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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版權法

發布時間: 2021-02-25 21:02:58

1. 美國法律條文有沒有版權,比如我翻譯《聯邦儲備法》算不算侵權

只要不用來銷售盈利,就可以翻譯。

2. 版權問題

國外發達國家在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中十分注意版權保護,不經版權人的許可,不得將成果以任何形式或用任何手段進行復制或傳播,也不得儲存於任何性質的檢索系統中。各國的地質調查局通常只掌握成果或數據的使用許可證,版權則由國家聯邦或其他機構控制。例如,英國地質調查局作品的版權屬於自然環境研究委員會(NERC),英國地質調查局知識產權管理處授權代表自然環境研究委員會頒發成果使用許可證,而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出售的也不僅是實際數據,而是使用數據的許可。

1.加拿大

加拿大《版權法》規定了任何產品的版權,包含原始的地理資料庫的期限。政府作為版權擁有者,有以任何方式使用數據的專有權利,以及對私有和公有的使用者或者組織授權的權利。

2.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成果版權的法律依據是1968年《版權法》(1980年和1984年先後兩次修訂)。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按許可條件向客戶提供資料產品。版權在提供給另一方的任何數據中都始終保持,即便在不收取許可費或版稅的情況下,以及另一方在數據的使用上被授予廣泛權利的情況下也是這樣。例如,對於可以從澳大利亞地球科學局網站上下載的大多數產品都不收取許可費。然而,澳大利亞聯邦依然保有數據的版權,顧客必須遵守許可條件,這些條件在下載時一並提供。

3.英國

英國地質調查局為了不使版權受到侵犯,凡與作品版權有關事宜須經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在一般情況下,須持有特定的版權許可證,而且須繳納適當的年費才可復制英國調查局的作品。持許可證的受證人有權按規定摘錄英國地質調查局的圖件和其他文件轉給第三者。但這種許可證的持有人無權將英國地質調查局的作品當成其自己的作品,也無權以這種假象發表作品。具體規定如下:(1) 作為版權所有者,BGS有權根據1988年《版權、設計專利法案》採取措施防止侵害,或針對未經許可的承包商或是使用非法復製品的承包商的直接侵害採取行動;(2) 為了確保版權侵害不會愈演愈烈,必須對具體項目的版權許可加以限制,即必須獲得版權所有人的授權;(3) 通常,BGS資料的重新製作要通過一項特殊的版權許可,並支付適當年費。年度許可授權獲得許可的人將BGS地圖的具體摘要以及其他文獻提供給第三方。許可並不意味著BGS資料歸獲得許可者所有,也不意味著獲得者有權發布這些資料,無論其是否故意。(4) 獲得許可者應注意,除非已經預先從BGS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獲得許可,第三方基於獲得許可者的許可取得的BGS地圖之復印件,不能為了傳播進行再復制;(5) 一項BGS版權許可並非適用於所有數字化復制或改變的形式,這種復制或改變必須經過特殊許可,它不適用於對BGS資料其他任何進一步使用的情況。任何進一步使用都必須另行審核。BGS相片資料的使用也需要另行許可;(6)BGS資料顧客若有要求和許可申請,可與BGS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聯系。

