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所有權案例
⑴ 民法問題 案例分析 有關所有權
你好
不可以的。
因為有個原則叫做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期限是三年。這三年裡,乙有權繼續居住。
法律依據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合同法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見
《民通意見》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⑵ 關於五星級酒店所有權的相關問題
五星級酒店所有權,什麼所有權?酒店經營權?酒店房產所有權?酒店土地使回用權(所有答權屬國家所有)?……?某個標准達到40%國家是要收回所有權,沒法律依據。
40%倒有一個,那就是劃撥土地進入市場要繳交40%的土地出讓金。
⑶ 民法案例
案例一
2000年,甲因腦血栓不治死亡。死前甲立有一遺囑,贈將其存款5萬元贈送給鄰居張某。另有遺產繼承問題上,在英國的兒子丁來電報說明。甲曾當著其一位好朋友的面說,其死後全部遺產由丁繼承。
問:(1)本案中有哪些人享有繼承權?為什麼?
(2)如何認定甲所立遺囑的效力?為什麼?
(3)甲的遺產當如何分配?為什麼?
案例二
某百貨商店新到一批摩托車,每台售價5000元,而商店工作人員錯把售價標成3000元。消費者王強到商店購物,發現該摩托車性能優越,價格又便宜,馬上買了一台回家。後商店負責人發現標價錯誤,於是想盡力找到王強,要求退貨或者補足價款?王強予以拒絕。
問:(1)如何認定本案的性質?為什麼?
(2)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案例三
郭某曾立下書面遺囑,將其全部遺產3間房屋和2萬元存款給長子郭甲繼承。但彌留之際,郭某看到過甲似乎在竊笑,巴不得自己趕快死, 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遺產給次子郭乙繼承。當時在場人員有護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兒郭丙。郭丙患有嚴重的精神病,無業在家。郭某對郭丙很討厭,故未考慮過給她遺囑。
問:(1)兩個遺囑以哪一份為准?為什麼?
(2)以立為準的遺囑效力如何?為什麼?
(3)如果郭甲為爭奪遺產,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誤把白糖當作砒霜,則發生什麼民事後果?為什麼?
案例四
2001年6月12日,大龍酒店因欠個體工商戶甲、乙、丙的欠款無力償還,經協商,將酒店的音響設備作價六萬元,抵償給甲、乙、丙三人。其中抵償給甲3萬,乙2萬,丙1萬。甲、乙、丙均將酒店開據的欠條還給酒店,三人約定由甲實際保管音響該設備並聯系買主。2001年10月4日,甲打電話給乙,稱丁要買音響,價款5萬。乙表示不同意按此價格出售,同月22日,甲在未告知乙、丙的情況下將設備音響賣給了丁,所得價款自留3萬元,剩餘的2萬交給乙。丙得知後,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甲與丁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
問:(1)本案存在哪些法律關系?為什麼?
(2)音響設備的所有權應當歸誰?為什麼?
(3)對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案例五
重慶甲公司於1998年7月1日向中國專利局提起了「新式快速檢查儀」實用新型專利申請,1994年4月10日獲專利權,獲專利後甲公司即投入生產,產品上市後很受歡迎,重慶乙公司與甲公司有業務關系,2000年3月乙公司與甲公司達成有關專利技術的指導及專利使用費等之諸項事宜專利實施許可口頭協議。甲公司允許乙公司生產其專利產品,乙公司擁有獨家生產「新型快速檢查儀」的權利,甲不能再允許其他再生產其專利產品,乙公司一次付清使用費20萬元。2000年四月甲瞞著乙公司又與丙公司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並向專利局備案。乙公司以甲公司違約為由向法院起訴。
問:(1)甲乙之間是否存在專利實施許可關系?為什麼?
(2)甲丙之間的專利實施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3)本案應如何處理 ?為什麼?
