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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知識產權貿易

發布時間: 2021-02-26 17:22:49

❶ 我國參加了哪些國際知識產權條約

知識產權法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知識產權行政法規: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知識產權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我國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

❷ 知識產權協議對我國貿易的重要性

怎麼說··國際貿易很多時候就是
自主知識產權
的競爭··細化下就是··品牌戰·你如果想進軍國際市場一定要有自己的注冊商標專利技術··這樣才能更好得維護自我的權益··

❸ 知識產權協定 對我國貿易的重要性有哪些

《知識產權協定》的序言部分,明確締結此協定的目的與宗旨在於: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與阻礙;促進對知識產權在國際范圍內更充分、有效的保護;確保知識產權的實施及程序不對合法貿易構成壁壘。

為實現上述目標,世貿組織成員達成有關知識產權的六項共識:(略)

(二)一般義務與基本原則

1.最惠國待遇原則

《知識產權協定》第4條規定「任何一成員就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給另一成員國民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成員的國民」。這種最惠國待遇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最惠國待遇一樣,是無條件的、多邊的、永久性的。但是,《知識產權協定》的最惠國待遇只適用於「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

世貿組織把最惠國待遇視為國與國之間經貿關系的重要基石,而在過去的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公約中,幾乎沒有一個知識產權方面的國際公約制定了最惠國待遇條款,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為此,《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定》要求在其管轄的知識產權范疇內,在4個重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即在《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已有的國民待遇的基礎上,將重要的最惠國待遇原則納人知識產權保護之中,這的確是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方面的重大變化,對世貿組織成員間實行非歧視貿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礎。

(1)一成員在加入世貿組織以前已經簽訂的司法協助及法律實施的雙邊或多邊國際協定,這類協定並不是專門針對知識產權保護簽訂的,但根據這類協定卻產生了優惠、利益、豁免或特權,允許權適用於簽訂該類協定的國家或地區,而不適用於世貿組織的其他成員。

(2)按《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及《羅馬公約》中的選擇性條款,在某些國家間按授權所獲得的保護,不按國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則提供保護。

(3)本協定中未加規定的表演者權,錄音製品製作者權及廣播組織權不受最惠國待遇約束,如果一些成員國承認這些權利並相互之間互相予以保護,也可以不按最惠國待遇擴展到未加保護的其他成員國。

(4)《世貿組織協定》生效前已經生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協議中產生的,並且已將這些協議通知「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如果這類協議也不對其他成員國民構成隨意或不公平的歧視,則這類協議產生的優惠、特權、豁免、利益可以作為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5)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所締結的有關獲得及維持知識產權的多邊協議中所規定的利益、優惠、特權、豁免只能在這些協議的簽字國間生效與適用,並不適用於世貿組織的所有成員。這一例外也適用於《知識產權協定》的國民待遇的原則。

2.國民待遇原則

鑒於世貿組織「成員」可以是主權國家政府,也可以是單獨關稅區。《知識產權協定》第1條第3款專門對該協定有關「國民」的特指含義加以注釋。該注釋指出,「本協定中所稱『國民』一詞,在世貿組織成員是一個單獨關稅區的情況下,應被認為系指在那裡有住所或有實際和有效的工業或商業營業所的自然人或法人」。當世貿組織成員是主權國家政府時,《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就相關知識產權而言,其他成員的國民應理解為符合《巴黎公約(1967)、《伯爾尼公約》(197)、《羅馬公約》和《關於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所列明的保護標准項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是那些條約成員國與世貿組織所有成員的國民。」(另有四條說明及例外條款略)

3.權利用盡原則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根據本協定進行爭端解決時,在符合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規定的前提下,不得藉助本協定的任何條款去涉及知識產權用盡問題。

關於知識產權的權利「用盡」(exhaustion)問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對此規定差異較大,對知識產權的不同方面規定不同。

(1)關於專利權的「用盡」方面,大多數國家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製造或經專利權人授權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銷售之後,其他人不需經過許可就可以有權使用或再銷售該專利產品。

(2)關於商標權的用盡方面,絕大多數國家都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及被許可人的商品出售後,第三人在本國合法使用或出售的這些商品上使用該商標不構成侵權,即商標權人的權利用盡。他不能阻止第三人在該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

(3)關於版權的用盡方面,各國的分歧較大,一些國家版權法規定,如果版權人本人或經其授權,將其有關作品的復制本投入國內外市場後,這一批復制本隨後的發行、銷售等,權利人都無權干涉,這就是「版權用盡」。

