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著作權
1. 什麼叫自由知識產權
問題來應該是——什麼叫自「自有知識產權」。
自主知識產權亦稱「自有知識產權」。一般指與非自主知識產權相對應的,在一國疆域范圍內由本國公民、企業法人或非法人機構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對其自主研製、開發、生產的「知識產品」(如計算機軟硬體、網路信息產品等),及獲得許可購買他國或他人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軟體等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從其權利特性看,具有主體本土化、權屬域內化、權利集成化、私權公權化的特點。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分類,分為創造類自主知識產權和標示類知識產權兩類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權。
2. 著作權使用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許可權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方面來看,是對其著作權范圍的限定;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來看,則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項權利。」
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二是使用是基於正當理由。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四是不支付報酬。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
此種情況是指純粹為了個人所用,並沒有對外公開展出的目的。例如,為了更好地研究某個歷史課題,而採用了一些考古學家的筆記內容。但是如果為了讓別人欣賞自己喜歡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經營的咖啡館展出,則是不允許的。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適當引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
例如。為了點評一個大衛的雕塑作品,採用了當代詩人對力量與美的詩句。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書刊、電視節目中難以避免地使用他人發表了的著作權作品
為了追求新聞報道的真實性,還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須刊載真實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經發表的作品內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
4、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或者公眾集會發表的講話
5、為了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教學和科研人員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發表的作品
這種情況是指純粹是為了教學和研究的需要,例如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創作過程,而在課堂上展出其作品集來學習。
6、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7、為了陳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圖書館、美術館等復制本館的收藏作品
8、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這種免費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既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類似「義演」。
9、臨摹、繪畫、拍攝在室外公共場所擺設的藝術作品
10、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數民族文字出版
以上便是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我們只有弄明白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才能避免自己的著作權受到侵害。
3. 奇邁先生:什麼叫自由知識產權
自主知來識產權亦稱自"自有知識產權"。一般指與非自主知識產權相對應的,在一國疆域范圍內由本國公民、企業法人或非法人機構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對其自主研製、開發、生產的"知識產品"(如計算機軟硬體、網路信息產品等),及獲得許可購買他國或他人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軟體等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利。從其權利特性看,具有主體本土化、權屬域內化、權利集成化、私權公權化的特點。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分類,分為創造類自主知識產權和標示類知識產權兩類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權。
4. 什麼是著作權的限制為什麼要對著作權進行限制
為鼓勵作品的傳播,著作權法在一定范圍內對著作權所進行的限制。具體包括:(1)著作權保護期限。規定一段相對的保護期,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2)地域性。某項著作權原則上只能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國家不發生法律效力。(3)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條件下,為了個人學習和科研的目的、為了系統教學活動、學術研究、科學探討、公共借閱、宗教或慈善性質的活動等社會利益,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報酬而自由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4)法定免費使用與法定許可。前者指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不必支付報酬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主要在前蘇聯、原東歐國家實行。《世界版權公約》杜絕了法定免費使用制。後者指法律許可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圍的使用,但使用後應向著作權人付酬。目前幾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權制度的國家都實行了這種制度。(5)強制許可。基於某種正當理由必須使用作者已發表的作品,經向著作權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被批准並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報酬或使用費後,即獲得對該作品的一定使用權。(6)著作權「窮竭」制度。著作權的某項權利如發行權一經行使即告結束,不得再次行使。(7)公共秩序保留。任何作者都只能在不違背本國或權利主張國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行使其權利。(8)「善意買主」與「反向工程」。1984年,美國首先在其頒布的《半導體晶元保護法》中提出對晶元掩膜作品的「善意買主」應免除侵權責任。只要經銷侵權晶元的人,可以證明自己不知有關晶元侵犯了掩膜作品專有權人的權利,該專有權人無權對該善意買主求償。一旦該買主得知其中包含侵權品後,雖仍可繼續經銷。但必須向專有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反向工程」(ReverseEngineering)指分析了他人的晶元掩膜設計之後,自己另外帶獨創性地再設計出新的掩膜作品,雖可以看出這種新作品是在他人的原作品上衍生出來的,但不視為侵權。對著作權進行限制的目的在於防止作者將某些專有權利變成公眾獲得知識和整個社會教育、科學和文化發展的障礙,以促進作品的廣泛傳播。
5. 自由投稿者的著作權屬於哪裡
4月投稿者的著作權,看你跟那個投稿的平台是怎麼簽的,有些是出版社或者是平台那裡拿了,有些在你手裡去看你們具體的協商。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互聯網上的各種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因此要表明著作權。那麼這么做的根源是什麼呢?
