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農民集體所有權的理論
1. 如何理解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
我國土地所有權包括國家土地所有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兩種所有權。國家和農民集體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國家和農民集體對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
2. 為什麼必須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社會生產方式下,由國家確認的土地所有權歸屬的制度。土地所有內制是生產資料所有制的重容要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礎。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也是我國半個世紀以來城鄉社會經濟二元化體制的制度基礎。正確認識和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應當從其法律淵源入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集體應當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常態主體,村民小組范圍內的農民集體和鄉鎮范圍內農民集體不是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常態主體,而僅為特例。由於農民集體是由人數眾多的農民個人組成,其所有權常常需要一個機構或組織代理行使。應當建立類似股東大會的機構,設立農民集體大會作為所有權主體,而由農民集體大會在選舉一個較為固定的組織,作為農民集體的代錶行使所有權有關的事務
3. 農村集體組織擁有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年限是多少到期後該如何急
是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指本村村民,他們擁有承包權。承包人如果通過「依法、自願、有償」的流轉原則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包給他人,他人便有了經營權,經營權與承包權可以統一,也可以分開。
集體對土地擁有的所有權沒有年限,直至國家徵用轉為國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3)堅持農民集體所有權的理論擴展閱讀
性質分析
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一直存有較大爭議,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農村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所有權,農民個人不享有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共有權。集體所有權既不是屬於集體企業所有,也不是由集體組織作為法人享有所有權,而是指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共同對集體財產直接享有的所有權,其主體是集體組織的全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法人,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成員的共有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總有的。這又分為傳統的總有和新型總有。傳統的總有是指由一定的團體對土地享有管理職能,而由其成員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新型總有是指一定的農民集體范圍的成員,以其組成之團體對集體財產依法按照「平等自願,議決一致」原則擁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收益的權利。
(4)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新型的合有權。此種觀點認為普通法之合有權制度與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是完善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的理想模式。
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總有與合有融合演化而來,是指數人平等地、永不分割地對不動產整體所享有的所有權,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權利便喪失並自然地添加於其他合有人的一種共有權制度。
(5)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所有與新型總有的內在融合。這是一種折中的觀點。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從兩方面加以定性:從外部關系來看,其性質為集體組織所有;而從內部關系來看,則為一種新型的總有。
(6)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村、村民小組、鄉鎮的所有權。村、村民小組、鄉鎮是事實上的土地所有者,因而法律應該賦予其民事主體的地位。
(7)集體所有權是「個人化與法人化的契合」。集體財產(土地)應為集體組織法人所有,而集體組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股權或社員權。
《物權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與之前法律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相比更符合我國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理論和實際。
需要強調的是,成員集體所有不是集體成員所有,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所有權的本質是排他性支配,所以在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定義中應加上「支配」權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集體土地所有權
4. 什麼是農民集體所有權
我國農民集體所有權的實質是一定范圍的全體農民集體直接享有的所有權,是把集體意志和利益同集體成員的意志和利益有機統一的所有權。
例如: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概念和性質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體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民集體全體成員依法對其所的有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集體土地所有權。它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由各個農民集體享有的結構:農村所有的土地呈現三級所有的結構:第一級所有是村內兩個以上農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第二級所有是村農民集體所有;第三級所有是鄉(集)農民所有。實際上,至今, 集體土地所有權仍然保留了人民公社時期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格局,只是名稱有所變化,生產小隊變為村民小組,生產大隊變為村,人民公社變為鄉。在認定所有權歸屬時,則仍基本按照1962年人民公社條例所確定的「四固定」為准。
(二)我國集體土地包括兩方面:一是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二是農村村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內容
1、由於強化對耕地及其他農用地的特殊保護,因此除非經過審批,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生產。
2、集體所有土地不能直接用於房地產開發,而必須先由國家徵用轉變為國家所有後方可出讓。
5.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義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
黨在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這樣一個基本經營制度在確立以後,大大激發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動力,家庭經營形式得到了極大的發展,雙層經營體制中「分」的功能得到了充分發揮。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能夠有效防止集體資產流失。長期以來,由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缺位,集體資產、資源和資金監管制度不完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財產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行全面清產核資,摸清集體資產家底,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機制,堵上集體資產流失漏洞。
(二)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能夠有效落實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隨著「四化同步」推進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步伐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經營收益越來越高,農民分享集體經濟發展成果的期盼愈加強烈。
(三)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能夠有效加快集體經濟發展。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重要任務就是農村集體產權完整的權能,建立產權交易平台,讓集體資產能交易、能投資、能增值,實現集體經濟壯大發展。
(四)實施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能夠有效健全鄉村治理體系。實施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重要任務是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賦予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主體地位,使農村集體發展有組織、有載體,健全鄉村治理體系。
(5)堅持農民集體所有權的理論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改革背景:
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等問題日益突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的改革任務,這是一項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改革,需要試點先行。
中國農村集體資產總量不斷增加,已成為農村發展和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
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推進中,農村經濟結構、社會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農村情況千差萬別,集體經濟發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設計,有針對性地布局試點。
社會影響:
進行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明確任務,是農村集體經濟的重大制度創新,對於維護農民的合法利益,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具有深遠的影響。
這項改革十分復雜,涉及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涉及諸多法律政策的修改完善。加之,中國農村情況千差萬別,需要進行試點,通過試點探索路子和辦法。
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搞好這項改革,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是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探索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6.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有哪些經典理論
給你舉幾個例子:
1:農機農藝相結合
2:農業產業鏈拓展理論
3:農業服務一體化理論
7. 集體所有權中的「集體」具體指什麼
集體所有權,關鍵是對集體所有權的主體的界定,這在理論與實踐中,都是有一定爭議,無法一概而論。而是應當根據集體所有制的各種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不可簡單地認為歸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法人所有,或者集體成員所有。
從不同的觀察角度出發,集體所有權主體,主要有集體組織法人、集體社區或集體團體、全體集體成員、成員個人與法人共同所有等觀點。這些觀點或是理論出發點不同,或是觀察角度不同,都有各自的道理,但都不可能適應集體所有權的各種情況。實際上集體所有制的形式是多樣的,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形式應是多樣性的,不可能拘泥於某一種特定形式。
1、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表現為農民集體所有權,應採取農村社區全體成員所有的形式,包括村民小組范圍全體集體成員所有權、村范圍的全體集體成員所有權、鄉范圍內的全體集體成員所有權。也就是說,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分別是村民小組全體成員,村內全體集體成員,鄉內全體集體成員。
2、城鎮社區集體所有制,表現為城鎮社區集體所有權,其主體應是城鎮的社區居民的自治組織,主要是指城鎮的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
