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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財天版權

發布時間: 2021-02-25 20:38:48

㈠ 看到趣玩網上有日本的七福神手機鏈買,還挺可愛的,七福神是什麼

日本神話中主持人復間福德的七制位神。一般指大黑天、惠比須、毗沙門天、辯財天、福祿壽、壽老人、布袋和尚七神。此外有福祿壽和壽老人是同神異名之說,故把吉祥天也放入七福神之列。七福神據說起源於佛教的七難即滅、七福即生之觀念,自室町時代首先在京都開始流行,專門建有祭祀七福神的神社和寺廟。以後祭祀和參拜七福神的風習傳及日本各地,並帶上了許多地方色彩。大黑天是開運招福之神,能驅除惡神,保人平安,其形象為頭戴黑巾、肩背布袋、手持木槌、腳踏米袋。惠比須是商業之神,能保佑生計和生意興隆、如意,其形象為身著獵衣、右手握釣竿、左手抱大頭魚、滿面笑容。毗沙門天是無量智慧神,擁有取之不盡的才智,其形象為身披戎裝,一手捧寶塔、一手持寶棍。辯財天是福德自在神,七福神中的唯一女神,精通音樂、善於雄辯,其形象為頭飾八蓮冠,懷抱琵琶。福祿壽是幸福、厚祿、長壽之神,其形象為連鬢美須,手持拐杖,常與白鶴為伴。壽老人是長壽不老神,源於中國的道教,其形象為瘦臉長須,手持寶杖,常有鹿伴隨。布袋和尚是洪福吉祥之神,又稱彌勒菩薩,其形象為肚大、體胖,卧扶大布袋。日本人祭祀和參拜七福神的習俗仍然持續著,祭祀活動多在每年正月初進行。

㈡ 日本的土地神有哪幾位,叫什麼

七福神包括六位男神一位女神,他們來自不同的宗教派別如神道教、佛教、道教,以及婆羅門教等。 正月初,日本有祭七福神,參拜七福神的習俗。

七福神一般指惠比壽神、大黑天、毗沙門天、辯財天、福祿壽神、壽老神、布袋神。也有人說福祿壽神和壽老神是同神異名,因而也有把吉祥天或猩猩加進七福神行列的。

七福神起源於佛教用語「七難即滅」「七福即生」。中國在春秋戰國時代有七賢人之說,晉代也有竹林七賢等。人們都認為七是個聖數。後來畫家把七賢人的形象繪成畫軸懸掛。畫軸流傳到日本,受中國上述文化的影響,經過演變,日本室町時代首先在古城京都出現七福神,當時祭七福神風行一時,專門為其建築神社、寺院,並把七福神的發祥地定為京都。以後日本各地繪七福神增加了地方色彩,也有所區別,日本稱具有京都特點的七福神為「都七福神」。

惠比壽神:被尊為商業之神。是日本的本地神。傳說,惠比壽神教給人們用魚和農作物進行物物交換,因而被日本人崇為買賣興隆的守護神。也有人說它留有「旅行美須」可保護人們旅途平安、交通順利。惠比壽神滿面笑容,身著獵衣,右手持釣竿,左手抱表示吉祥的大頭魚,倍受庶民百姓歡迎。在東京都內惠比壽車站有其塑像。海女潛水、漁民撒網時,有的地方有大喊「惠比壽」的習俗。

大黑天:開運招福之神。俗稱僧侶之妻,身在廚房,不入世間。傳說大黑天是「慈眼視眾生,福壽海無量」,可使用戰術驅除厄神等五種邪氣,使人平安而健壯的度日。日本民間流傳它頭戴黑頭巾,左肩背布袋,右手持木槌,腳踩米袋,是尊日本本地神。

毗沙門天:無量智慧神。聽說是弘法大師到唐朝由靈感而悟出的一個神。據傳菅原道真祈求毗沙門天,從而開辟了「文章博士」之道,擁有取之不盡的聰明才智。毗沙門天系武神,身披盔甲,一手捧寶塔,一手持寶棍。也有稱其為多聞天的(即四天王之一)。

