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土地使用權30年
① 土地使用權只有30年的房子能買嗎
放屁 出讓金多少 你知道土地多貴么 開發商坑死你 土地續簽出讓金多少 你知道多貴么 不影響你馬幣 坑比開發商派來的狗么 你全家沒死絕么
② 我買了一套大紅本二手房,但土地使用權只用30年到了年限怎麼辦交的錢多嗎
現在很多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後是自動延期的,你可以到房產局去咨詢一下看。
③ 土地使用權30年,歸個人還是集體。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屬於承包經營的家庭戶。
④ 我的不動產證上說土地使用權30年怎麼解釋謝謝了
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內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容他用地50年。你的土地性質是什麼,自己對照下看看。土地使用年限是從他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就開始計算了,不是從你買房的那個時間算。
⑤ 咨詢一下假如說給國家買的一塊土地使用權30年那麼30年都沒有得到規劃手續怎麼辦造成巨大損失誰負責
這個你要去看協議怎麼寫的,還有你這個沒得到規劃手續是哪個流程走不專通,如果土地本身是可屬以辦理規劃手續,是你自己提交材料問題,那就跟政府無關,如果土地本身問題,那就要去找你的協議是否有明確使用權是否有標明某些用途不在規劃范圍,如果沒有,那就找賣你土地的負責,如果土地本身沒問題,你提交的材料也沒有問題,就是不給你批,那你就找不給你批的部門麻煩。必要時可以提請訴訟。
⑥ 安徽省蕪湖市土地徵收補償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征遷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因依法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拆遷地上建(構)築物,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征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和實施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遷土地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其從事征遷事務工作機構,承擔統一征遷土地的事務性工作。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房屋拆遷監督管理具體事務。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征遷土地的協調配合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遷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征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拆遷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具體工作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六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被征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種植樹木,興建建(構)築物。
第七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或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准後,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准有爭議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遷方案的實施。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及房屋補償標准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具備相應資質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 征地拆遷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含建、構築物)補償費。
第十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拆遷的各項費用,應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
第十一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讓出土地。無法定事由拒不讓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土地、青苗補償與勞力安置
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的,按下列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徵收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補償;
(二)徵收林地的,按該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
(三)徵收果、茶、桑等園地的,按該園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補償;未曾收獲的,按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四)徵收魚塘、藕塘、葦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五)徵收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補償;
(六)徵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土地補償費具體標准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林業、漁業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的,按下列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徵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徵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三)徵收耕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四)徵收無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土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土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安置補助費可以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安置補助費具體標准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應超過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標准支付青苗補償費:
(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幹平均胸徑大於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幹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青苗補償費具體標准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漁業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的補償標准,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市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標准,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成新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 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安置,也可選擇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 償安置。對產權調換補償安置面積,可按該戶常住人口人均不超過30平方米建築面積控制,超過部分實行貨幣補償。拆遷非住宅房屋,以貨幣補償為主,也可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拆遷房屋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
第十八條 實行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補償標准,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前款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並與安置房屋結算差價。
第十九條 對利用自有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認定,但對其實際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部分給予適當營業補償。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的房屋佔地面積,以土地使用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經合法批准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以批準的用地面積為依據。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他法定批准文件規定的建房面積;已合法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給予每戶搬家費300元。過渡費按18個月計算,具體標准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制定。拆遷非住宅房屋,還應當按實際情況對被拆遷人補償下列費用:
(一)需要搬遷設備的,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置費用;
(二)因拆遷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對停產、停業期間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三)在征地公告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搶栽的樹木;
(四)其它違法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三條 拆除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除經依法批準的尚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二)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三)違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五)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六)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
(七)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等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 侵佔、挪用被征遷單位及個人的征遷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由監察、審計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一方或雙方可以請求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協調;同時,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國土資源、房地產等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批準的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⑦ 土地使用權三十年不變從哪年開始到哪年結束
樓主,抄你好
承包耕地30年不變的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但兩部法律都是延長土地承包工作後才實施的,土地承包是合同關系,所以應當以合同起始時間開始計算。各地土地延長承包工作的開展時間是不一樣的,一般是從1994年到1998年間完成這項工作,簽訂的承包合同上大多數都註明有合同的起止日期,你看看你家的承包證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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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土地使用權三十年的是什麼性質的房子
30年土地使用權年限的無非就是集體土地性質的!
加油站是20年,大產權商鋪專是40年,小屬產權住宅和商鋪是50年,大產權住宅是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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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0年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可能是集體土地性質的。
⑨ 默認土地使用權30年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為70年,經濟適用房使用年限為50年,工業用電為50年,公益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土地使用年限最高為70年。你說的30年應該是治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之後在序言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