3. 美國法典與美國聯邦法規有啥區別

《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是一部書。美國任何一部法律的產生程序是:首先由美國國會議員提出法案,當這個法案獲得國會通過後,將被提交給美國總統給予批准,一旦該法案被總統批准(有可能被否決)就成為法律(Act)。當一部法律通過後,國會眾議院就把法律的內容公布在《美國法典》上。
該法典根據法律規范所涉及的領域和調整對象,劃分為50個主題或卷(Title)。它們依次是:總則、國會、總統、國旗,國璽,政府部門和聯邦各州、政府組織與雇員、擔保債務(現已廢除)、農業、外國人與國籍、仲裁、武裝力量、破產、銀行與金融、人口普查、海岸警衛、商業與貿易、資源保護、版權、犯罪與刑事程序、關稅、教育、食品與葯品、對外關系、公路、醫院與收容所、印第安人、財政收入、麻醉性酒精、司法和司法程序、勞工、礦藏和采礦、貨幣與財政、國民警衛、航運與可航水域、海軍(現已廢除)、專利、宗教習俗、規制行業薪金與津貼、退伍軍人救濟金、郵政事業、公共建築、公共合同、公共衛生與福利、公共土地、國家印刷品與文獻、鐵路、航運、電報,電話和無線電報,領土與島嶼所有權、交通、戰爭與國防。(除前六個總領性主題外,其餘主題均按照A、B、C、D……的字母順序依次排列)
法典50個主題又分別按卷、章、部分、節(ξ,或按中國法律習慣稱「條」)、款(*,按美國習慣用小寫字母)、項(句)排列,法典最大的組成單位是卷,每一個主題對應一卷。每卷、章、部分、節、條等都用簡短的文字作題注。每條均用編號標注其來源,即哪一屆國會通過的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條,或者哪一屆國會進行的修改。
美國聯邦法規匯編》(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簡稱CFR)的編纂工作始於1936年。為美國政府參照《美國法典》的模式對聯邦法規進行的編撰。
(1)《美國聯邦法規匯編》的結構與分類
聯邦法規的編纂也按照法律規范所涉及的領域和調整對象,分為50個主題。其內容是按照聯邦機構管理的內容作為分類標準的。
《美國聯邦法規匯編》與《美國法典》一樣,每個主題之下也分卷、章、部分、節,每卷根據發布的部門分為不同的章,每章再根據法規的特定內容分為不同的部分。它的題注、編號、索引、指引等做法與《美國法典》的做法是一樣的。

4. 美國聯邦公司稅法制度研究的版權信息

書 名: 美國聯邦公司稅法制度研究(法律與經濟普及文庫)
作者:姜浩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
ISBN: 9787562033141
開本: 32
定價: 26.00 元

5. 分析美國聯邦與州權力劃分的意義

美國抄聯邦與州權力劃分意義襲:
1、美國的聯邦制是建立在聯邦憲法中對聯邦和州兩級政府之間的權力劃分的基礎之上的。聯邦的一切權力必須以憲法第1條第8款為依據,即征稅、借貸、制幣、國防、宣戰、州際貿易、設立郵路、制定入籍法、破產法、版權法等17種權力。與此相對,各州行使的是"保留權力",即憲法第10條修正案所規定的:"本憲法所未授與合眾國政府、也未禁止各州政府行使的權力,均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之。"從憲法中對聯邦立法權和州立法權所使用的不同表述方式看來(一為列舉,一為保留),聯邦的權力受到很大局限,只限於一些特殊的、明確列舉的事項,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由於最高法院對憲法第1條第8款的靈活解釋,聯邦實際上得以在非常廣泛的領域內行使權力。
2、體現了分權和制衡的原則,確立了三權分立,立法歸議會,行政歸總統,司法獨立的國家政治體制.也就是說,地方政府保有部分權利.包括獨立的司法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聯邦政府的權利要大於州政府的,比如徵收稅賦,鑄造貨幣,宣戰等這些都是國會的權利.

6. 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實施時間是什麼時候

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意思是:美國版權法
美國國會發布的第一部版權法是1790年版權法,這部法律保障作者14年出版「地圖、圖表和書籍」的專權,此後假如作者還活著的話他可以繼續延長14年這個專權。這部法律沒有規定其它作品如音樂創作、報紙的版權,它特別註明不禁止拷貝外國作家的作品。當時大多數作品沒有申請版權:從1790年到1799年在美國出版了1.3萬部作品,只有556受版權保護。