人類社會的文明和進步有賴於知識的取得和積累,要獲得於積累知識,就必須鼓勵人們從事智力創造性勞動,並保護人們因此而獲得的智力成果。法律通過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物質和精神利益,鼓勵作者從事有益於社會和人類文明進步的創作,同時這種保護以作者的權利的行使不妨礙作品的廣泛傳播和公眾獲取知識為前提。
著作權具有商業價值,是一種個人財產,作者創作的作品和有形財產實質上沒有區別,可以像有形一樣轉讓和處分,在互聯網上標明著作權就向人們顯示這是屬於某個作者的財產,不可侵犯。
作品是作者人格的體現和物化,著作權與作者個人密切相關,只有作者本人才能佔有和處分自己的作品,應當保護作者的精神和物質利益。在互聯網上標明著作權後,就確認了作者身份,也就是肯定了其作品對社會的貢獻、保護作品的不可侵犯性,以鼓勵作品的創作與傳播。
那麼在互聯網上標明著作權有什麼意義和積極影響呢?
1.能夠極大地調動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創作者的創作積極性,鼓勵作者創造優秀的精神財富。
2.能夠促進優秀作品的傳播和使用,滿足人們對精神文化生活日益增長的需要
3.是發展國家版權產業的根本保障,對於推動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6. 著作權和版權的區別是什麼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版權是作者在自然法上的財產權(所有權)還是社會作為讓步而由法律授予作者的有限的法定壟斷權(調整權)?對這一問題做出正確回答的前提是確定版權的理念:
版權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利而設立還是為了知識的進步和公眾的福祉而確立?當然版權法律同時擁有這兩種功能,但是那一項是它的基本理念呢?當作者權利和公眾的福祉發生矛盾的時候誰是第一位的呢?
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識的進步促進公眾的福祉,為了鼓勵新作品的復制和在公眾中的傳播,版權通過賦予作者復制和分發的專有權以激勵創作者的創作活動.為了促進公眾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這些權利有很多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是通過合理使用制度體現來.版權調整的權利涉及到三個利益群體——作者、發行者和使用者.版權法作為支持知識進步的基礎既要考慮給與創造者和傳播者報酬也要重視支付這些報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權利.從18世紀早期英國開始制定版權法開始,版權一直是為了試圖平衡創作者(和他們的出版者)的權利與使用者的權利的產物,現在是將來也是.三個利益群體都在使用版權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來穿作新的作品,發行人在市場上分發作品,消費者在家中、學校和辦公室使用作品,作者進行創造性的使用,發行者進行商業使用,消費者進行可能涉及也可不涉及商業問題的個人使用.對版權資料的創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會與發行人和企業主控制商業使用的目的發生沖突,這使得平衡各種
競爭利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使事情更復雜的是,不同團體的成員在不同的時間會有不同的立場.例如,一個作者會希望可以自由的引用他人的作品,卻不希望別人引用自己的作品而自己得不到補償;一個出版商會希望可以出版他人的一本書的一部分,但卻不願給與別人這種優惠;只有消費者的立場是不變的:他們希望可以自由的使用這些資料.
7. 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於無形財產權。
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於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權。這種權利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這自然也就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享有人身權。但這個問題在世界各國的版權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
大多數保護作者人身權的國家,在版權法中規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權。因為人身權是作者人格的一種反映,而承認法人有意志則是近些年的事情。
(7)自由著作權擴展閱讀:
國內最早由來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始於中國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清政府解釋為:「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於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於出版物創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
此後中國著作權法律都沿用這個稱呼。如今華人社會通常還是使用版權一詞,不過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對於著作相關權利的正式稱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