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屋變更承租人
㈠ 使用權房屋變更承租人需要什麼條件
房管站和企業房管科過戶 貸款一次性不一樣 買產權需要看企業和房管站賣版不賣 一次性的話權直接去辦理就行 但是新承租人需要是天津戶口 而且原承租人需要全家同意賣~ 使用權房變更承租人就相當去去企業或者單位過戶,需要繳納一定過戶費用,天津市使用權房買方(變更後的承租方)必須是天津市戶口!
㈡ 承租房變更承租人需要什麼手續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准備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過戶申請書。
(2)使用權房屋變更承租人擴展閱讀
辦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後,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後,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
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3、產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4、經復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並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產權單位。
㈢ 使用權房承租人變更,使用權房拆遷後糾紛
具體如下,如果滿意請採納在拆遷租賃房屋的相關補償分配上,可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金額的10%支付給被拆遷人,9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租賃關系終止。租賃雙方約定貨幣補償金額分配比例的,從其約定。 第二,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選擇貨幣補償但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拆遷人按照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年數分別按比例支付貨幣補償金額。 第三,拆遷私有出租房屋,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賃關系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拆遷人按照住宅房屋計算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同時,按照該金額的90%對原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因房屋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增加的貨幣補償金額部分,租賃雙方未約定分配比例的,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各得50%。 拆遷租賃房屋,除上述規定情形外,拆遷人應根據租賃雙方有關處置租賃關系所約定的方式,支付貨幣補償金額或者實行產權調換。(註: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於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返 回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准並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
㈣ 使用權房承租人更名
請問這份承諾書應如何書寫才具有法律效應?以便在這個期限後執行承諾.你父親把什麼時候同意更換房主的意思表達清楚,再到公證處公證就行了.不更換的話會有什麼問題么?你父親過世後,可改成你為房主,也可改成他的新配偶為房主,且在法律上優先他的新配偶上海使用權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後應如何變更新承租人?作者 楊欣 來源 白楊律師網 瀏覽 39 發布時間 09/12/26本文所稱「使用權公房」,即指公有居住房屋,是政府或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房屋。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上述條文可以這樣理解,即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後,如果其他人要成為該房屋新的承租人,以下二個條件必須具備其一:其一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該條件較好理解,即必須是「共同居住人」,其常住戶口不但要「本市」的,而且必須是「本處」的。所謂「共同居住人」,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在滬房地資公[2000]98號《關於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第十二條中解釋:「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其二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該條件實際上是前一條件要求的放寬,即無「本處」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不是「共同居住人」的,其有「本市」 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成為新的承租人。使用權公房承租人去世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關於「承租人」變更的程序,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對此進行了明確:其一、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其二、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當然,如當事人對出租人關於承租人的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裁決。
㈤ 公房變更承租人,有什麼法律條文嗎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一、《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二、該條解釋條款規定,公房承租人的確定大致分三種情況: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發生承租人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當然還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變更,變更後的承租人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種情形中,有些變更不符合規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利益,被侵權的其他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撤銷原來的變更,作出新的變更。
3、原來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員繼續居住並交納房租,按規定早就應當辦理變更手續,但是因為沒有拆遷補償的問題,大家都沒有異議,一直到現在仍然沒有辦理變更。
(5)使用權房屋變更承租人擴展閱讀
