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合同中房屋所有權歸屬
❶ 問: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於誰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的交付以公告登記為准。在本案中李四將房屋進行了一房二賣,但只與張三辦了過戶登記,因此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張三。
❷ 房屋產權的歸屬應如何確定
陳某將自己的一處房屋賣於李某,李某向陳某先行支付了30萬元首付款,雙方約定,待李某向銀行辦理完貸款並支付全部房款後再去辦理房屋過戶。然而在李某辦理貸款期間,陳某又與張某就該房屋簽訂了買賣合同,在張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後,陳某與張某去房管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李某知情後,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陳某與張某的合同無效,房屋產權應歸其所有。法院經審理最終判定,房屋產權歸張某所有,陳某將30萬元首付款返還李某,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案是典型的‘一房二賣’問題。馬紹恆法官介紹,在利益的驅動下,賣房人將其房屋出賣於一人後,又與其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再次出售,即發生所謂一房二賣問題。
一房二賣所引發的問題比較復雜,本案中,兩個買房人均未實際佔有房屋,但重要的一點是其中一個買房人完成了房屋所有權登記。
馬紹恆法官分析說,法院之所以判定房屋歸張某所有,是基於《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確立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生效原則,意思即不動產物權的發生、變更和消滅,以登記為准。因此,本案中已經完成不動產物權移轉的買房人張某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李某隻有根據合同未履行,向賣房人主張違約責任。
現實中,一房二賣還存在另一種情況,各買房人均未辦理房屋產權移轉登記,且未佔有出賣房屋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賣房人履行交付義務並辦理房屋產權移轉登記。
對於這種情形,馬紹恆法官表示,由於各個買房人均未辦理房屋產權即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都是買賣合同的債權人,其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權請求賣房人交付房屋並辦理過戶。如果買房人的起訴有先後之分,依據正常的審判進度,法官往往會判決賣房人向第一個起訴的買房人履行交付和過戶,若賣房人履行了該義務,此後起訴的買房人,則只有請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各買房人同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其取得所有權,此時,由於標的物的唯一性,法官只能判決賣房人向其中一人履行義務。在此情況下,可以參考以下一些因素,比如誰已經佔有了房屋、誰先支付了購房款、誰的買賣合同訂立在先、誰更需要該房屋等等。
針對一房二賣給買房人帶來的交易風險,陳某委員提醒,一房二賣問題在《物權法》及其配套法規中均有涉及,一房二賣的情況在法律層面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買賣房屋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原建設部頒發的《房屋登記辦法》還對《物權法》中預告登記制度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因此,只要買房人能夠充分及時利用好預告登記制度,其合法權益是可以得到很好保護的。
可見,房屋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以不動產登記簿上的登記為准,即登記簿上登記的人為所有人。但是在現實中,很多原本屬於夫妻共有或其他家庭成員共有的房屋由於種種原因,卻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買房人在與賣房人完成了房屋產權過戶後,房屋其他沒有被登記的共有人起訴主張該買賣無效,要求買房人返還房屋,此時又該如何處理?
王淳法官介紹了他審判過的一個案例:徐某與王某簽訂協議,將其房屋賣與王某,徐某房產證上僅記載其個人為所有人。王某將房款付清後,徐某也將房屋過戶給了王某。其後,徐某之妻起訴主張該買賣無效,要求王某返還房屋。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應當取得房屋,判決駁回了徐某之妻的訴訟請求。
王淳法官解釋說,在法理上,不動產登記在法律上的效力之一就是權利正確性推定力,即在沒有相反的足以推翻該登記的證據情況下,推定該登記的權利是正確的,即登記人就是真正的權利人。通俗的說,買房人善意地(意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在登記權利人之外還有其他權利人)相信該登記並與登記權利人進行交易的,在完成了過戶登記後,應該受到保護,其他沒被登記的共有人提起的該買賣無效並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對此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善意買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主張不知情一方只能以無權處分為由追究另一方出售房屋後得到的合同價款。這樣規定目的是維護國家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和相信該登記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陳某委員補充介紹說,日常生活中,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只登記在夫或妻一人名下的情況是常見的。因此,買房人在審查相關材料時,除了要看賣房人的房屋產權證外,還應要求賣房人出示其戶口簿,以審查賣房人是否為已婚人士,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在賣房人先前為貸款買房的情況下,通過審查賣房人與銀行簽署的《借款合同》中擔保人情況,也可以看出是否為夫妻共有。因為,雖然房屋產權證上是一方名字,但如果是婚後購房,在《借款合同》中往往可以體現出另一方。
❸ 房產證上的產權歸屬是如何確定的
1、產權登記部門一般以《購房合同》上載明的購房人,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專登記。
2、如果購房人屬在登記時申請添加自己親屬或者他人名字的,在辦理房產證時可以根據購房人的意願添加,其他共有人一並到場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3、夫妻雙方一在婚前取得的房產或者以一人名義登記的房產,雙方可以到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添加名字,重新取得房產證。
4、房產證是該房產的權屬證書,一般以房產證載明的所有權人為准。但有例外情況,比如根據《據物權法》,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如果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再如,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即使登記為夫妻一人的房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等等。
❹ 關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甲乙的協議有效,債權債務存在。但是沒有變更登記,乙沒有房屋所有權。
甲丙的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❺ 房屋投資代建合同可以代替商品房購房合同么
不算地產合同,只是委託方和代建方的協議,你這種房子屬於單位集資建房,價格肯定便宜,產證的辦理要看單位和當地房產部門的規定了
❻ 簽了房屋代建合同上面寫著使用權七十年這個有法律依據
既然是代建,那麼房屋還是屬於業主的,怎麼有鬧出一個使用權70年說法,一般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70年,說實在沒有看明白。
❼ 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是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是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引起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
1、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2、房屋產權客體的消滅。包括自然災害、爆炸、戰爭等引起房屋的毀滅以及自然損毀等。
3、房產轉讓、繼承等引起原房產權利人對該房產權利的消滅。
4、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徵用、征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徵用、征購、拆遷而喪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5、房產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
❽ 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
1、房屋的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項權能。也就是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
2、定義:房屋的所有權: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
佔有權:所有權人在房地產買賣中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也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將房屋的佔有、使用權轉給租賃人。
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有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
處分權:指所有權人對房屋處置的權利。房屋的處分權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確定房屋使用權、繼承、贈與對象。
收益權: 收益權是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人們擁有某物,都是為了在物之上獲取某種經濟利益以涸足自己的需要,只有當這種經濟利益得到實現後,所有權才是現實的。
3、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就是關於所有權取得條件的規定,該條的內容是: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法律沒有另行規定,當事人也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財產交付」就是所有權取得的條件。而該條規定中「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則是所有權取得的原因。
❾ 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
關鍵在房屋產權的證據。
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房子是你的呢?
舉證困難。過了時效
如你有相關證據,可以起訴確認房屋所有權是你的。
如果有證據證明房屋屬於你家所有,起訴要求對方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