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著作權行使
1. 試述兩個或多個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權的歸屬和行使
1.兩個或多個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3.在作品的發表、署名、修改及報酬等問題上應由全體合作者協商而定。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個合作者對其所創作的部分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可以單獨使用。
5.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2.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合作作品其著作權的行使以及例外的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如下:
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版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3.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如共同創作的()拜託各位大神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4. 如何確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1)共同作品作者的內部關系我國「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新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共同作品的權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義務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及於作品的整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約定各自享有的份額,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認為份額均等)。共同作品的著作權行使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①協商原則。行使著作權必須經全體作者協商一致方可。②共同作品經全體作者授權,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行使,但不得損害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和其他作者的權利。③允許有條件的單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單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第一種情況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照繼承法而轉移,而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由他方作者單獨行使,死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得干涉。第二種情況是合作作者之間協商不成。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有正當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權,他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其中,是否為正當理由的標准應當是能否在法律上成立。有學者對「正當理由」問題進行了案例分析,可供參考。(2)共同作品作者的外部關系①共同作品被他人侵權當共同作品的著作權受到他人的侵害時,各合作作者均有權單獨請求賠償和享有訴權,而不必徵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或授權,但不得損害其他合作作者的權利;因此取得的利益,應當合理地分配給其他合作作者。這里還存在著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部分合作作者放棄權利或只主張部分權利,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合作作者。例如,甲、乙為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該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甲在訴訟中僅請求丙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明確放棄賠償損失的權利,則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張該權利。②共同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權同理,當共同作品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時,應由全體合作作者承擔連帶責任,然後再根據約定的份額和過錯程度分擔。
5. 合作作者可以獨自行使著作權嗎
合作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應根據作品的屬性來行使不同的許可權。對於可分割作品,合作作者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對於不可分割的作品,合作作者需要與著作權的其他合作者協商方可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權行使的規定:1、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通常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不管是可以分割的著作權,還是不可分割的著作權,合作作者對整體的合作作品都享有同一個著作權。2、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其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權利。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因作品的不可分割性,合作作者無法單獨行使著作權,因此需要合作作者之間經過協商確定著作權的具體行使。3、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又沒有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了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地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這里需注意,如果是一方的合作作者想要行使的是著作權的轉讓,那麼其他的合作作者有權阻止轉讓作者行使著作權。4、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可由合作作者分別單獨享有和行使,但行使時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雖然給予了合作作者一定的行使權利,但是合作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能侵犯整體的著作權,這是對可分割的合作作者的一種限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6. 誰有權成為合作作品的作者及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如何行使
一.兩個或多個作抄者合襲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二.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三.在作品的發表、署名、修改及報酬等問題上應由全體合作者協商而定。 四.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個合作者對其所創作的部分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可以單獨使用。 5.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7.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如前所述,我國立法對於合作作品的規定是采「二要素說」的,也就是說,我國的合作作品的外延比較廣泛,其中不同的合作作品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有必要根據這些特點對合作作品進行分類,然後更有針對性地研究其著作權行使的問題。 (1)合成作品作者的內部關系
我國立法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5條規定:「合著的作品,著作權(版權)應當認定為全體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各組成部分可以分別獨立存在的,各組成部分的著作權(版權)由各組成部分的作者分別享有。」
有學者認為,在合成作品中存在兩類著作權人,一是「整部作品著作權人」,二是「按份共有的著作權作者」,後者對整部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只分別對自己完成的部分享有一種「整體版權」之後的「分版權」。
首先,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而在前面討論的確定合作作者身份中,我們已經知道,只要其勞動的結果最終構成了作品的獨創性的成分,就是合作作者,並非要求合作者必須在創作上互相類似,在數量或質量上相當。因此,包括「按份共有的著作權作者」在內的所有作者都是合作作者,都應當就合作作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
其次,我們知道,按份共有是指兩人以上對同一項財產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其法律特徵為:
