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渠道的商品所有權轉移幾次
⑴ 所有權的轉移時間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版權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所有權的轉移主要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兩類所有權的轉移是有區別的,一般動產的轉移以物的交付為時間點,交付完成,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動產則以辦理產權變更或登記為准,登記完成後所有權發生轉移。
⑵ 買方什麼時候才能取得商品的所有權
我國《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上的交付,是指一方將約定的標的物交給對方以消滅自己權利義務的一種行為。至於交付的種類,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主要有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以及現實交付。下面簡單地對幾種交付方式進行舉例說明:(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2)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例如甲將其所有的書賣給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書交給乙時才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但甲還想留書閱讀,這時甲可以再與乙訂立一個租賃或借用協議,使乙取得間接佔有,以代替現實交付;(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傢具賣給乙,但是由於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傢具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4)現實交付,是指直接將標的物轉移給他人的制度。由此可見,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主要是考慮到一些需要登記才能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情況(現實中主要是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⑶ 商品所有權與使用權怎樣轉移
商品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通過買賣轉移的。商品的所有人把商品的所有權讓渡買家,這是買家就擁有使用權了。就如同你去買電腦,賣家把電腦的所有權讓渡給你,你就得到電腦的使用權。
⑷ 貨物買賣合同效力及所有權轉移問題
一、1、有效不是效力待定;2、貨物自交付轉移,因為送貨制貨物所有權仍在乙處;3、丁無權。
二、1、有效不是效力待定;2、貨物自交付轉移,因為自提貨物所有權仍在乙處(甲未提貨)3、丁無權;4、不違法,只是乙不知甲轉讓的事,在未得到甲的指示前不能向別人交貨。
⑸ FOB條件下貨物的所有權轉移自什麼時候
越過船舷即轉移
⑹ 購買商品可以約束價款全部付完所有權再轉移嗎
你說的是法律上的所有權保留制度。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權利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允許合同當事人就所有權的移轉意思自治,奠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基礎。
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4條規定:「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
再後來《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確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⑺ 分銷渠道按商品在流通過程中經過的環節的多少進行劃分
1、分銷渠道的起點是生產者,終點是消費者或者用戶。銷售渠道作為產品據以流通的途徑,就必然是一端連接生產,一端連接消費,通過銷售渠道把生產者提供的產品或勞務,源源不斷地流向消費者。在這個流通過程中,主要包含著另種轉移:商品所有權轉移和商品實體轉移。這兩種轉移,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商品的實體轉移是以商品所有權轉移為前提的,它也是實現商品所有權轉移的保證。2、分銷渠道是一組路線,是由生產商根據產品的特性進行組織和設計的,在大多數情況下,生產商所設計的渠道策略充分考慮其參與者——中間商。3、產品再由生產者向消費者轉移的過程中,通常要發生兩種形式的運動:一、作為買賣結果的價值形式運動,即商流。它是產品的所有權從一個所有者轉移到另一個所有者,直至到消費者手中。二、伴隨著商流所有發生的產品實體的空間移動,即物流。商流和物流通常都會圍繞著產品價值的最終實現,形成從生產到消費者的一定路線或通道,這些通道從營銷的角度來看,就是分銷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