4.《知識產權協定》的目標與原則

《知識產權協定》的目標在於:通過知識產權的保護與權利的行使,促進技術的革新、技術的轉讓與技術的傳播,以有利於社會及經濟福利的方式,促進生產者與技術知識使用者間互利互惠,並促進世貿組織成員間權利與義務的平衡。這些目標反映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基本目標,也說明了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發展及迅速傳播的重要意義。因技術已經從根本上改變了競爭的性質。隨著一些發達國家在傳統生產領域中競爭力的逐漸削弱,知識產權成為創造新的競爭優勢的基礎。這種無形的創造活動將成為21世紀最有價值的財產形式,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要求對這種創造活動進行充分的保護。

《知識產權協定》明確世貿組織成員。第一,可在其國內知識產權法律及條例的制定與修訂中,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公眾的健康和營養,以促進對其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至關重要的部門的公共利益。第二,可以採取適當的防止知識產權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憑借不正當競爭手段限制貿易,或對國際間技術轉讓產生不利影響。但是,上述兩項基本原則在實施中都不能對《知識產權協定》項下的有關規定構成沖突。這些原則為世貿組織成員在今後制定或修訂知識產權法律時提供了重要的指南,也對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提出了基本要求,如果不與這些原則相一致,則世貿組織的貿易政策法規審議制度要求其成員進行法律調整,以便與世貿組織相應的法律一致,否則其他成員可以向世貿組織提出仲裁,進行爭端解決。

5.《知識產權協定》與四個重要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關系(略)

(三)專利保護的最低標准及保護期

1.可獲專利的標的物

《知識產權協定》第22條規定了可以獲得專利權的智力成果和不能獲得專利權的成果,即可獲得專利的智力成果的「三性」要求。同時對欲獲得專利權的成果提出了條件。

《知識產權協定》採納了各國對授予權利的智力成果的「三性」要求。即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但對三性要求的具體規定與各國專利法的規定有一定的差異。(具體表述略)

2.不授予專利權的智力成果及要求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各成員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拒絕授予某項發明專利權或某些發明不能給予專利權。具體包括:

(1)為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為目的,包括保障本國人民、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的嚴重損害。

(2)對人或動物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

(3)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動物;特別是除用微生物和非微生物方法生產的、主要是用生物過程生產的動物、植物品種。但是,各成員應採用適當的形式對植物品種提供保護。

3.專利權的范圍

《知識產權協定》授予專利權人的權利包括:(1)對發明專利,當專利標的物是產品,則專利所有權人有權禁止第三方未經其許可從事製造、使用、提供銷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而進口專利產品。此外,明確了專利所有權人的「進口權」。「進口權」指專利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未經其許可進口其享受產品專利的專利產品、或進口依其享有方法專利的方法生產的產品。世貿組織明確了專利權人的進口權,並在事實上要求其成員在國內法律中包括此項內容。

(2)如果專利的標的物是方法,即方法專利,則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該方法,即從事使用、提供銷售、銷售或為這些目的而進口至少是由方法專利直接獲得的產品。無論是發明專利,還是方法專利的所有權人都有「進口權」。對「方法專利」與「發明專利」同等處理。

(3)除了上述專利所有權人的獨占權外,專利所有權人應有權轉讓或通過繼承方式轉移專利權、簽訂許可合同。這主要明確了專利權可作為財產權加以轉移、繼承、專利權人可通過訂立許可合同獲得報酬。

4.對專利申請人的信息披露要求

(1)以清晰、完整的方式公開其發明,以便本專業領域的技術人員能按專利文件實施該專利。這為發展中國家成員在引進專利技術並加以實施時帶來了方便和一定程度的保障。

(2)在申請之日,或在要求優先權時則在申請優先權之日,指明運用此項發明最好的模式。此項規定在於進一步強調專利技術的實用性、可實施性。利用現有的原材料,只要有一定技術水平的技術人員便可順利地將專利技術付諸實踐,運用工業生產或相關產業的經濟活動之中。

(3)各成員可以要求專利申請人提供有關相應的國外申請和授權的文件。

5.專利權授予中的例外及強制許可使用問題

(1)一般的權利限制及要求

《知識產權協定》第30條規定了一般的權利限制:各成員可以對授予專利的獨占權規定有限的例外。這是原則性規定,不具有強制性。當然,在此情況下,各成員也可不規定對授予專利的獨占權的例外。如果某成員在專利法中規定了例外,則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或要求:

a.這種例外必須是有限的,不能無限制地規定例外。

b.考慮到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況下,例外不能與專利的正常實施沖突。

c.考慮到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況下,例外沒有無理地損害專利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

