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經營權
『壹』 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有區別嗎
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權沒有關系,與經營權相聯系的是土地承包權
『貳』 什麼是土地的經營權,使用權,所有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者這種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叄』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經營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經營權和使用權是具有密切聯系又有重要區別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管理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范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本身權屬不清的,兩個以上發包方對同一塊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發包的,顯然案件的本質是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不確定誰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則不能確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應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政府先行處理。確定發包方的土地使用權人地位後,承包經營合同即具備了民事訴訟的條件。
其次,土地管理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合法使用權的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發包方是發包土地的所有權人或者在發包前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具備發包人的資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經營權,即對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權,更多層次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土地資源進行劃分和確定,體現的多是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主要依行政法調整;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更多層次是從民事合同的角度對民事主體公平享有土地資源進行調整和規范,體現的多是合同雙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協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調整。如作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糾紛和土地使用權糾紛應由人民政府進行處理,而作為民法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政府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僅有調解權,無裁決權;國土資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案件受理;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均規定承包經營糾紛由相關部門調解、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見只有人民法院和涉農仲裁機構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職權。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糾紛,人民法院有權確定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享有裁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取得、沖突如何解決的審判職權。
土地管理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肆』 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土地使用權有何區別
承包經營權是指使用土地經營獲利後與發包方分成收益,
土地使用權是指以交租金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沒關系,收益也可以獨占
『伍』 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經營權的最大區別
概念: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屬性: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所謂使用經營權,是就非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或合同,直接經營或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並取得因經營或使用而獲取的利益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規定,中國土地實行公有制,分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兩種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內容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特徵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佔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所謂使用經營權,是就非所有人可以根據
法律
或合同,直接經營或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並取得因經營或使用而獲取的利益之權利。
使用經營權有以下特徵:
1、使用經營權的基礎是佔有,它是一種戰佔有支配權,從本質上看,它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權,是使用經營人和所有其他非使用經營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2、其核心內容是從物本身獲取利益或收益,取得物的使用價值。但使用經營權人不能對物作最終的處分,如出賣、贈與或其他轉讓行為,以至將其消滅。
3、它可以依法律直接取得,也可以依合同取得。這里指的使用經營權只是合法的使用經營,並受法律保護。不包括非法的使用經營。
4、使用經營權人享有和所有權人一樣的對物的請求權。
總之,使用經營權是獨立於所有權的直接對物加以使用並獲取利益的權利。
使用權就是非所有權人取得物的使用價值,從物本身獲取利益或收益,但使用收益權人不能對物作最終的處分。由於他不是所有人,所以他無權象所有人那樣,決定該物的命運,從事買賣、贈與或其他轉讓行為以至將其消滅。
使用經營權不是指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所享有的使用經營權,而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的財產所享有的使用經營權。
我們把前者稱為所有權權能的使用經營權,或所有人的使用經營權。它不是獨立的權利,而只是所有權的權能之一。而後者稱為與所有權相分離的使用權,或非所有人的使用經營權,它是獨立的權利,是與所有權並行為的一種財產權利。
在現階段,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帶有對生產資料的國家總體所有和企業局部所有相結合的特點,即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是國家,而企業對生產資料行使使用經營權。使用經營權與所有權的使用權能是分離的,各自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陸』 土地的承包權 和經營權分別是什麼
答:
農村土地承包權: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農村土地經營權:是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的一項權能,就是承包農戶將其承包土地流轉出去,由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經營,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取得土地經營權。
土地流轉如果承包權不變: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伴隨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已成為必然趨勢,"農村土地經營權"這一概念應運而生。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05年1月7日經農業部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29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6)土地使用權與土地經營權擴展閱讀: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國發﹝1995﹞7號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參考鏈接:農村土地承包
『柒』 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使用土地經營獲利後與發包方分成收益。
而土地使用權是指以交租金版方權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沒關系,收益也可以獨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