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主要方式
A.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主要規則:a.國民待遇原則 b. 最低保護原則 c. 獨立性原則 d.優先權
a.
B.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有哪些形式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1994)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即《羅馬公約》1961)
《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89)
《專利法條約》(2000)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1999)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77)
《專利合作條約》(1970)。
C. 知識產權保護是什麼
隨著知識產權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已經制定和實施了知識產權戰略。面對國際上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趨勢和中國在開放條件下面臨的知識產權形勢,中國必須加緊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保護國家的技術安全,促進國內的自主創新能力和限制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濫用。知識產權保護標志基本概念知識產權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和工業產權。版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文學作品享有的署名、發表、使用以及許可他人使用和獲得報酬等的權利;工業產權則是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的獨占權利。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和新技術革命的到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發生了引人注目的變化,特別是近些年來,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經濟全球化趨勢增強,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知識或智力資源的佔有、配置、生產和運用已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依託,專利的重要性日益凸現。特點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經濟秩序的戰略制高點,並成為各國激烈競爭的焦點之一。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鮮明特點:一是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面臨挑戰,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如在專利領域中,美國已對含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可讀載體、基因工程、網路上的經營模式等發明給予了專利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受到了極大的扼制。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專利保護的范圍,已成為一個緊迫而重大的研究課題。世界銀行在1998年年底發布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日益強化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面臨著擴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差距的危險。"二是某些發達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提出打破專利審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專利",即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其它國家承認其審查結果。所謂"世界專利",實質上是世界各國的專利審查工作,由美、日、歐等少數幾個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來進行。三是知識產權已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范圍。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並重,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大支柱,並且將貨物貿易的規則、爭端解決機制引入知識產權領域。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定,世貿組織任何成員將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力,遭到貿易方面的交叉報復。知識產權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前沿陣地,隨著關稅的逐步減讓直至取消,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將更加突出。四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紛紛調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紀的知識產權戰略,並將其納入國家經濟、科技發展的總體戰略之中。現狀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專利制度在改革開放中不斷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初步建立並不斷完善了專利法律法規體系。1992年和2000年中國專利法進行了兩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的立法宗旨,強化了專利司法和行政執法力度,修改後的專利法進一步適應了中國生產力的發展和初步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同時也達到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中所規定的專利保護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專利保護、專利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2、知識產權工作得到了上至黨中央、國務院,下至各省市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在大量壓縮編制、精減機構的情況下,將中國專利局更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並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序列。在省級政府機構改革中,各地管理專利工作機構的建設總體得到加強,出現了政府主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動專利工作的良好局面。3、形成了包括專利管理、審查、研究、教育、執法、中介服務以及專利信息等組織機構在內的全國專利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專利保護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發明創造活動充滿生機活力,專利申請量增長勢頭強勁。"九五"期間,中國受理的專利申請量比"八五"期間增長了81%,年均增長4、形成了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動作的專利保護機制。截止2000年底,法院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共受理和處理專利糾紛案和侵權案1.5萬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還查處冒充專利行為4000多件。5、不斷開拓國際合作的新局面。中國已參加了有關專利方面的國際公約,在國際舞台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中國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的聲譽。
D. 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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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專利是如何跨國保護的
(一)中國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
在不斷完善國內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從80年代起,中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自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中國先後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音像製作者防止非法復制公約》、《國際專利合作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為專利程序目的進行微生物存放的國際承認的布達佩斯條約》、《建立工業設計國際分類洛加諾協定》、《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中國加入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情況見下文表2)。