①各個共有人對於共有物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
②各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物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③各個共有人的權利並不僅限於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於共有物的全部。
即使「合成作品是按份共有」這一說法成立,也不能認為「按份共有的著作權作者」的著作權僅限於自己創作的部分,而不能就合成作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
綜上所述,一方面,合作作者就合成作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但一般來說,不是平等地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應當依照其各自創作的比例享有著作權。另一方面,合作作者就自己獨立創作的部分分別單獨享有著作權。這就是前面所說的「雙重著作權」。
(2)合作作品作者的外部關系
①當合成作品的著作權受到他人的侵害時,應當如何行使權利呢?有學者認為,「作者只對自己創作的部分享有訴權」,「只有主編者才能對於整體作品享有訴權」。
有些學者不同意這種說法,認為這種觀點混淆了合成作品與匯編作品,將「雙重著作權」錯誤地理解為:由「主編」享有合成作品的「整體著作權」,由合作者分別享有各自創作部分的「分體著作權」。當合成作品中一部分內容受到侵害時,只能由創作該部分內容的合作作者主張權利,該主張不必徵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即可行使,但其他合作作者則無權主張;當合成作品的整體受到侵害時,全體合作作者均可各別地或共同地主張權利,但各別主張時僅能就主張者創作地部分內容而為之,共同主張則可以就合成作品的整體而為之。
②同理,如果合成作品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也應按照上述原則處理。即某個合作作者在合成作品中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就應當由該合作作者對該他人承擔侵權責任;只有當該合成作品的全部內容都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時,才由全體合作作者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1)共同作品作者的內部關系
我國「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新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共同作品的權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義務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及於作品的整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約定各自享有的份額,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認為份額均等)。
共同作品的著作權行使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①協商原則。行使著作權必須經全體作者協商一致方可。
②共同作品經全體作者授權,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行使,但不得損害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和其他作者的權利。
③允許有條件的單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單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第一種情況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照繼承法而轉移,而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由他方作者單獨行使,死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得干涉。第二種情況是合作作者之間協商不成。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有正當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權,他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其中,是否為正當理由的標准應當是能否在法律上成立。有學者對「正當理由」問題進行了案例分析,可供參考。
(2)共同作品作者的外部關系
①共同作品被他人侵權
當共同作品的著作權受到他人的侵害時,各合作作者均有權單獨請求賠償和享有訴權,而不必徵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或授權,但不得損害其他合作作者的權利;因此取得的利益,應當合理地分配給其他合作作者。
這里還存在著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部分合作作者放棄權利或只主張部分權利,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合作作者。例如,甲、乙為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該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甲在訴訟中僅請求丙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明確放棄賠償損失的權利,則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張該權利。
②共同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權
同理,當共同作品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時,應由全體合作作者承擔連帶責任,然後再根據約定的份額和過錯程度分擔。
8.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呢?按有關法律規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的收益是共同享有,可以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它的保護期是以最後一個死亡的著作人之後五十年為期限。這也是國際通用的慣例。下面來詳細了解一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是多長時間?根據著作權法地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共有著作權的支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通過合同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共有著作權的行使可根據不同的合作作品的類型而有所區別: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以共同行使,也可以單獨行使,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單獨行使的,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其他合作者。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享有雙重著作權,既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又分別對各自相對獨立創作的那部分享有一定限制的著作權。其次,關於合作作品的保護期限,鑒於合作作者的年齡有長幼之別,壽命有長短之分,因而對這類作品創作者的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著作權法作了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規定。也即對於合作作品,應以最後一個去世的作者為基準確定保護期。這一做法,也是國際上的通例。世界上很多國家確定合作作品保護期,均以合作作者中最後一個去世者的有生之年為基準,再加上其死亡後若干年。但也有一些國家規定,合作作品的作者死後保護期從合作作者中的一個作者(即第一個去世的作者)死亡時起算。《伯爾尼公約》規定,合作作品作者死後的保護期,應從合作作者中最後去世者去世時算起。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根據這項規定,合作作者對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部分單獨行使著作權時,不適用合作作品保護期的一般規定,而應以各部分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後五十年的方法來計算。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體著作權與單立著作權的問題。整體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對該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權人按照各自創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應得的權利份額,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即按份共有。著作權按份共有的每個共有人,有全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但在轉讓時,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共同共有著作權,即共有的著作權人不劃分各自對著作權所佔有得份額,共同對合作作品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的著作權人在分割財產權力時,一般是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