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擔保物權如何實現債權
A. 借款合同中債權人如何實現對第三人和債務人的抵押權
第一, 以各當事人是否就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份額進行了約定 ,為標准,共同抵押可分為按份共同抵押與連帶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個抵押物限定了所擔保的債權金額,債權人只能就各個抵押物賣得價金分別就其應負擔的金額受償。在按份共同抵押中,每個抵押物對同一債權是分別擔保,因此不是真正的共同抵押。連帶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個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金額,債權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個或幾個抵押物賣得的價金受償,即每個抵押物均擔保債權之全部。連帶共同抵押保證了抵押權人債權的清償,對抵押權人較為有利。
第二, 以抵押財產是否同屬於一人為標准,共同抵押可分為抵押財產同屬於一人的共同抵押、抵押財產分屬於多人的共同抵押。抵押財產同屬一人的共同抵押,是指一人對供抵押的數項抵押財產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共同抵押。這里的一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數項抵押財產同屬第三人時,依當事人對數項抵押財產中各抵押財產擔保的債權份額是否有約定,有數項財產同屬第三人的按份共同抵押與連帶共同抵押之分。抵押財產分屬多人的共同抵押,是指供抵押的數項財產分別歸屬於不同的人,即多人對數項抵押財產分別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某項或某幾項抵押財產屬於債務人,其他抵押財產屬於第三人,此時不管是按份共同抵押還是連帶共同抵押,債權人必須先就債務人提供的抵押財產進行優先受償,如果就債務人提供抵押的財產賣得價金能滿足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則其他抵押人的義務即告解除,若不能滿足全部債權,則債權人只能就不能滿足的部分再就其他抵押人的抵押財產的賣得價金受償。二是供抵押的多項抵押財產均屬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數項抵押財產分屬不同人的情形,對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各個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是否有約定,也有按份的共同抵押與連帶的共同抵押之分。
B. 擔保物權求教
1、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移轉標的物的佔有於對方當事人,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所有權保留適用於買賣、互易、贈與等領域,以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最為常見。例如當事人A、B在分期付款買賣車輛的合同中約定出賣人A在購買人B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的所有權,購買人B對車輛只能佔有和使用,待購買人B付清全部車款後,出賣人A為購買人B辦理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時,購買人B才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2、流押條款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事先約定,在債務人清償期屆滿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抵押權人所有。
我國法律嚴格禁止流押條款。其理由主要有三:一、保護債務人。當一個人在經濟上異常窘迫,而事實上又急切需要的情況下,往往會向第三人舉債,債權人有可能利用債務人的這種不利處境,迫使債務人與其訂立流押條款,以價值較低的債權獲得市場價值較高的擔保財產的所有權,這實際上是一種變態式的高利貸行為(名符其實的暴利行為)如果任其發展,將極大地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二、有利於保護抵押權人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如果擔保財產的價值大大高於被擔保的債權的價值,則在抵押權人獲得優先受償後,還會有剩餘的價值由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受償。如果抵押權人通過流押條款直接獲得擔保財產的所有權,則對於其他債權人是極為不利的。三、保護債權人。市場如戰場,變幻莫測,一個物品可能早上還值十元,晚上可能就一文不值了。雖然此時有利債務人,而簽訂流押條款時雙方又是自願的,從表面上看,應承認流押條款有效,否則有可能阻礙債務人的融資途徑,也正因為如此,日本民法僅對流質條款有禁止規定,於流押條款則無明文規定,可見流押條款在日本立法論上是有疑問的。由於我國物權法明文規定流押條款絕對無效,所以在我國立法論上,流押條款的效力是確定無疑的。我國法律之所以規定流押條款絕對無效,我想是基於公平原則的考慮,如果承認流押條款有效,無異於承認債務人逃避債務的行為是合法的。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是指未登記的抵押權之間的清償順序相同,沒有先後之分,各抵押權人按照各自的債權比例平等受償,也就是你所說的「未登記的抵押權實現起來」「沒有先後順序」,同普通「債權的實現是一樣的」即都不以權利成立的先後順序依次受償。
4、抵押權分為不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和權利抵押權,花瓶是動產,所以也能抵押(特別是當這個花瓶是古董,而債權人又同意抵押時)
另外,動產抵押采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也就是說,未登記的動產抵押照樣有效,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你所說的「未登記的抵押權實現起來」「沒有先後順序」指的正是這個意思。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未登記的抵押權」只能是動產抵押權或權利抵押權(不能是不動產抵押權,因為不動產抵押權必需進行登記,不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權的法律效力絕對無效)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不動產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動產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不動產、動產
(六)交通運輸工具;—動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不動產、動產(花瓶)、權利
C. 擔保物權法中既有物擔保,又有人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應如何優先行使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抄物權法》
第一襲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D. 民間借貸中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序和條件是什麼
設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是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亮點之一。該規定與《物權法》及國際通行慣例接軌,大大簡化了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
(一)擔保物權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實現意義重大卻後勁不足