(2)強制許可

如果專利人通過要求不合理的條件而拒絕給予使用發明專利許可時應怎麼辦?許多國家的立法規定,如果專利產品得不到或者得到的價格苛刻,那麼政府出於公眾利益考慮可授權有興趣的製造商使用該項專利,並要求使用者支付合理的專利費。然而協定對實施強制許可的條件作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只有在特殊或者客觀情況下,才能實行強制許可。協定還專門規定,只有當有興趣的製造商通過個人努力按合理條件無法得到使用授權時,才可以考慮實行強制許可(強制許可的條件6項,略)。

6.專利的保護期限

專利保護的有效期應不少於自提交申請之日起的第20年年終。

(四)版權與鄰接權的最低保護標准

1.版權及鄰接權的概念及范疇

版權,又稱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依版權法及相關法律所享有的權利。版權屬於民事權的范疇,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各國版權法中,版權所包含的內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版權包括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廣義的版權包括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著作鄰接權。

鄰接權指與版權相鄰近的權利。主要包括唱片製作者對其錄制的唱片、表演者對其表演的節目、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的節目所享有的權利。

著作人身權主要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作品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具體表述略)

2.關於版權及鄰接權保護的三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

此處規定的國民待遇與《知識產權協定》基本原則中的國民待遇原則相同。

(2)自動保護原則

享有及行使國民待遇,無須經過任何手續,同時不依賴於作品在來源國受到的保護。這就是所謂的「自動保護原則」。按照該原則,世貿組織及《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國民、及在成員國有長期居所地的其他非《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在其文學藝術作品創作完成時即應自動地享有版權,非成員國國民如果在成員國無長期居所地,則其作品首先在成員國出版時即享有版權。

(3)獨立性保護原則

除《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外,世貿組織成員版權及鄰接權受保護程度及為保護作者權而提供保護的方式,完全適用提供保護的那個國家的法律。但是任何成員國不能以「獨立性原則」為理由,提出自己的國內版權法沒有為本國國民提供某種保護而不願為其他成員國國民提供類似保護。

3.最低保護標准原則

最低保護標准原則要求各成員國不論其國內立法對版權的保護水平如何,必須應達到以下最低保護水平(要求):第一,對於作品的保護必須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的一切成果,而無論其表現形式或表現方式如何。第二,對各國版權法中的權利限制限定在一定范圍內。具體規定為提供信息目的、不經作者許可將講課、講演等公開發表的口頭作品以印刷、廣播等方式復制並傳播。但是,這類口頭作品的「匯編權」,仍舊屬於作者。第三,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能實行權利限制。

關於作品的保護期規定,對一般作品保護期不少於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1)電影作品不少於觀眾見面起50年,若50年尚未與觀眾見面,則保護期從作品攝制完成起50年。(2)匿名或假名作品保護期不少於採取合法方式所有的假名足以證明其身份,則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如果匿名或假名作者於上述期間內表明了身份,則保護期仍然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只要能合理推斷匿名或假名作者去世已超過50年,則不得再要求成員國對其作品予以保護。(3)攝製作品及實用藝術作品作為藝術作品在《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受到保護,該國即可自行立法決定其保護期,但該保護期至少維持到該作品完成之後25年。(4)合作作品或被視為共同合作作品的其他作品,保護期為共同作者中最後一個去世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

但是,公約規定成員國可以提供的上述各款的規定更長的保護期。

4.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

認為發展中國家成員在行使其他公約成員國作品的翻譯與復制權這兩項權利時,可以享有一定的優惠。

5.經濟權利的范圍

《伯爾尼公約》規定了著作權人可享受的最少8項經濟權利及各成員可視具體情況授予作者的「追續」權。這8項經濟權利是:(1)翻譯權(2)復制權(3)公演權(4)廣播權(5)朗誦權(6)改編權(8)錄制權(9)製版權。

6.《知識產權協定》不授予作者精神權利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各成員根據《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第6條之2取得的權利及由此引伸的權利在本協定下沒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伯爾尼公約》第6條之2規定的精神權利包括:

(1)發表權。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或其他更改或貶抑的權利。

7.《知識產權協定》保護的對象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版權保護應延伸至表達方式,但不包括思想、程序、操作。」

8.《知識產權協定》關於計算機程序和資料庫的保護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計算機程序,無論是源程序還是目標程序,必須按照《伯爾尼公約》(1971)作為文字作品來保護。同時還規定資料庫或者其他資料,無論是機器可讀的或其他形式的,由於對內容的選取或編制構成了智力創作,因此必須加以保護。

9.承認計算機程序及電影作品的出租權

「出租」一般認為是作者或著作權人發行作品的一種方式,出租權是著作權中「發行權」的一種形式。鑒於各國版權法對待出租權問題存在的差異,《知識產權協定》要求其成員至少必須承認兩種——電影作品和計算機程序的出租權。

