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台版權費
① 為什麼說「因為版權問題,陳佩斯在90年代中期就離開了央視的舞台」
對演藝圈的明星而言,能跟中央電視台交上「朋友」,能在各種晚會,特別是春節晚會上露面,可真是一種「幸福時光」了。然而陳佩斯、朱時茂偏不識抬舉,非要和中央電視台打什麼官司,他們吃了「豹子膽」?
二位笑星不是和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打官司嗎?要知道,這家公司可是央視屬下的實體。眼下,「兒子」被人告了,「老子」自然不會善罷干休。事實上,央視某些部門已經採取了措施,作為對國際電視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的「呼應」。這就是:舉起「封殺」的大棒,對老茂、佩斯「砍」將過去。
這里,「第一原告」陳佩斯的感受要深些。據最新消息,不久前中央電視台有一台晚會,本來要請陳強和王昆合唱《兄妹開荒》,但陳強有病來不了。王昆就去找老陳的兒子小陳去頂替。陳佩斯說,您就別費這心了,肯定會「封殺」我的。當時王昆還「天真」地說,這事兒跟你那事兒不挨著,我去跟他們說,你就聽信兒吧。結果,「老革命遇到新問題」,匯報上去後,久無音信,這個節目被「拖」黃了。
有人說,陳佩斯和朱時茂在2001年春節晚會上未露面是因為節目本身的原因,並無其他「陰謀」。當然,節目質量差,被人「拉」下馬,只能是「咎由自取」。問題是陳佩斯說他今年壓根就沒接到春節晚會劇組任何參加創作的通知。這就不得不讓人「胡思亂想」了。也有人說,春節晚會劇組包括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使用演員作品事先是有合約的。那麼,這是怎樣一個約定呢?還是陳佩斯「捅」出了內幕——一般來說,在春節晚會的直播前夕,央視文藝部會找演員或版權人「買單」,付上2000元左右的稿酬,某個作品今後的使用權就歸央視所有(即使你的節目被反復使用,賺再多的錢,你也無權過問了)。這一條,至今還沒有哪個演員提出過異議。想想看,那邊直播在即,這邊「大兵壓境」,你敢不簽這份合約嘛,否則你還有機會在全國人民面前「展現風采」嗎?
偏偏陳佩斯和朱時茂就是不信這個邪,哪怕被封殺,他們也要討個「說法」。雖然現在法院判「國際公司」一審敗訴。但這場硝煙尚未結束,雙方都在「繼續戰斗」。
盡管陳佩斯放言「離開中央台,照樣能發展」,這話有些賭氣,但他「我愛『上鏡』,但我更愛真理」的精神委實讓人欽佩!
參考資料:開心娛樂城
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陳佩斯、朱時茂小品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湖北省揚子江音像出版社和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停止出版、發行《陳佩斯小品》;在《中國電視報》、《文匯報》上刊登內容經法院審核的聲明,向原告陳佩斯、朱時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並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上海天鼎音像製品有限公司停止銷售《陳佩斯小品》。
1999年,由揚子江出版社提供版號、並出具復制和銷售委託書,中凱公司負責具體實施,共同出版發行了《開心一刻》系列劇VCD光碟1套6輯。在其中的開心果經典精品《陳佩斯小品》中,這兩家單位未經陳佩斯、朱時茂許可,使用了兩人分別於1986年、1994年、1997年在中央電視台春節聯歡晚會上合作表演的《烤羊肉串》、《大變活人》、《宇宙體操隊選拔賽》3個小品。此後,零售兼批發音像製品的天鼎公司向中凱公司購進了陳佩斯小品光碟,在上海地區批發銷售。在購買VCD光碟時,中凱公司向天鼎公司提供了揚子江出版社的銷售委託書以及河北影視音樂製作交流中心的授權書。
去年底,陳佩斯、朱時茂向上海二中院起訴揚子江出版社、中凱公司和天鼎公司侵權。
法院經過審理,在認定陳佩斯、朱時茂二人確系3個小品的作者和表演者,揚子江出版社和中凱公司出版、發行《陳佩斯小品》確未得到合法授權的基礎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兩原告的合法權益。由於揚子江出版社是具有出版資質的出版單位,中凱公司具有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且當時還向天鼎公司出示過銷售許可證,法院認定天鼎公司購進《陳佩斯小品》後再行銷售的行為主觀上無過錯,不構成侵權,但不得再銷售侵權產品。(劉建、潘巳申)前些日子網上一度流傳陳佩斯和朱時茂會重返春晚演小品,甚至更邪乎的是連小品的名字都起好了公布出來,而這兩天關於陳佩斯和春晚的「進展」是:陳佩斯自己不參加春晚演出,會輔導一個小品上春晚,「怎麼老有這樣的消息?我每年一到年底就總會被問到這個問題。今天我在這當著各位記者澄清,我和春晚不再有任何聯系。春晚辦了20多年了,還拿我們這些人來炒作,似乎只有這樣才能受人關注。我覺得很無奈,也很可悲,挺沒勁的。」當然似乎事情也並不是空穴來風,陳佩斯解釋道:「我在演《陽台》的時候,郎昆是到後台來了,還送了花,結果第二天就有『我參加春晚』這樣的消息。」
革新總是遭到春晚的拒絕
說起和春晚「掰」的舊話,陳佩斯到現在還有很多話要說:「最早是1988年演《狗娃與黑妞》的時候,我就和央視春晚的導演說過要求單機拍攝,運用電影蒙太奇的手段,這樣小品就可以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喜劇量會更大,結果沒人聽。後來到了《警察與小偷》我又提出這樣的要求,其實那時已經有電視牆了,單機拍攝營造的氣氛更好,結果還是被他們刪去前面特別精彩的一段過場戲。觀眾看到我們的小品不滿意,連我們自己也不滿意。經他們一弄,我們的創作至少縮水50%。一年一年的,這時我們提出的意見總是遭到春晚的拒絕,所以矛盾就變成針鋒相對了。現在我和春晚相距很遠。」
② 拍一個綜藝節目節目組能賺多少錢
綜藝賺錢取決於你的贊助和冠名! 一般全新的綜藝一開始都不賺錢。都是火了之後才不缺錢!
