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的意義
Ⅰ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
1 、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因此宅基地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但上面的房屋可以繼承。
當父母去世後,宅基地收回歸村集體重新分配,如果老大沒有宅基地,可向村集體申請把該宅基地劃歸名下。
2、老二已經有宅基地,按照法律,不能有兩塊宅基地,所以他沒有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卻有上面的房屋的產權。房屋的產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分別處理,即可以屬於不同的人。
如果你不怕做得絕的話,可以把老二的房子拆掉。這樣,老二既沒有宅基地使用權,也沒有房屋。當然,你賠償款子給他就可以了。
按照法律,只有房屋產權,而沒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房屋在報廢、滅失的情況下,是不能重建的。所以,你拆了老二的房子,他是不能重建的,這樣宅基地使用權就完成歸你控制了,你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在廢墟上重建,而老二卻不行。當然,要賠償老二一筆錢,這是必須的。
曾經有個村子就有這樣情況,宗祠門口有間破房子擋住風水,宗族的人和房屋業主商談購買房屋,然後拆掉。誰知道那傢伙居然要很高價錢。宗族的人都知道,這房子是他父親留給他的,於是趁他不在,請外人一下子拆了。結果他回來後打官司,但是宅基地使用權不是他的,房屋是他的但是已經拆除,而且不能重建,只好接受宗族的賠償。但是這賠償卻按照評估公司的報告,只賠了2000塊。
Ⅱ 研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實際應用價值和現實指導意義急!!!
十七屆三中全會現在正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將專題研究新形勢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問題,探討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權,吸引資本下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作為一個在農村生活過多年的農民子弟,筆者憑生活感受來談談「土地自由流轉」可能帶來的利弊。
土地自由流轉的好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有利於資本進入農村,通過大規模收購或租用土地,進行農業現代化和產業化,提高農業生產效率。
第二,農民的土地可以變成資本。這使得離開農村去城鎮務工或經商的農民通過轉讓土地獲得補償,有利於他們在城市安家立業。對於繼續留在農村的農民,他們可以通過土地承包權入股農業企業,取得土地租金與分紅收入。
第三,加快城市化進程、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隨著農民的土地和宅基地流通權問題得到解決,一部分農民將離開農村,轉變為城市人口,並為城市和工業發展提供充足、低廉的勞動力。
第四,農村宅基地改造為耕地、擴大耕地面積。農村現有的宅基地一般佔地較多,隨著農民轉移到城市,他們的宅基地可以改造為耕地,這會緩解我國耕地資源緊張的情況。
第五,隨著農民搬遷到城鎮,城市化進程加快,將會推動房產、交通、醫療、教育及其他配套生活設施的建設,在未來10多年內都可以繼續確保經濟高速發展。
同時,這一政策也將不可避免的帶來一些弊端。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第一,農民的土地和宅基地,除近鄰大中城市市郊或沿海發達地區的具有較大資產價值外,其他的多在偏遠地區、甚至山區,且土地面積小,價值非常有限,比起農民在城市安家立業所需的資金而言是杯水車薪。所以,這一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城市市郊和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民,對大多數農民而言,利益比較有限。
第二,農民通過轉讓土地雖有現金收益,但由於他們大多沒有一技之長,在城鎮務工一旦失業,其賴以生存的土地也不復存在,將失去生活的退路。在給予他們相應的社會保障之前,將他們在農村生活的退路斷掉,會給社會穩定埋下隱患。在上世紀90年代和二十一世紀初的十幾年中,雖然各種農業稅費偏高、農產品價格偏低,農民收入較低,但整體依然穩定,就是因為有自己的土地,溫飽問題有保障。一旦大量的農民失去土地,在城鎮又失業、基本生活保障受到威脅的時候,將容易引發社會問題。
第三,當資本進入農村收購土地和宅地時,考慮到基層官員中的腐敗情況,一旦資本和腐敗勾結,農村土地流轉可能演變為資本與腐敗的盛宴,在農村發起一場新的「圈地運動」,給農民和國家利益造成巨大損失。
第四,一旦企業主宰農業生產,農民失去土地、成為農業工資工人,將使他們失去自由安排農耕的權利,按農業企業的要求去農田裡定點定時勞動,會打擊農民自主生產的積極性。這也是當初「人民公社」的主要弊端。
第五,農產品價格將大幅上漲,損害城市居民的利益。當農業生產由農民各自進行,由於他們的生產分散沒有規模、沒有定價的權利,使得農產品價格可以長期按國家要求的低價收購。一旦農業土地和生產受資本控制,他們將形成一定的行業協會,利用自身的影響,左右農產品價格和供應,從而影響廣大市民的「菜籃子」,增加通脹的壓力。
第六,隨著農業活動受企業控制,由於水稻、小麥等糧食生產成本高、收益低,出於對利潤最大化的追求,很多企業將會改變土地傳統的糧田用途,轉向水產養殖、牲畜養殖、水果、花卉、蔬菜等生產和加工。最近廣為宣傳的成功的農業規模經營無不都是這種模式。一旦這種農業模式大面積鋪開,糧食生產會大幅萎縮。其結果將是拉高糧價,最終負擔又轉移到百姓身上。