10.作品保護期限

對於作品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不同於攝影作品和實用藝術作品,不是以自然人的生命為計算依據的。作品保護期為經授權出版之年年底起至少不少於50年。如果作品創作後50年內沒出版,則為作品創作完由那年年底起開始算,保護期為50年。

11.版權保護中的權利限制與合理使用問題

《知識產權協定》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一樣,在賦予知識產權所有權人及持有人權利的同時,對其權利及權利范圍加以限制,並規定了合理使用的條件。

12.關於鄰接權的保護及權利限制(3條內容,略)

(五)商標的最低保護標准

1.商標的概念及目的

商標是區別一工商企業的產品或服務不同於其他企業的標記。這類標記是由一個或多個特殊的單詞、字母、名稱、數碼、數字元號和顏色混合而成的。某一商標標記也可能是上述幾個因素聯合組成。既然商標的基本目的是區別,因而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受保護的商標必須有兩個目的:一是幫助商標所有人通過鼓勵對其名牌的信任促銷其產品;二是幫助消費者在幾種可能中作出選擇,以鼓勵商標所有人維護或改善該商標代表的產品質量。

2.商標保護的注冊條件、要求及義務

商標注冊的識別性與視覺感知要求:協定對商標的獲得提出了「注冊條件」要求。即世貿組織成員對其成員的商標提保護必須以其成員國或地區的國民對其商品或服務提出「注冊申請」為獲得商標的前提條件,沒有採取一些國家所採取的「使用在先」原則(即以是否「使用」某一標記作為獲得商標的條件)。

鑒於仍有少量的國家並沒有實行以申請注冊為獲得商標權的制度,《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不能以實行注冊條件獲得商標權為理由,阻止成員依其他理由拒絕為某些商標注冊,但這些理由要符合《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中的規定。

3.授予商標所有權人的權利范圍和限制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了商標所有權人「應當享有獨占權,以防止第三方未經其授權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過程中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已獲商標注冊的標記並使公眾造成混淆」。從此規定中可以看出,世貿組織突出強調了商標所有權人有權制止他人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以避免造成混淆。這突出了世貿組織成員國之間因商品和服務交換擴大而帶來的商標保護問題。世貿組織對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上述權利作了相應的限制,即商標所有權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不應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權,也不應影響各成員在使用的基礎上獲得權利可能性。協定沒有規定「在先權」包括哪些權利。一般認為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權利:(1)已獲保護的商號權;(2)已獲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專有權;(3)版權;(4)已獲保護的原產地地理標志名稱權;(5)姓名權;(6)肖像權等。

4.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馳名商標的保護是商標保護國內法律及國際和地區性公約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世貿組織要求各成員的國內立法,都必須禁止使用與成員國中的任何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並拒絕這種標記的商標注冊申請。如果已獲得注冊,則應當予以撤銷。對應特別保護的馳名商標,不論是已注冊的,還是未注冊的,都應加以保護。

5.商標權的例外規定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了世貿組織成員可以對授予商標權規定有限的例外,只要這種規定考慮了商標所有權人與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即可。

6.商標保護期限及續展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注冊商標保護期應不少於7年,而續展次數應為無限。即商標所有權人有權無條件地續展。這樣在事實上使商標權的保護期與版權、專利權極不相同。版權與專利權的保護期是法定的有效限期,一般在有限的時間期滿後便不再享受保護,即便進入公共領域,任何人均可免費使用而不構成侵權。

7.關於使用的要求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如果以使用維持商標注冊,只有在連續3年的期限內沒有使用,才可以取消該項注冊。但是,如果商標所有權人有正當理由說明其不使用是合理的,則不能取消其注冊。此處「正當理由」主要指「出現不為商標所有權人意所控制的情況而構成對商標使用的障礙」。一般認為應包括:(1)不可抗力;(2)政府禁令;(3)政府性的其他要求等可認為是屬於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在關於使用的要求中,協定認為商標所有權的使用應是屬於符合法律規定的使用。如果商標所有權人本身沒有使用,卻授權他人在使用該商標,則這種出於所有權人實際控制的使用仍應認為是商標所有權人在使用該商標,不能認為此注冊商標的使用中斷了。這一規定為商標所有權的使用提供了良好的環境,有利於維持商標專有權。

8. 商標的許可與轉讓、共同使用(3條內容,略)

(六)《知識產權協定》對地理標志保護(4項條款,略)

(七)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

1.獲得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的條件

《知識產權協定》第25條第1款規定,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對工業品外觀設計提供保護。並規定了要想獲得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則此工業品外觀設計要滿足:(1)獨立創作的、具有新穎性的;(2)獨立創作的、具有原創性。