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因此,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擔保物權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擔保物權人最主要的權利。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或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行擔保物權的情形時,擔保物權人實現擔保物權的方式,不僅關繫到擔保物權人的利益,而且關繫到整個交易秩序的安全與效率。在現如今嚴峻的民間借貸的大環境下,擔保物權人的權益很難得到有效而快捷的保護。而《物權法》第195條第2款規定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被譽為擔保物權實現制度的一項"革命性"規定,但該規定出台後一直無法得到程序法的配合,抵押權人單純依靠提起抵押合同訴訟來實現抵押權,因而訴訟成本高企的尷尬局面並未隨著《物權法》實施而得到明顯改觀。
在2013年新民事訴訟法施行之前,我國擔保物權主要通過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得到實現。但是此種方式需經過較長的訴訟周期(尤其在當事人為逃避債務躲避送達的情況下),並以主債權標的確定訴訟費用(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訴訟費用往往由於標的較大導致訴訟費用較多),擔保物權被法院依法確認後,如債務人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時,擔保物權人才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由法院聘請評估機構對擔保物權進行評估,聘請拍賣公司拍賣擔保物,這樣,擔保物權的實現必須交納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和申請執行費,最終導致擔保物權的實現成本大大超過無擔保債權,使擔保物權人不能及時受償,擔保制度不能發揮應有功能,甚至給債務人提供了轉移、揮霍財產的可能,降低了擔保債權的可受清償程度。
(二)省略訴訟程序促使擔保物權提前實現
抵押權人直接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拍賣措施以實現不動產抵押權的方式為德國、日本、韓國等國所採用。《德國民法典》第 1147條規定:"就土地和抵押權所及的標的向債權人所為的清償,以強制執行方式為之。"如果所有權人不自動履行債務,那麼債權人需要一個強制執行名義,因為他僅能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從土地中獲得清償,任何形式的私人執行都被禁止。
為了解決如何在程序上按照《物權法》實現擔保物權的問題,達到減低公力救濟成本、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的目的,新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196、197條明確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規定,擔保物權人可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的非訴方式實現擔保物權。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如主合同;擔保物權合同;抵押權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出質登記證明;能夠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有關證據材料,例如證明債務已屆清償期、合同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情形發生等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必要時,法院亦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並詢問相關當事人。對於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法院即可裁定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被申請人提出異議,法院應該進行審查,經審查被申請人的異議確實成立的,則裁定駁回申請。法院作出准予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生效後,主債務或擔保債務未自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則應按執行金額收取執行申請費,並由被執行人負擔。同時,基於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設在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第十五章的一般性規定當然適用於該程序,故關於審限應當適用以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規定,即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看到,新民事訴訟法將申請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作為非訟案件,將實現擔保物權單列為一種案件類型,就有關擔保物權存在與否及擔保債權范圍和數額等問題適用非訴裁定予以解決,相比僅能通過民事訴訟和強制執行得到實現的方式,在及時保護擔保物權人利益、維護市場(尤其是金融借款信貸業務)交易安全和效率方面具有明顯的優越性,能夠充分發揮非訟程序迅捷解決糾紛的職能。
三、實現擔保物權過程中的幾個問題
(一)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
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人包括"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實踐中,如何理解"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適用范圍?考慮到該程序的設立主要是針對物權法等實體法中對擔保物權實現而作出的程序性規定,對於"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適用范圍應當以物權法等實體法為依據來確定。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主體僅限於"抵押權人"、"出質人"和"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擔保物權人"主要就是指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抵押權人",物權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出質人"和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就是"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在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也有意見認為,對於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人不應該僅限物權法規定的上述三類主體,還應當包括上述三類主體相對應的主體,即與"抵押權人"相對應的"抵押人"、與"出質人"相對應的"質權人"、與"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相對應的"留置權人"。對此,我們認為,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僅是對物權法等實體法中規定的實體權利的實現作出的程序性規定,該程序規定的依據來源於實體法,應當按照實體法的規定來確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因此,對於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應暫以物權法的規定為准,不宜做擴大性的解釋。至於抵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是否可以成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留待今後的審判實踐逐漸探索。