③ 翻唱別人的歌曲並出版 需要向原創付版權費嗎
翻唱別人的歌曲並出版,需要向原創付版權費。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翻唱」之所以在20世紀80-90年代的香港市場里大行其道,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原創跟不上產業發展的步伐。像譚詠麟和梅艷芳這個級別的歌手,一年要出兩到三張專輯,要想滿足產業快速生產的需要,翻唱無疑是一大捷徑。
陳淑芬接受采訪時曾說,20世紀末翻唱多的原因是,相對原創,翻唱的成本比較高,可能面臨侵權的糾紛。尤其對於一些新成立的資金有限的唱片公司來說,直接花幾百萬元買下版權,能省不少錢。
(3)舞台版權費擴展閱讀:
翻唱糾紛
以陳濤和沙寶亮之間的翻唱糾紛為例,歌手沙寶亮未經歌曲《暗香》詞作者陳濤的許可,在金鷹電視節上演唱了該首歌曲,並製作發行了《暗香》MV。後陳濤將沙寶亮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聲明不經其許可沙寶亮不得演唱《暗香》。
下文對此糾紛略作分析:首先,陳濤沒有權利禁止沙寶亮唱《暗香》。由於陳濤為音著協的會員,因此其作品《暗香》屬於音著協管理的作品。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後,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
因此,陳濤聲明禁止沙寶亮唱《暗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其次,沙寶亮無須通過陳濤許可即可演唱《暗香》。北京娛樂信報記者采訪沙寶亮時,沙寶亮說:「當然有機會我還是願意唱的,畢竟大家是通過這首歌認識我的,它對我意義很大。
但是我也會讓主辦方去徵求陳濤的意見,經過他同意我一定會再唱。」但事實上,沙寶亮在演唱《暗香》時根本無須經過陳濤授權,其只要花費相關費用取得音著協的授權即可。
④ 話劇成本是多少為什麼票價這么貴
正在抄做話劇,可以用慘烈的事襲實來講……一般30萬-40萬的投入,在商業話劇里屬於小投入
那麼平衡收支的話,假如一個劇院是500人,票價100元一張,滿場情況是5W元收入一場;那麼想要達到收支平衡,需要演出9場。但是呢,40萬的投入大概僅僅包含6場左右的變動成本(主要是劇院場租),像上海蘭心劇院、藝術中心這樣的,劇院場租是2萬-3萬/天。於是,賠本。同時,以上都是按照滿場計算。可是實際上,除了《戰馬》這樣的名作,《茶館》這樣的柱子戲,很少有滿場,70%的上座率已經不錯了。於是,賠本。這只是小成本話劇,像《盜墓筆記》《萬尼亞舅舅》這類高成本舞台劇或者音樂劇,投入是在100萬-300萬左右。所以要想不賠(先別說賺),除了票價要高一點外,還要演上個七八十場,才能收回固定成本,進入盈利所以,你們是不是覺得其實200/300看一場舞美精緻演員出色的好劇,就跟5塊錢買到和田玉一樣?
⑤ 版權保護費用每年多少
最恨這類半天說不到重點,問你要多少錢呢
⑥ 請問明星在演出的時候,唱了別人的歌,要付版權費嗎
涉及商業目的的就需要支付版權費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⑦ 關於大學劇社排演話劇的版權問題,希望有知識產權方面的專家給予解答,謝謝!
