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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2-26 20:18:31

① 海南省個人買賣土地應繳什麼稅

一、新征耕地環節
1、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准佔用的耕地面積。
2、契稅。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
3、印花稅。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元。
4、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二、土地出讓環節
1、契稅。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徵收契稅,不得因減免出讓金減免契稅。
2、印花稅。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元;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按合同載明出讓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
三、土地轉讓環節
1、營業稅。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5%稅率計算繳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城建稅的稅率。納稅人在市區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為5%;不在上述地區的為1%.教育費附加的徵收標准為3%,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准為2%.
3、土地增值稅。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稅率為: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4、所得稅。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 元;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按合同載明轉讓金額0.5‰繳納。
6、契稅。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出售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土地使用權贈與、交換按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核定金額的3%繳納。

② 請問海南省的集體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嗎

集體土地不允許自由買賣。在我國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農村土地就屬於集體所回有。我們所謂的答買賣土地實際上指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買賣。在進行土地使用權買賣或者交易時,要經過全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鎮政府備案。否則的話,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買賣或交易。全國都這么規定的,海南也不例外。請您先與村集體溝通,取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同意。希望這個回答能幫助你

③ 我家在,海南省東方市東河鎮東新村,有一塊四五畝地,想賣掉,要去哪裡辦手續,才不犯法

我家在海南省東方市和鎮東新村,有一塊55畝地,小麥店要去哪裡辦手續?首先必須得到國土局名字,那個鎮上的申請報告

④ 海南為什麼暫停土地二級市場轉讓交易

10月27日,海南省國土資源廳向媒體證實,該省已暫停辦理土地二級市場轉專讓交易有關用地手續,屬旨在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炒買炒賣土地行為。

海南省各市縣政府將對土地交易、炒賣土地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對私下交易、變相交易等違法違規交易土地、炒賣土地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和查處。通知稱,在暫停辦理土地二級市場轉讓交易用地手續期間,若有人觸碰「紅線」違規辦理,將依法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⑤ 海南省海口市建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一畝多少錢

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應當按地價評估機構根據商業用地的評估地價繳納百分之四十的國有土地出讓金。具體價格,請到當地國土資源局的土地評估機構咨詢。

⑥ 海南省農墾農業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鄉鎮企業使用農民集體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佔用耕地的,並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
(5)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並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以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⑦ 海南將嚴格建設用地出讓控制指標監管了嗎

海南省出台《海南省建設用地出讓控制指標(試行)》和《關於實施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准入協議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海南將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將設定單位土地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等相關用地效益指標作為土地供應的門檻,並約定履約要求和土地退出機制,倒逼企業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效益。

對於以出讓方式向六類產業園區管理范圍內主導產業項目、以及六類產業園區外的「十二個重點產業」項目供應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都要求簽訂《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准入協議》,根據《指標》確定擬出讓宗地的准入標准和供應後監管內容。《准入協議》由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產業主管部門和園區管理機構與受讓人簽訂,由產業主管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監督執行。《准入協議》同時對產業項目的用地轉讓和股權變更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堅決遏制炒買炒賣土地行為。

⑧ 海南省文昌市土地轉讓是怎麼弄才有法律責任

你應該是想問土地轉讓的合法流程和辦理的手續吧。
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就包括轉讓、轉包、出租和互換。只有合法的進行土地流轉,農戶和經濟體的利益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一)提出申請
1、土地流轉出讓方向村土地流轉服務站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身份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二輪承包合同書正本和復印件,由村服務站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報送。
2、土地流轉受讓方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法人代表身份證、工商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資信證明、項目可行性報告(或批文)的正本和復印件。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辦理並向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二)資質審核
1、對出讓方土地情況審核由村土地流轉服務站進行初審,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進行復審。
2、對同一受讓方流轉規模100畝以上,500畝以下的,由鄉(鎮)政府組織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對其資質和項目(環保)的可行性進行審核。縣級服務中心對500畝以上流轉規模受讓方准入資質條件進行復審。
(三)價格評估
流轉土地價格由流轉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或委託村土地流轉服務站組織有關人員評估土地流轉價格,作為參考依據。流轉規模面積5 0 0畝以上的,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可組織人員進行價格評估。
(四)信息發布
縣、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站)根據流轉價格評估結果及土地流轉雙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務場所進行信息發布。
(五)簽訂合同
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在收到初審合格或復審合格的意見後,及時組織受讓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有償的簽定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
(六)鑒證歸檔
土地流轉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經鄉(鎮)鑒證。流轉面積較大的應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公證。合同文本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其餘三份分別由村、鄉(鎮)、縣歸檔備案。

⑨ 海南國有土地轉讓權徵收的契稅稅率是多少

一、辦理材料
一)、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二)、徵收范圍: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3、房屋買賣;4、房屋贈與;5、房屋交換。
(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三)、減免范圍: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征或者免徵;4、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契稅的項目。
四)、減征范圍,對於普通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在法定基礎上減半徵收,但必須提供作為普通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材料或文件(文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納稅期限:納稅人應當在簽訂或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之日起10天內繳納契稅。
六)、申報材料:1、房屋買賣協議(合同);2、居民身份證;3、房產證;4、土地使用權證;5、購房發票;6、房改部門批准文件;7、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8、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9、銀行對賬單;10、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1、營業執照副本;12、確權通知書;13、停緩建工程買賣協議;14、企業法人身份證;15、法院裁定書;16、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17、拍賣成交確認書;18、拍賣合同;19、建築安裝工程合同;20、工程結算表;21、評估報告;22、收付款憑證;23、銀行進帳單;24、銀行轉賬單;25、產權變更通知書;(以上材料須提供原件和復印件)26、納稅申報表一式二份;27、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二、收費標准及依據稅率為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格;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⑩ 我老爸在海南工作了30多年,在2002年的時候在鎮政府下購買了一塊400平的商業用地,有地土地證。

土地證上面寫的是商業用地?使用期限是四十年?土地證的名字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是不管法院和政府怎麼判,起訴土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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