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軟體知識產權的認識
你如果想保護並且得到報酬就只能去申請專利咯。。。。。
但是現在軟體已經再被別人使用了。所以你不能對已使用者在現有的范圍內進行收費。
只能預防日後的他人使用或者現有使用者擴大使用范圍。
❷ 關於軟體的知識產權了解
軟體知識產權包括不同的內容。
1、通過軟體實現技術問題解決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專利法);
2、軟體的用戶界面可以美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
3、軟體代碼可以軟體著作權進行保護(著作權法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❸ 談談你對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的理解
人類社會已經踏入了21世紀。科學技術的發展使人類的活動范圍不斷擴展,計算機網路的進步與發展將人類社會推進了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時代,並創造了一個超時空的網路空間,其中,計算機軟體產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並迅速地滲透到人們的生活,產生巨大的沖擊力。可以說:我們生活在一個網路時代。
但互聯網提供給我們的並不只是一個新的平台,它還給人們提供了一個迥異於傳統市場經濟的追逐利益的場所和手段,而正是由於這種新的場所和手段,在增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同時,也打破了原有法律體系所建立起來的利益平衡。
自20世紀60年代軟體產業興起開始,計算機軟體被侵權的現象就逐漸凸顯,幾乎在同一時期,德國學者首先提出了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問題。至此,關於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問題的討論,一直爭論不修。目前,對計算機軟體進行保護,國際上比較流行的做法是將其納入版權法,有些國家除版權法外,還兼採用專利法、商業秘密法對其進行綜合保護,另外,還有一些國家採取專門立法的方式進行保護。在理論上,還有學者認為應單獨採用專利法進行保護。⑴本文試從法律、技術角度出發,結合目前我國和國際上的相關規定,介紹並評析當前幾種主要的軟體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並進一步闡釋計算機軟體的保護機制,以求完善我國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適應國際計算機軟體知識產權保護趨勢。
❹ 軟體企業 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長期下去,我公司的生存和發展都要受到影響。請問,我公司如何才能保護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答:從目前我國軟體企業的情況看,因軟體的權利歸屬不清、人才外流、管理不善而導致軟體知識產權泄密和流失的問題比較嚴重,軟體的研發及經營活動中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我認為,企業保護知識產權可以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企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資料,並設置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參與到軟體立項、開發、銷售及售後服務的每一環節,不要等遇到法律糾紛才讓法務人員參與問題的解決。管理中要特別注意: (1)明確軟體知識產權歸屬問題,是歸企業還是製作、設計、開發人員所有; (2)提前做好軟體技術秘密的認定、保密措施; (3)企業的軟體科技或者產品構成專利法律要件的,應當盡早辦理申請專利權登記事宜; (4)軟體產品進入市場之前,已經冠以商品專用標志或者服務標志的,要盡快完成商標或者服務標志的登記注冊,保護軟體產品的商標專用權; (5)軟體產品進入市場之前先行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以防被人搶先登記,造成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二、重點建立以下各項合同規范: (1)勞動關系合同。軟體企業要與企業職工、外聘人員之間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並應就企業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保密事宜進行約定,以預防企業技術人員流動時造成的技術流失和技術泄密等問題。 (2)軟體開發合同。軟體企業與外單位合作開發、委託外單位開發軟體時,應建立軟體權利歸屬關系等事宜的協議,可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軟體開發合同,約定軟體開發各方面尚未開發的軟體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以及軟體技術成果開發完成後的權利歸屬關系和經濟利益關系等。如果軟體開發方在合作中發現了合同的缺陷,應及早對合同進行補充、完善。 (3)軟體許可使用(或者轉讓)合同。軟體企業在經營本企業的軟體產品時,應當建立許可證(或是轉讓合同)制度,用軟體許可合同(授權書)或者轉讓合同的方式,來明確規定軟體使用權的許可(轉讓)方式、條件、范圍、時間等事宜,避免因合同條款的約定不清楚、不明確而導致合同雙方發生扯皮等不愉快的事情,或者因合同條款無法界定而引發軟體侵權糾紛。 總之,在保護軟體知識產權方面,軟體企業既要進行有效管理,充分利用我國現有的法律手段,在市場競爭中取得主動;同時,也應自覺依法辦事,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合法使用他人軟體。
❺ 軟體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回答正確追加高分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在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軟體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你可以到當地版權局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
❻ 談談你對知識產權問題和軟體保護有什麼看法
識產權或稱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系指對所擁有的知識資本(Intellectual Capital)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一定時間期內有效。智力創造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和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組織或個人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概述
