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權可以出資
商標權作為識別商品的顯著性的標志,它不具有物質實體,卻又依託於一定的物質內載體,具有時間容性、地域性和專有性。商標也具有不同於其他知識產權的個性,即,由於它與商品、商標所有者之間的密切聯系,一旦某一商標被長期使用物化於商品之上並形成了資產之後,是否 可以作為出資入股設立外資企業,與 #律師貼吧 這樣的 平台的 律,師 人士 詳細 互動 直接 咨問更清楚吧。
㈡ 用商標權作為出資應注意的問題
商標權是商標法的核心,是指商標所有人對法律確認並給予保護的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公司設立時,公司發起人除了以貨幣、土地使用權形式出資外,還往往用知識產權進行出資,由於知識產權相對於貨幣及土地使用權來說是一種無形的有期限性的資金,在實踐中的出資情況就顯得更為復雜。一、出資金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
知識產權出資金額需要作價計算,經發起人認可後即構成不變的注冊資本的一部分,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規對知識產權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也進行了限制,即以工業產權(專利權和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金的20%,屬於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不超過 35%,此外「高新技術」應當由國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門鑒定或認定。
二、與商標權轉讓的不同
新設立公司要利用他人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一是知識產權所有人作為股東,以知識產權向公司進行出資;二是由知識產權所有人將該知識產權轉讓給公司,出資行為和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不同,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木一樣,了解這一點,發起人各方可根據公司如何利用知識產權,以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三、商標權出資的作價
與其他方式出資,如實物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相比,知識產權的價值難以確定。實物、土地使用權都有相應的市場價格,即使實物已經使用過,也有相應的折舊計算方法,而在技術市場上,沒有較為統一的市場價。比如一商標比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有更高的知名度,那麼這個商標就具有比其他商標更高的價值,而這部分價值究竟應高出多少,很難用公式精確地計算出來。因此,用知識產權出資時對知識產權的評估只是一個供發起人確定其知識產權作價金額的參考數,最終作價金額的確定是由發起人各方在評估金額的基礎上相互協商的。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其評估應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 (包括資產評估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進行。四、權利轉移的法律手續
依照公司法規定,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即到法定機構辦理知識產權過戶登記。以注冊商標所有權出資的,依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關於商標權轉讓及使用許可的有關規定,出資人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附送《商標注冊證》加註發給新設立的公司,並予以公告。以注冊商標使用權出資的,出資合同應報商標局備案。
㈢ 商標許可使用權能否用來出資
你好。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是可以用來出資的,排他或者普通許可使用權是不可以用來出資的。但是通常都是以商標的所有權用來出資。
㈣ 如何將注冊商標使用權投資入股
商標權是一種重要抄的無形財襲產權。隨著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權利人將其注冊商標使用權作為投資手段參與生產經營活動。以商標權的使用權投資人股是一種常見的方式。將商標權的使用權投資人股的,其實質是商標專用權人以費人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生產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商標專用權人應當與被投資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合同中就有關內容作出約定,並向商標局備案。將商標使用權作為投資許可被投資方使用發生糾紛的,應當首先解決商標專用權人與被投資方之間的股權爭議。
如果在商標專用權人撤資後,原被投資方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將有權追究其的法律責任。
㈤ 什麼是以商標權出資
簡單的講,公司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指具有注冊商標證的公民或企業以商標這種無形資產出資,作為注冊資本的一部分。須履行評估手續,作價,確定值多少錢以後,憑評估報告、驗資證明等手續履行出資義務,然後將商標權轉讓到公司名下。此方面規定,可以查看新《公司法》、新《公司登記管理規定》。
㈥ 知識產權使用權能作為出資嗎
我國工商登記實踐中已有不少使用權出資的企業得以設立,司法實踐中亦有認可了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合法性的案例。
在合資設立企業時,外國投資者可否以技術出資,僅以一定區域的獨占使用權出資,保留技術的所有權及其它區域的使用權呢?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有人提出僅能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出資,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出資,還有人提出使用權出資時僅限於獨占許可使用權。筆者認為:使用權出資應屬合法,且方式不限。
符合出資條件
《公司法》關於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主張僅能以所有權出資者,大概是為《公司法》規定之「轉讓」字樣所局限,以為僅「所有權」可以談及轉讓,因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稱「轉讓」僅指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㈦ 經營企業可以用商標使用權出資嗎
可以的,完全沒問題,自己開一份授權書就可以,要一部分股份,坐等分紅就可以了
㈧ 能不能以商標使用權出資成立公司
可以,不過根據<公司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全體股東的出資額不得低於內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椐此可知,商標使用權容(經法定機構評估)所佔比例不得高於注冊資本的70%.
對了,是使用權啊,不行,除非所有權人轉讓給你.
㈨ 知識產權法常識:知識產權使用權能作為出資嗎
知識產權使用權,符合法律規定之作為出資的條件,可以作為出資。我國工商登記實踐中已有不少使用權出資的企業得以設立,司法實踐中亦有認可了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合法性的案例。知識產權出資,既可以是所有權出資,也可以是使用權出資,而至於使用權出資具體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則僅涉及商業考量,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方式應當不限。
《公司法》關於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主張僅能以所有權出資者,大概是為《公司法》規定之「轉讓」字樣所局限,以為僅「所有權」可以談及轉讓,因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稱「轉讓」僅指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見我國有些法律關於技術「轉讓」的標的,並非僅限於所有權,還包括申請權、使用權的轉讓。《公司法》沒有明確「轉讓」含義,而知識產權使用權可估價,可由他人實施,可以採用轉讓一說,符合該出資條件。
首先是財產轉移手續可操作。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公司法》規定「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也規定「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有人質疑以專利使用權出資如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對此,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分別規定:注冊商標、專利權「轉讓或因其它事由轉移」的,須經核准或登記並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權,自登記之日起享有專利權;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將許可合同備案。我國《著作權法》亦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可以向有關部門備案,但非必須備案。對非專利技術等其它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我國法律沒有登記、核准或備案的要求。
由此可見,只是產權使用權出資的方式,除了上述,沒有特別規定的轉移手續,因此根據有關法律原則,相關知識產權在約定的時間或「交付」時轉移,無需辦理特別的財產權轉移手續。
其次是最高院解釋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 接受出資的企業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予以支持,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佔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見,司法實務上是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的。盡管最高院尚未對商標權、著作權等出資作出類似解釋,但從上述出資要求分析來看,可以推斷司法實踐中可能採用技術使用權出資的類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