此外,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是否僅以物權法為依據,換言之,物權法之外的其他實體法是否也可以作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依據?我們認為,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立法本意,除了物權法規定的三類申請主體外,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也可以作為申請主體。另外,我國的海商法、民用航空器法等法律中規定的船舶抵押權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權人等,也可以作為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申請人。
E. 第二抵押權人如何實現債權
1、抵押權有效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他的房子。
2、銀行是第一順位的話,就是優先受償,多餘部分來實現你的債權。
F. 所有權與他物權的共容、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共容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別是: (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
G. 抵押物滅失債權如何實現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1、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2、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
3、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顯然,銀行不可能再通過對抵押物直接主張權利的方式來實現債權。但該條同時規定,「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但是你的情況屬於不可抗力,不用繼續提供其他抵押物。
4、抵押合同的生效與抵押權的設立是不同的時間點,抵押合同的生效必須經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但抵押權的設立必須以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為准。
5、從目前世界各國立法例上看,除少數動產抵押採用形式登記之外,其它動產、不動產抵押均採用實質登記。從抵押權的性質及各國立法例上分析,其於兩大理由,第一,物權的公示理論;第二,物權行為理論。
(7)所有權擔保物權如何實現債權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顯然,銀行不可能再通過對抵押物直接主張權利的方式來實現債權。但該條同時規定,「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的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4條的規定,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當認定抵押關系存在,並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
H. 實現擔保物權的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沒有出台關於實現擔保物權的專門司法解釋。
涉及擔保物權的司法解釋,都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是361條至37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擔保物權人,包括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條 實現票據、倉單、提單等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案件,可以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百六十三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屬於海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百六十四條 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條 依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有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違反該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條 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登記在先的擔保物權尚未實現的,不影響後順位的擔保物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第三百六十七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二)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四)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異議權利告知書等文書。
被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後的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時說明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三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查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可以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可以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
第三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范圍、被擔保的債權范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
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並審查。
第三百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查後,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二)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三)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I. 債權人要如何實現抵押權
債權人實現抵押權有兩個途徑,一是與抵押人協商以物抵債,二是向法院起內訴,由法院對抵押物拍賣抵債容。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J. 該如何實現房產抵押債權
網友提問:我曾於2005年借給張某人民幣50萬元,為期一年。當時張某以本市虹口區一套有銀行按揭的住房作余額抵押並與我辦理了抵押手續。後來張某生意失敗,銀行和其他生意上的債權人都將他告上了法院,並已有兩個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查封了張某抵押給我的虹口區住房。目前,這些案件張某都已敗訴需還債,但他沒有還款能力,債權人紛紛要求法院拍賣該房產抵償他們的債權。請問,我應該如何行使我的房產抵押權?