知識產權事實上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產權,它更像是一種壟斷權——在一段時間內對於智慧活動成果的壟斷。理論上,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夠確保智慧活動創造者的利益受到保護,並鼓勵更多智慧活動的產生,從而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推進作用,其他公眾也能從知識產權保護中受益。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利益可以通過對使用者收取費用,或在一段時間內禁止他人抄襲、競爭來獲得保護。
通過授予這種壟斷權利,智慧活動的創造者能夠獲得對其勞動成果的補償。例如一個廠商可能為了開發一種新產品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與資金,如果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則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在產品推出後,其他廠商可以立即抄襲其成果,而所付出的成本幾乎是零,從而也因此能夠以更低價格出售相同產品,損害原創作者的利益。這種例子現在常見於制葯業:許多發達國家的葯廠抱怨,他們在花費多年心血與大量資金投入後開發出來的葯物,最終卻可能被第三世界國家的葯廠仿造,使這些原創葯廠的利益受損。
知識產權的存在能夠保護創造者利益:在規定的時間內,原創者將獲得相對壟斷權(反專利(Antipatent)法理對濫用知識產權有制約作用),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參與相同產品的製造。原創者可以對使用者收費。而從長期來講,公眾也將受惠:雖然在短期內他們無法享用更加便宜的產品,但是這樣卻能激勵對原創性創新的更多投入,導致未來更多、更好、更便宜的產品的誕生。而知識產權中的相對壟斷也被認為是良性的:智慧活動的創造者若將產品價格定得太高,只可能刺激其他廠商開發類似但是更便宜的產品,最終受害的是創造者自己,而消費者則永遠是受益者。
不過近年來,很多人開始相信,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過度擴張,知識產權這個概念創立之初的宗旨已經改變:知識產權的目的已經從保護公眾利益變為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在憂心知識產權已經觸犯公眾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軟體運動的發起者理查德·斯托曼。
知識產權分為兩類:
工業產權,它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原產地地理標志等。專利保護期一般20年,工業設計保護至少10年,而商標則可無限期保護;
著作權,它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築設計。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著作權持續到作者逝世後至少50年。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企業可以認定任何信息為「商業秘密」,禁止能夠接觸這些機密的人將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過合約的形式來達到這種目的。只要接觸到這些秘密的人在獲取這些機密前簽署合約或同意保密,他們就必須守約。商業秘密的好處是沒有時限,而且任何東西都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就屬商業秘密,100多年來外界都無法獲知可口可樂的全部成分。
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特點:
專有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除非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否則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
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一般立法保護知識產權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保護創造者對其創造的道義和經濟權利及公眾利用這些創造的權利;
促進創造性及其結果的傳播與應用,鼓勵公平交易,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推動以外國直接投資、合資經營和授予許可證的形式轉讓技術。
這些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可以被轉讓、出售、出租,在一些國家甚至還能與普通資產一樣被抵押。但是知識產權一般有一定的限制,如期限的限制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如合理使用等)。
知識產權保護的是權利,而不是產品。一個專利權可以被出售或轉讓,但是該專利權的產品並不受知識產權影響。因此有些人認為「知識壟斷」(Intellectual Monopoly)是一個更合適的詞。事實上知識產權就是經政府授權對某些技術、設計或知識進行壟斷。
歷史
知識產權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這種特權,或由君主個人授予、或由封建國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
知識產權戰略
主條目:知識產權戰略
知識產權戰略是一些國家的一項長期發展戰略。他對提升國家競爭力有很大的作用。
1979年,美國政府提出「要採取獨自的政策提高國家的競爭力,振奮企業精神」,並第一次將知識產權戰略提升到國家戰略的層面。從此,知識產權戰略成為美國企業與政府的統一戰略。美國在知識產權的法律上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和擴充。1980年通過《拜杜法案》,1986年又通過《聯邦技術轉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術轉讓商業化法》。1999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2000年10月眾參兩院又通過了《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進一步簡化歸屬聯邦政府的科技成果運用程序。此外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於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與此同時,美國同時非常注重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如美國CHI研究公司的「專利記分牌」系統,運用文獻計量分析方法,對科學論文和專利指標進行研究,現在已經被許多國家使用。
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現在甚至已經被提高到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同時,知識產權對科技進步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是為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體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與流通,促進計算機應用事業的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製定的.