3、各類專業集體經濟組織,其集體所有製表現為專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其主體是各類專業集體經濟組織。比如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勞動服務公司等。
8. 界定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應遵循哪些原則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現將《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我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任務,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農業法》、《鄉鎮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對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的所有權歸屬關系進行確認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部或部分佔用、代管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產的企業、單位的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所有權的唯一主體,依法代表該組織內全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的所有權。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處理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中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要遵循 誰投資、誰所有 的原則,同時要充分考慮資產形成的過程,從有利於管理和農村社會穩定出發,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地進行。
第六條 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投資形成的資產,歸該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投資形成的資產,歸該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七條 在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中,要理清三方面的關系:一是鄉(鎮)、村、組之間的資產所有權歸屬關系,不準相互平調和擠占。二是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參股的資產,均按各方出資額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權益,以此界定資產權屬。三是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其資產應全部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八條 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范圍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含鄉[鎮]村集體企業中的集體資產,下同)和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包括:
(一)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二)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等流動資產;
(三)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或以投資、貸款和勞動積累形成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
(四)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
(五)在國內聯營、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兼並、有償轉讓的企業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協議(合同)應有的資產份額;
(六)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等形成的資產;
(七)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享受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以及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歷年提取的生產性積累資金形成的資產及贈值部分;
(八)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九)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購買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十)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集體經濟組織在興辦企業初期籌集的各種資金及其形成的各種積累,見事先與當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約定的,按其約定確定產權歸屬;沒有約定的,其產權原則上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二)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參股的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享受的政策優惠(包括以稅還貸、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按各投資者所擁有財產(含勞動積累)的比例確定產權歸屬。
(三)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為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而轉讓、撥給或投入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形成的資產,凡明確是無償轉讓或有償轉讓但收取的轉讓費用(含實物)已達到其資產原有價值的,該資產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四)集體經濟組織以借貸(含擔保貸款)、租賃所取得的資金、實物作為興辦鄉(鎮)村集體企業的投入,該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除債權方已承擔連帶責任且與債務方已簽訂協議按其協議(合同)執行外,其產權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五)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實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賃經營的,其資產的所有權不變。其中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間投入的資金和設備,如有投資協議(合同)的,按其界定;沒有投資協議(合同)的,原則上按照借款處理,增值的資產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六)鄉(鎮)村集體企業實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聯營的,其中集體經濟組織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歷年按投資比例(股)應分成的利潤而未結算的部分、終結時按比例分得的結余凈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七)集體經濟組織參股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後改組成股份制的,其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積余的劃分按照原投股各方所投股金實際到帳比例界定。
(八)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進行改制、資產出售後收回的資金,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九)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無資本金投入,全靠貸款辦起來的企業,其資產歸該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十)對掛用集體牌子,實為私人經營的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對其盈利和積累,應按協議(合同)或通過協商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國家對集體的優惠政策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十條 非經營性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依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以集體出資為主、國家或地方財政給予補助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二)凡是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由代行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出面組織在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單位中分攤資金、勞力、物資形成的資產,分別界定為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與其他所有制單位共同出資形成的資產,也要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
(三)由村提留、鄉統籌和建農基金及農民投工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四)原為鄉(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後改變為全民或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其單位原有的資產及其增值,界定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五)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向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單位收取利潤和留存於鄉(鎮)級的管理費而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六)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農民投資、投工種植的果樹、林木,按協議(合同)約定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由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工種植,農民承包經營的果園、林木,承包期內增值部分按協議(合同)約定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
(七)由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工興建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按約定或投資比例界定各自應占的資產份額。
第十一條 土地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各類經營性、非經營性單位無償佔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仍歸原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已給予集體經濟組織少量補償,但未按規定辦理征地手續的,土地的所有權不變。
(二)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分別提供土地興建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別界定各自所有的土地份額。
(三)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種植果樹、林木的,其土地所有權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的農民集體所有是什麼意思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
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4)集體土地的徵收和徵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5)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
國有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
10. 怎麼理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含義對農民有什麼意義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個法律詞彙,是指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制,表現在土地所有權上就是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對屬於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 。 對農民來說是可以依法保護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不受侵犯。讓農民真正成為土地的主人。
②促使廣大農民熱愛土地、專心農業,促進農村的長治久安、繁榮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