1 根據合抄理使用原則
免費表演已發表作品 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 也未向演員支付報酬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 不向其支付費用 但必須註明作者 作品名 以尊重著作權
2 網上的沒有出版的作品 因為你也找不到權利人 那你就註明作者作品名等 如果還是在校內免費演出的話 不會涉及版權的糾紛
3 作者去世 著作權依然存在50年 你應該向其繼承人支付 但基於合理使用原則的使用的話 不必支付費用
⑧ 首次在央視當導師的陳佩斯,當初為何推出央視的舞台
據說是因為陳佩斯當年得罪了一些人,而這些人當時的權力很大,所以他就被封殺了,宣布退出了春晚,不過現在陳佩斯又重回春晚了。
⑨ 關於國外劇目在國內商演的版權問題
最近幾個月正好談了些版權購買問題,稍微了解些國外版權的購買問題,淺談一下。
外國劇本在中國其實不只在商演上可能有版權糾紛問題,其實任何的非商業型演出,如學校、社團演出都應該獲得版權許可。但因為其量小聲微,版權方並不知道,又山高路遠,難以追責。
在商演上,目前國內的國有院團,比如北京人藝、上海話劇藝術中心等,及專業戲劇製作公司,比如孟京輝戲劇工作室、捕鼠器戲劇工作室等,在版權問題上都是正規、專業操作的。通常來說,這些院團和公司都有自己專門的版權經紀人,就製作單位感興趣的劇目在全世界范圍內聯絡版權所有者並進行談判,版權經紀人會從各個劇目中一次性抽取一筆服務費。
專業的經紀人在了解製作單位的創作意圖後,會詳細了解劇目的翻譯、導演、演員、演出場地、演出場次、票價等各種信息,再和版權所有者溝通並談判。對於一些有名的劇目來說,版權人相對比較專業,這就對想要購買版權的製作單位有些不利,版權所有者會對翻譯、演出場地、演出場次、導演等等細節提出各種限制,當然也是出於保證演出質量,可有時候也會給製作單位帶來很多麻煩。版權所有者通常會要求從票房中抽取版稅,比例不等,也有提出按場次收費的個別情況。近幾年,在與中國簽訂版權協議時,國外版權人多以一年為單位簽署,較少買斷或者長年合同,也很難獲得排他性合同。
而如果製作商業演出的單位沒有這樣一個專業的經紀人,那麼就很容易發生版權糾紛的問題,問題的根本通常是與他談判的根本不是實際的版權擁有者。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小說作者在很久之前就將小說的電影、電視劇、舞台劇改編權全部賣給另一個人,當你好不容易聯繫到這個小說作者,並愉快地談好N年的合同時,其實實際的版權擁有者根本不是他。同樣的道理,有的時候你看到一個電影非常好,想去購買它的版權演出舞台劇,但實際上電影公司和原作者簽訂的版權合同裡面根本就限制了這種改編情況。圈內其實不乏對版權搞不清楚狀況的人,但還是那句話,如果不是體量很大的製作單位,那麼國外版權人可能根本無從知曉侵權行為的發生,而戲劇演出的時限性,又導致國外版權人准備追責時,演出都已經結束,負責人無去蹤影。當然不是說讓大家去鑽這個空子,版權事大,是所有藝術工作者性命交關,並應該彼此捍衛的關鍵存在。
所以如果單就題主的問題來說,據我所知《靈魂拒葬》是藝術院校學生樂於排演的作品,但是版權上來說應該從來都沒有購買過,實際上是侵權的。而專業單位製作的,比如上海話劇藝術中心演出的《無人生還》是與版權商簽訂協議的,並無糾紛存在。
望採納
⑩ 演唱會支出費用都有什麼
迪克牛仔個人演唱會人員及費用說明
迪克牛仔個人演唱會人員及費用說明
一、時間:2004年5月——8月
二、人數: 1、台灣:26人
2、工程人員:30人
3、管理及技術人員:10人
三、演出費(人民幣120萬元)已含內容:
1、 藝人出場費(含嘉賓)
2、 樂隊及合音
3、 排練費
4、 燈光、音響器材租賃費
5、 燈光師、音響師酬金
6、 樂器租賃費
7、 舞台設計費
8、 發型師化妝師勞務
四、演出費未含內容為:
1、 場租
2、 舞台搭建費,地毯(含)以下(至少一步升降機)
3、 宣傳費
4、 治安、消防費
5、 當地的食、宿、交通費
6、 報批費及當地的演出管理費
7、 涉外所得稅、版權稅等
具體細節部分以演出合同為准。
經紀公司:台灣巨室音樂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蘇芮個人演唱會人員及費用說明
一、 時間:2004年5月—7月
二、 人數: 1、台灣:28人
2、工程人員:30人
3、管理及技術人員:10人
三、 演出費(人民幣130萬元)已含內容:
1、 藝人出場費(含嘉賓)
2、 樂隊及合音
3、 排練費
4、 燈光、音響器材租賃費
5、 燈光師、音響師酬金
6、 樂器租賃費
7、 舞台設計費
8、 發型師化妝師勞務
四、 演出費部分未含內容為:
1、 場租
2、 舞台搭建費,地毯(含)以下(至少一步升降機)
3、 宣傳費
4、 治安、消防費
5、 當地的食、宿、交通費
6、 報批費及當地的演出管理費
7、 涉外所得稅、版權稅等
具體細節部分以演出合同為准。
經紀公司:台灣巨室音樂娛樂製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