辯財天:俗稱福德自在神,是七福神中唯一的女神。傳說她精通音樂,是善於雄辯的天女,是印度最先尊崇的女神。她身邊總有琵琶。有說她擁有八臂,能運用弓、刀、斧、卷、索、箭、戟、杵、輪八種武器。

福祿壽神:是幸福、高祿、長壽三德之神。也有說是南極星的化身。是從中國傳入日本之神。塔頭並留有美須。手持拐杖,常與仙鶴在一起。

壽老神:不老長壽神。起源於中國道教。室町時代傳入日本。日本人在希望長壽、子孫滿堂、家庭福壽吉運時,崇奉壽老神。此神手持寶杖,常有鹿跟隨在身。

布袋神:表示褚緣吉祥。也稱彌勒菩薩。中國明末高僧隱元禪師赴日創建黃檗宗萬福寺。他去各地化緣,助人為樂,並把建築、佛像、書畫、茶、菜餚帶到了日本。布袋神大肚、體胖,因身旁總有布袋而得名。

七福神的一般多出現在寶船之上。據說因為日本是個島國,古代與他國交往、從事貿易極為不便,所以非常重視船的作用,把與外國通商、希望生意興隆的心願寄託給七福神和寶船,從而七福神就和寶船聯系在一起了。

七福神在日本民俗中佔有一定地位,室町時代末期,有謀求新春吉利的「七福神盜賊」的風俗,在新春之際,有的貧民百姓穿上七福神的服裝,悄悄溜倒他人家中,那家人會高興的高喊「福神來了,福神來了」。並將某些財務送給裝扮七福神者。散財者圖吉利,得財者高興。

㈢ 日本七福神哪個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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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自媒體傳播作品認定

當前自媒體發布內容版權保護的困境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其次是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三是如何認定抄襲發布轉發轉載等是否為侵權行為;四是如何追究侵權責任

(一)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

版權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對於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爭議不斷法律對版權保護設有門檻,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能構成作品須為具有獨創性的可以某種形式復制的腦力勞動成果是否構成作品與字數無關與形式無關,關鍵在於獨創性,但獨創性的判定本身也是充滿爭議的對於獨創性的判定,英美法系採用額頭出汗原則,即創作者投入了一定的智力性創造勞動即可相較之下大陸法系的判定標准較高,我國傳統版權制度下理論界認為獨創性的判定標准有兩個方面:一是作者獨立完成,即一件作品的完成體現了作者自己獨立的選擇取捨安排或設計,不是按照已有形式復制出的,也不是按照既定的程序或手法推演而來的;二是體現一定的創作高度及作者的個性自媒體發布內容中一些流水賬式的生活記錄或情感表達自然不符合獨創性的要求,但像微博中的一些微小說微電影微詩歌等,創意新穎表達獨特,則稱得上是著作權旨在保護的作品

在傳統媒體時代,判斷獨創性一定程度上由行業標准衡量有專業人士把關,門檻較高;而在自媒體時代,信息創造和分享的平民化低門檻高速傳播無疑使得獨創性這一標準的主觀性不確定性的缺點越發凸顯,這一法定標准在實踐中難免操作困難引起爭議不斷對此,有學者從媒體的本質出發從傳播學的角度審視提出了是否具有傳播價值的判定標准與傳統的獨創性標准相比,這一判定標準的優勢和合理之處在於三個方面:
一是符合自媒體發布內容被創造和分享的意義,自媒體為用戶提供平台和用戶使用自媒體創造和分享信息的意義就在於創造分享傳播對自己他人甚至社會有價值的信息,在自媒體背景下沒有傳播價值的信息不值得著作權的保護;
二是相對客觀容易確定,在自媒體平台上,可以通過技術大概掌握信息的傳播狀況,是否具有傳播價值成為一個相對量化的標准,客觀性強;
三是這一標准具有自我更新與時俱進的能力,信息是否具有傳播價值必然是與時代與社會文化的發展變化相關聯的,而且在自媒體時代,這樣的變化更是顯而易見

