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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購買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2-25 13:15:19

A. 非法買賣土地怎麼判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1)非法購買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案例:

近日,江西南城縣紀委對該縣建昌鎮非法買賣土地的鄉鎮幹部邱某、敖某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近期以來,有群眾反映「南城縣建昌鎮政府幹部邱某、敖某非法買賣土地」等問題,該縣紀委隨即成立調查組進行核實。經查,2007年下半年,邱某夥同建昌鎮村民羅某、曾某三人在建昌鎮秋水園村廟嶺小組沿昌廈公路邊非法購地640平方米,邱某個人出資5萬元。

2013年7月4日,邱某、羅某、曾某三人又將該宗土地非法轉賣給敖某,得賣地款78萬元,邱某個人分得賣地款26萬元人民幣。

該縣紀委表示,私自買賣、轉讓土地本身就是非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幹部如果參與轉讓土地獲利,更是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必須以「零容忍」的態度進行懲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江西南城2鄉鎮幹部非法買賣土地被黨內警告

B. 非法購買土地使用權自己使用土地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非法購買土地已經觸犯法律了,談不上使用了呵呵。

C. 非法買賣土地罪,雙方都涉罪嗎,還是只懲罰賣地的

只懲罰賣地的

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法律法規: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D. 非法倒買倒賣國有土地使用權

《刑法》228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於三內年以下有期徒刑容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金;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金。

E. 怎樣才算非法買賣土地

您好,非法買賣土地是指其行為不僅包括買賣土地所有權,還包括買賣土地使用權,即土地使用權人未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土地權利完全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向其支付價款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國務院1994年頒發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給基本農田下的定義是:「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預測,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所以說,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但並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用白話說,他是耕地,但高於耕地。
而且<土地法>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所以說,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等。基本農田只要不用於耕種都是違法的

F. 關於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問題。

1、土地的使用權屬於國土資源局管理,縣里、鄉里都有國土辦公室,土專地的使用權是他們負責;屬
2、上一屆村書記買賣土地,收取錢之後沒有按照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定罪嗎?
3、不是盈利,你們收錢292萬元幹嘛!
4、所以新一任村委也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G. 關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中的違法所得的認定

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賣給他人,或者為了出賣而向他人收買、租借內土地使用權容等,有的是明碼標價予以出賣;有的則是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的買賣,如明裡購買他人的廠房,暗裡則是購買廠房所佔地的土地使用權;借買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權之實等。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司法實踐中一幫將土地上附著物及建築違法收益所得列為其非法所得。

H. 違法買賣土地應該判什麼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228條),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其中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國家嚴禁以任何形式轉讓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對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顯然是對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嚴重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l、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是指以《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過)、《國務院關於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城鎮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2、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認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埋過戶登記。上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所謂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賣給他人,或者為了出賣而向他人收買、租借土地使用權等,有的是明碼標價予以出賣;有的則是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的買賣,如明裡購買他人的廠房,暗裡則是購買廠房所佔地的土地使用權;借買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權之實等。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陞官等等。 三、處罰 犯本條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四、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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