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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中對著作的保護

發布時間: 2021-02-26 19:27:44

知識產權法中,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比如:北京師范大學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委託關系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六)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第16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在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三)未被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
(四)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也有幾種情況:
1.作者身前將作品原件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2.作者通過遺囑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他死後贈送給國家;
3.作者死亡後,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2.著作權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沒有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五)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和第13條:分為三種情況:
A.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國外發表,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發表被視為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
B.雙邊協議,如兩個國際公約;
C.與中國公民合作創作作品的外國作者,但如果中國公民放棄權利或轉讓權利,而該外國人所在國與中國沒有雙邊協議或不是兩個公約的成員國,他也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人與作者的區別:著作權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

⑵ 我國知識產權法中特殊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是多少年

2040年的12月31日
1990+50就是2040

⑶ 《知識產權法》專利權與著作權有哪些主要區別

  1. 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緝廠光斷叱登癸券含猾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法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此外還有國際條約與公約,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⑷ 知識產權法中有關著作權的案例分析題,請高手詳細解答

回答一下,不來一定正源確啊
1.劉某什麼行為,不知道專業上怎麼稱了,反正就是類似於遺囑的民事行為唄
2.王某無著作權,他不是作者
3.王子更沒著作權了,不是作者,也沒有法定理由獲得著作權
4.著作權始終都是劉某的,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維護作品完整權無時間限制
5.劉子可繼承著作權,除發表權,修改權,署名權,維護作品完整權,其他權能都可繼承

個人認為孫某應該不屬於合理使用范圍。因為該作品一直未發表

⑸ 知識產權法:如果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人是單位,那麼其保護期是什麼

根據知識產權法的期間的規定,單位作品的發表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為專50年。從首次發表作品開始起算,屬到第50年的12月31日。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保護屬於知識產權法的一部分,也沒聽過有什麼特別規定,所以應該是上面說的保護期間。

⑹ 知識產權法中著作權里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有什麼本質區別

著作修改權是著作人身權中的一項,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把修改權定義為「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由於著作人身權只屬於作者,因此,「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的主體顯然是作者本人。這就是說,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者作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看到這里,或許就會有人認為,修改權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作者有權自己修改作品,二是作者有權授權修改作品。在這種理解的基礎上,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推導出兩個結論:一是修改權是一種積極權利,作者對作品的修改和對他人的授權可不都是積極的作為嗎?二是修改權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授權他人修改」之「授權」不就是許可他人修改作品嗎?
很顯然,這兩個結論與我們所學習過的著作權法基本原理是不一致的。我們總是在說,著作權是消極權利,是禁止權而不是實施權,著作人身權不可放棄、不可讓與。
難道著作修改權是一個特例?
當然不是!修改權與發表權、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一樣,既不是實施權,也不能許可他人行使。與發表權和署名權相同,修改權在性質上也是決定權,只有作者才有權決定對其作品進行修改。在作者沒有決定對作品進行修改的情況下,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句),任何人的修改都會構成侵權。如果作者決定修改,具體的修改可以由作者本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人來實施,與發表權的情況是相同的。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第二句,都屬於由作者之外的人來修改作品的例子。由於對作品的修改可能會改變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因而在實務中通常要由作者對修改後的內容中以確認。
除了決定是否對作品進行修改之外,修改權還有一項特殊的內容,就是其他人有義務接受作者對其作品的修改。在通常情況下,作者對作品的修改實際上不會對別人產生影響,也不會形成與他人的法律關系,因而沒有必要將作者修改作品說成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權。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作者與其他人已經形成了法律關系,其對作品的修改將會影響到這種法律關系時,修改權的特殊意義就顯現出來了。例如,當作者把一篇學術論文交付期刊發表,在期刊接受准備之後,作者的學術觀點發生了重大改變,要對論文進行修改甚至撤回論文,期刊就有義務尊重作者的願意,不能把原先的論文發表出來。當然,如果期刊的印刷已經完成,作者修改或撤稿所造成的損失,應由作者來補償。這其實就是不叫追回權的追回權,鄭成思老師把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修改權稱為「半個追回權」,就是這個道理。

⑺ 知識產權法的特點以及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

  1. 知識產權法的特點:知識產權法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屬於私法、財產法,它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2. 保護對象:根據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規定 ,我國的知識產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 。
    拓展:根據《專利法》第1條的規定,我國專利保護的客體是發明創造。《專利法》第2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⑻ 在現行知識產權法體系中,為什麼要採用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體

其實現在保護計算機軟體已經不僅僅採用著作權一種方式,部分計算機軟體可以申請發明專利,通過方法專利對軟體的邏輯層進行保護;源代碼也可以採用技術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保護的力度更大。

⑼ 知識產權和著作權是一個概念嗎兩者有區別嗎

知識產權和著作權是不一個概念,著作權只是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

知識產權和著作權區別:

1、定義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2、由來

知識產權: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者「智慧(財產)所有權」,也稱為智力成果權。在中國台灣和香港,則通常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

版權一詞已漸漸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關之權利內容。19世紀後半葉,日本融合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中的作者權,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權,制定了《日本著作權法》,採用了「著作權」的稱呼。

3、所屬關系

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屬於知識產權的范圍內,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

(9)知識產權法中對著作的保護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主要范圍:

1.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對於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資料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知識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

⑽ 知識產權法中,作者與著作權人有什麼區別

著作權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比如:北京師范大學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委託關系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六)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第16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在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三)未被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
(四)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也有幾種情況:
1.作者身前將作品原件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2.作者通過遺囑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他死後贈送給國家;
3.作者死亡後,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2.著作權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沒有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五)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和第13條:分為三種情況:
A.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國外發表,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發表被視為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
B.雙邊協議,如兩個國際公約;
C.與中國公民合作創作作品的外國作者,但如果中國公民放棄權利或轉讓權利,而該外國人所在國與中國沒有雙邊協議或不是兩個公約的成員國,他也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人與作者的區別:著作權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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