2.重在保護「外觀設計」而非功能本身

各國對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立法的中心都在於其「外觀設計」而非「產品」的功能及技術的保護。產品的功能及技術因素對產品質量及給消費者帶來的消費滿足固然重要,但卻不是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重點解決的問題,它們可以通過《專利法》或其他工業產權法加以保護。因此,《知識產權協定》第25條規定各成員「必須」保護工業品外觀設計,這是強制性的規定,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要求。然而,對於外觀設計的保護,各成員沒有義務將保護延伸至主要由技術因素或功能因素構成的設計。

3.對紡織品外觀設計保護問題的處理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各成員應確保其對紡織品外觀設計提供保護的規定,特別是在成本、審查或公開方面的規定,不得無理地損害、尋求和獲得該保護的機會。

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利人的權利

《知識產權協定》賦予了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所有權人生產製造權、銷售權及進口權。其中生產製造權、銷售權是工業產權中權利人應享有權利的基本內容。

5.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期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期不少於10年。這是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最短時間,是最起碼的保護要求。但這並不排斥一些國家可以簽訂協議對工業品外觀設計實行較長時間的保護期。

(八)其他形式知識產權的保護

1.未公開的信息

協定有關未公開信息的條款是第一次用國際公法的形式明確要求未公開的信息如商業秘密和決竅受保護權益。保護適用於秘密信息。因為秘密的信息具有商業價值,應採取合理措施維護其秘密。協定並未要求未公開的信息應作為一種財產形式來處理,但它確實規定,合法支配這一信息的人必須擁有在沒有徵得其同意時阻止他人違背誠實商業做法而要求公開、獲得或使用該信息的可能性。而且協定還對有關政府要求提供未公開信息的檢驗數據和其他數據並以此作為醫葯或產品銷售條件的問題作了規定。

成員政府必須保護這類數據以防不公正的商業應用。

2.集成電路的布局設計

除另有其他規定,協定要求成員按照《集成電路知識產權華盛頓條約》的有關條款對集成電路的布局設計提供保護。協定這方面的其他條款規定,在沒有獲得正當權利人授權時,進口或銷售含有受保護的集成電路是違法行為。但那些不明含有非法集成電路的人對某一產品的獲得並不構成違法行為。「無辜侵權人」在得知所用布局設計屬非法以前仍可銷售或處理庫存產品但應向正當權利人支付一定使用費。協定另一條款規定,禁止對受保護的權利實施強制許可,除非是處於公共的非商業目的或由司法或行政當局判定為制止反競爭行為的補救措施。執行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一)在執法方要各成員普遍履行的義務各世貿組織成員在知識產權法律的執法方面差別較大,對不同的知識產權內容其執法程序及相關規定不同。所以,各成員要努力做到:

(1)採取切實有效的知識產權執法程序及有效行為,以防止和制止侵權活動的發生。

(2)為防止知識產權侵權和遏制進一步的侵權,必須採取有效的救濟措施。

(3)有關知識產權執法的程序應當公平合理,不能繁瑣和給當事人造成財政上的負擔,也不能拖延或要求有關當事人承擔不合理的時限。

(4)對一個案件做出判決最好使用書面形式並陳述判決理由。

(5)對行政部門的終局決定或判決,在任何情況下,訴訟或仲裁當事人都應該有機會要求司法審查。

(6)對初審的司法判決,在滿足其正常的程序要求的條件下,應使相關當事人有上訴復審的機會。但是,對刑事案件中判決無罪的案件,各成員沒有義務提供這種復審機會。

3.協定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

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國內立法目前與上述所描述的規定並不相符。例如專利方面,協定規定,專利權一般應適用於所有技術領域,而有些國家則把化工品和食品排除在可獲得專利之外。即使對化肥、農葯和醫葯相關的發明給予專利權,其期限一般也比協定規定的20年短得多。而且在醫葯方面,有些國家只給予工藝專利權而不給予產品。在版權領域,很多國家並不認為計算機軟體可以獲得保護。一些國家對工業品外觀設計不提供保護。為了使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和貿易適用協定所要求的變化,協定對這些國家規定了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這些國家應把知識產權立法與協定要求協調一致。其中:

發達國家:1年,即至1996年1月1日;

發展中國家:5年,即到2000年1月1日;

轉型經濟國家:5年,即到2000年1月1日(如果這些國家在改革知識產權立法遇到困難的話)

最不發達國家:11年,即到2006年1月1日。

另外,那些目前在食品、化工品和醫葯領域只對工藝不對產品提供保護的發展中國家可推遲到2005年1月1日適用協定的有關要求和規定。

在過渡期內,協定要求成員不得採取任何導致現有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降低的措施。從1996年開始,協定規定所有成員都有義務實施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

