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代圍海造田土地所有權
A. 土地改革前後,土地所有權發生了什麼變化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廢除封建土地專所有制,實行農民屬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為減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階級,以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早日恢復發展農村經濟,實行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
B. 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演變
所有權就是兩種形式,公有和私有
在原始社會,土地是集體公有制
進入階級社會後,土地就便成了私有制,奴隸社會是周王土地私有制,封建社會主要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建國後,經過土改,土地變成農民土地私有制,社會主義改造後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
C.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新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四次重大變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利益的同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一制度的政策內容包括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長期不變,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期不變,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的經營權,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有償轉讓集中土地的經營權來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載入了《農村土地承包法》.
D. 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的土地法是什麼名稱
美國土地管理基本情況
集中、垂直的土地管理體制。強調土地的社會職能和利益高於一切,實現土地資產的可持續利用,是美國土地管理的根本宗旨和主要目標所在。為強化土地管理職能,1946年,在原國家土地辦公室的基礎上設立了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土地管理局隸屬內務部,現有雇員1200人(全部為公務員序列),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機構,共有(包含聯邦、州、縣、市四級在內)13個區域性辦公室、58個地區性辦公室、143個資源區辦公室,地方政府無專門土地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能是:代表國家對城鄉土地的利用與保護實行統一規劃管理;除直接管理聯邦政府擁有的土地外,統一管理全國的森林、河流、沼澤、珍稀動物、自然保護區和地表以下所有的礦產資源、水資源;對各州和私人的土地利用行為進行指導、協調和規范;規范全國土地交易行為。1997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聯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在美國這部最具權威的土地管理大法中,對土地管理的地位和職責,以法律的形式給予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界定。
公私兼有的多元化土地所有制。全美國土面積936.48萬平方公里,其中,私人所有的土地佔51%,聯邦及州政府所有的土地佔47%,印第安人保留地佔2%。聯邦政府的土地,主要包括邦政府機關及派駐各州、縣、市機構的土地;軍事用地等。州、縣、市政府也各自擁有自己的土地。聯邦、州、縣、市在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受益權上各自獨立,不存在任意佔用或平調,確實需要,也要依法通過買賣、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在聯邦政府擁有的308.4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中,也存在多元化的所有形式,即國家土地管理局控制60%,國家森林局控制24%,國防部、墾荒局、國家公園局、水電資源局等部門控制剩下的16%;土地權屬糾紛由法院解決,政府不擔任調解仲裁角色。
