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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

發布時間: 2021-02-25 14:30:39

A. 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哪幾種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復權出讓可以採製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採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於國家所規定的最低價。
1、招標方式。招標出讓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拍賣方式。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最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協議出讓。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所有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於公平競爭。適用於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B. 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哪幾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A.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B.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C.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竟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年限: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2)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9條後段的規定,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由於國家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符合合同法理。

付給余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

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補償費的標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損失情況而定。一般來說,要補償的費用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其他土地

即出讓方與使用方協商,將另一快地的使用權與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權進行交換。交換時,雙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和換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進行結算。土地使用者通過交換得到土地使用權,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

C.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採取哪三種方式

我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採取三種方式,分別是哪三種呢?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法規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投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託的拍賣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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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什麼是土地出讓土地出讓有哪幾種形式

1、我國的土地是國有的,所以土地出讓是指國有土地出讓,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3種形式包括:協議、招標、拍賣。

(4)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擴展閱讀:

一、掛牌出讓土地程序

1、掛牌土地使用權,應當發布掛牌公告。掛牌公告應在掛牌起始日前20日發布。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並在掛牌起始日不少於3日前告知當事人。

2、掛牌交易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至掛牌交易截止日前,競買人向掛牌人提出書面報價競價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並提交下列材料: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影印件、資信證明、委託競買,應當提供法人授權委託書、掛牌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3、掛牌人收到競買申請書後3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掛牌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掛牌人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報價競價意向人。

4、發出掛牌文件後,掛牌人不得隨意變更其內容,並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報價競價人應當對報價競價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5、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在掛牌公告確定的掛牌起始日,掛牌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點、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土地有形市場掛牌公布;

(2)、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定報價單報價;

(3)、掛牌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4)、掛牌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5)、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①、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效;

②、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③、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6)、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在土地市場舉行掛牌宗地的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7)、掛牌期限截止時,向掛牌人申請領取了統一製作的競價標志牌,即確認擁有繼續報價資格。

(8)、掛牌現場競價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競價主持人、記錄員就位;

②、主持人簡介地塊掛牌交易期內掛牌價格的更新情況,宣布掛牌截止時的報價為起叫價及每一次應價遞增的數額。在競價過程中,主持人有權根據競價應價情況調整每一次應價數額。

③、競價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競買人以舉牌方式應價。競買人應價時,手舉的競價標志牌應高出頭部。在新開價之前,競買人不得撤回已競價的應價。

④、起叫價不等於該幅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底價,競價者最後應價低於底價時主持人有權終止競價,收回該幅土地使用權。

⑤、競買人最後一次舉牌應價時,經主持人宣布最後應價數目「第一次」、「第二次」而沒有人再舉牌應價,主持人一槌敲下,該幅土地使用權由最後應價者取得。

⑥、掛牌人與競得人簽署《掛牌成交確認書》。

6、《掛牌成效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掛牌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2)、掛牌標的;

(3)、掛牌成效時間、地點及價款;

(4)、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5)、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6)、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國有土地出讓

E.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招標; (二)拍賣; (四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容規定的其他方式。用於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進行,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特殊情形除外。

F. 土地出讓有幾種方式

國有土復地的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劃制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和國有土地授權經營等五種方式。

但對於經營性地產開發如房地產、工業地產行業來說,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主要為土地出讓土地出讓包括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及協議出讓」這4種方式

簡單來說,非經營性土地的使用權大多以協議的方式取得(例建學校),經營性土地的使用權大多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

一、招標、拍賣、掛牌三種出讓方式的適用范圍與區別如圖:

二、協議的適用情況如下:

1.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協議出讓;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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