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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發布時間: 2021-02-26 00:08:32

① 為什麼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而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以

您好,以下情況的集抄體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一、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權。二、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② 請問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質押嗎

土地使用權都是抵押,可以抵押,但是抵押權必須在相關部門登記之後方設立。

③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在我國的物權領域實行「房地一體主義」,就是說房產的使用權和房產所依附的土地的產權是一並處理的,當抵押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土地上的房屋也隨之一並轉移;同樣的,如果變動的是房屋,那麼房屋所附著在的土地使用權也一並轉讓。所以,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是「房」、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地」,兩者是一起變動的,不可分離。

④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有何規定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到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版源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權。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作為抵押物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當辦理過戶登記。
處分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⑤ 建設用地使用權能作為抵押物么

當然可以,一般開發商都會抵押給銀行貸款的

依照物權法第180條和第182條的規定,債務內人或者第三人容有權處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現有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築物視為一並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抵押人仍然有權依法對該土地進行開發,建造建築物。那麼,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是否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如何處理這些新增的建築物?本條為解決這些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
對於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由於其不在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財產的范圍內,因此不屬於抵押財產。
為了實現抵押權,需要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如果該土地上已存在建築物,一般來講,只有將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才能實現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實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實踐中要遵循「房隨地走」的原則。因此,本條規定,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雖然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仍可以將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處分後,由於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處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行使權利。

⑥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單獨抵押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是: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2.土地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於《物權法》第1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出讓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政府。3.目的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這里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梁、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的。國有土壤土地所有權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可以使用,不問目的。

⑦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
抵押人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申請書、土地使用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有關材料,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抵押申請。
二、地價評估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抵押條件,屬於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應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土地價格進行評估。土地評估報告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下達同意抵押的批復,明確拍賣時應優先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數額和辦法。
三、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人持抵押批復、地價評估報告等資料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四、登記發證
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委託抵押人持抵押合同、抵押批復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抵押登記,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後15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被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財產處分後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處分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注銷抵押
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抵押人持抵押權人出具的同意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在15日內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土地抵押登記手續。

⑧ 求告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有哪些規定

土地使用權是來可以抵押的。源

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⑨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設置抵押權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但有限定條款:
(1)純內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容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允許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這就是說,只有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才可以設定抵押權;而以其他方式包括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則不能設定抵押權。但由於法律允許房屋抵押,所以引致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連帶抵押,因此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是因為房屋抵押才允許連同房屋一起抵押。
(2)交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抵押權人實現劃撥土地抵押權的先決條件。當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在實現其抵押權時,首先要將應交納的土地出讓金交納後,才能對剩餘的款項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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