此外,協定還規定了透明度原則,爭端解決機制等,這些規定與其他協議的義務要求基本一致,可參見其他內容。

❹ 知識產權協定對我國貿易的重要性有哪些

知識產權對貿易的影響:

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知識產權均對權利人構成侵權。在大約20年前,這類侵權對貿易的影響基本上局限於國內貿易。除了發現侵權影響權利人的利益外,還進一步認識到侵權阻礙科技文化進步。

近幾年來,隨著科技與經濟發展關系的日益密切,國際社會越來越認識到各國採取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標准和執法力度對國際貿易發展影響。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三個原因特別值得一提。

第一,大多數工業化國家的工業生產日益成為科研與科技密集型的產業。這些國家的出口產品,無論是傳統產品(如化工品和醫葯品)還是現代產品(電信設備、計算機、電視機和錄像設備),目前均含有越來越多的受專利保護的高科技和創造性投入。所以,製造商們極力確保其產品銷售到哪裡,專利權就應在那裡享有充分的保護,以便能補償研究與開發費用。

第二,隨著大量發展中國家對外來投資限制的取消,通過許可或合資方式在這些國家生產專利產品的新機會也隨之出現。工業化國家的各種產業在發展中國家進行生產並提供技術的意願取決於東道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為技術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使其不致被當地合作夥伴利用反向工程所侵佔。

第三,進入國際市場的產品的技術不斷改進是技術進步的結果,技術進步已使復制和仿製既簡單又經濟。在那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完善和執法力度弱的國家裡,冒牌與盜版產品生產猖獗,產品不僅用於國內市場銷售,還大量出口。

❺ 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

一、知識產權的內涵
具體如下:
一是作為一種特殊生產要素來表徵的知識產權經濟。
二是作為一種揭示特殊經濟活動規律的知識產權經濟。
三是作為一種社會經濟形態的知識產權經濟。
四是作為一種資源優化配置的知識產權經濟。
五是作為一種社會經濟效果的知識產權經濟。

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現狀與思考
具體如下:
知識產權制度有三層意思:一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二是取得一批擁有知識產權的成果;三是將這樣的成果「產業化」。本文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戰略,應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知識產權法典;(2)建立知識產權法院;(3)知識產權預警與對策;(4)教育與引導中國企業學會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國際競爭。
知識產權制度絕非無弊端。中國古語「有一利必有一弊」。但只要其利大於弊,或通過「趨利避害」可使最終結果利大於弊,就不應否定它。至於創作者與使用者權利義務的平衡上出現問題,可以通過不斷完善「權利限制」去逐步解決。

另外兩個問題目前網上談及的很多,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上查詢www.sipo.gov.cn

❻ 我國為什麼要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吃了什麼虧又遇到了什麼問題

如果不來保護知識產權,我國的產源品在銷售到國外時,如果正好用了別的國家的專利,就要付費,比如前兩年,溫州的打火機,在歐美市場銷量都很好,但是歐洲人把上面打火裝置的一個專利申請了,我們的打火機再賣過去,賣一個就要交一個的使用費,所以,一定要發展我們國家的自主知識產權,讓核心技術握在我們自己手裡

還有 中美貿易談判 你可以參考這篇文章http://www.ccnt.gov.cn/sjzz/zcfgs/whfz/200904/t20090427_70498.html

❼ 求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的論文

我國發展國際貿易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

提綱如下
一、知識產權的內涵
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現狀與思考
三、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基本內容及日本知識產權戰略給我們的啟示
四、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的戰略目標及戰略途徑

正文已經發送郵箱,請查收。

❽ 我國什麼時候開始重視知識產權

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摘要]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知識產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顯著,隨著加入世貿組織,重視和加強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對於我國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保護戰略

知識產權主要指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並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占性的特點。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在當今知識經濟社會顯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勵發明,創新知識,而且可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資金,加快配置技術創新資源,促使新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根據馬克思的剩餘價值學說,只有物質資料生產才能產生剩餘價值,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非物質經濟本身不產生剩餘價值,只有參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價值分割才能產生價值。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而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並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1994年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第十回合談判過程中,形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議;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TRIPS》協議同時生效,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TRIPS》協議也當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准則。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1.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眾所周知,對外貿易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商品佔有較大的比重,且這個比重還在不斷攀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之所以能夠大量成功地引進外資和國外的先進技術,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我國建立並實行了知識產權制度,為正常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投資活動奠定了基礎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中,國際貿易和投資才能得到有效發展。