形散而神不散的土地利用規劃體系。嚴格說來,美國沒有制定統一的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州一般也沒有具體詳細的土地利用規劃;也不強求各級政府必須制定土地利用規劃。聯邦政府主要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來約束引導、影響地方的土地利用及規劃管理。這些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核心與實質在於:宏觀控制、科學開發、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確保全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與國家安全。各州、縣、市、鄉有關土地利用規劃方面的內容常包含、融匯在各地制定的交通、海洋污染資源保護等規劃及土地利用方針或規劃政策之中,可以說是形散而神不散。還應該說明的是,土地利用方針或規劃都是自下而上、在公眾參與下完成的。美國的土地利用規劃編制是從基層的社區、市做起,農級向上歸並,
一般只到縣一級。公民有權決定是否編制土地利用規劃,主要通過公告、召開聽證會等形式,讓專家學者、社區民眾提意見,一般要經過半數以上民眾討論同意,方可進行。
分類實施用途管制的農地保護制度。美國的農地保護始於20世紀30年代,到20世紀60年代,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和西部荒漠化的日趨嚴重,美國政府進一步重視對農地的保護。1981年美國政府制定了《農地保護政策法》,並據此將全國的農地劃分為四大類,實行嚴格的用途管制。①基本農地:最適於生產糧食、飼草、纖維和油料作物的土地,總面積1.588億公頃,禁止改變用途;②特種農地:生產特定的高價值糧食、纖維和特種作物的土地,禁止改變用途;③州重要農地:各州的一些不具基本農地條件而又重要的農地,可有條件改變用途;④地方重要農地:有很好的利用和環境效益,並被鼓勵繼續用於農業生產的其他土地,可以或有條件改變用途。從1983年至1994年,各州、縣、市完成了對農地的劃分。農場主
在與政府簽定協議保證農地農用後,可獲得政府減免稅費等一些優惠待遇和政策。
此外,美國還採取推行建立植被、防護林、草地等生態保護緩沖帶的做法,大大改善了農業生產環境,防止了水土流失。
依法、自由、開放的地產交易市場。美國的地產市場十分發達,制度健全,所有的土地都實行有償使用,在政策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出租和抵押。土地無論公私,在交易中地位、利益平等。私有土地之間買賣完全是私人之間的事,手續十分簡單,在雙方自願簽定協議之後,只需向政府繳足規定的稅金,進行注冊登記即可。為吸引外資,美國政策允許外國人也可以到美國購買土地。政府可以向民間征購土地,但須經規劃許可且出於公眾利益,須進行地價評估。若土地所有者不接受評估價格,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裁定,政府不予干涉。
立足存量、完善功能的老市區改造。美國的老市區改造始於20世紀50年代,到60年代-70年代,所有大城市都進行了老城市區重建,使老城具有現代大都市的設施和功能。洛杉磯市改造前,由於功能不全、設施落後、形象陳舊,到節假日市中心彷彿一座空城。經改造後,昔日的「廢都」煥發青春,增添了活力,現在有更多的人願意到市佔心區居住、遊憩。在大規模舊城改造初期,聯邦政府採取強制推動、出台優惠政策給予鼓勵支持等辦法,發展到今天,各地都非常重視盤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控制城鎮外延,自覺制訂社區重建計劃。美國的老市區改造有以下特點:①政府制定社區改造規劃、計劃,由指定部門負責實施。如洛杉磯市由社區重建局專司此事。②公眾參與、社會監督貫穿於老城改造的始終,如果有人反對,須經仲裁組織裁定。③政府與開發商充分合作,包括從設計到施工的全過程。④廣泛採取新科技手段,成本低,進度快,效率高。
值得借鑒的幾個方面
——管理體制必須與管理任務相適應。美國在形成集中、統一、綜合、垂直的四級管理網路之外,還用法律規定了聯邦、州、縣、市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各自范圍和職責,非常明確具體,使條與塊、聯邦與地方各司其職,互不扯皮、交叉,管理非常到位。相比之下,我國土地管理體制遠未達到集中、統一、權威、效能的要求,在許多方面存在著交叉、扯皮而又條塊分離的現象。我國人多地少,土地利用、耕地保護、地產管理任重道遠,加之土地管理起步遲、水平低、管理手段滯後,建立與我國國情、土管任務相適應的新的管理體制迫在眉睫。當前要以新法的深入實施和機構改革為契機,重點解決好省、市、縣、鄉四級管理體制問題,建立國家對省一級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市、縣級以下以條為主的土地管理新體制,切實理順關系,強化職能,確保管理到位。
——加快土地管理法制化進程。美國從聯邦政府到州、縣、市,自上而下都有配套健全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且不準下級與上級法律相沖突。土地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及地產管理均有法可依、按法辦事。我國土地管理法律還未形成完整的體系。如:新《土地管理法》雖已於1999年1月1日實施且取得了重大的階段成效,但有些條文不夠明確具體,缺乏可操作性;不少需要配套的法規、規章亟待制定;某些條文過嚴或過寬,使管理者無所適從等。