7. 美國 音像製品版權保護 多少年

因為版權法多年來一直在變,版權保護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作品首次被版權保護的時間。這篇文章提供了適用於1976年美國版權法生效之前和之後的版權作品的法律條文的簡要介紹。
1976年後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
正如我們以前討論過的,一個在1978年1月1日或之後首次創建並有固定形式的作品,會自動受到美國版權法的保護。保護將持續作者的一生,在加上他或她死後額外的70年。如果作品有多個作者,版權保護一直有效到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的70年。對於僱傭作品,匿名和假名作品(除非作者的身份在版權局有記錄),作品的保護期限是作品發表後的95年,或作品創作完成後的120年(兩者取其早).
1976年版權法生效前創作的,但是沒有於1978年1月1日以前發布或完成版權登記的作品,會自動獲得聯邦版權法的保護。版權保護期限按照上述相同的規則。然而,在這個類別的所有作品都保證至少有25年的法定保護。
1976年前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
1976年之前,版權保護要求,版權作品發表時必須有版權通知或版權局的登記。版權的第一個保護期限一開始是從被保護日算起的28年,版權到期了,可以續期。 1976年的版權法(Copyright Act )將於1978年1月1日仍有效的版權的延長續期期限從28年擴展到67年。
於1964年1月1日之前出版或注冊的作品,版權還必須已在第28個歷年獲得延期以享受67年的附加保護間。 1992年6月26日頒布的版權修正案將於1964年1月1日與1977年12月31日之間首次獲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第二個保護期自動延長。
正如本文所強調的,確定版權是否仍然是有效的,往往需要仔細研究和法律分析。因此,當務之急是向一位經驗豐富的版權律師咨詢。
信息來源:美國版權局

8. 著作權的由來

著作權的產生與發展,與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密切相關。事實上,著作權制度本身就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自著作權制度產生後,它依然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或者說,科學技術的發展總是對著作權制度不斷提出挑戰,而著作權制度也在應戰之中不斷發展完善。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受保護客體,著作權制度逐漸將它們納入了受保護的范圍之中;另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對於作品的利用方式,著作權制度逐漸將這些新的利用方式納入了著作權的范圍之內。談及起源,因其與「印刷」、「出版」的密切,我們首先稱其為版權(著作權)。在其權利的演化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版權由實物到權利的過渡,由載體到權利的強化,由特權到私權的演化。
1. 中國。至於版權的起源,東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無一例外地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早先,正如對印刷術的發明的認識一樣,大多數西方的知識產權學者認為,15世紀德國人約翰內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歐洲對活字印刷術的應用是版權保護的開始;直到20世紀中後期,西方版權法相關的著述中,才漸漸對於版權起源於歐洲發生了疑問。198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們在該組織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權的起因與15世紀歐洲印刷術的發明聯系在一起。但是,印刷術在更早的很多世紀之前就已在中國和朝鮮存在,只不過歐洲人還不知道而已。」綜觀版權的歷史,更多地體現在物質性產品的特權與私權上,並非簡單起於一種民事權利,更不是起源於財產權,而是更多是一種「行政特權」,而類似於15世紀威尼斯、法國、英國頒布的禁止他人隨便翻印的特許令,在中國的宋代就已出現。晚清的版本、目錄學家葉德輝在他的代表作《書林清話》中就有明確的記載:「書籍翻板,宋以來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閣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東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書中還記錄了一項宋代國子監禁止翻板的「公據」。宋國子監屬禮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員子弟為學生,系宋朝最高學府。國子監還設書庫,刻印經史書籍,供朝廷索取、賜予以及本監出售之用。南宋在監內專設「印文字所」。國子監所印書籍稱「監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國之冠。所以,國子監有官辦出版社的職能。在古代出版史上,無論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記表明刻書、藏版之所外,有的還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內容。類似的禁例,已經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權保護中對經濟權利為以保護的因素,雖我國古代並沒有對版權形成制度化的保護機制,但這種低層次的非法律制度規范性的權利狀卻是客觀存在的。
2.歐洲。在歐洲,有人考證,第一個對印刷商無償地佔有並使用作者的精神創作成果謀利提出抗議的是德國的宗教改革領袖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題為《對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冊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盜用他的手稿,指責這些印刷商的行為與攔路搶劫的強盜毫無二致,直到今天,西方國家仍舊把盜印他人作品的圖書版本稱為「海盜版」,這可能也是與我們把盜印的書稱為「盜版書」的暗合吧。1709年,英國議會通過《為鼓勵創作而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經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之內享有權利的法》,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由於名字太長,為了方便記憶,就用當時在位的英國女王的名字命名為《安娜法》。該法注重作者享有的財產權利及出版商對於作品利用的相關權利,這對美國版權法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18世紀,法國大革命期間,在廢除了原有的各種特許權,包括出版者的特許權後,在新的著作權制度中突出了作者和作者的權利。在18世紀的德國,以康德為代表的學者提出,作品不僅能給作者帶來經濟利益,而且反映了作者的人格,是作者精神的外延的觀點,導致了作者精神權利的產生和發展,把版權保護制度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隨後,強調作者的精神權利就成了大陸法系著作權制度中的一個基本特點,與強調版權的作者財產權利且兼顧出版者利益的英美法系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3.美國。美國版權法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承接了英國的傳統。這可以從美國表述法律的語言、獲得版權的機制,以及美國法庭在定義版權時所做的法律決定中看到。除了特拉華州,美國其他12個州在1783年至1786年之間通過了版權法。這些法案均是以《安娜法》為基礎的。
這些法案立法目的依次為:
(1)保護作者的權利;
(2)促進學習的研究;
(3)為圖書貿易提供秩序;
(4)防止壟斷。所有這些法案都需要作者和出版商在當地的登記處進行版權注冊,其實際並無法成功的實行。1790年5月31日,美國國會通過了第一個聯邦版權法,此法案依然遵從著英國的先例。在該法案通過後的19世紀初,作者的自然權利漸漸失去了它的潛在意義,從而使得出版商從作者的版權中獲得了大部分的利潤。美國現行的版權法是1976年通過197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隨經數十次修改,卻依然承襲了注意版權的「商業性」和「登記注冊」制度的傳統。
雖然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英國,以及加拿大等國,在20世紀中後期將「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這兩項精神權利,增加為版權法的兩項重要內容,但作為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的美國的聯邦版權法中,仍沒有保護精神權利的內容。在美國的強烈要求下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也沒有對作者的精神權利予以保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主要是知識產權中的經濟權利便不足為怪了。
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歷史雖然不長,但對於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權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權進入商品貿易中,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也已成為某個或某些經濟大國保護本國利益的重要手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出現了重大意義的突破和發展。就著作權而言,我國現行的著作權起草於1979年,由於牽涉面較為廣泛,起草時間長達11年之久。直到1990年9月7日,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於1991年6月1日起實施。著作權法實施之前,又頒布了由國務院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隨著我國加入了陸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日內瓦公約》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締結Trips協議,我國先後於2001年及2010年對著作權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工作,體現了中國對WTO規則的遵守,也表明了對著作權的保護態度更加明確、意識更加強化。

