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使用權
『壹』 私人徵收土地和土地使用權問題,急!!!
先給你說幾個概念。
1、徵收:屬於政府行為,徵收的土地所有權將會改變。未經徵收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所有,徵收後所有權人為國家,即全民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沒有徵收土地的權利。
2、承包經營權: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承包給村集體成員使用,沒有承包費用,使用年期為30年,30年後再行調整。
3、承包經營權轉租:承包經營權人可以將承包土地再行轉租。這里的這個死人老闆就屬於租賃土地,而不屬於徵收土地,也沒這個權利。
答案:
1、你屬於村集體成員,土地是村集體所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土地所有權人,國家徵收土地時,補償款的補償對象是所有權人,即村集體經濟組織,而不是承包經營權人或者轉租後的死人老闆。你是集體成員,補償你也有份。現在土地的承包期限長了(30年),徵收土地後集體不再另行給被徵收人調整土地了。因此,徵收土地時的補償款一般都是給個人了,也就是你。
2、私人老闆作為承租人,只有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土地的權利,沒有處置權。在合同期內,如果政府徵收土地導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屬政府行為,當事人可以免責,不屬於單方解除合同行為,不承擔違約責任。你們可退還私人老闆所支付的土地租賃費用。其他損失,如土地上投入的建築物、樹苗、其他資產等由徵收人來賠償。
3、土地補償費: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補償費用按照被徵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倍數補償,最高不超過30倍。另外還有安置補助費、社會保障費等,具體你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或咨詢土地管理部門。
現在的村委會或隊長什麼的,為了自己利益,或者眼光短淺,私自以「以租代征」方式出租土地謀取暴利,導致村集體成員蒙受損失。
和這個死人老闆簽署合同時,應當約定如果政府徵收土地時,應當如何處理租賃關系的條款。
『貳』 國家徵收農民土地賠償金歸集體所有還是歸土地使用權的人所有
應該是歸土地使用權所有者擁有。也就是分到個人的土地徵收款歸個人所有,集體的土地徵收款由集體平分。
『叄』 徵收土地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1、批准主體不同:
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2、補償范圍不同: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3、目的不同:
土地徵收以公益性為目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包括: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徵收
『肆』 國家己徵收但未使用的土地使用權歸誰
政府徵收土地用於一些城鄉規劃,或者是公共設施的建設等。那麼關於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應該歸誰使用呢?政府徵收的土地因為某些原因沒有用完的,工程建設完畢之後,該剩餘的土地應該歸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一、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歸誰使用?
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8條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2004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因此,對於實踐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里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及其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包括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拆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多年生林木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現在國家並未制訂全國土地徵用補償統一標准。但將全國各地區的土地價值分了14檔,其徵用土地補償費的標准也通常按該分類進行制訂。當然,政府征地未成,或者征地征了一部分,剩餘的還是歸土地原所有者所有(集體所有)。
政府徵收土地未用完土地歸誰使用,因為某些原因項目停止的,或者是土地徵收過多的,剩餘的土地應該是歸還給原土所有權人所有,一般農村地區就是集體所有的,因為我國的土地性質,所以城市和農村的土地制度存在差異
『伍』 徵用土地和徵收土地有什麼區別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
徵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並給予補償的行為;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使用集體土地並給予補償,在使用完畢後再將土地歸還集體的一種行為。二者之間的具體區別是:
(1)徵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徵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2)補償的項目不一致。徵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徵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3)審批許可權不一樣。徵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徵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土地用途的性質不一樣。徵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征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而土地徵用主要是將土地用於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並在使用期滿後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陸』 房屋徵收土地使用權怎麼補嘗
《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另外,《房地產估價規范》6.7.6 規定:依法以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遷其地上房屋時,對該土地使用權如果視為提前收回處理,則應在拆遷補償估價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此種土地使用權補償估價,應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
2011年1月25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第十三條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那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否給予補償呢?目前,我國對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還沒有統一的規定,沒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徵收建立單獨的補償制度,先對上面的法律法規做一下分析。
1、根據《物權法》第148條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分為兩部分,一是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二是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的補償制度更為模糊,只是簡單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未對補償辦法和補償的具體標准作出規定,何為「適當」沒有判斷的標准。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規定,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那麼如何判斷「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的價值呢?只有對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價值評估,這種價值評估必然體現土地市場的價值;但是如何對「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價值評估,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程序上的任何規定。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了解釋,第11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首先,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包括兩部分,一是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二是被徵收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其次,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均為市場價值,即「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最後,強調不得低於市場價格,房屋的價值更多的體現是土地的價值,如果土地價值不按市場價值確定的話,整個房產的價值無法表現為市場價值,更不能保證不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該根據其市場價值進行補償,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包含在房屋的價值之中。這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基本補償原則。
根據以上對各個法律規定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體」的補償制度,即通過對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動產進行補償的形式對收回的國有土地和徵收的房屋進行一體化補償,房屋及不動產的補償價值中包含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價值。
『柒』 國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徵收土地
我國對房地產權屬管理實行登記發證制度。房地產權利人(法人或自然人)通過各種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在經過房地產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後,才算真正擁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否則,取得的產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什麼是擁有土地使用權?
在國土資源局辦理了土地轉讓手續,並取得了相應證書,才算是擁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我國的一項特殊的無形資產。我國《憲法》規定,土地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擁有土地。長期以來,我國國有企業佔用使用的土地均未在會計上反映。1988年修訂後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允許有償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隨後,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是指政府將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指定地塊、用途和其他條件,有償地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開發經營,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向政府支付出讓金兒使用金,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讓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向政府一次性支付的價款,使用金是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因使用土地而定期向政府交納的費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後者應向前者支付轉讓金。
土地使用權成本包括支付給政府的出讓金或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轉讓金以及遷移補償費、場地平整費、丈量費和法律手續費等。如果國家以土地使用權向股份有限公司作價入股,則以評估的價值為依據。
定期向政府交納的土地使用金於支付時作為當期費用處理,不予資本化。
集體土地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捌』 拆遷中有沒有個人土地使用權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玖』 土地被徵用後,土地使用權歸誰
土地被徵用後,其權屬為國家所有,國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按一定年限出讓給個人或單位使用,並收取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
『拾』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徵用
土地類型是"徵用"說明該土地原為集體土地之後經過徵用而成為國有土地的.現在國家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是很嚴格的,一般很難通過集體土地徵用為商業性的開發用地,一般徵用為公共設施等公共利益性質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