——強化規劃權威,改進編制過程。我國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模式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不同於美國等西方國家,有自身的特點和優點,但也有明顯的不足。如:土地規劃沒有立法故其權威性不足,往往與實際脫節,規劃的制定過程基本處於封閉狀態,收集資料、確定目標、分解指標缺乏科學性,下級規劃經上級政府批准,其法律地位不高。各級政府對用地感興趣,對規劃無興趣。規劃工作本來是政府的事,實際上變成了部門的事。制定規劃是一回事,實際用地又是一回事。
——要堅定不移地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制度來保護耕地。美國雖然地多人少,但仍在十分注重在科學規劃和合理使用土地的同時,劃定農地保護區,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用。美國已將99%的農牧場納入保護區范圍。政府還採取實行復墾保證制度、通過購買農地開發權保護耕地,成立「國家土地復墾研究中心」,國會每年撥未數百萬美元作為專項經費,組織多學科專家攻關等辦法,從而保證了其農業大國的地位。我國人均耕地少、總體質量差、後備資源缺乏且人口逐年增加的特殊國情,決定了我們必須要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辦法保護耕地,中發〔1997〕11號文伯和新《土地管理法》把保護耕地提高到可持續性發展高度來對待,深受全國人民擁護。我們必須處理好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經濟建設與保護耕地的關系,通過
採取用途管制、基本農田保護、開發復墾與綜合整理、「佔一補一」等措施,確保耕地總量長期的動態平衡。
——加快土地市場的培育、規范。土地在美國,既是資源,也是商品,只要符合國家法規,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規則,隨買隨賣,市場發育十分成熟。土地資源通過市場實現優化配置,地產得以顯化,公私利益兼顧。我國的土地市場雖然發展很快,但由於受多種因素影響,存在著土地商品意識淡薄、土地市場不發達、土地交易不規范、非法交易猖獗、市場效益低等突出問題,造成了土地資產的大量流失和浪費閑置。當前,首要問題是國家要制定配套的管理法規和政策,使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章可循。同時還要建立土地有形市場,積極培育土地市場,使地產交易管理依法、規范、有序。(摘自國土資源報)
E. 1950土地改革土地所有權發生了什麼變化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為減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階級,以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早日恢復發展農村經濟,實行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
意義:1.1952年底,全國土改基本完成,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的農民分到了土地;2.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徹底改變了農村的生產關系,促進生產力;3.廣大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經濟上翻了身;4.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5.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6.摧毀了美蔣反動集團的社會基礎;7.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活動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
F. 土地管理體制
一、土地管理沿革
1.早期的土地開發管理
1776年簽署的《獨立宣言》標志著美利堅合眾國的成立。美國政府首先將東部大西洋沿岸英國殖民地和西部印第安人領地收為國有,然後逐步賣給私人。在建國初期的邦聯制(1781~1788年)時代,為了讓新英格蘭地區的13塊殖民地加入統一的美利堅合眾國,國會宣布將西部的一些土地出賣或租讓,以換取東部州放棄對西部土地的要求。政府還鼓勵居民從東部向西部偏遠地區遷移(著名的「西進運動」),以十分便宜的價格向私人出售有待開發的土地。例如1862年通過的《宅地法》規定,凡是年滿21歲的美國公民,只需交納10美元手續費就可以免費獲得無人居住的160英畝公共土地。只要在那裡定居和開墾5年,土地就永遠歸其所有。先後通過《鼓勵西部草原植樹法》、《沙漠土地法》等法律,大規模向個人出賣土地,供其墾荒。這些法律現在已不再有效。
