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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掛牌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2-24 20:26:36

㈠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主體的區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規范;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他項權利,參照本規范執行。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依法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流轉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且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處理

出讓土地申請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已取得規劃部門同意,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定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
重新公開出讓的,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可由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合同,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根據批准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時的土地市場價格水平,按下式確定:原土地使用權人
應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批准改變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批准改變時原土地條件下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已出讓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
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

㈡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出讓范圍


《規定》明確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上述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是廣東、江蘇和重慶等地在招標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實踐中創新出來的,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議方式的優點,並同樣是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尤其適用於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具有招標、拍賣不具備的優勢: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二是操作簡便,便於開展;三是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為此,《規定》將掛牌出讓與招標拍賣方式並列,將掛牌出讓作為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對掛牌出讓的適用范圍、程序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考慮到在掛牌截止時有可能出現眾多競價人競相競價的情況,為了實現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第19條規定:「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要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由出價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權。」

㈢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屬於什麼性質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有:工業用地、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和綜合用地。用掛牌出讓的方式所出讓的土地,需要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

㈣ 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是什麼意思

1,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是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在一定掛牌期限內以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2,掛牌出讓的國有土地出讓方會先公布土地條件和底價,確定一段時間作為報價期限,在期限內買家可以進行多次報價。其與土地拍賣最大的區別是,拍賣是在一個指定時間內由買家集中進行報價。
3,《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中相關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四條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㈤ 土地掛牌出讓是什麼意思

掛牌是土地公開出讓的重要方式。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簡稱土地掛牌),是指通過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人的行為。

掛牌出讓與招標拍賣等方式不同:

1、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

2、操作簡便,便於開展;

3、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

國土資源部將掛牌出讓與招標拍賣方式並列,將掛牌出讓作為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對掛牌出讓的適用范圍、程序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考慮到在掛牌截止時有可能出現眾多競價人競相競價的情況,為了實現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由出價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權。」

(5)土地使用權掛牌轉讓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掛牌出讓的程序:

一、征詢規劃意見。市國土資源局向市建設局征詢擬出讓地塊規劃紅線及相關經濟技術指標。

二、報批方案。市國土資源局向市政府報批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委託土地評估機構對擬出讓地塊進行地價評估,結合土地儲備開發成本和房地產市場狀況,由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擬訂土地出讓底價報市國土資源局,經市土地估價審定委員會研究確定出讓底價。

四、公告。市國土資源局通過報刊、信息網路等媒介發布公告並將掛牌底價密封交公正機關。

五、報名。競買人到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領購有關掛牌文件資料,提交競買申請書和保證金,領取競買證。

六、報價。競買人在公告規定的掛牌報價期限為填單報價,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即時公布最高有效報價。

七、確定競得人。報價截止時間到時,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根據報價情況按規則確定競得人。

八、簽訂確認書。競得人當場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成交確認書》,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於掛牌活動結束5日後退還。

九、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競得人在確認書規定的期限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出讓金及有關費用。

十、土地登記。競得人領取《建設用地批准書》後,並按規定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

㈥ 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㈦ 土地掛牌是什麼意思

掛牌是土地公開出讓的重要方式。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簡稱土地掛牌),是指通過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人的行為。

土地掛牌程序:

1、發布掛牌公告

出讓人至少在掛牌開始日前20天發布掛牌公告,公布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掛牌時間、地點。

2、出示掛牌文件

在掛牌公告規定時間內出示掛牌文件,並組織現場踏勘。

3、受理競買申請

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競買人持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明(另有規定除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辦理競買申請,並繳納競買保證金。

4、審查掛牌資格

根據掛牌文件要求,對競買人的開發資質、誠信紀錄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通知其參加掛牌活動。

5、掛牌

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時間和交易場所,出讓人將宗地的地塊情況、最新報價情況等信息掛牌公告,並不斷接受新的報價、更新顯示掛牌報價。

6、揭牌

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截止時間確定競買人,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同時繳納定金。

7、公布成交結果

活動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將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並退還競買保證金。

8、簽訂出讓合同

競得人應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7)土地使用權掛牌轉讓擴展閱讀:

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㈧ 怎麼把土地掛牌出讓

嚴格來講不能叫「出讓」,出讓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回一定年限內讓於土地使用答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你這個應該叫轉讓,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你可以直接登廣告找到買主,簽訂轉讓協議,到國土局申請登記。要提供一系列證明,如土地證、原土地出讓合同、批文、出讓金發票等等,可以到國土局了解。貌似還要評估,你們交易金額低於評估價20%的話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以上指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後土地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你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看你文中描述似乎是集體土地,而且還可能是農業用地。

這個就比較麻煩了。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也就是說你的地只能拿來種,不能拿來蓋房子。並且,還需要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這個叫轉讓「承包經營權」。
貌似國務院至今未出台一部相關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管理,所以只是我個人的理解了,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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