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土地使用權程序
Ⅰ 法院拍賣的自建房,有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需要土地分割,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這個只要在你買賣復完成以後有製法院和你一起去辦理相關的流程,只要你買下來以後就可以去辦里相關的手續,這個是要去國土資源局去辦理的,要拿上你的身份證以及買賣合同,還有就是土地使用證,這樣就可以去國土資源局去辦理相關的手續。
Ⅱ 法院要拍賣查封的土地和房屋等物品有什麼程序和步驟規定詳細解答。
法院查封不動產的拍賣程序:
1、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回構進行,並答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2、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3、評估報告,法院應該5日發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如果有異議,可以收到報告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4、拍賣公告,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5、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具體規定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Ⅲ 法院拍賣土地都有什麼程序
拍賣要先經過評估,評估報告出來後,法院會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然後將內執行標的委容托拍賣公司按照評估價格予以拍賣。拍賣公司要發拍賣公告,拍賣,拍賣成交後收取拍賣價款,最後法院把錢劃給申請執行人。如果拍賣流拍,法院會再次委託拍賣,一共可以三次拍賣,後兩次拍賣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低價的基礎上下浮拍賣低價,最多20%。如果拍賣流拍,你一定要請求法院降價20%拍賣,這樣更容易拍賣成交。如果三次拍賣流拍,就不再拍賣了,可以由法院裁定按最後一次拍賣低價以物抵債。整個拍賣,順利,半年,不順利1年半的樣子。
Ⅳ 法院裁定土地使用權
這里前提債務人是將「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是嗎?
1、當債務內人容不能償還債務時,抵押權人是不能隨便轉讓抵押物的,一般以拍賣抵押物的形式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2、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適用前提是房地產權利受到限制(如查封,保全等),這里沒有受限制;
3、你說的接收人是誰?法律上沒有這個概念;
4、原合同內容是什麼?權利義務是什麼?
1)如果原合同是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買賣,那就別寫抵押權人這種誤導人的話另外無視第1點。
2)是否履行還要看對方的訴求和法院的判決,看是解除合同並賠償還是賠償違約責任並履行合同。
ps:法律術語別亂用,極度誤導人Orz,人類語言就夠了。
Ⅳ 法院拍賣土地都有什麼程序
拍賣要先經過評估,評估報告出來後,法院會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然後將執專行標的委託拍賣公屬司按照評估價格予以拍賣。拍賣公司要發拍賣公告,拍賣,拍賣成交後收取拍賣價款,最後法院把錢劃給申請執行人。如果拍賣流拍,法院會再次委託拍賣,一共可以三次拍賣,後兩次拍賣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低價的基礎上下浮拍賣低價,最多20%。如果拍賣流拍,你一定要請求法院降價20%拍賣,這樣更容易拍賣成交。如果三次拍賣流拍,就不再拍賣了,可以由法院裁定按最後一次拍賣低價以物抵債。整個拍賣,順利,半年,不順利1年半的樣子。
Ⅵ 法院能只拍賣地上建築物而不拍賣土地使用權么
可以拍賣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能夠強制執行:
1、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仍然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人一樣,對劃撥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盡管這種處分權受到了限制,要經過有關政府批准)的基本權能,具有獨立的財產價值和財產屬性。
2、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強制執行損害了債權人的依賴利益。目前,仍然大量存在國有企業以劃撥方式佔用的國有土地,這些劃撥的土地也都登記在使用人名下。
3、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執行將造成更多的權利分離情形。按照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規定的處置程序,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屬於債務人財產,但是債務人對其上的建築物卻扔有所有權。
4、將劃撥土地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執行不會損害國家的利益。
法律已經規定了國家對劃撥土地所應收取的出讓金享有優先權,在拍賣被執行人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時要首先繳納土地出讓金,在裁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以物抵債時,承受的債權人也要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出讓金優先權制度保證了國家在土地上的經濟收益。
(6)法院拍賣土地使用權程序擴展閱讀:
1、及時有效的查封。
不論土地使用權被抵押與否,在法院依法處置前,都應進行查封,這是執行的基礎。所謂及時,是指在債務人尚未來得及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前查封。只要沒有進行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那麼,在執行程序開始就應該對已經掌握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
2、合法的評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的規定,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前,「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3、公正的拍賣。
委託合法的拍賣企業是公開拍賣的前提。應根據《拍賣法》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對受託企業進行審查,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拍賣企業,才有資格成為受託對象;對拍賣依法進行監督是公正拍賣的保證。
Ⅶ 通過法院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怎樣辦理過戶手續
拿著法院的生效判決書辦理過戶,
出讓日期是辦理時間,出讓金即拍賣價格。稅費等另行向稅務部門支付。
Ⅷ 法院拍賣查封的土地和房屋等物品時有哪些程序和規定
法院查封不動產的拍賣程序:
1、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內賣機構的拍賣進容行監督。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2、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3、評估報告,法院應該5日發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如果有異議,可以收到報告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4、拍賣公告,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5、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具體規定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Ⅸ 法院拍賣國有土地的程序如何
因國有土地的拍賣受國有土地管理法專門規定,需要走招拍掛程序,故法院可以與土地所在地國土部門聯系溝通,發函請求協助招拍掛程序予以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