美國西部開發以土地開發為中心,在早期西部開發過程中土地開發起到決定性作用。當時整個西部基本是處女地,每平方英里不到2人。聯邦首先使西部土地國有化,由國家掌控這些土地。通過將土地拿到市場上出售、把土地作為獎勵金激勵企業開發、讓移民自由佔領土地再由政府加以確認等辦法,並通過財政補貼和土地免費贈予等形式的政府補貼,使土地開發在農業、礦業、交通運輸和城市發展等環節都起到了促進作用。例如為了大力促進西部鐵路建設,在鐵路沿線兩側劃撥出10英里的土地帶贈與修建該鐵路的鐵路公司。
2.成立土地管理總辦公室
強調土地的社會職能和利益高於一切,實現土地資產的可持續利用,是美國土地管理的根本宗旨和主要目標所在。為強化土地管理職能,1812年成立了土地管理總辦公室,進行土地登記和買賣等土地管理工作。
3.成立土地管理局
19世紀到20世紀初,西部地多人少,加上早期土地政策的鼓勵,邊疆的開拓無一不是採取掠奪性的墾殖方式。由於管理和規劃不周,大規模開墾土地、砍伐森林、過度放牧造成水土流失和地力下降。1934年5月,出現了席捲全國三分之二土地的「黑風暴」現象,大量農田被毀,農作物大幅減產。27個州的100多萬英畝的表層沃土被颳走,小麥當年減產51億公斤。面對這種土地資源遭到嚴重破壞的情況,及城市化過程中優質土地的不斷減少,聯邦政府及州政府開始制定一系列措施,並通過大量相關法律,例如《土壤保護和國內生產配給法》等,來保護土地的合理使用。1946年由土地管理總辦公室和放牧局合並成立了土地管理局,隸屬於內政部。
4.土地管理經歷的階段
從1785年美國聯邦憲法之前制定的第一個土地法令開始,美國的國土資源管理大體經歷了粗放管理、協調過渡和嚴格依法科學管理三個階段。
從19世紀中期的淘金熱到20世紀30年代屬於粗放管理階段。開放式獲得公共土地,每戶免費分給160畝土地;礦產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可以免費獲得礦產開采權。適於娛樂、具有歷史保護意義和公共利用的土地由議會或政府圈定出來得到完整的保護。粗放管理的有利影響包括刺激資源開發,使礦產開發達到最高產量,滿足了國家工業化的需求,提供了全國性的就業機會;其不利影響是忽視了對環境的保護。
1930~1960年屬於協調過渡階段。聯邦政府認識到應將公共土地和公共資源的多用途作用作為追求目標,並採用調整的辦法來協調競爭性利用,從紐約開始實行土地功能分區管理。
20世紀60年代至今屬於嚴格依法科學管理階段。主要是強調科學規劃、有效合理開發利用國土資源,強調人的生活環境和野生生物保護。
二、土地管理體制
1.多元化土地所有制
美國國土面積為937.26萬平方公里,其中私人所有的土地佔58%,主要分布在東部;聯邦政府所有的土地佔32%,主要分布在西部;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佔10%。土地以私有制為主,國有土地只佔其中一小部分。
美國法律保護私有土地和國有土地所有權不受侵犯,法律規定私人所有、聯邦政府所有和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之間可以自由買賣和出租,所有的土地都實行有償使用,價格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聯邦政府所有土地主要包聯邦政府機關及派駐各州、縣、市機構的土地和軍事用地等。州、縣、市政府也各自擁有自己的土地。聯邦、州、縣、市在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受益權上各自獨立,不得任意佔用。為了國家和社會公益事業,興建鐵路、公路以及其他設施時,聯邦政府如果確實需要佔用州屬公有土地或私人土地,也要依法通過交換、購買或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通訊、輸電、輸油等管線要經過公有土地的地上或地下,都必須向內政部土地管理局通行權處申請批准並支付租金。聯邦所有的土地包括地下礦產和水資源的出賣和出租收入是聯邦政府僅次於稅收收入的第二大財政來源。
在聯邦政府擁有的308.4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中,也存在多元化的所有形式,即國家土地管理局控制60%,國家森林局控制24%,國防部、墾荒局、國家公園局、水電資源局等部門控制16%。
2.土地權屬
美國土地佔有權分為地下權(包括地下資源開采權)、地面權和地上空間權(包括建築物的容積率以及在容積率范圍內空間設定的通過權),這三部分權益可以分別轉讓。
三、聯邦土地資源管理
美國土地、礦產、水、森林和海洋等資源的所有權屬於聯邦政府、州政府和私人所有。聯邦政府主要負責管理聯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礦產、森林、水、海岸線3英里以外的海洋及其海底上的礦產等;州政府主要負責管理州政府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礦產、水和森林等,沿海各州還管理3英里以內的海洋資源;私人土地則由土地所有者自主經營管理。從本質上來說,美國國土資源是按照所有權進行分權獨立管理的。
美國聯邦所有土地一般稱公共土地,約佔全國土地的1/3,其中90%分布在西部11個州和阿拉斯加州,而阿拉斯加州96%的土地則為聯邦政府所擁有或控制,大部分禁止使用。在城市土地構成中,約30%的土地為聯邦所有,其中波士頓聯邦所有土地佔37.5%。公共土地歸內政部土地管理局管理。
1.土地管理局機構設置及其工作任務
