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知識產權協議2
1、《伯爾尼公約》
2、侵犯權利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都屬於侵權,沒有具體的認定標准,因為侵權的情形太復雜和多樣化,只要侵犯到著作權人的權利都屬於侵權(有點同義反復,只能說具體問題具體對待,而且許多時候可能需要裁決者最後認定)
3、可以到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著作權登記。
4、如果有可能申請外觀專利當然最好,但據我所知服裝類的專利在中國好像只有薄濤成功申請過一件,因為專利對創造性的要求很高。
5、發布會上的展示屬於發表的一種,著作權從完成時就受到法律保護,展會上展示後當然也是可以得到保護的。
如有沒說清楚的地方請我電話聯系。
B. 中國與哪些國家簽訂服裝知識產權協議
推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名單(65+國家)一、中國,包括東亞的蒙古國,東盟12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緬甸、泰國、寮國、柬埔寨、越南、汶萊和菲律賓二、西亞18國:伊朗、伊拉克、土耳其、敘利亞、約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烏地阿拉伯、葉門、阿曼、阿聯酋、卡達、科威特、巴林、希臘、塞普勒斯和埃及的西奈半島三、南亞8國: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阿富汗、斯里蘭卡、馬爾地夫、尼泊爾和不丹四、中亞5國:哈薩克、烏茲別克、土庫曼、塔吉克和吉爾吉斯斯坦五、獨聯體7國: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喬治亞、亞塞拜然、亞美尼亞和摩爾多瓦六、中東歐16國:波蘭、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波黑、黑山、塞爾維亞、阿爾巴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和馬其頓1.北線A:北美洲(美國,加拿大)——北太平洋——日本、韓國——東海(日本海)——海參崴(扎魯比諾港,斯拉夫揚卡等)——琿春——延吉——吉林——長春——蒙古國——俄羅斯——歐洲(北歐,中歐,東歐,西歐,南歐)2.北線B:北京——俄羅斯——德國——北歐3.中線:北京——鄭州----西安——烏魯木齊——阿富汗——哈薩克——匈牙利——巴黎4.南線:泉州——福州——廣州——海口——北海——河內——吉隆坡——雅加達——科倫坡——加爾各答——內羅畢——雅典——威尼斯5.中心線:連雲港——鄭州——西安——蘭州——新疆——中亞——歐洲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中國沿海港口過南海--印度洋--歐洲;上海、大連、重慶、成都、寧波、舟山、武漢、長沙、南昌、合肥、深圳、湛江、汕頭、青島、煙台、廈門、三亞等港口城市建設。
1.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信息;2.授權事項;3.授權時間;4.授權費用交付;回5.權利保障條款;6.你方權利義答務;7.對方權利義務;7.違約責任;8.其他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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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服裝類有知識產權保護嗎
成品服裝可以申請外觀專利保護,保護范圍是剪裁和顏色的結合。如果有設計師的話,可以保護涉及原告的版權。
E. 銷售合同中關於知識產權協議怎麼寫
知識產權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在實際的交易過程當中需要注意包含以下部分: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合同主體如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地址應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2.專利的名稱和內容,應按專利證書所記載的專利名稱來表述,同時用簡潔的專業術語描述專利的內容、實質特徵和所屬專業技術領域。
3.實施許可的范圍,應明確實施專利的期限、地區和方式,以及該項專利實施許可是普通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還是獨占實施許可。
4.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5.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6.技術服務的內容,應載明許可人派出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的項目、內容、工作期限和有關事項。
7.技術資料的交付與驗收標准和方式。
8.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0.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都有可能對所轉讓的技術做出改進,因此,應在合同中約定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使用。
11.爭議的解決方式。
12.名詞與術語的解釋。
13.其他條款。
(5)服裝知識產權協議2擴展閱讀:
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被許可的知識產權應當有效
知識產權是有法定期限的,如發明專利為20年,商標為10年等,當期限屆滿後,知識產權將為社會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時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費。
因此在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時,必須首先調查被許可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過權利保護期限,如存在超過權利保護期的情況時,則可約定權利期限屆滿時合同即終止。
(二)許可人應當保證其許可的知識產權無瑕疵
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被許可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經所有者授權可以向他人許可的人。所以被許可人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充分調查許可人的權利狀況。
獲取證據的途徑有:到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查詢,向同一標的的其他被許可人了解,或者請求查閱許可人以前訂立的關於本標的的許可合同等。
(三)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指導
由於被許可人對被許可知識產權的了解比較有限,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交付與實施知識產權有關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指導。
(四)在合同中應約定知識產權的許可方式
知識產權許可主要有普通許可、獨家許可、獨占許可、交叉許可和分許可五種。針對合同中約定的不同許可方式,雙方在權利、義務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
普通許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許可人將知識產權許可被許可人後,仍然能夠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知識產權。
排他許可時,許可人不得就該項知識產權再許可第三人實施,但許可人自己保留實施權利;獨占許可時,只有被許可人才能實施該項知識產權,許可人不能實施,也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
參考資料:網路-知識產權許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