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有所有權
㈠ 什麼是所有權中的交付制度 急用 高分鼓勵!!!!
按照財產的來種類分為動產和不動源產
不動產的交付要件是登記,只有登記之後所有權才會生效,不登記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
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是以交付為生效要件的,只要動產的交付,所有權就發生轉移。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動產,像汽車,船舶,航空器,必須要進行登記,不登記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所有權的交付制度,其實就是指物權的變動模式
主要有三種分類:
1、物權形式主義
2、債權意思主義
3、債權形式主義
㈡ 有關簡易交付和所有權保留
看法一正確。。。。
這個案例是典型的簡易交付並伴隨有所有權保留條款。
風險內自簡易交付的合同訂容立之時起轉移。。。所以風險應由乙來承擔。
風險是與交付和合同這兩項捆綁在一起的。只要合同成立並交付,風險就轉移,其他的都與風險無關。。。。
㈢ 怎樣理解合同的相對性和交付(交付包括指示交付)之後所有權的轉移,
你這道題顯然是在講指示交付,甲乙雙方已經約定將乙對丙的返還請求權轉移給甲。
如果乙並未告知丙,丙拒不交付,甲可以找乙進行說明,予以協助。
如果乙已經告知丙,丙拒不交付,甲只能找丙請求交付。
㈣ 動產交付以後是取得所有權還是用益物權
答:按照法律規定,買賣合同加物權公示,合同合法成立,動產交付獲得所有權。版
法律依據:依《權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㈤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28奈: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29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30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31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4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雛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44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相關規定】
《憲法》13條第3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民法通則》第72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繼承法》
第2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25務第2款: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取得財產所有權最為重要的方式是通過訂立台同的方式,概言之,依照此種方式取得財產所有權,於不動產,必須辦理過戶登記,不辦理登記則所有權不能依轉;於動產,則必須進行交付方可有效的依轉財產所有權。對此,我們在第三章物權的變動中已經有詳細的介紹,在此不再贅述。除此之外,我國《物權法》還規定了其他幾種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方式,它們的共同特點就是都不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內心意願而發生的權利變動,完全系由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
1.法院的判決和仲裁機關的裁決。這里的判決和裁決,一般是指在對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爭議,雙方對簿公堂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做出的確認產權歸屬的判決和裁決。其一旦作出,判決書或裁決書中記載的權利人就立即取得財產。不動產不需要去登記,動產也不需要另行交付。取得財產的時間一般為判決或裁決確定生效之日。
2.因公權力取得財產。比如國家因公有徵收取得不動產物權,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接受不動產物權,國家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等,都是不以登記或交付為要件,而是在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即刻發生財產取得的效力。
3. 繼承和遺贈。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有效遺囑,無償轉移給其近親屬所有的法律制度。根據《物權法》第29條的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又根據《繼承法》第2條的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取得財產。至於具體的時間起算,應區分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被繼承人自然死亡的,從被繼承人生命最終結束之時開始。被繼承人被法律宣告死亡的,從法院在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書中所宣告的被繼承人死亡之日開始。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表示在其死後將其遺產的一部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單方行為。根據《物權法》第29條的規定,因受遺贈取得物權的,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而又根據《繼承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受遺贈開始時應該是指受遺贈人明確表示接受遺贈時,這也是他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時間。
4.勞動生產。即通過建造房屋、耕種土地等方式取得財產。通過勞動生產創造出來的新產品的所有權當然屬於創造出產品的人。它是取得所有權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根據《物權法》第30條的規定,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財產取得的效力。實踐中常見的有房產商在建設用地上建築樓房、村民在宅基地上蓋房。這里的建築房屋是事實行為,只要建造到一定程度,比如封頂,即使不辦理所有權登記,房產商或者村民也取得房屋所有權。
5. 徵收。徵收作為國家取得財產的一種方式,對於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將集體或個人的不動產收歸國有的過程中,必然會面臨如何協調國家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問題。首先,個人利益應當服從社會公共利益,即國家有充分理由徵收我們的不動產時,我們應當積極配合;其次,在徵收過程中,也一定要注意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因為個人與國家相比,是弱勢群體,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徵收的前提、程序和對個人的補償標准,才能更好的保護我們弱勢群體的利益,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物權法》第42條規定的徵收的許可權和程序規則即是對個人財產權利進行有效保護的規定。
上述的所有權取得方式屬於權利的原始取得,在符合其條件要求的前提下,無須辦理登記或者交付,權利人即可取得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但是依據《物權法》第 31條的規定,此時所有權人處分該不動產所有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不辦理登記就不能發生相應的物權效力。同樣的道理,所有權人處分動產時,也要進行交付方可發生效力。
㈥ 一個購房客戶網簽了一個實際交付了哪個有所有權
實際來交付的。
網簽合同時,需要注源意以下事項:
網簽時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預售證,則通常開發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這是買房能否辦房產證的關鍵。
網簽時一定要採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標准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並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逐條逐項填寫,千萬不能馬虎。
網簽時一定要注意合同條款中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如果選擇按套內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時,應當在「面積差異處理」條款中明確面積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網簽時一定要認准交房日期是否確定。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註明竣工日期,而不註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後、質量驗收合格後、小區配套完成後」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什麼是網簽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並註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㈦ 交付的法律效力有什麼
1.所有權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1)不動產的買賣,所有權自「登記」時轉移;(2)動產的買賣,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但當事人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的除外。
2.孳息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3.風險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無論不動產還是動產,均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所有權轉移與否不是確定風險負擔轉移的標准,「交付」才是風險負擔轉移的標准。
4.先佔有後訂立買賣合同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相關鏈接】簡易交付是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佔有該動產的,無需現實交付,物權在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變動效力。
【解釋】動產的所有權、風險和孳息的轉移均與「交付時間」有關,考生應區分兩種情況:(1)先訂立買賣合同後交付設備的,直接找到交付時間;(2)先佔有設備後訂立買賣合同,不用再交付了,以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㈧ 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擬制交付,所有權都分別在什麼時候轉移啊
簡易交付,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所有權轉移。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佔有改定,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所有權轉移,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指示交付,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所有權轉移。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擬制交付,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時候,所有權轉移。
(8)交付有所有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㈨ 指示交付的所有權和風險是什麼時候轉移的
你好,根據你的要求回復如下:
1.所有權屬於物權,合同簽訂時合同即生效,但是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因為物權的變動,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動產應交付。而交付的種類中有一種為指示交付,即所有權人指示第三方交付的行為。所有要在通知了第三方後指示交付完成,此時所有權才轉移。
2.通知第三人後風險發生了轉移。
3.倉單作為一種物權憑證,交付倉單可視為轉移所有權。
另外,建議將物權法與債權結合起來看,多看幾遍才有效果。
㈩ 交付標的物 所有權的移轉
1、交付是一種行為;
2、所有權轉移是一種事實狀態(或者說是一種法律版事實);權
3、交付是一種傳遞;
4、所有權轉移是給付後的狀態。
5、舉例:我給付你一輛自行車,可能是借給你,有可能是送給你,也可能是還給你 —— 自行車的所有權是否轉移不能確定;我把自行車送給你,但你是否拿走不能確定,即是否給付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