土地管理局的機構設置見圖2-29,其總部設在首都華盛頓,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機構,共有(包含聯邦、州、縣、市四級在內)12個區域性辦公室、58個地區性辦公室、143個資源區辦公室,地方政府沒有設立專門的土地管理機構,實行集中、垂直的土地管理體制。共有6個國家中心,負責培訓、消防管理與支持、科技及人力資源管理、信息資源管理並提供商業服務。
土地管理局擁有約8900名工作人員,主要負責管理分布於美國西部12個州264萬英畝的土地、分布於全國范圍內大約700萬英畝的聯邦地下礦產資源和3880萬英畝國有土地范圍內野火的防治工作。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大部分土地位於美國西部(含阿拉斯加州),土地類型包括草原、森林、高山、北極苔原及沙漠。資源類型包括能源、礦產、木材、牧草,野馬及野驢種群數量,魚及野生動植物棲息地,荒地、考古發掘地、古生物化石產地及歷史遺跡,以及其他寶貴的自然遺產資源等。
2.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職能
土地管理局作為聯邦政府最大的國有土地管理者,管理著廣闊的自然及文化資源,肩負著如何綜合開發和利用國有土地的使命,土地管理局正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其主要職責包括:
1)創造休閑、娛樂機會,宣傳新的游樂場地和組織遊客教育活動;
2)組織商業活動,含能源、礦產開發及木材銷售活動;
3)管理與維護野馬、野驢的自然保護區;
4)管理與維護古生物化石產地、考古發掘地及歷史場所;
5)管理和保護魚類及野生動植物棲息地;
6)管理與維護交通系統,含公路、小路及橋;
7)管理與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原始景觀河;
8)管理與保護珍貴、稀有植物群落;
9)管理與維護國有土地綜合調查系統。
3.土地管理局國有土地管理工作的指導原則
當前土地管理局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目標是支撐國有土地的健康、多樣、多產開發與利用,滿足當代及子孫後代對土地資源開發與利用的需求。其指導原則包括:
1)對自然資源進行多目標利用與長期價值管理,承認已經批準的土地用途將隨時間的推移而存在地區差異;
2)承認國有土地在提供開闊空間及保護文化、自然遺產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3)以顧客為中心,對顧客需求做出快速反應,或者滿足他們的需求,或者向他們解釋為什麼不能滿足他們的需求;
4)藉助現代科學和信息技術,了解和掌握土地利用情況及其隨時間的推移是如何變化的;
5)了解與土地管理局管理的國有土地相關的社會、經濟條件,土地利用的環境、社會、經濟條件的改變,對國有土地使用者和地方社區的影響;
6)充分認識到土地管理局與其他組織及個人分享長遠目標的重要性,土地及其利用如何隨時間變化而進化的重要性,共同承擔的人力、財力資源對實現長遠目標的重要性,分享和理解新的信息對如何監測改進方案的實施,以及如何對管理進行調整的重要性,與其他部門或組織建立長期的工作夥伴關系;
7)建立高效的工作程序和服務傳遞系統;
8)做出正確的商業決策,了解成本及稅收狀況,避免預料不到的長期債務;
9)對土地管理局擁有的公共信息——國有土地狀況及其利用情況、土地管理局管理與商業實踐、國有土地及其資源是如何影響人民的日常生活等信息提供公共介面;
10)建立起一個全民參與、鼓勵競爭、力爭生存、適應能力強的組織。
4.土地管理局2000~2005年土地戰略規劃
1993年,土地管理局制訂了自《美國政府運行及執行成效法案》頒布以來第一個國有土地五年戰略規劃。2000~2005年國有土地戰略規劃是美國土地管理局向國會提交的第二個國有土地五年規劃(圖3-11)。規劃描述了在當前預算水平下,未來五個財政年度內土地管理局預期要取得的成果。主要內容包括三個大類、八項工作任務目標。在每個工作任務目標中,都分別闡述了長期目標、基線統計、目標描述、為實現目標所採取的戰略、影響目標實現的關鍵因素、部門或組織交叉關系。
圖3-11 美國土地管理局2000~2005年土地戰略規劃框架圖
5.土地管理局機構設置及其土地戰略規劃的特點
美國土地管理局機構設置及其土地戰略規劃有利有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優點
1)美國土地管理局隸屬於內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設在華盛頓,在美國西部12個州設有州級土地管理局,這種機構設置與美國聯邦制政體相吻合,有利於協調聯邦與州級政府間的土地管理工作;
2)國家綜合土地調查信息系統的開發與運行及政府政務信息的公開,為公眾、企業、組織、社團、部落等提供了大量的土地資源信息和數據,加快了信息共享與用戶反饋信息的處理與評估速度,建立起了政府與公眾之間信息交流的橋梁;
3)國有土地戰略規劃每五年編制一次,由土地管理局負責編制,並報國會修改、審批後執行,使國有土地及其資源的供、需管理與規劃更加方便、快捷,有利於滿足當前和未來對國有土地及資源不斷增長的需求;
4)國有土地戰略規劃不僅很好地服務於長期目標,還對五年規劃中的每一個財政年度中、短期目標進行了具體設置,並對各個工作任務目標進行量化,目標責任明確,年終對土地管理局規劃執行情況及效果進行評估並向國會匯報,為年度土地管理目標及長期目標的實現提供了保障;