除了傳播價值的標准外,也有相對傳統的觀點認為是否構成作品應以知識價值為標准,即判斷其內容是否對人類文明有價值,但是這樣的標准過於主觀,難以量化;且在現代的網路環境下,多元的價值觀使得這一標准難以衡量

當然,是否具有傳播價值的標准可以作為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的有益補充,但絕不可能替代獨創性的標准獨創性的標准所指向的作者獨立完成,體現一定的創作高度及作者的個性的要求仍然是自媒體發布內容受到版權保護的前提

(二)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自動取得,但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問題涉及多方主體的利益,自媒體平台往往通過用戶協議中的格式條款對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作出限制由於目前對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保護尚無規范,一些有影響力的自媒體平台對這一問題的限制各不相同

2013年5月騰訊公司的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中的知識產權聲明部分被指是霸王條款,引起了媒體性質網站對知識產權界定的討論微信協議的知識產權聲明將用戶發布內容的版許可權制為:騰訊在本服務中提供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網頁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圖表等)的知識產權均歸騰訊所有,但騰訊用戶在使用本服務前對自己發布的內容已合法取得知識產權的除外這樣的條款被自媒體發布者質疑:我寫的微信,版權卻不屬於我?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騰訊公司協議中的知識產權聲明實質上並不構成對用戶版權的限制,但對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保護確實存在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的問題從世界范圍來看,自媒體平台一般將知識產權界定為用戶所有,同時用格式條款約定永久性授權例如新浪微博的用戶協議:對於用戶通過微博服務公開發布的任何內容,用戶同意新浪公司在全世界范圍內具有免費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銷的非獨家的和完全再許可的權利和許可,以使用復制修改改編出版翻譯據以創作衍生作品傳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內容(整體或部分),和將此等內容編入當前已知的或以後開發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體或技術中;豆瓣的用戶協議第10條第2項:用戶在豆瓣上傳或發布的內容,用戶應保證其為著作權人或已取得合法授權,並且該內容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用戶同意授予豆瓣所有上述內容在全球范圍內的免費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可再許可或轉讓的獨家使用權許可,據該許可豆瓣將有權以展示推廣及其他不為我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前述內容

這樣的條款極易引起爭議,但由於一方面自媒體發布者很少關注平台的電子協議內容,很少關注版權歸屬的約定;另一方面尙無法律規范,所以這樣的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如何認定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歸屬成為版權保護的一大困境,需要進一步規范

(三)如何認定抄襲發布轉發轉載等是否為侵權行為

版權制度旨在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但在著作權法中又存在合理使用默示許可法定許可等規定,構成對著作權人權利行使的限制,這些規定也往往被用作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抗辯理由對於自媒體發布內容的版權保護問題,實踐中最常出現糾紛的是抄襲發布轉發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三種行為,對於這些行為是否為侵權行為的認定有不同的結果和依據

1.抄襲發布行為構成侵權

抄襲發布行為指的是,將他人發布的內容幾乎不做修改直接以自己的名義發布在自己的自媒體平台上,未給原始作者署名,也沒有註明出處,也就是盜版貼對此行為的抗辯理由認為侵權人抄襲發布一般是出於喜歡,沒有盈利目的,可以適用合理使用的規定免責;或是抗辯說原始作者將內容公開於網路就是為了信息能夠共享,符合默示許可的規定但是是否侵犯著作權與是否有盈利目的無關,而且不論是合理使用還是默示許可都仍然需要做到為原始作者署名註明出處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或在網路上傳播他人作品,構成侵權抄襲發布是典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2.轉發行為不構成侵權

