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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發布時間: 2021-02-26 08:32:00

『壹』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使用制度

(一)在使用目的方面。《著作權法》第22條第10項規定,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該條沒有明確規定,使用行為是出於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目的。允許對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滿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動自由,基於非營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符合該創作作品被放置於公共場所的目的。而且這類使用並不足以威脅著作權人的利益,反而是社會利益最大化的體現。因此,對於該條應強調使用目的的非營利性,並列明各種具體情形的使用目的。
(二)在使用方式方面。《著作權法》第22條第6項關於教學使用。當前教學活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應將「播放」、「表演」這兩種使用方式補充為教學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這樣,有助於滿足公民的受教育權,尤其是滿足聾啞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權。應當說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僅涉及作品的著作權,還涉及用於播放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製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鄰接權。第7項規定的公務使用的使用方式也應當列明。根據現實中允許的公務使用作品的一般情況,應將公務使用方式限定為復制和翻譯,而不應包括表演、改編等其他使用方式。
(三)在使用主體方面。《著作權法》第22條第7項的規定: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發表的作品。所指國家機關,過於籠統,應加以限定。國外立法對於公務使用的主體的規定各有不同。德國將國家機關規定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機構。日本將國家機關規定為立法、司法機關。而大多數國家直接將公務使用的主體規定為:具有公共管理性質的機關。借鑒國外立法的相關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應當在法條中明確公務使用的主體,並強調行為的目的是執行公務。
(四)其他方面。《著作權法》第22條第11項規定,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的,屬於合理使用。該條的立法本意是促進少數民族的教育和發展,但實際上卻對著作權人的翻譯權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這一規定在其他各國立法中絕無僅有,與國際公約也很不協調。而該項作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著著作權,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沒有充分依據。國家可以通過財政撥款等形式,向著作權人支付翻譯使用漢語言文字作品的報酬,而不應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取消著作權人獲得報酬權。
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缺陷:我國在立法僅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合理使用的范圍,不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體規定上也存在著適用模糊的缺陷。如我國《著作權法》對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國家機構進行的演奏、插圖目錄 等就沒有相關的規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就對個人復制的數量未加規定;第2 項中對適當未做規定,對引用的數量和質量也未明確;第5項中對「學校」和「少量」的確切內涵未加限定等等問題存在。因而應對我國立法方式加以修正,否則不僅不利於司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不利於發揮知識在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作用。

『貳』 論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1.個人學習欣賞研究別人已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說明目的而適當引用他人已回發表作品
3.報紙,廣播,電視等媒答體為報道新聞目的而引用已發表作品.
4.出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外,刊登播放時事性文章.
5.出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外,刊登播放公共場合的講話.
6.為教學和科研目的,少量復制或翻譯已發表作品.
7.國家機關執行公務時需要使用已發表作品
8.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檔案館,紀念館為陳列和保存需要而復制本館之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即不向觀眾收費的表演.
10.對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品臨摹,攝影,繪畫,錄象
11.將漢族文字創作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且在國內發行.
12.翻譯成盲文出版.

『叄』 論述題:試述著作權中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論依據及主要表現。

著作權中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或作者無保留相關權利的條件下直接無償使用已發表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無須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著作財產許可權制制度。

理論依據(1)平衡作者與使用者、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消除作品創作者、作品傳播者、作品他用者之間的沖突。(2)維護作者權益基礎上利益的均衡,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繁榮與文化進步 . (3)滿足社會公眾對各種信息的大量需求。人類文明發展的大蛋糕不能讓版權人獨享。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肆』 知識產權問題: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質 關於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質,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主要有哪幾種

您好!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為了平衡公眾利益和著作權人的利益而產生的一項制度。具體內容是《著作權法》第22條的12項。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無須付費。國際上對合理使用的界定標準是三步檢驗法:合理使用情形只在特殊情況下出現,與作品正常利用不相沖突,沒有無理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標准還得看一個「度」的問題,這種使用如果侵犯了原作者的利益,那也就稱不上合理使用了。
參考內容:

『伍』 如何理解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國著作權制度中對著作許可權制的主要內容。合理使用制度體現了著作權法保護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利益與促進知識與信息廣泛傳播的雙重目的。合理使用的正當性可以從多方面加以認識,包括激勵與接近之平衡、憲法與公共利益、以交易成本和古典經濟學為基礎的經濟學分析等。在網路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國頒布實施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對合理使用的規定即是這種體現。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必向其支付報酬而對作品所進行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最直觀的考慮是不允許使用他人作品會阻礙自由表達與交流思想,它最關注的是非營利目的的使用。換言之,「合理使用」原則允許在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對著作權作品進行使用。它服務於一種設計,這種設計是要確保著作權人對作品表達性方面的控制而又不會延伸到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方面。
合理使用制度作為著作許可權制最重要的一種形式,自然可以定位於對著作權的限制。從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這種專有權都規定了一些限制。其中有些限制適用於作品或者與作品相關的某些方面,如著作權人發行和展示作品的專有權受制於首次銷售原則限制;而有些限制適用於著作權作品使用的特定類型,如引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對合理使用來說,該原則也是對所有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某些方面的限制。如計算機程序復製品的所有人為了備份而製作一個復製品,根據合理使用原則,沒有侵犯程序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在合理使用原則下,本來由著作權人控制對作品著作權使用的行為如復製作品,可以由使用者自由使用。從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看,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學術和研究等性質的對作品的使用被劃定為合理使用行為。也就是說,著作權法列舉了一些特定的使用作為合理使用行為。但是,在具體涉及到合理使用判斷的著作權案件中,無論一個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被列入有限分類的行為,都不能簡單地確定是否為一種合理使用。沒有在明確的分類中的作品使用也可能是合理使用,而在列舉范圍內的行為也可能不是合理使用。各國在司法實踐中也發展了判斷合理使用的標准和方法。如在美國,法院首先考慮行為是否列入了一個或幾個廣義和模糊的對合理使用的分類中,然後考慮界定合理使用的因素。在確定被告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質、作品的性質、作為一個整體的著作權作品被使用的量和實質部分、使用效果對著作權作品的潛在市場和價值的影響。

『陸』 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有哪些

著作權法的修訂草案對於合理使用的開放式做出了相關的修改,合理使用制度即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可以不向其支付報酬,那麼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有哪些著作權合理使用是著作許可權制制度的一種,其目的就是在於防止著作權人權利的濫用,損害他人的學習、欣賞、創作的自由,妨礙社會科學文化技術的進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權人權利濫用的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會公眾的創作自由。創作活動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礎之上,沒有前人作品的啟示和借鑒,創作就如無源之水,無土之木。關於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所謂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並不向其支付報酬,但必須指明作品來源或者出處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相關國際條約以及各國和地區著作權法中的基本制度。本次修改,主要作了以下調整:(1)增加合理使用的開放式規定其他情形,同時將原草案第三十九條並入新草案第四十二條作為第二款限制所有的十三類合理使用情形;(2)明確為個人學習、研究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為復制文字作品的片段;(3)增加關於引用他人作品不得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的規定;(4)在相關情形中增加信息網路媒體的規定;(5)增加關於對室外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後形成的成果後續使用的規定。法律依據:《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強調由《著作權法》直接規定他人可以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且也無須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同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主要體現在:(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也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柒』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構成條件是什麼各們大俠麻煩幫個忙

《著作權法》第22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捌』 什麼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今天給大家解答一下類似的問題:什麼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什麼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什麼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著作權合理使用有哪些特徵?1、合理使用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也無須支付報酬。2、合理使用只能針對已經發表的作品。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財產權,不影響著作人身權,即使用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合理使用方式有哪些?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玖』 如何理解軟體著作權制度存在合理使用

著作權的限制,是指對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的行使從法律上所給予一定約束的制度。本文主要為您介紹軟體著作許可權制都有哪些,軟體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哪些情形。
一、對軟體著作權有哪些限制
計算機軟體作為作品形式之一,根據國家頒布的軟體著作權法規所獲得的保護。1991年,中國頒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對軟體實施著作權法律保護作了具體規定。對於賦予著作權人的權利,著作權法通常亦給出一些限制,以平衡著作權人的局部利益與社會的整體利益。中國對軟體著作權的限制主要是:
(1)時間限制:軟體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軟體著作權的其他權利保護期為25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機關申請續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因繼承或單位分立、合並等法律行為使著作權人主體發生合法變更時,不改變相應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因依法簽訂使用權或使用權許可合同轉讓有關權利時,轉讓活動的發生不改變有關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當擁有軟體著作權的單位終止或擁有軟體著作權的公民死亡而無合法繼承者時,除開發者身份權外,有關軟體的其他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
(2)在保護期內,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體進行少量復制,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
(3)軟體著作權人不得損害公眾利益,違反其他法律。
(4)軟體復製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經該軟體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內,製作備份復製品,進行必要的修改等。
二、軟體著作權合理使用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軟體的合法復製品的所有人,在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享有下列權利:
①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②為了防止復製品損壞而製作備份復製品。這些備份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製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製品銷毀。
③為了把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
第二種是為了學習和研究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以上就是對軟體著作權有哪些限制,軟體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軟體著作權更多的時候是一種無形資產,這也導致軟體著作權常常被侵害。發生軟體著作權侵權,因為侵權地域廣、周期長、侵權人數眾多,多數侵權人都放棄了追究侵權人的在責任,自己承擔損失。專業知識產權律師建議,遇到這樣的情況,選擇與軟體侵權關系最密切的法院提起整體侵權訴訟。

『拾』 簡述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一。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許可權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方面來看,是對其著作權范圍的限定;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來看,則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項權利。」
二、【著作權 合理使用范圍】《著作權法》主席令第26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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