【案例一】
(1)本案中只有甲的鄰居張某享有對5萬元遺產接受遺贈的權利。因為甲只有一子丁,但是甲的兒子丁不能享有該5萬元遺產的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贈具有和遺囑繼承同樣的效力,而且甲所立將財產由其子丁繼承的口頭遺囑無效,因此,該5萬元遺產由張某接受遺贈。
(2)甲所立的將財產由其子丁繼承的口頭遺囑無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人在危急的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本案中,丁很難證明甲所立的口頭遺囑是在危急情況下所立,此外,本案中,見證人為一人,不符合口頭遺囑的見證人為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要求,因此,丁不能享有繼承權。
(3)甲的5萬元遺產應當全部由張某以遺贈的方式繼承。
【案例二】
(1)本案的性質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因為該百貨商店和購買者王強對摩托車的價格存在重大誤解。重大誤解所定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的合同。
(2)百貨商店有權向法院提出對該買賣合同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即要求王強補足價款或者變更、撤銷該合同。如果該合同予以變更,王強也有權要求百貨商店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王強對該買賣合同的撤銷不存在過錯,而商店存在過錯。此外,如果百貨商店主張變更權或者撤銷權,則只能在該撤銷合同成立後1年內行使。
【案例三】
(1)書面遺囑有效,而口頭遺囑無效。因為口頭遺囑不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條件,依據《繼承法》,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或者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本案中,只有一人即護士小王符合見證人的條件,其他人則不能作為見證人。
(2)由於書面遺囑沒有給患有嚴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遺產份額,由於郭丙屬於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因此應當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所以該書面遺囑只能是部分有效。
(3)郭甲的行為屬於為爭奪遺產而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情形,根據《繼承法》,對於為爭奪遺產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本案中,郭甲為了繼承遺產而故意殺害郭乙,則喪失繼承權。郭甲喪失繼承權後,郭某的遺產不能按照遺囑繼承,此時應當依照法定繼承辦理,由郭乙、郭丙繼承郭某的遺產。
【案例四】
(1)本案存在如下法律關系:大龍酒店與甲、乙、丙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甲、乙、丙三人對音響的共同共有的法律關系;甲對音響的銷售構成無權代理關系(或者無權處分關系);甲與丙之間存在侵權關系。
(2)丁因善意取得而獲得了該音響設備的所有權。
(3)甲與丁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但是不影響丁因善意取得獲得該音響的所有權。由於甲無權處分該音響,造成了丙的損失,因此甲應當賠償因其無權處分行為造成的丙的損失。
【案例五】
(1)不存在專利實施許可關系,因為甲乙二公司沒有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局備案。
(2)有效。因為已經備案。
(3)雖然甲乙之間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因沒有備案而不生效力,但是合同合法而成立,只不過沒有生效。不過合同不生效並不意味著甲不承擔責任,甲應當承擔合同不能生效的違約責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⑷ 案例分析:法律關系
1、財產關系 相對法律關系 保護性民事關系 從民事關系
2、協議有效,酒店將原來於甲乙丙之專間的債權屬轉為抵押權。用音響設備作為抵押物,當酒店無力償還債務時甲乙丙將其音響變賣抵債是可以的 ,並且該行為合法有效,所以協議有效。
3、看丁是否知道甲的行為是不合法行為,若不知道則丁是善意第三人。丁獲得所有權。反之則無效。
4、丁 若是善意第三人,將五萬元按他們的債券比例分配各自那走自己的那份。若丁不是善意第三人則買賣行為無效。
⑸ 什麼情況下酒店客房使用權和所有權客人能同時擁有
客人買下客戶,辦理過戶手續後,就同時擁有了。客人也可以與酒店商量,共同共有。由於所有權只有一個,所以只能是客人一人擁有或是與他人共有。
⑹ 某酒店的股東是酒店經營場所的所有權人,酒店院內建設的陽光房,產權應該屬於誰
關於這類產權的問題,一般可採用推定原則。
從邏輯上來說,有兩個回思答路,但這兩個思路有共同的一個結果。
1,如果房屋屬於酒店,而酒店屬於股東,那結論就是:房屋也是屬於股東的。
2,如果房屋不屬於酒店,那就只能是屬於股東的。
所以,歸根結底,關於房屋的當事人,肯定就是酒店的股東了。
本質意義上來講,酒店的股東,才是真正的當事人。
⑺ 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如下,麻煩幫忙..急!!!
1:A與甲、乙、丙是債權債務關系,A為債務人,甲、乙、丙是債權人,後因A將酒回店的音響設備作價6萬元答抵償給以上三人,至此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因得到清償而終止;甲與丁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2:酒店與原被告三方以音響抵債的協議是有效的——雙方的協議符合生效要件。3:甲未經乙和丙的同意出賣音響,買受人丁能否取得所有權——不一定;除丁不知道該音響設備系甲、乙、丙三人共有外,其他情形時丁不能取得所有權(除非徵得乙、丙的同意);4:A:在甲與丁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甲補償丙1萬元及其利息;理由是音響設備系甲、乙、丙三人共有,甲無權單獨處分,為此甲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丙損失的責任,而乙只得到自己應得的一份,且在此事件中無過錯,故不用承擔責任;B:在甲與丁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的前提下,雙方X日內返還財物(即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⑻ 酒店名是否侵權
⑼ 物權法案例分析
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因為房屋登記變更尚未完成。
B可以向X提出排除妨害消除危專害的佔有保護請求權
B不可以。屬AB間僅存在債權關系,實際的物權變動並未發生。AB之間的債權關系具有相對性,不涉及已經獲得物權的C
B不可以。AD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
另外 ,樓上的,你確定你不是在做動產物權變動的題?說相關司法解釋的確認無效,你確定這是不動產的司法解釋?
⑽ 產權式酒店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通常市場銷售的產權式酒店通過銷售賣給不同的業主,當然所有權歸業主;專只不過是由於不同項目的情況屬開發商一般會在項目竣工前便於銷售承諾物業售出後由開發商選定的專業酒店公司進行專業的經營和管理以帶給業主回報以此作為賣點銷售「產權式酒店項目」而已,這是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產權式酒店的運作方式,具體到不同的項目要看開發商和購買者簽訂合同的內容來確定。當然有的產權式酒店項目銷售情況不好那麼大業主就是開發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