付給乙方使用。 四、 甲方應就該房屋的所處環境、 用途、 內部結構、 狀態、 設施、 質量、 是否租賃等現狀、 情況如實告知乙方, 並無任何隱瞞。 乙方對該房屋的所處環境、 用途、 內部結構、 狀態、 設施、 質量、 是否租賃等現狀、 情況均已知悉, 並無任何異議。 五、 甲方保證上述房產權屬清楚, 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 概由甲方負責清理, 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 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甲方負責賠償。 提示: 申請辦理預告登記的填寫以下第六條、 第七條, 不辦理預告登記的無需填 寫。六、 雙方約定自 合同 簽訂之日 起 日 內 共同 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並於 ( 時間或條件具備) 申請轉移登記。 七、 經核准預告登記後, 如房屋權利因查封或者其他原因受到限制導致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由甲、 乙雙方中的責任方在 日 內 通知另 一方辦理預告登記注銷手續, 並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支付另 一方違約金 元。 八、 乙方中途違約, 乙方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定金。 甲方中途違約, 甲方應在違約之日起 日內雙倍返還定金給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購房款, 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產, 每逾期一日, 由違約一方向對方給付房產價款千分之 的違約金。 九、 上述房產辦理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稅費,(1) 由甲乙雙方按照國家規定繳納 (2)另有約定為: 。 十、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 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 協商不成, 任何一方 均 可 ( 1 ) 向 鹽 城 仲 裁 委 員 會 申 請 仲 裁 解 決 ( 2 ) 另 有 約 定為: 。 十一、 其它約定事項: 。 十二、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發生效力, 雙方均須遵守。 本合同未盡事項, 可另行議定, 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手寫內容效力優於格式內容。 十三、 本合同一式 份, 甲、 乙雙方各執 份, 房屋登記機構存檔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