律師回答: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你與張某的房產抵押借款關系一旦確定,你即依法享有對該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本案張某抵押房產有銀行按揭在先,你作為該房產價值余額抵押權人,依法在銀行優先受償權實現後,享有優先受償權。而張某的其他債權人,不論他們是否通過訴訟解決與張某的債權債務,如欲通過拍賣張某該房產實現債權,則都應在銀行及你的優先受償權實現以後,在拍賣款項仍有剩餘的情況下方可實現或部分實現。
你來函稱張某的債權人已要求法院拍賣該抵押房產,通常情況下,法院在對該房產情況進行查核時發現該房產有按揭及余額抵押情況後,會通知你到庭行使抵押權,並依法保護你的優先受償權利的。你本人目前已初步了解該房產將被拍賣,故你也可主動與抵押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庭聯系,出示相關抵押權證據,要求法官保護你的優先受償權。
延伸閱讀:房地產抵押一經設定,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不僅在當事人之間設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且對抵押物及與其有關的其他財產權也有影響。根據房地產抵押權效力的對象,可將其劃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一)房地產抵押權的對內效力
1、先受償效力
房地產抵押權的對內效力,簡而言之,即房地產抵押權人有就受擔保的債權對抵押的房地產優先受償的權力。房地產抵押權人在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無須經房地產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對抵押的房地產予以處分,並從變賣的價款中優先於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
2、房地產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效力
房地產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包括:⑴主債權;⑵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約定利息。由於債務人遲延履行而導致的利息即遲延利息,亦屬於房地產抵押權的擔保范圍;⑶違約金;⑷損害賠償金;⑸實現房地產抵押權的費用。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對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房地產抵押權所涉及的物的范圍效力
⑴房地產自身。房地產抵押,根據其標的物可以大致劃分為兩種:土地使用權抵押和房屋所有權抵押。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其地上建築物、其它附著物隨之抵押;以房屋所有權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同時抵押。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築物抵押,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則為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所及。
⑵房地產的從物。從物指非主物的構成部分而從屬於主物,並對主物發揮輔助效用之物。由於房地產抵押權為就抵押物拍賣價金優先受償的價值權,基於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的原則,實行房地產抵押權拍賣房地產時,其效力自應及於房地產的從物。
⑶房地產的從權利。從權利是指為助主權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權利。從權利與主權利的關系,一如主物與從物的關系,以主權利及其所屬的標的物設定房地產抵押權時,房地產抵押權之效力得及於從權利。
⑷孳息。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權開始實行後到抵押標的物的處分為止房地產所產生的孳息。中國《擔保法》第47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應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否則,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4、抵押物價值保持的效力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產的價值減少的,房地產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所抵押的房地產價值減少時,房地產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其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房地產抵押權人則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
(二)房地產抵押權的對外效力
房地產抵押權的對外效力是指房地產抵押權對抵押關系外部有關抵押物的其他財產權的影響,具體包括對房地產的用益物權、其他抵押權和租賃關系的影響。1、房地產抵押權對用益物權的影響
房地產抵押權是以房地產的交換價值為債權提供擔保,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對其沒有影響,因此無論是在抵押權設定前或設定後,抵押人均可在抵押的房地產上設定用益物權。但用益物權只有在房地產抵押權設定之前已存在並經登記才能具有對抗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2、房地產抵押權對其它抵押權的影響
房地產價值巨大,足以擔保數個債權,同時,抵押不移轉房地產的佔有,因此也有可能在同一個房地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在同一房地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其擔保的債權按抵押權設定的先後順序受償,順序相同的則按債權比例受償。關於房地產抵押權設定先受順序的確定,應采抵押登記申請日標准,凡提出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申請在先的抵押權,經登記後,其順位先於後提出申請的房地產抵押權,而不論抵押登記簿所記載的登記日期以及抵押登記證書所載明的日期。3、房地產抵押權對房屋租賃的影響
與設定用益物權一樣,抵押人可以在已出租的房屋上設定抵押權,也可以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關系存在於抵押之前的,房地產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租賃關系,抵押的房地產拍賣後,原租賃合同對房地產的受讓者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