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四十六條
㈠ 關於著作權法中43條和46條的疑問
1、我看到的著作權法,怎麼和你的著作權法不一樣的?
2、你看到的是舊修改內的,還是新修容改的?
第四十三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㈡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判定
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採用的是列舉式規定,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凡是行為人實施了上述條款規定的行為,即構成著作權侵權。
㈢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怎麼理解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第四十六條 計算機程序的合法授權使用者在通過正常途徑無法獲取必要的兼容性信息時,可以不經該程序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和翻譯該程序中與兼容性信息有關的部分內容。
適用前款規定獲取的信息,不得超出計算機程序兼容的目的使用,不得提供給他人,不得用於開發、生產或者銷售實質性相似的計算機程序,不得用於任何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該條第二款意思就是計算機程序的合法授權使用者可以破譯該計算機程序兼容性信息,但是僅限於個人使用且只是用於計算機程序兼容的目的的使用,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用途。
註:現在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第四十六條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製片者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㈣ 著作法47條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是什麼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 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並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㈤ 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六條的區別
1、43條是對播放」他人一般作品「的總括規定,即未發表的作品,需要經過他人許可;已經發表的,可以不經許可,只需支付報酬就行。
2、46條是對電影和類似攝制電影作品的特別規定,即無論其是否已經發表,均需要取得權利人許可。
㈥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侵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指出: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侵犯行為的行為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人,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證,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註:1、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復製品所在地;2、查封扣押地: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㈦ 關於著作權侵犯問題
1、你們將徵集來的作品結集出書、並售賣的行為:如果沒有文章作者的同意和允許,屬於侵權,侵犯了文章作者的發行權、復制權、匯編權等。
依據是:《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2、「在這件事情中我們有沒有觸犯原作者的著作權?這個責任應該是我們文學社承擔還是投稿者承擔?誰的責任更大一些?有什麼解決的辦法」:
(1)你們和該抄襲文章的作者構成共同侵權,應由文學社和該作者共同承擔、是連帶責任,無所謂誰的責任更大一些。
(2)解決辦法:找到抄襲文章的作者,告知由他去聯系原作者協商解決;
(3)告知原作者審查失嚴,已經責令抄襲者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並在文學社的雜志上刊登了聲明。
3、投稿者的目的是什麼,與是否構成侵權沒有關系,只要存在侵權行為,就應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是:《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中:「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㈧ 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的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是什麼|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五十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五十三條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㈨ 《著作權法》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著作權法》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第四十七條規定了8種侵權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法》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第四十六條規定了11種侵權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