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特點
❶ 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是什麼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主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有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組農民集體三種,屬於不同主體所有的土地由不同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體為:
(1)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一般要求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居民。此外,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也可以申請宅基地。
(2)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則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3)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使用權主體可以為本集體組織成員,也可以為其他社會單位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享有優先權。如果「四荒」土地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徵用集體土地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不得買賣。但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可以徵用集體土地。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徵用土地的,被征地集體不得妨礙或阻撓。
(三)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應依法按標准嚴格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也可以經批准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持有關批准文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四)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鍀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五)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抵押或參股聯營
(1)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治理開發者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後執行。
(2)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取得,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十年。
(3)權利期限內,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繼承、轉讓(租)、抵押或參股聯營的權利。
❷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點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該行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諸多規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
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附著物一同移轉。
關於土地與地上物,理論上有一元主義和二元主義之說。所謂一元主義,是將土地和其地上物視為一個整體的權利,或如德國民法,將建築物視為地上權之附屬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規定,將地上權視為建築物之附屬物。采一元主義者,附屬物不得離開主體權利而獨立存在。所謂二元主義,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視為兩個獨立的權利,兩者互不附屬。二元主義並無絕對不妥,如果房產被視為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並能對其佔用的土地權利建立相應的補償制度,兩種獨立的權利也可相安無事。在中國,有地方政府分設國土管理和房產兩個部門分別歸口管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並對其分別發證,但因兩種權利之間缺乏相互協調和補償的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與房產權分屬不同當事人時,當事人對各自權利的處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抵觸,致使人們對二元主義產生誤解。
依中國現時法律,建築物和其他定著物、附著物均附屬於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地上物一並轉讓。
2.權利義務一同轉移。
這里的權利義務,是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分離時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讓合同約定為住宅用地,無論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經過多少次轉讓,均不因為轉讓而變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權,其作為物上負擔的一種,具有追及效力,其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並轉讓,不因轉讓而歸於消滅,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仍可在該塊土地設定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至於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應以出讓合同設定的年限減去轉讓時已經使用的年限,其得數視為出讓合同尚未履行之權利與義務,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隨同轉讓
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
中國現行立法對物權變動採取登記要件主義,即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並不直接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為要件,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合同簽定以後,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以後方取得土地使用權。這與國外物權法律中的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變動物權的契約為充分條件,當事人達成變動物權的契約,即使未行登記或交付,變動即為發生;後者也稱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指物權的變動不僅有變動物權的債權契約,更有一個獨立於債權契約之外的、以物權的變動為目的物權行為。所謂無因,是指不把約定價金支付的債權契約作為物權變動的原因,而是把物權的變動,或物權行為本身就視作一種契約,物權行為不因債權契約成立而成立,或無效而無效。
❸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哪些特徵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有以下幾個特徵: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是國家,一般是以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為代表,稱為出讓人,另一方是自然人或法人,稱為受讓人。
(2)土地使用權出讓附有特殊限制,表現為權利的有期性和有限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均具有一定年限且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年限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規定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❹ 簡答題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它具有哪些特徵。
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土地使用權主體的廣泛性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和農民集體所有。除國家、農民以外的其他單位、個人要利用土地,都需依法獲得權利,主要就是用益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我國除國家、農民集體以外的主體只能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廣泛性。
2.土地使用權的派生性
土地使用權是從土地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他物權,土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是土地所有權人依法行使其所有權,讓渡其對土地的用益而設立的。
3.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法定性
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經過法定程序。
4.土地使用權權能的限定性
各種不同的土地使用權按照不同的使用目的設立,使用權人只能依法按設立的目的使用土地,而不得任意使用。如,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用於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農村村民建適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用於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地役權只能用於合同限定的用途。
❺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特徵
1、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民事權利
2、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相對獨立的物權,屬於用益物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❻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種類和特點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種類包括四種: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出讓。出讓人發布拍版賣公告,由競買人權在指定時間、地點公開競價;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投標;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掛牌公布。
特點:法律關系的主體身份具有特定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一方為出讓方,一方為受讓方。由於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因此出讓一方只能是國家;雙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明確;客體是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要式法律行為。
(6)土地使用權特點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出讓土地的用途不同規定了各類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❼ 土地使用權區別於土地所有權的重要特徵是( )。
【答案】D
【答案解析】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不同,土地所有權是一回種充分、全面的物權,答而土地使用權只包括部分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抵押,這是與土地所有權的重要區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