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的淵源
1. 知識產權法的立法起源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因創造、使用智力成果而產生的,以及在確認、保護與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之總稱。
2. 知識產權法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
知識產權法即有國內法、也有國際法!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一、產生淵源:
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現已建立起符合國際先進標準的法律體系。知識產權法的淵源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國內立法淵源和國際公約兩部分。
國內立法淵源: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國際條約:
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二、法律特徵: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3. 知識產權法包括哪些內容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智力成果歸屬、利用和保護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知識內產權容法屬於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都適用於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法的淵源
知識產權法的淵源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各種表現形式。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的淵源可分為國內法律規范和國際公約兩個部分。
一、
內法律規范由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等組成
主要包括《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細則》《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二、
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是我國知識產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最重要的是《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巴黎公約》以保護專利、商標等權利為主要內容;《伯爾尼公約》以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為主。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的淵源
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現已建立起符合國際先進標準的法律體系。知識產權法的淵源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國內立法淵源和國際公約兩部分。
為何立法
⒈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⒉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⒊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⒋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⒌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國際條約
中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中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5. 知識產權的由來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
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5)知識產權法的淵源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權益
1、人身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2、財產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6. 我國擁有四大發明,知識產權法為什麼沒有在中國最早形成
這個有很多的說法吧。
有的認為:中國古代傳統是不注重工商業的發展的。新技術版的革新通常被冠之以「奇權技淫巧」的名聲,工匠即使有什麼新的創新,也會自己牢牢的看緊,防止被人學習。生產效率低下,也使得擴大生產變得困難。
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是需要社會普遍形成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的觀念。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西方先行產生了工業革命,因社會發展的需要,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制度,首先發展起來。
7. 對於知識產權法的理解
知識產權法無論在中國還是在世界上都是比較年輕的法律,它的誕生源於社會的進步和保護私權的需求,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
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增長,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斷嚴密,相對於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而言,中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還存在著許多疏漏,其專業性不自覺地把一些權利人拒之門外,要完善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必須先從普法工程開始,降低法律門檻,和世界大流緊密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