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權變更表
Ⅰ 船舶所有權法人變更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三條
船舶所專有人申請屬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交驗足以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並提供有關船舶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購買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購船發票或者船舶的買賣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三)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轉讓他人的文件。
就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Ⅱ 船舶變更所有權怎麼辦理
船舶變更所有權登記
一、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二、辦理條件:船舶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申請人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但是因船舶登記機關許可權變化引起的變更除外。
三、辦理程序:
(一)受理
1.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的,受理人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簽字。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5.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自然人簽名)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及簽注日期,受理人經審查與原件一致並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辦理與告知
1.審核同意後,將《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2.審核不同意的,將《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四、申請材料:
1.船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變更項目的證明材料(必要時,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者約定份額的共有人書面同意變更的文書);
4.委託證明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5.與變更項目有關的船舶登記證書
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適用時)
7.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Ⅲ 《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有什麼區別
一、兩者的作用不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的作用:表明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證書。
2、船舶登記證書的作用:賦予船舶以國籍和權利義務的行為,即對船舶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向國家授權的船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文件,經船舶登記機關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船舶予以注冊,並以國家的名義簽發的相應證書。
二、兩者的特點不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的特點:
(1)以船舶為客體。船舶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船舶,但此種船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可見,船舶所有權的范圍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屬具。
(2)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質屬於動產,但此種動產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權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3)船舶所有權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權人負有特殊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權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權,如責任限制等。
2、船舶登記證書的特點:
船舶登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從船舶登記機關獲取了相應的登記證書來證明其享有的船舶權利,可以對抗第三人。同時,有權懸掛該國國旗在海上航行。
三、意義不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的意義:
船舶使用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船舶性能和用途利用船舶逬行營利的權利,是為了實現船舶的營運目的;船舶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通過船舶的營運而收取的利益,包括運費、租金和相應的利息收人。
船舶處分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過某種法律行為而對船舶進行的處置,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如船舶拆解、棄船等,和法律上的處分如將船舶轉讓、賣與他人、在船舶上設定抵押權等。
2、船舶登記證書的意義:
(1)確定船舶的國籍。航行船舶必須取得某一國家的國籍,從而獲得懸掛該國國旗航行的權利。船舶在哪個國家登記,就取得哪個國家的國籍,該國就是該船的船旗國。
我國《海商法》第五條規定:「船舶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船舶非法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的,由有關機關予以制止,處以罰款。」
(2)確認船舶的權屬。通過辦理船舶登記,使船舶的權屬狀況及早得到確認,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Ⅳ 船舶所有權變更未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復,制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選擇一。保險公司應該全額賠償5400元。
從保險法的角度來說,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可保利益可以是所有權、使用權等。在投保時,李正同時擁有船舶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對標的有100%的可保利益。後來,雖然船舶所有權發生了變更,李正只有所有權的50%,但是仍然享有船舶使用權。所以對標的仍然有100%的可保利益。
鑒於上述情況,保險公司應當足額履行保險責任。
Ⅳ 法院拍賣船舶所有權變動的時間是公告時還是船舶移交確認書
是辦理變更登記的時候發生變動。
Ⅵ 船舶所有權變更需要變更什麼證書
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營運證等都會涉及到。
Ⅶ 船舶轉讓怎麼變更所有權
《中華復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制》第13條規定:
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交驗足以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並提供有關船舶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購買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1、購船發票或者船舶的買賣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3、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轉讓他人的文件。
就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行政審批許可、條件:
1、屬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管轄;
2、船舶登記項目變更;
3、利害關系人同意變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變更共有船舶。
申請材料:
1、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2、變更項目的證明文書;
3、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適用於委託他人辦理;
4、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抵押權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關系同意變更的文書(需要時);
5、與變更項目有關的船舶登記證書。
Ⅷ 船舶在光租狀態下如何辦理該船舶所有權變更登記
船舶變更所有權登記
一、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二、辦理條件:船舶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申請人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但是因船舶登記機關許可權變化引起的變更除外。
三、辦理程序:
(一)受理
1.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的,受理人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簽字。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5.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自然人簽名)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及簽注日期,受理人經審查與原件一致並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辦理與告知
1.審核同意後,將《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2.審核不同意的,將《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四、申請材料:
1.船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變更項目的證明材料(必要時,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者約定份額的共有人書面同意變更的文書);
4.委託證明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5.與變更項目有關的船舶登記證書
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適用時)
7.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Ⅸ 具體點,船舶所有權變動的必要條件
船舶所有權變動的必要條件呢,就是你要這個錢這個船呢,你要去買進來就是屬於你的,他要買出去就要買賣,這是屬於你的了。
Ⅹ 船舶所有權登記
第五條
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由二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個人共有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得對抗第三人
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你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