2.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利影響
在弗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中,一般來說,一個國家的工業都將經歷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創造新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第二階段,國內市場飽和,向國外市場出口;第三階段,對外投資,向外國市場提供產品;第四階段,外國生產,向母國市場出口。從發達國家角度說,當處於產品周期的二、三階段時,它會極力支持自由貿易;而當到了第四階段時,國內市場的產品為進口產品所替代時,該國產品的市場地位開始衰落,其市場佔有率受到挑戰。此時,它會轉向知識產權保護,在貿易政策中會極力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通過強制性措施來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以設法減慢產品周期的步伐。這對在技術上處於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國家而言,無疑是有失公平的。這樣知識產權的保護無疑擴大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貧富差距愈加嚴重。

二、當前我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問題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世界步入經濟全球化時代,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國公認的成績。但從我國社會還正處在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制度還有待完善,在國際貿易中,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
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我國企業每年取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幾萬個項目,而申請的專利數卻不到10%,企業較為重視有形資產的保護,卻忽視了其作為無形資產的保護,從而導致我國每年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 。所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成為企業家的共識,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也已成為企業發展的「原動力」和「分水嶺」。目前,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如山西老陳醋商業秘密泄露事件的發生;景泰藍、宣紙等民族絕技的泄密,國內大量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因此,在大力保護國外的馳名商標時,應加強對國內馳名商標的扶植與保護。

2.知識產權人才缺乏
國內大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沒有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識產權知識的人才不多。企業萬一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麼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要麼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產權談判及分析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

3.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亟待完善
我國有些法律和TRIPS相關法律還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許多空白。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一些跨國公司企圖利用知識產權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競爭實現其壟斷地位。針對濫用知識產權的非法壟斷行為,許多發達國家都通過制定反壟斷法進行制約,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反壟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條款。這樣,我國企業在遇到知識產權爭端時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動狀態,從而在國內市場上對其他企業的壟斷行為束手無策、在國外市場上遇到嚴格的反壟斷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尷尬境地。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各國都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制度,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我國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涉及面較廣的系統工程,雖然我國政府在這方面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但真正從國民意識上重視知識產權問題還需一個過程。就目前看,應該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實施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同時,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專利制度各項獎酬的兌現,重獎一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在資金上,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等各種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
(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 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鞏固知識產權重大案件聯合督辦制度以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溝通對話機制。加強「奧運會」和「世博會」等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升我國農業技術、農用工具、農葯化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3)重視人才,培養人才。科技以人為本,人才是國家的第一資源。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越多,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取得勝利。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掉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變革,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要多渠道、多層次地開展人才隊伍培養工作,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知識產權隊伍。繼續加強對各級政府領導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知識產權宣傳與培訓工作。
(4)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和地區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重點和方向。近年來,美國將打擊盜版等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其中媒體盜版是重中之重。同時,它們根據現代標准改進美國知識產權法規——特別是刑事懲處手段,包括通過修訂及更新美國簽署的雙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條約,讓盜版者及偽冒者在美國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國也應注重在尋求傳統知識資源的聯合保護。當發達國家對全球現代工業知識產權「圈地運動」基本完成後,我們的「傳統知識」便成為新世紀圈地運動的新目標。中國應當積極運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機制,對傳統知識資源進行保護的同時,積極尋求國際聯合集團式的保護。

2.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樹立品牌 ,增強意識。知識經濟時代,品牌之「名」越來越在於產品的知識含量之高,企業應保持產品在知識含量上的優勢來謀求產品的競爭優勢,只有企業掌握了過硬的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推出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國際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更應該樹立品牌保護意識,洞悉跨國集團在我國運用的品牌戰略,以品牌的國際化帶動知識產權戰略。不僅要利用國內的資源條件和市場,更要充分利用國外的資源與市場,進行跨國經營,使我們的品牌發展成為全球化品牌。由於我國的一些企業在早些年沒有商標保護意識,大量的國內馳名商標被在國外搶注,例如「同仁堂」「青島啤酒」等,使這些企業在國外的發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們要吸取這些教訓,要時刻注意自己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否則無異於在扼殺企業在國外的發展之路。
(2)加強申請,促進保護。據報道,僅加入世貿以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元。因此我們應從多個角度、立體地實施專利保護戰略。實施專利保護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已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
第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通過專利信息中心,對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專利作分類管理。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統計表明,每年新技術發明創造的90%以上都會在專利文獻中檢索到,所以我們可以不斷地更新我們的專利資料庫,對相似技術進行排查並通過專業人員對相關內容進行侵權分析,在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使企業的研發人員了解本行業的技術發展趨勢,為創新項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開發中的合法性。
第二,提高專利申請率,設置專利網戰略。對每一項創新方案都申請一項專利,並在基本專利的周圍設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並且技術開發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因此當一個企業擁有自己的自主專利權時,應通過不斷改進原有技術而獲得網狀的專利保護范圍。
(3)加大創新,提高效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 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在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注意發現、申報和形成知識產權;二要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使技術中心成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載體,成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強產學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立研究所和實驗室,共同培養技術人才。

