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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

發布時間: 2021-02-27 00:01:06

『壹』 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嗎

並不是所有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目前是分為兩種,分別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我國土地所有權 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

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1)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擴展閱讀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貳』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為什麼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國有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是指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回對國有土地的佔有答、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法律上規定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代表,一是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無權擅自處置國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二是賦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國有土地資產經營管理的職能;三是明確國有土地的收益權歸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土地收益的分配辦法。

『叄』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國有土地是指由國家享有土地所有權的那一部分土地。國家是國有土地唯一和統一專的所有者。唯一屬性和統一性是我國一切國家財產所有權主體的基本法律特徵。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唯一性決定了除了國家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但無論是何種性質的使用,都不能改變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國家所有土地主體的統一性,要求只有國家才能行使國家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單位非經國家授權或批准,不能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任何權能。

根據法律和我國現行的政權體制,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國家所有土地的唯一代表。《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有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具體形式上,可以由國務院直接行使,也可以委託地方人民政府或國有公司行使。

在法律上明確國務院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一是表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代表,只能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土地;二是明確國有土地的收益權歸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土地收益的分配辦法;三是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資產的經營管理職能。

『肆』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誰行使

在我國所有土地的所有權都是歸國家所有,公民只有使用權,所以國家要佔用土地時只是給地上建築物的賠償款,土地是國家的,所以不能買賣,只能使用。

『伍』 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國有土地所有權

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取來得主要有以下四種自方式:繼承、沒收、國有化和徵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經開發利用,國有土地所有權屬性質不變,依法開發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所有權是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現之一。

『陸』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家土地管理局代錶行使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柒』 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誰代錶行使

國有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回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答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7)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捌』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誰代表國家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既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和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家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玖』 國有土地所有權由誰行使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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