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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所有權糾紛案由

發布時間: 2021-02-25 19:04:19

㈠ 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屬於什麼案由

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的俺有就是「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

㈡ 案件在申請起訴時案由為:所有權糾紛。

一般以法院認定為準的,不要跟法官鬧矛盾,只有法官最明白案由規定,最高法有月刊上面有經典案例和判案指導。

你是不是發生了繼承或者離婚,需要分家析產?》

㈢ 離婚協議引起房屋權屬糾紛,如何確定案由及管轄法院

看原告的具體請求抄。如果襲原告要求履行協議,交付房產,或協助辦理過戶,可以確定為離婚後財產糾紛,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如果原告要求確認有關物權內容,因涉及到物權糾紛和專屬管轄,應考慮按物權糾紛立案,由房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㈣ 房產過戶糾紛案件屬於什麼案由

物權糾紛>物權保護糾紛>物權確認糾紛>所有權確認糾紛
如果單純是對方不配合過戶義務,而你已經全部履行合同義務,那就是所有權確認糾紛。
案由:所有權確認糾紛

㈤ 案件的案由如何確定

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是立案、審判實務中不可迴避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08]11號)於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同時廢止。該規定有利於當事人准確選擇訴由,有利於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有利於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審判實務中准確確定案件訴訟爭點和正確適用法律,有利於提高案件司法統計的准確性、科學性。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涵義
所謂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主要是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立案、審判實踐,將民事案件案由分為四級案由。一級案由10種,如人格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糾紛等;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30種,作為第二級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權、合同、勞動爭議、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等;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361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是實務中最常見、最廣泛使用的案由;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300多種案由,作為第四級案由。
二、如何正確確定民事案件案由
1、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的依據。一般地是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鑒於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系性質」加「糾紛」,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貨款、工程款)、侵權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民事案件案由在堅持以法律關系的性質來作為案由的確定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民訴法理論「訴」的分類里的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准進行確定,如「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系確認之訴,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或確認當事人民事權利的訴訟,目的在於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所爭議的出資權益。
2、確定民事案件案由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首先,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確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適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不得擅自編造案由,如自定「欠款糾紛」作為案由,這是准確的,也是不嚴謹的。如果出現應當規定為新的第三級或第四級案由,可以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篩選、補充相關的案由。
其次,一審法院在立案和審判過程中,應當根據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或依據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准,先從《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中選擇;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依次類推,則適用第三級案由;再沒有,則可以直接適用第二級案由,直至第一級案由。
再者,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屬於主從關系的,應當以主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糾紛案件,應以主法律關系即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來確定;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系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民事法律關系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此外,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的,則應當相應地變更案件的案由。
還有尚要注意的,對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法律關系,確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錯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予以糾正,重新確定案由。

㈥ 協議離婚房屋歸我,對方不協助辦理房屋過戶,起訴確認房屋所有權,應定什麼案由

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房子歸一方,但是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版字後,放棄房屋權產權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辦理過戶的屬於離婚後財產糾紛。對於協議離婚來講,雙方之間簽訂離婚協議是民事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如果合同的一方不配合對方辦理過戶手續,房屋過戶就比較麻煩,因為僅憑離婚證書和離婚協議書,尚不足以證明對方房產過戶的真實意思,房屋管理部門無法審查協議的真實性,因此,碰到這種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如果對方不配合,則是對離婚協議書的不履行,屬違約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如果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樣就可以辦理過戶了。

2、離婚時,到公證機關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為了防止出現離婚後,一方不配合的情況出現,可以在辦理離婚時,將離婚協議書公證,以證明協議書的真實性,這樣房管局就會對離婚協議書予以認可,將房產過戶。

㈦ 什麼是物權確認糾紛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為確認之訴。

物權確認包括所有權確認之訴、用益物權確認之訴、還有擔保物權之訴。

1、所有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2、用益物權權確認之訴是指就用益物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擔保物權的成立、內容、歸屬及效力順序等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7)確認所有權糾紛案由擴展閱讀: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有爭議的,應當由行政機關確認,而不是通過訴訟解決。

因此適用物權確認糾紛案由的,主要是由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確認之外的物權的確認糾紛,多數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糾紛,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動產所有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的確認糾紛。所以房屋所有權的確權可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解決。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作出規定。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可以知道,擔保物權其實是一種比較特別的權利,他是應運債權而生,如果沒有債權,就不會存在擔保物權,所以,擔保物權是一項從權利,具有從屬性與不可分性,針對他的糾紛的訴訟,就是擔保物權確認之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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