與抄襲發布不同,轉發行為專指轉發他人已發布的內容同時註明作者及出處的行為而且現在大多數的轉發行為都是按照自媒體運營商提供的轉發功能鍵進行的簡單的格式化的操作轉發行為不構成侵權,其依據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根據合理使用的規定為了平衡作者權利與社會公眾權益,著作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研究或欣賞而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或者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在引用時註明作者及出處,則不構成侵權二是根據默示許可的規定默示許可是指從著作權人的行為可以推定其對某人使用其作品不會反對,則不會構成侵權

對於轉發行為,從實踐當中分析,用戶轉發信息多是出於喜歡,所以想要分享和傳播,難說是用於個人學**研究或欣賞;對於介紹或評論,其對於轉發內容的介紹或評論須獨立可構成作品,這樣的高門檻導致用合理使用的規定來解釋轉發行為的合法性有些牽強用默示許可的規定來解釋則會更加合理:在大多數的自媒體平台中,轉發都是其基本功能之一,用戶申請注冊使用的行為即可推定為對轉發行為的默示許可

3.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行為構成侵權

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也經常出現著作權糾紛,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行為構成侵權這種行為是相互的,具體表現為:未經許可,將他人在自媒體上發布並享有著作權的內容轉載或使用在傳統出版物中;未經許可,將他人刊登於傳統刊物中的作品數字化並發布分享於自媒體平台中有人援引著作權法中法定許可的規定為這種轉載行為辯護,法定許可是指作品刊登後,除聲明不得轉載外,其他報刊雜志可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而不需徵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實踐中自媒體與傳統媒體之間未經許可的轉載行為多未支付報酬,況且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與傳統媒體意義上的刊登一視同仁也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自媒體發布內容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關鍵在於合理使用的界定傳統的版權制度中合理使用的界定分三步:首先原始作品是否已公開發表;其次是否構成適當引用;最後引用是否註明了作者及出處但是在自媒體領域這樣的方法並不能准確地界定自媒體發布內容構成合理使用或是著作權侵權例如自媒體發布者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明顯構成作品的內容,首先存在爭議的是其是否構成公開發表公開發表是指向不特定人群公開作品內容,而微信朋友圈的特點便在於點對點的溝通,朋友圈內的人一般是特定且數量有限的,是否因此可以斷言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內容並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公開發表?隨著平台的普及,朋友圈中動輒數千好友的微信大號普遍存在,如何判斷何種情況構成公開發表?

網路技術的發展異常迅速,各種自媒體平台的功能開發周期短速度快,固守傳統的制度觀念無法適應新發展帶來的挑戰對於自媒體發布內容構成合理使用還是侵權的認定,應當更偏向於對主觀過錯和客觀損害結果的判斷,而將是否構成公開發表這樣的因素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根據當時當事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㈤ 墨香銅臭的《天官賜福》版權賣出四千萬是種什麼水平

巔峰水平。隨著IP這一熱詞的出現,網文作品越來越受青睞,多數改為電視劇,少數改為漫畫或者用作其他用途,據說部分知名網文作家的起拍價已經達到500萬。這也就說明了物有所值,《天官賜福》能創造的價值也絕對比版權費4000萬更多,駕著現在互聯網的東風,一個知名大作的版權已經能衍生出無數的價值,或許這是一種炒作,但也從側面說明了,目前市場上是好作品稀少,絕好的作品更是罕見,而《天官賜福》便是這樣一個作品,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天官賜福》為什麼能夠將版權賣出四千萬的天價。

(天官賜福,圖片來源:網路圖片)