包含以下內容: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計算機軟體的登記管理
法律責任
❼ 軟體企業要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一、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產權,是企業的重要財富,保護軟體知識產權應當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基本內容
1.建立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一個軟體企業,往往會面臨軟體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軟體人才的管理、軟體技術的保密以及軟體成果的有效利用等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可能僅僅依靠企業的某些領導的行政干預,依靠企業自身的管理制度才是解決問題是一種有效的途徑。從目前我國軟體企業的情況看,因軟體的權利歸屬不清、人才外流、管理不善面導致軟體知識產權泄密和流失的問題比較嚴重,軟體的研發及經營活動中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國外的實踐證明,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企業生存與發展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僅應當形成激勵機制,還應當建立明確的約束機制,並將可能發生的問題防患於未然。通過制度管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企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資料,掌握主動權,以確保企業在技術發展處於不敗的地位。
2.設置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考察外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機構時,不難發現許多企業特別設置了知識產權部門,參與到軟體立項、開發、銷售及售後服務的每一環節,並為對外事務提供法律保障;企業不由一名主要負責人專門負責企業知識產權的事務,以杜絕在管理中出現的缺陷或者將缺陷降到最低的限度。相反,我國有的企業往往是遇到法律糾紛人員參與問題的解決。由於專業知識上的差距以及時間上的限制,問題涉及范圍大、問題的積累較多,增加了解決問題的復雜性,進而給企業帶來麻煩。
二、軟體企業應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並充分了解法律適用
不可否認,計算機技術和軟體技術的發展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是傳統產業從未遇到過的,並向現行法律體系提出了挑戰。目前國際社會已形成以《著作權法》保護為主,《著作權法》(包括《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實施交叉和重疊保護(如:源程序及設計文檔作為軟體的表現形式用著作權法保護,同時作為技術秘密又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為輔的趨勢。由於軟體具有技術含量高的特點,使得對軟體法律保護成為一種綜合性的保護,對於我國企業來說,切忌對僅依靠某項法律或法規解決軟體的所有知識產權問題抱有幻想。根據多年來我對計算機軟體法律保護問題的研究,在保護企業軟體成果知識產權方面提出以下幾點簡單、實用的途徑供大家參考:
1.首先應當明確軟體知識產權歸屬問題,是歸企業還是製作、設計、開發人員所有;
2.軟體技術秘密的認定、保密措施問題。企業對自己的軟體產品或成果中的技術秘密,就當主動採取保密措施,否則無法認定為技術秘密,一旦發生企業「技術秘密」被泄露的情況,很難依法追究泄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3.專利的保護問題。企業的軟體科技或者產品構成專利法律要件的,應當盡早辦理申請專利權登記事宜,千萬不要因企業自身的延誤,造成企業軟體成果?quot;新穎性「的喪失,而失去申請專利的時機;
4.軟體產品進入市場之前的商標權和商業信息的保護問題。企業的軟體產品已經冠以商品專用標識或者服務標識,要盡快完成商標或者服務標識的登記注冊,保護軟體產品的商標專用權;
5.最重要的一點是企業的軟體產品進入市場之前就進行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要防範被人搶先登記,給自己權益保護帶來麻煩。在申請軟體著作登記時特別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靈活運用三種交存鑒別材料的手段;二是將企業?quot;自有信息(僅自己掌握的信息)「加入到鑒別材料中;三是在軟體鑒別材料中加入版權標識,即:Copyright,首次發表日期,權利人,如」(c),1994.9,王三「,以起到公示的作用;四是切莫等到軟體達到某種技術水平後再進行登記,軟體著作權登記只要求軟體的獨創性,並不以軟體的技術水平作為著作權是否有效的條件。
