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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法起源

發布時間: 2021-02-25 15:49:29

『壹』 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於無形財產權。

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於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權。這種權利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這自然也就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享有人身權。但這個問題在世界各國的版權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

大多數保護作者人身權的國家,在版權法中規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權。因為人身權是作者人格的一種反映,而承認法人有意志則是近些年的事情。

(1)版權法起源擴展閱讀:

國內最早由來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始於中國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清政府解釋為:「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於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於出版物創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

此後中國著作權法律都沿用這個稱呼。如今華人社會通常還是使用版權一詞,不過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對於著作相關權利的正式稱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貳』 版權最先在哪個國家出現

「版權」在英語中叫做right,字面意思就是「復制的權力」( + right)。在歷史上,「版權」最早確實就是指復制權。

在印刷術出現之前,並不存在「版權」這個概念。中世紀的時候,書都是抄寫而成的,所以幾乎不存在盜版動機,因為盜版的成本同生產原書差不多。另一方面,那個時候作者寫書也是沒有報酬的。

十五世紀中期,印刷術發明,從此出現了盜版現象。為了保護印刷商的利益,使得某些政府希望流通的書籍不至於沒人印刷,義大利的一些王國最早規定了印刷特許權制度。王室將某些書的印刷特許權授予某些出版商,在某個期限內(一般不超過14年),他人不得印刷該書。

這說明了三點:

(1) 版權本質上就是復制權;

(2)版權制度的起源是為了保護印刷商的利益;

(3)最早的版權保護期僅為14年。

十六世紀,印刷術傳到了英國,於是英國也出現了類似由王室授予的「印刷壟斷」制度(monopolies)。

1662年,英國通過了《授權法》(the Licensing Act),規定印刷書籍必需有許可證,同時必須將一部印刷好的副本存放在倫敦出版業公會(the Stationers Company)。這部法律實際上只是將早已存在的做法,明文規定而已。

1710年,英國通過《安妮法》(Statute of Anne),將版權的保護范圍從印刷商擴展到了作者,禁止印刷商不經作者同意擅自印刷和出版書籍。同時,該法規定版權的有效保護期為28年,此後該書就進入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

一般認為,《安妮法》是歷史上第一部版權法,它有三個特點:

(1)早先的「印刷特許權」制度只是將版權授予印刷商,因此版權成了印刷行會成員的私有權利,而《安妮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擁有版權,因此使得版權成了一種公有權利。

(2)《安妮法》規定版權源於作者,印刷商只有得到作者讓渡的權利才能獲得版權。

(3)《安妮法》明確規定了版權的期限。在該法頒布時,已經出版的書籍擁有版權年限為21年;那些尚未出版的書籍,版權保護年限為首次出版後的14年,但是作者可以申請繼續延長14年。但是印刷商爭辯,版權在首次出版時已經由作者讓渡給了印刷商,因此印刷商也可以申請延長版權。

『叄』 著作權的內容是什麼

上述的版權版法及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現代社會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法律制度。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三百多年前源於西方,促進知識的積累與已交流,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個人為社會進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著作權保護不僅僅能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版權產業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著作權法》是一種無形的權利,同時是用有形物體現的,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著作權也是人權,又是一種財產。侵犯他人著作權如同偷盜他人錢財。盜版就是盜竊。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的發展。

『肆』 我國著作權制度一般被認為起源於哪裡

您好,受《中美來高能物理協定自》、《中美貿易關系協定》影響,1979年4月,一份關於起草版權法並逐步加入國際版權公約的報告呈遞到當時主管國家宣傳工作的領導面前。領導批復:「同意報告。請你們趕快動手,組織班子,草擬版權法。」
著作權」和「版權」對我國都是外來詞,這兩個詞都是來自日本。版權是日本教育家福澤喻吉根據英文right譯出(1869)。為參加《伯爾尼條約》,版權法正式更名為著作權法。著作權是當時主持法律修改工作的法學博士水野練太郎根據「作者權體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伍』 為什麼中國擁有四大發明而知識產權法卻沒有最早在中國形成

我就舉我抄比較熟悉的著作權襲法(屬於知識產權法范疇),中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律是晚清的大清印刷物專律,而且是在新政時期,屬於引進品。

為什麼中國古代沒有知識產權法,也沒有形成體系,是因為中國在封建時期的法律主要是刑民合一的,而且在民事方面主要是集中在倫理方面的。

而且在關於出版方面的主要是限制性的,比如「文字獄」對中國的著作權體系的形成就構成了很大的阻礙。

而且中國古代社會是重農輕工的,而主要知識分子階層集中在了傳統的儒學等學科方面,這些都是中國古代沒有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因素。

