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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給子女

發布時間: 2021-02-24 13:11:07

❶ 農村土地確權,老人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應該確權到子女名下

土地不能繼承。

❷ 集體土地使用權更改給子女是否需要土地出讓金

關於集體土地出讓金的問題的話建議你還是到房管局做查詢後再做定論,一切以房管局的標准來定

❸ 集體土地房屋過戶的條件有哪些,房產過戶給子女的方式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2、住房屋轉讓的受讓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轉讓的受讓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3、住房屋轉讓的申請,已經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轉讓給前款第2項規定以外的受讓人的,應當在依法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手續後,方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方式:

1、第一種是以出讓的方式辦理過戶。

這種房產過戶方式是一種買賣關系,父母是賣方,兒女是買方,這種方式要按照交易的程序去辦理。

2、第二種房產過戶方法是以贈與的方式辦理過戶。

先由父親同兒子到公證部門辦理贈與公證,然後辦理房屋評估作價和房屋鑒定,最後到房產所屬管轄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證件事物所」,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公證書、評估材料、鑒定材料、房產證等有關證件,辦理贈與過戶手續,要繳納4%的稅費。

❹ 非農戶口集體土地使用權贈與非農戶口子女合法嗎

符合『繼承法

符合繼承法財產繼承權,鄉土所合法

❺ 請問集體土地個人使用權的宅基地父母能不能轉讓或贈予或繼承給子女,怎麼辦理

如果你為農業戶口,可以辦理變更登記;如果你為非農業戶口,可以在日後父母去世後辦理轉移登記。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
10.2變更登記
10.2.1適用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 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
2 不動產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2.2申請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10.2.3申請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積、界址范圍變更的,提交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以及變更後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0.2.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變更材料是否齊全;
2 申請變更事項與變更登記文件記載的變更事實是否一致;
3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4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10.3轉移登記
10.3.1適用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1 依法繼承;
2 分家析產;
3 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3.2申請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因繼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可由權利人單方申請。
10.3.3申請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繼承的,按照本規范1.8.6的規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
(3)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提交互換協議書。同時,還應提交互換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
5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10.3.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 受讓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但因繼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2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 申請轉移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與登記原因文件記載是否一致;
4 有異議登記的,受讓方是否已簽署知悉存在異議登記並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5 申請登記事項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是否沖突;
6 本規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本規范第4.8.2條不予登記情形的,將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並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10.3.5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在不動產權屬證書附記欄記載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❻ 土地確權後可以過戶給子女嗎

土地確權後不可以過戶給子女。

承包地(或稱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不能版作為個權人財產繼承的(土地確權是對承包地經營權的確認,不是對土地所有權的變更)。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土地是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

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6)集體土地使用權給子女擴展閱讀

土地確權過戶的要求

1、變更的書面申請。首先需要填寫戶主變更申請書,並拿上相關的土地使用證書和其他相關資料,到鄉鎮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申請。

2、符合相關的法律流程情況,經過縣級有關部門審批後就可以進行辦理。

3、辦理之後村民可領取到全新的土地使用經營證,同時戶主的名字將會變成為新的申請人,同時也有變更標簽。

❼ 父親過世,兒子如何繼承過戶集體土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承包土地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採取家庭承包方版式的土地承包其權權利主體為家庭,原則上無適格主體繼承;採取個人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其權利主體為個人,承包利益可以繼承。
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為被繼承人所有,而房屋與宅基地不可分割,宅基地使用權也應隨房屋歸繼承人使用。宅基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也應當是可以繼承的。

以上只是法理分析,現在的現狀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也就不能辦理過戶手續,一般默認房屋所有者即為宅基地所有權人,除非土地滅失再重新分配宅基地。土地上所建房屋是肯定可以繼承的。
先辦理繼承公證。需要身份證,戶口簿,死者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和婚姻狀況證明等。再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需要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圖紙等。

參考:《繼承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民法通則》

❽ 集體土地證過戶給子女

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過戶轉讓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專用范圍內的土屬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2、住房屋轉讓的受讓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轉讓的受讓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3、住房屋轉讓的申請,已經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轉讓給前款第2項規定以外的受讓人的,應當在依法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手續後,方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二、房產過戶給子女的方式房產過戶給子女的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以出讓的方式辦理過戶。
這種房產過戶方式是一種買賣關系,父母是賣方,兒女是買方,這種方式要按照交易的程序去辦理。
第二種房產過戶方法是以贈與的方式辦理過戶。
先由父親同兒子到公證部門辦理贈與公證,然後辦理房屋評估作價和房屋鑒定,最後到房產所屬管轄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證件事物所」,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公證書、評估材料、鑒定材料、房產證等有關證件,辦理贈與過戶手續,要繳納4%的稅費。第一種方式需要交納的稅費比較多,你們可以自己考慮用哪種方式來過戶

❾ 集體土地使用權贈與兒子怎麼公證

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贈與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公證無效,不能證明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另外,對於集體土地使用權,國家法律明確對受贈人的范圍予以限制,即只能轉移至本集體成員,不能轉移給非本集體成員。

❿ 從法律上講,父母有決定如何分配子女土地的使用權嗎

父母是沒有權利分配子女土地的使用權的,因為,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不是個人的,需要經過村委會全體的決定才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土地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0)集體土地使用權給子女擴展閱讀:

土地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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