公房,包括共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並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准執行的居住房屋。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和轉租,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或授權委託書、租賃(轉租)合同、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公有居住房屋轉租,應當提交租用公房憑證、轉租合同以及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將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給外來流動人員的,還應提交《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准。
㈥ 使用權的房子要變更承租人為子女需要多少過戶費
一般來說,房產過戶給子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以出讓的方式辦理過戶,也就是以買賣的方式按照交易的程序去辦理過戶。
房屋買賣辦理過戶的主要費用有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契稅三種。其中房產滿五年,營業稅是免徵的,同時個稅也免徵,只需要繳納契稅和產權轉移登記費,如果房產未滿五年,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個稅,同時繳納契稅和產權轉移登記費。
二、以贈與的方式辦理過戶,先辦理贈與公證,然後辦理房屋評估作價和房屋鑒定,最後辦理過戶。
辦理贈與過戶,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契稅和公證費。贈與過戶是沒有營業稅的,因為贈與是被認為是無償受贈的行為,所以需要受贈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贈與過戶也需要繳納公證費。
三、以繼承的方式辦理過戶,但這種情況需要發生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況下,不是很常用。
繼承過戶與買賣和贈與相比,稅費支出是最低的,因為繼承的房產沒有營業稅、個稅和契稅,只需要繳納公證費。繼承人憑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到房管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更名就可以了。
關於這幾種過戶方式的費用比較,建議如下:
一、繼承過戶最省錢:因為我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辦理繼承過戶只需繳納公證費,其他稅費全免。由於繼承的方式在父母一方去世的情況下才可以實現,所以很多父母都暫時不考慮這種途徑。當然,也有父母考慮得很遠,打算寫下遺囑把房產留給孩子。
二、五年以內的房產贈與過戶更省錢:根據國家政策,父母把房產贈與子女是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只繳納占房屋總價2%的公證費和1.5%的契稅即可。但如果買賣過戶雖不用繳納公證費,但除了契稅外還要繳納下面的稅費:
1、房屋購買不足五年以及面積超過140平方米的房子買賣過戶時要徵收營業稅。
2、房屋購買不足五年或者房屋雖然購買已滿5年但並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買賣過戶時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五年以上房產買賣過戶更省錢:根據國家政策,如房產購買已超過五年,則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只需交納契稅,比贈與過戶少繳納一個公正的費用。
由此可知,選擇哪種方式過戶要看房屋的情況,對於購買超過五年的房子,轉賣時免徵營業稅,如果這套房又是家裡唯一房產,不但免營業稅,還免個人所得稅。
回答完畢。
㈦ 使用權房子變更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去世後,同住的家庭成員有權繼續居住。如果是單位的公房,最好和單位協商一下。
㈧ 使用權房變更承租人的規定
房管站和企業房管科過戶 貸款一次性不一樣 買產權需要看企業和房管站賣不回賣 一次性的話直答接去辦理就行 但是新承租人需要是天津戶口 而且原承租人需要全家同意賣~ 使用權房變更承租人就相當去去企業或者單位過戶,需要繳納一定過戶費用,天津市使用權房買方(變更後的承租方)必須是天津市戶口!
㈨ 如何變更公房承租人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個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稱之為同住人,其實兩者是有區別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現實中可能由於各種各樣的情況需要變更承租人。現分情況列舉如下:
第一種情況,變更給第三人。這里所說的變更是由承租人去變更的;所謂第三人,即與該租賃房屋無相關人員,可以是路邊賣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總是非親非故。此種情況需滿足兩個條件即可變更:
1.徵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2.徵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種情況,變更給共同居住人。需滿足條件:
1.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須是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當然,所謂糾紛都是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產生的,特別是中國人可能對協商這種玩意特別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慮到了這一點,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第三種情況,變更給非共同居住人的親屬。這種情況出現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又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承租人。如果協商不一致,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如果出租人怠於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適格的,其它利害關系人是否有權向出租人提起訴訟呢?
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怠於指定承租人的。由於公房租賃關系首先是一種合同關系,當事人享有自主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該權利未經授權,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數人同時有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且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由作為出租人的公房產權單位或國家授權經營管理公房的單位從中予以確定。當事人直接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確定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第二種情況,指定不適格的,其它利害關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資格提出異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訴訟中,對承租人資格有爭議的各方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安全審理以維持出租人的確定為原則,除非原先有證據證明出租人所確定的承租人明顯不符合《房屋租賃條例》及相關意見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撤銷,依法重新確定。
㈩ 使用權房屋承租人變更
該房產屬於你爺爺奶奶的共有財產,作為法定遺產,你大伯和姑姑有相應的繼承權,需經他們做出發起繼承的聲明,才能辦理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