參考文獻:
[1]田曉菁: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摩擦及應對策略[J].甘肅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7(1)
[2]黎 奔 劉路遙 盧鵬論:WTO框架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濫用問題[J].商場現代化,2007(1)
[3]丁永剛 張海鵬: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商場現代化,2007(5)

其他相關文獻:

1.《知識產權與國際競爭》 中國科學技術促進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中國:直面國際經濟摩擦》劉力 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
3.《知識產權學術前沿問題研究》南振興 中國書籍出版社
4. 《以制度和秩序駕馭市場經濟》 洪銀興著 人民出版社
5.《WTO與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編 上海人民出版社
6.《我國知識產權貿易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李浩 《國際貿易問題》2005/11期
7.《知識產權保護:中國式跨越》劉勇 《國際技術貿易》2005/3期
8.《跨國集團在華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呂文舉 《國際技術貿易》2005/4期
9.《知識產權保護的「西學中用」》 《國際技術貿易》2006/1期
10.《中國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 鄭成思 《新華文摘》2006/15期
11.《知識產權-民營企業出口繞不過的壁壘》 夏瑞林《對外經貿實務》2004/6
12.《建立大類出口商品技術標准預警機制的建議》 江榕 《對外經貿實務》2003/9
13.《廣州市大類出口商品技術壁壘預警機制的建立及改進》 江榕等 《世界標准化與質量管理》2004/11期
希望採納

❾ 我國知識產權貿易的現狀與發展

近10年來,我國高技術產業的國際地位明顯提升,培育出一批新興產業。2007年,我國高技術製造業規模已居世界第二,高新技術產品的國際市場份額接近20%。值得注意的是,高新技術產業雖然為我國社會科技發展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是其本身也受到了知識產權問題的困繞。

首先,我國高新技術的產權意識比較薄弱,與發展水平不相符,知識產權保護不利,限制了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第二,知識產權的作用得不到最大的發揮,不利於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第三,知識產權保護不利,限制了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造成市場缺乏公平有序的的原則,使我們的發展受到制約。

第四,人才管理機制和隊伍建設不到位,妨礙了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國外企業一般設有知識產權部門,並且開展卓有成效的工作,而我國不少高新技術產業不僅沒有設置相關部門,也沒有專門的人才。

第五,不熟悉知識產權國際規則,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屢遭國外的打壓。面對知識產權訴訟,我國企業往往缺乏應對的訴訟和應急機制。

目前,我國高技術領域的大部分知識產權仍然為跨國公司所壟斷。舉一些簡單的例子,就能夠看出我們與知識產權強國的差距。我國出口DVD大約一台40美元,可是要交專利使用費21美元;我國的葯品90%仍離不開國外的專利;我國的數控機床70%都是國外專利;我國汽車90%都是合資企業或者是國外品牌。

上世紀80~90年代期間,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進行了長達八年的談判,最終發達國家達成於其有利的協議,紛紛要求發展中國家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發達國家又進一步推出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並把它作為維持其世界經濟霸國的支柱。他們利用知識產權這樣的武器對發展中國家進行打壓。在世界最大的電子展覽國——德國,最近幾年就屢屢發生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在展會上查抄東亞電子企業的事件。

對此,近日前來參加 「知識產權國際論壇」的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專家就為中國企業「支招兒」,稱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應進行戰略性管理,增強主動性與防禦性。

針對中國企業在國內及國外所面對的諸多知識產權問題,美國飛翰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寧玲稱,中國企業在進行戰略性知識產權管理時,需以更嚴密主動的方式創造、擴大和使用知識產權資產,使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從「被動」走向「主動」。

「更進一步,企業還可建立知識產權戰略委員會,實施進攻性策略,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效用。」王寧玲說,如果在國外發現有企業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中國企業可主動對其提起起訴。

評論:源於美國華爾街的金融風暴已經席捲全球,雖然目前人們普遍認為這次金融危機尚不足以對各國實體經濟造成巨大的破壞,但悲觀的情緒已經蔓延開來。有專家預測,歐美等發達國家為了提振本國經濟,可能採取措施限制進口,轉而擴大出口。海關數據已經顯示,2008年以來我國對歐美市場的出口量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而未來,知識產權、碳排放和環保條件很可能取代貿易救濟和關稅等,成為發達國家阻礙進口的新的貿易壁壘。中國企業要想平安度過這次全球性的危機,就必須充分認識到戰略性知識產權管理(特別是針對高新技術的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這樣不僅能保護中國自主研發的產品,還有助於提升中國產品在國際上的品牌價值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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