在國外知識產權法律也是在19世紀才發展成熟的。

『陸』 知識產權的由來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

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6)版權法起源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權益

1、人身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2、財產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柒』 外國的知識產權法是什麼時候成立的

國際知識產權法成立時間:

如果要追溯到起源的話應該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約的保護范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體系是—個動態的發展過程。在國際層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始於19世紀後期,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知識產權的商業重要性及其對全球經濟的作用日益彰顯,知識產權的保護標准也不斷提升。20世紀以來,知識產權的發展體現為不斷的權利擴張,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高標准化。這表現為: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不斷擴大,例如將版權和專利保護擴大適用於計算機程序,將專利保護擴大適用於一切技術領域包括生命形式、細胞鏈和DNA序列,對葯品給予產品專利保護等;

(二)不斷創設新的權利,20世紀所創設的知識產權新權利包括網路傳輸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資料庫的特別保護等,而且對一系列新的客體如民間文學、傳統知識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識產權,國際社會正在進行熱烈地討論;

(三)減少和限制對知識產權權利的限制和例外規定,例如對合理使用、強制許可措施施加嚴格的適用條件、縮小法定許可的范圍等等。

『捌』 版權的起源

中國。至於版權的起源,東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無一例外地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早先,正如對印刷術的發明的認識一樣,大多數西方的知識產權學者認為,15世紀德國人約翰內斯·古登堡(Johannes Gutenberg)在歐洲對活字印刷術的應用是版權保護的開始;直到20世紀中後期,西方版權法相關的著述中,才漸漸對於版權起源於歐洲發生了疑問。198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們在該組織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人把版權的起因與15世紀歐洲印刷術的發明聯系在一起。但是,印刷術在更早的很多世紀之前就已在中國和朝鮮存在,只不過歐洲人還不知道而已。」綜觀版權的歷史,更多地體現在物質性產品的特權與私權上,並非簡單起於一種民事權利,更不是起源於財產權,而是更多是一種「行政特權」,而類似於15世紀威尼斯、法國、英國頒布的禁止他人隨便翻印的特許令,在中國的宋代就已出現。晚清的版本、目錄學家葉德輝在他的代表作《書林清話》中就有明確的記載:「書籍翻板,宋以來即有禁例。吾藏五松閣仿宋程舍人宅刻本王偁《東都事略》一百三十卷,目錄後有長方牌記雲:『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書中還記錄了一項宋代國子監禁止翻板的「公據」。宋國子監屬禮部,招收七品以上官員子弟為學生,系宋朝最高學府。國子監還設書庫,刻印經史書籍,供朝廷索取、賜予以及本監出售之用。南宋在監內專設「印文字所」。國子監所印書籍稱「監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國之冠。所以,國子監有官辦出版社的職能。在古代出版史上,無論官刻、坊刻、私刻,均有牌記表明刻書、藏版之所外,有的還有禁止原刻印出版者之外的其他人翻板的內容。類似的禁例,已經或多或少反映出版權保護中對經濟權利為以保護的因素,雖我國古代並沒有對版權形成制度化的保護機制,但這種低層次的非法律制度規范性的權利狀卻是客觀存在的。

『玖』 版權,出版權和著作權各是什麼意思,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 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出版權是文字作品及一部分美術作品享有的主要權利,也是戲劇、音樂等作品享有的權利之一。嚴格地講,出版是復制的一種方式,包括在復制權中。但是,出版在各種復制方式中占最重要的地位。
構成版權意義上的出版,必須有兩個條件:第一,必須是經作者同意之後,以製作復製品形式公開其作品;第二,有關作品必須被復制夠一定數量,能「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才成其為出版。
一、著作權法稱呼的理由:
1、民法通則和繼承法均用著作權,稱著作權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固定用法。
2、我國歷史上在正式場合均稱著作權,如清王朝、北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的著作權法。
3、從版權一詞原僅指對作品出版印刷的專有權這一起源情況來看,使用版權容易產生誤解。版權一詞,人們往往理解為出版者的權利,是「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意義上的版權,這與本法保護的對象主要是創作者大相徑庭。
4、從法律體繫上看,我國的法律更多地接受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稱作者權,轉譯為著作權。
二、本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其主要理由是:
1、無論稱著作權還是稱版權,其規定的內容大體上是一致的。從世界各國的立法體例來看,稱著作權法的國家,其保護的客體不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還包括鄰接權的內容。稱版權法的國家,保護的內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權利,而是作者的權利,其保護的客體和稱著作權法的國家基本一致。
2、在國際法領域,著作權一詞和版權一詞是通用的,可以互換。
3、從我國的使用上看,著作權一詞和版權一詞也是通用的,其含義一致。
既然著作權即版權,本法的名稱可以叫著作權法,也可以叫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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