三、軟體企業應當學會按照經濟合同規范調整各種關系
軟體企業需要按照經濟合同規范各種經濟活動,明確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建立企業內部以及企業與外部的各種經濟約束機制屬當務之急。從目前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來看,軟體企業應重點建立以下各項合同規范:
1.勞動關系合同。軟體企業與企業職工、外聘人員之間應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以及應就企業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保密事宜進行約定,建立勞動利益關系合同以及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協議。一些目前不宜馬上實行勞動合同的單位,也通過建立或者健全本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的方式進行過渡,以鼓勵企業員工的創造性勞動,明確企業開發過程中產生的軟體技術成果歸屬關系,以預防企業技術人員流動時造成的技術流失和技術泄密等軟體企業非常「苦惱」的問題。
2.軟體開發合同。軟體企業與外單位合作開發、委託外單位開發軟體時,應建立軟體權利歸屬關系等事宜的協議,可按照有關規定簽訂軟體開發合同,約定軟體開發各方面尚未開發的軟體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以及軟體技術成果開發完成後的權利歸屬關系和經濟利益關系等。如果軟體開發方在合作中發現了合同的缺陷,應及早對合同進行補充。
3.軟體許可使用(或者轉讓)合同。軟體企業在經營本企業的軟體產品時,應當建立「許可證」(或是轉讓合同)制度,用軟體許可合同(授權書)或者轉讓合同的方式,來明確規定軟體使用權的許可(轉讓)方式、條件、范圍、時間等事宜,避免因合同條款的約定不清楚、不明確而導致當事人之間發?quot;扯皮「等不愉快的事情,或者因合同條款無法界定而引發的軟體侵權糾紛。
四、軟體企業應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積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軟體企業都知道,正版的軟體既可以保證有效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又能避免計算機病毒的侵擾。將他人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復制(拷貝)並向他人提供是一種商業性的使用行為。即便從事這種活動的人並沒有獲得經濟收益,但在客觀上影響了正版軟體的銷售量,軟體權利人無法得到應有的報酬和必要的經濟利益,也構成了侵犯軟體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在知識產權糾紛訴訟問題上,有的軟體企業往往採取「兩個極端」的態度。一是在軟體侵權糾紛事發前,不聽勸告,不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任意使用他人的軟體;二是一旦他人提起侵權訴訟後,又不知所措,要麼將對方指控內容全部承受下來,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一概承擔下來,可謂「不戰而退」。這兩種態度明顯是不正確的。正確的態度當是,一旦發生糾紛訴訟,應當正視現實,認真對待。一方面弄清對方是否有權提起訴訟,切勿打了多月的官司,才發現對方根本無權訴訟他人侵犯軟體版權;另一方面,檢查自己的行為是否真正構成侵權,自己是否就當成為被告,應當依法承擔何種責任。
總之,在保護軟體知識產權方面,軟體企業要充分利用我國現有的法律手段,在市場競爭中取得主動;同時,軟體企業應當自覺依法辦事,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合法使用他人的軟體。
❽ 軟體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具體的應該是:計算機軟體登記。
軟體稍微改動一些,就可以申請一個計算機軟體登記,他是技術人員,這點很容易做到,在他離職前還是簽訂一個協議比較穩妥。
❾ 軟體的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軟體版權登記
❿ 軟體的知識產權問題
1.源代碼可受知識產權保護
2.沒有公布的年限
3.軟體可受多種知識產權的保護版,最主要的是著作權和商業秘權密。對於一些源代碼不易給其他人獲取的軟體,因為其容易保密,大多採取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只要能保持代碼的秘密性,保護是無限期的,知道代碼能給合法的破解為止(如方向工程);對於一些源代碼容易獲取得軟體,一般採取著作權保護方式,有一定的年限,一般為作者發表後60年,之後可以免費使用(但我覺得到若干年後那些軟體早就過時了吧)。
因為我對軟體知識有限,不知微軟得源代碼容不容易破解,微軟公司有沒採取保密措施,反正根據上述兩種情況判斷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