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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所有權繼承

發布時間: 2021-02-26 14:00:42

⑴ 農村土地可以繼承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在農村,農民有兩個重要的財富,一個是承包地,另一個是宅基地。很多人都在問,農村土地能不能繼承,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繼承問題。

二、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上文我們就提到了,承包地和宅基地都是歸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民沒有所有權,所以宅基地也不存在繼承一說。不過,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子,那就不一樣了。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房屋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其繼承人可以繼承。而宅基地和房屋是不能分離的,所以繼承人繼承了房屋,也就獲得了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不過,因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比較特殊,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以如果繼承人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在集體已有另一處宅基地了,那麼,繼承的房屋是不能翻建、重建的,待房屋不可居住後, 宅基地由集體收回。

關於農村土地的繼承問題你了解了嗎?有任何關於土地相關疑問,歡迎留言溝通!

⑵ 土地所有權繼承歸屬..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者集體的,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不存在繼承所有權的問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由此可見,承包權不作為遺產繼承。因為承包權是基於承包合同關系所產生的經營管理權,而非財產權。這里所說"的由繼承人繼續承包"是承包權轉移的一種特殊形式,不屬於遺產繼承的范疇,並不是說繼承人繼承承包權。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由此可見,承包權不作為遺產繼承。因為承包權是基於承包合同關系所產生的經營管理權,而非財產權。這里所說"的由繼承人繼續承包"是承包權轉移的一種特殊形式,不屬於遺產繼承的范疇,並不是說繼承人繼承承包權。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是沒辦法繼承的,但你父親去世之後,你哥哥只是依法繼續承包,這與法律規定並不相違背.也不存在你們有繼承權的問題,當然你們如果戶口仍然未遷出,則依法應享有共同的承包權

⑶ 農民關於耕地的繼承問題

農村的土地是不能繼承的:
1,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任何人不能繼承版;
2,在土地權的承包期限內,可以代為使用和耕種,但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用於建設等);
3,承包到期後,由村裡收回重新發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二,農村土地流轉:
1,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2,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
3,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⑷ 土地使用權能否繼承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並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後在本村單獨立戶,由於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獲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於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允許林地繼續承包,與規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林地的繼續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⑸ 農村耕地繼承問題

這個我認為是來有問題的,承包人死自亡的,在土地承包權剩餘期限內,其他子女應當均等共同繼承土地,繼承土地與否不受誰持有土地合同的限制,土地可以歸一人繼承,但是要給予其他繼承人足額經濟補償.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從這條可以看出,非農戶口是不能承包土地的;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但是這條有規定了收益的問題。
現在的關鍵是:該地是否依然算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如果算的話,你叔叔是無法繼承的,但是繼承法又沒有列明孫子女是法定繼承人,你們也無法進行法定繼承。
如果要鬧,最後土地多半就會被村委會收回去(這是肯定的),都是一家人,我看還是算了吧

⑹ 農業耕地有沒有關於繼承的法規

《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生前擁有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即必須是該公民的版個人的、合法的權財產。
而宅基地並不屬於個人財產,因我國《土地法》規定,農村的土地歸村集體所有,這個「農村的土地」中就包括了宅基地,因此不屬於遺產范圍,不能繼承。該宅基地可以有本村農業戶籍的合法繼承人和村委會協議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地或者外村戶籍繼承人,沒有資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但地上的房屋因為是村民自行修建,因此房屋的所有權屬於修建房屋的村民。所以該宅基地上面的住房可以依法辦理繼承手續。
如果是城市土地,父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的前提,子女在繼承完畢住房產權後,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
辦理繼承,如果有遺囑指定繼承人,就要按照遺囑繼承。
無遺囑前提,要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均分配繼承。

⑺ 關於耕地使用權的繼承法律問題

土地給大兒子在使用,土地的租金也是大兒子在交。
這個表明雙方對大兒子的使用沒有異議,在合同期限內由大兒子使用。
該使用權應當屬於老人的個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小兒子有潛在的使用權。合同期滿以後,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話,按規定,二兒子都有權利繼承。在這里沒有看到老人的配偶,如果有的話,她也有權利繼承應得的份。
從目前來看,老人過世後未完的期限應當為他的第一繼承人所繼承,期滿後,他的繼承人對於該土地有優先承租權。

⑻ 農村土地確權後繼承權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革命的成功就是因為土地,新中國成立以後農民都分到了土地,才有了後來的社會發展。大家都知道我國的土地制度是家庭聯產承包制,那麼關於這一制度的許多具體內容又知道多少呢?下面是為大家找到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什麼是農村土地確權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2013年1月31日下發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土地確權必須確定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應體現土地確權的精神實質,為正確界定土地權屬指明方向,並在整個土地確權中始終起指導作用。
1、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
2、有利於生產和生活,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原則;
3、政策和法律並用原則;
4、分階段、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原則;
5、權利設定一般法定原則。
農村土地確權後繼承權是如何的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土地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個成員。
按照《土地承包發》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戶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況。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個人死亡,其他成員還在,不發生繼承問題,仍由其他成員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說,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實行的是家庭承包制的方式,而且承包的期限是30年,到期則會將土地歸納為集體所有進而從新分配。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在承包期限內,一旦發生家庭成員之一死亡的,是不會發生土地承包權繼承問題的,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經營。
由以上內容可以知道農村土地不存在繼承問題,土地是國家所有的,只是說國家把土地租借給百姓經營,在以前是要交稅的,但後來改革以後不用在上交稅糧了。總而言之,土地是國家承包給百姓使用,承包期到了國家是有權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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