㈥ 日本神話中(有一位掌管音樂、 辯才和財富的福神叫什麼

弁才天(べんざいてん)弁才天(弁財天)
福神中拿著琴的女性。

㈦ 版權如何去登記

一、提交申請版權登記的作品:向國家版權局提交自己想要申請版權登記的作品。二回、進入版答權登記程序:由作者本人或代理人將相關的申請材料遞交到國家版權局,並且填寫版權登記申請表與版權登記保證書,如果通過審核後沒有異議的,版權局將會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並且頒發作品登記證書。三、提交申請版權登記的材料:(1)版權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和工作證的原件及復印件。(2)辦理作品自願進行版權登記的手續申請書。(3)版權登記作品說明:主要是簡述作品的內容與創作的過程。(說明書必須有作者的親筆簽名)(4)版權登記作品的原件及復印件。(5)版權登記的權利保證書。四、繳納版權登記的費用:如果審核通過後,版權局會下發繳費通知單,然後申請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繳納相應的版權登記費用。五、正式受理版權登記申請:所交的版權登記申請符合登記要求並且繳納過相應的申請費用後,版權局會正式受理。六、版權登記審查:在正式受理後,版權局將會進行一系列的標准審查,查看申請是否有問題或者是否是作者本人申請的。七、下發版權登記證:待審查通過後,大概在兩個月的時間內,版權局會下發《版權登記證》。

㈧ 關於日本的七福神之一的弁財天

弁財天也稱辯財天是福德自在神,七福神中的唯一女神,精通音樂、善於雄辯,其形象為頭飾八蓮冠,懷抱琵琶。

七福神

日本神話中主持人間福德的七位神。一般指大黑天、惠比須、毗沙門天、辯財天、福祿壽、壽老人、布袋和尚七神。此外有福祿壽和壽老人是同神異名之說,故把吉祥天也放入七福神之列。七福神據說起源於佛教的七難即滅、七福即生之觀念,自室町時代首先在京都開始流行,專門建有祭祀七福神的神社和寺廟。以後祭祀和參拜七福神的風習傳及日本各地,並帶上了許多地方色彩。大黑天是開運招福之神,能驅除惡神,保人平安,其形象為頭戴黑巾、肩背布袋、手持木槌、腳踏米袋。惠比須是商業之神,能保佑生計和生意興隆、如意,其形象為身著獵衣、右手握釣竿、左手抱大頭魚、滿面笑容。毗沙門天是無量智慧神,擁有取之不盡的才智,其形象為身披戎裝,一手捧寶塔、一手持寶棍。辯財天是福德自在神,七福神中的唯一女神,精通音樂、善於雄辯,其形象為頭飾八蓮冠,懷抱琵琶。福祿壽是幸福、厚祿、長壽之神,其形象為連鬢美須,手持拐杖,常與白鶴為伴。壽老人是長壽不老神,源於中國的道教,其形象為瘦臉長須,手持寶杖,常有鹿伴隨。布袋和尚是洪福吉祥之神,又稱彌勒菩薩,其形象為肚大、體胖,卧扶大布袋。日本人祭祀和參拜七福神的習俗仍然持續著,祭祀活動多在每年正月初進行。

㈨ 日本的弁財天是什麼

弁財天源自印度教的辯才天,也叫辯才天女、吉祥天女,名字是薩羅斯內瓦蒂(梵文:,Saraswati),印容度教創世者梵天的妻子。辯才天是梵天從自己身體里誕生出來的女神,後來成為他的妻子。也因為如此,某傳說中,梵天的第五個頭就是因為他娶了自己的女兒而被破壞神濕婆砍掉的。 「Saras」有水的意思,原本「Saraswati」就是「水源充沛」的意思,因此辯才天也是與「水」十分有緣的女神,甚至還被當成河神。 在印度神話中,辯才天是智慧、辯論、財富的女神,「喀毗耶普舍」中就將她視為韻律詩之守護神,掌管言語。 傳至日本的辯才天,被稱為「弁財天」,又稱「天女」,是七福神中唯一的女性,精通音樂、善於雄辯,其形象為頭飾八蓮冠,懷抱琵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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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著作權侵權案例分析

這個案例分析比較回詳細答http://www.148-law.com/patent/case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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