第七,給城市帶來壓力。由於城市現有的公共服務設施、醫療、教育等條件和規模的限制,人口的湧入會給資源本已緊張的城市帶來壓力,城市將更加擁擠,城市居民生活空間將進一步縮小。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自由流轉有利有弊,這個過程需要結合中國農村的特定情況,考慮這一政策在實行過程中可能碰到的問題,循序漸進,謹慎操作。盡快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減少農民在流轉土地後的後顧之憂。同時,在農村基層加強村民社區自治,使農民在土地流轉和農業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懂得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行使集體監督權。否則,不顧中國農村現狀、照搬美國大農場經營模式,將會損害農民的利益,給國家和社會穩定埋下巨大隱患,也可能讓「土地自由流轉」以農業現代化之名,行資本「圈地運動」之實。
Ⅲ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重新申請一處宅基地。
Ⅳ 宅基地使用權共有共有是怎樣的
您好:
我國對宅基地有這樣的規定,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且宅基地使用權人一般都是登記為該戶戶主的名字,那麼該農戶的家庭成員是否對該宅基地使用權共同共有呢?
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家庭成員共同共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1項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雖然宅基地使用權人通常登記為戶主的名字,但這並不否認同戶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該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和《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修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為了保證新建住宅用地符合法律規定,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也需要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才可動工興建。因此,張乙、張丙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符合土地用途,是對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二人修建住宅的行為合法,辦理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審批手續後即可開工,張甲無權阻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反過來講,農村宅基地應當是以戶為單位計算的,戶內成員擁有共同的使用權。實際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情況多種多樣,分戶所得、繼承所得、原始審批所得等等情況都有;而由於結婚、生老病死以及戶籍轉移等情況,戶內成員也處於經常變動的狀態。為了維護農村集體成員的土地利益,也為了便於管理,需要一個統一的標准來確定宅基地使用權意義上的「戶內成員」,而這個標准就是建房用地審批表。
農村宅基地是一戶一宅的。一個戶口本算一戶。成年子女應當可以申請新的個人的一個戶口本的。宅基地及上面建成的房子都應該是一戶家庭共同共有的。除非子女有證據證明其也有出資建造才按份共有。注意,出工出力不能按份共有,要出錢出資才算的。宅基地房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戶口本中的戶主只是家庭成員的代表,沒有實質性的法律意義的。宅基地房一般登記在戶主名下,但仍屬於家庭共同共有的。兄弟姐妹在自己申請的宅基地上建房,其他兄弟姐妹是沒有份的,父母也沒有份。同一個戶口本的才有份。
Ⅳ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考到大學後,戶口已轉移到學校,將來如果想利用自己家的宅基地,會有法律上很多麻煩,將來戶口想轉回農村的難度很大,基本不可能。
目前的現實是:農轉非容易,非轉農難!因為農民擁有土地,農轉非放棄,只要自願就沒有人禁止你,非轉農,必然希望得到土地和農村其他福利,這樣就影響到很多人的利益,那麼要重新轉回來,就要經過多少關的同意,只要其中一關過不了,就沒辦法。
既然轉不回去,那麼戶口就屬於城鎮戶口,就無權買地、建房、辦手續,所以法律上的影響特別大。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范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農村宅基地的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目前我國法律上對於農村宅基地以及農民私有房屋轉讓的相關規定並不是很明確,比較混亂,在司法實踐當中,即使是司法機關也很難理清,在學術界也是眾說紛紜。農村宅基地制度作為確保中國農民有房住的最基本保障,應當通過立法來明規范農民對農村宅基地的權利范圍,消除法律之間、法規之間互相沖突的情況,填補法律上的空白點,使制度充分完善起來,以保障農民的權益。
Ⅵ 我國的宅基地使用權有何意義地位
可以為恨天下不亂的人攪亂宅基地管理提供方便,政府批准宅基地建立檔案就行了,那有那麼多廢話
Ⅶ 為什麼宅基地使用權是主物權
擔保物權才都是從物權...用益物權是主物權,他物權,也就是所謂的定限物權.....對了,用益物權地役權是從物權。
Ⅷ 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權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說: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Ⅸ 宅基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權內容包括兩個方面,1是明確的使用家庭2是用途,就是用於農村群眾蓋房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