9. 美國音像製品版權保護多少年

因為版權法多年來一直在變,版權保護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作品首次被版權保護的時間。這篇文章提供了適用於1976年美國版權法生效之前和之後的版權作品的法律條文的簡要介紹。


1976年後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
正如我們以前討論過的,一個在1978年1月1日或之後首次創建並有固定形式的作品,會自動受到美國版權法的保護。保護將持續作者的一生,在加上他或她死後額外的70年。如果作品有多個作者,版權保護一直有效到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的70年。對於僱傭作品,匿名和假名作品(除非作者的身份在版權局有記錄),作品的保護期限是作品發表後的95年,或作品創作完成後的120年(兩者取其早李前).


1976年版權法生效前創作的,但是沒有於1978年1月1日以前發布或完成版權登記的作品,會自動獲得聯邦版權法的保護。版權保護期限按照上述相同的規則。然而,在這個類別的所有作品都保證至少有25年的法定保護。


1976年前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
1976年搜廳之世擾隱前,版權保護要求,版權作品發表時必須有版權通知或版權局的登記。版權的第一個保護期限一開始是從被保護日算起的28年,版權到期了,可以續期。 1976年的版權法(Copyright Act )將於1978年1月1日仍有效的版權的延長續期期限從28年擴展到67年。


於1964年1月1日之前出版或注冊的作品,版權還必須已在第28個歷年獲得延期以享受67年的附加保護間。 1992年6月26日頒布的版權修正案將於1964年1月1日與1977年12月31日之間首次獲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第二個保護期自動延長。


正如本文所強調的,確定版權是否仍然是有效的,往往需要仔細研究和法律分析。因此,當務之急是向一位經驗豐富的版權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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