在陸續加入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條約、協定的過程中,中國積極參與這些公約、條約、協定項下的各種活動,中國政府恪守保護知識產權有關國際公約及協定的真誠立場和充分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得到了國際輿論的廣泛贊譽。
此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加入其他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如中國目前已經著手制定和修改法律,為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作準備。
(二)中國參與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改革和國際知識產權問題談判的情況
中國密切關注國際知識產權領域的發展動態,積極組織相關部門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植物新品種聯盟(UPOV)、亞太經合組織(APEC)、亞歐會議(ASEM)等國際組織的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改革和國際知識產權問題的談判。如中國積極參與了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TRIPS理事會)主持下進行的,作為WTO多哈回合新一輪談判重要組成部分的公共健康、地理標識、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知識產權議題的談判;中國多次組織相關部門參加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舉行的會議,中國代表團就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取得的成績,以及中國對國際專利制度、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及民間文學藝術等國際知識產權熱點問題的看法作了重要發言,闡明了中國的原則和立場;中國還組團參加了UPOV、APEC、ASEM等國際組織的會議,積極宣傳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成就,並與其他國家進行了有益的交流。
F.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模式 各自的作用是什麼
home.htu.cn/flx/zscq1/one/twelve.htm
G. 什麼是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是指:以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獨立保護原則、自動保護原則及優先權原則為基本原則的、旨在確立並保護各類知識產權的雙邊或多邊的國家間保護制度。
比如: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重要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
H. 知識產權都有哪些國際保護協定啊
關於最低保護標准原則。最低保護標准為締約國提供了保護知識產權的一致性標准,其功用在於克服締約國之間權利義務的失衡,以保證知識產權國際協調的有效性。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最低保護標准原則是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一體化產生的基礎。所謂國際化、一體化,實際上寓意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標准在全球范圍內的普適性。從19世紀下半葉的《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到20世紀來的《知識產權協定》、《互聯網條約》20都提供了各締約國普遍適用的最低保護標准,從而導致知識產權制度一體化現象的發生。但是,當代法律的一體化潮流有著自己的顯著特徵:其一,國際法高於國內法,是適用最低保護標準的基本要求。19世紀下半葉簽訂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標准,並在強調國民待遇的基礎上承認國內法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優先地位。在這一時期,法律的一體化主要表現為國家間法律(國際法)的形成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相互影響。而在當代,國際公約特別是《知識產權協定》擬定了新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標准,並以此作為各締約國國內立法的原則和依據。這一時期法律的一體化,則表現為國內法遵從國際法,以及國內法與國內法之間的一致性;其二,從實體規則到程序規則,是現今最低保護標準的嶄新內容。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主要規定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實體內容,較少涉及知識產權實施程序的規定,尤其是缺乏必要的執法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以至於一些條約成為沒有足夠法律約束力的「軟法」。 在知識產權實施方面,上述公約並無統一的國際規則可供遵循,主要是由各締約方通過國內立法採取種種不同措施,制裁侵權行為。這就使得知識產權往往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而且因國而異即不是一體的保護。與上述情形不同,世界貿易組織作為「經濟聯合國」的國際組織,超越各國立法者的主權管轄,成為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新的主導者和制訂者。其管轄的《知識產權協定》改變了以往國際公約注重協調的傳統,從實體到程序實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一體化。在實體性規范方面,《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標准,主要表現為(1)拓展權利范圍;(2)延長保護期限;(3)對權利限制進行限制。在程序性規范方面,《知識產權協定》強化了知識產權的執法程序和保護措施,主要內容有:(1)司法復審制度;(2)民事程序;(3)損害賠償;(4)臨時措施;(5)邊境措施。21總之,《知識產權協定》首次將原來屬於國內立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程序,轉化成為公約規定的國際規則,從而使它們與實體規范一起成為各締約國必須嚴格遵循的國際標准。其三,知識產權保護的高水平,是當代最低保護標準的顯著特點。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最低保護標准,其實質意義在於各締約國在保護標准上的一致性,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高低並無絕對的關聯性。由於國際公約的類型不同,所處的歷史背景不同,在一致性標準的基礎上,有的保護水平較低,有的保護水平很高。例如,1886年歐洲國家倡導的《伯爾尼公約》與1952年美國主導的《世界版權公約》都規定有最低保護標准,但就著作權保護水平而言,前者明顯高於後者。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草創階段不同,現有的國際公約包括《知識產權協定》以及《網際網路條約》等所確認的最低保護標准,體現了權利范圍的高度擴張和權利內容的高水平保護,更多地顧及和參照了發達國家的要求和做法。換言之,現今的最低保護標准即一致性標准,決不是低水平,它在很多方面超越了許多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階段。從國際保護領域來看,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一體化,即最低保護標準的制度設計,實際上是由發達國家積極主導、發展中國家被動接受的制度安排。
I.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主要規則
a.國民待遇原則
b. 最低保護原則
c. 獨立性原則
d.優先權
J.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
知識產權體系是復—個制動態的發展過程。在國際層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始於19世紀後期,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知識產權的商業重要性及其對全球經濟的作用日益彰顯,知識產權的保護標准也不斷提升。20世紀以來,知識產權的發展體現為不斷的權利擴張,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高標准化。這表現為: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不斷擴大,例如將版權和專利保護擴大適用於計算機程序,將專利保護擴大適用於一切技術領域包括生命形式、細胞鏈和DNA序列,對葯品給予產品專利保護等;
(二)不斷創設新的權利,20世紀所創設的知識產權新權利包括網路傳輸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資料庫的特別保護等,而且對一系列新的客體如民間文學、傳統知識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識產權,國際社會正在進行熱烈地討論;
(三)減少和限制對知識產權權利的限制和例外規定,例如對合理使用、強制許可措施施加嚴格的適用條件、縮小法定許可的范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