5)當前美國土地戰略規劃把「綜合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創造休閑娛樂機會、組織商業活動、保持土地資源健康、環保、持續發展」作為指導土地管理工作的指導原則,保障了土地資源的高效使用及社會經濟效益最大化;
6)土地管理局與其他部門、組織、社會團體及公眾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夥伴關系,充分調動了公眾參與國有土地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為土地管理目標的實現提供了堅實的群眾基礎和有力的保障。
(2)缺點
1)美國土地管理局的國有土地管理工作任務繁重,需要較多的財政資金支持;
2)土地管理局五年戰略規劃的國有土地只佔美國國土面積的八分之一左右,很難對規劃、管理之外的其他土地進行更為行之有效的宏觀管理與調控。
在美國,不同用途的土地分屬不同部門管理,如農地的管理與保護歸農業部自然資源保護局管理,印第安人居住地的土地歸內政部印第安事務管理局管理,聯邦所有的林地歸農業部林業局管理,城市用地歸城市規劃委員會管理,軍事用地歸國防部管理,內政部地質調查局負責全國土地利用的調查工作。從土地資源管理機構及其職能來看,美國聯邦所有的土地資源管理,是按照資源類型,在聯邦層次上的既集中又分散的管理模式。美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資源管理方面注重資源的保護,如政策制定、資源調查、產權登記、利用規劃、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等;在產業管理方面,主要是發放許可證、收取權利金、租金和轉讓費、監督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進行等,而在具體的生產、銷售、發展和相關產業的拓展上管理較少,主要是通過市場、稅費等經濟杠桿進行調節。
美國土地資源管理在聯邦層次上主要涉及內政部和農業部(圖3-12),有些政府獨立機構也參與對水、海洋、礦山等的管理,例如海事委員會、聯邦礦井安全與保健檢查委員會、田納西流域管理局等。
圖3-12 美國聯邦政府土地資源管理體系
四、各州土地資源管理
美國各州之間國土資源的管理模式以及與聯邦政府國土資源管理模式有所不同。與中央集權制國家不同的是,美國各州政府與聯邦政府不屬於隸屬關系,聯邦各州具有獨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各州可根據具體情況負責管理州政府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礦產、水和森林等國土資源,沒有統一的必須遵守的管理模式。美國依據法律管理國土資源,近年來隨著聯邦政府權力的增大,聯邦政府對各州資源管理的影響在增強,另外國會可以通過立法、政策、財政撥款等手段影響州政府國土資源管理。
美國各州國土資源管理以集中管理為主,20多個州設立了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部、保護與自然資源部、環境與自然資源部或能源、礦產與自然資源部,各州自然資源部具體機構設置和管理內容、資源數量和類型不盡相同(表3-4)。有些州不設立自然資源部,由環境保護部門管理土地、礦產、水和森林等國土資源,例如康涅狄格州、佛羅里達州、緬因州、新澤西州、紐約州、羅得島等。有些州設立專門的部門管理某一種的國土資源,例如弗吉尼亞州設立礦山、礦產與能源部專門管理礦產資源,俄勒岡州設立土地保護與開發部專門管理土地資源。在自然資源部和環境保護部中大多設立地質調查局,負責國土資源調查,表明地質調查局與國土資源管理關系比較密切。
表3-4 美國各州自然資源部管理資源類型
G. 50年代土地的所有權問題
農村的土來地所有權是歸村集體自,集體成員只有承包經營權,50年代到現在60多年,這其中相信必然對村裡的土地進行了再次承包,這樣的話這個土地證並不一定代表承包經營權,並且在法律上,即便土地證合法有效,但現在已經過了20年最長的時效了,現在主張權利無法改變現在的權利現狀!
H. 三十年前開的荒地,現在的土地所有權是誰的
對於農戶開墾耕種的「四荒地」、閑塘空地、「拱頭地」等集體未利用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七十四條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系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對未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農戶私自開墾的荒地,應報請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置。對報請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確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系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對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未簽訂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可採取村民議決方式,決定是否納入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對村民議決不同意的,應在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中對新開墾土地進行備注登記,但不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書,待有關規定明確後再處置。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農民擁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I.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2013·新課標)1928年中共六大通過的《政治議決案》指出:各省自發的農民游擊戰爭,只有和「無產階級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聯結起來」,才可能變成「全國勝利的民眾暴動的出發點」。這反映了當時中共中央堅持以城市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澤東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寫道:「我所說的中國革命高潮快要到來,決不是如有些人所謂『有到來之可能'那樣完全沒有行動意義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種空的東西。它是站在海岸遙望海中已經看得見桅桿尖頭了的一隻航船,它是立於高山之巔遠看東方已見光芒四射噴薄欲出的一輪朝日,它是躁動與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個嬰兒。」這段話是針對當時黨內和紅軍中存在的「紅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問,批評了共產國際和中共黨內某些人堅持的「城市中心論」,提出了以鄉村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文中指出:紅軍、游擊隊和紅色區域的建立和發展,是半殖民地農民斗爭發展的必然結果,並且無疑義地是促進全國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線」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機關刊物《紅旗》發表署名信件,明確提出共產黨應當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發展鄉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澤東在《反對本本主義》中指出,本本主義是「完全錯誤的,完全不是共產黨人從斗爭中創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線」,從而初步界定了中國共產黨人的思想路線的基本含義,闡明了堅持唯物主義的思想路線即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的極端重要性,提出了「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和「中國革命斗爭的勝利要靠中國同志了解中國情況」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實事求是、群眾路線、獨立自主三個方面的思想,表現了毛澤東開辟新道路,創造新理論的革命首創精神。
1930年6月11日,黨中央提出關於爭取革命在「一省或數省得勝利」的設想。
1930年8月,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又稱第三黨)宣告成立,鄧演達當選為總幹事。在政治上,主張「平民革命」,推翻國民黨獨裁統治,建立平民政權;在經濟上,主張實行土地國有,實現「耕者有其田」;在軍事上,策動反蔣活動。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據地英山縣水稻單位面積產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達到五成,出現「赤色區米價一元一斗,白色區一元只能買四五升」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根據地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高。
在紅色地區糧食之所以能夠價格那麼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紅色區域實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農民有田可以種,這就大大促進了農民的生產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