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版權法
Ⅰ 作者死亡後,著作權歸誰
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專人保護。著屬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公民死亡後,其他權利,如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可參考:《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Ⅱ 如何理解著作權、作者權、版權
著作權( in the work),是指依法對其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內的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人們通常理解著作權有兩種情況:廣義著作權和狹義著作權。狹義著作權不包括鄰接權,廣義著作權包括鄰接權。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等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在英美法系被稱為版權(right),在大陸法系被稱為
民政府在有關的法律中沿襲了「著作權」一詞。但版權術語並未被拋棄。1990年9月我國《著作權法》頒布之前,因為著作權與版權是否屬於同一概念,曾經有爭論,所以《著作權法》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英美法系的「版權」和大陸法系的「作者權」之間存在相同之處。版權和作者權都賦予作者在有限期限內能被轉讓的壟斷權,重點強調復製作品的權利,而且兩者能隨著技術發展而變化。但是,「版權」和「作者權」之間也存在差異。「版權」強調其經濟價值以保護作品,法人是第一權利人,而「作者權」強調其人身性質以保護作者,自然人是第一權利人;版權內容只包括財產權利,作者權內容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人身權利;版權客體范圍較寬,既包括具有獨創性的文學作品、科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或視聽作品,也包括錄音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和由電纜傳送的節目,以及印刷版面式樣,作者權客體主要是指作品,而錄音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和由電纜傳送的節目和印刷版面式樣則是鄰接權客體;版權主體范圍也較寬,除創作者以外,還包括錄音製品和電影製作者、廣播組織、電纜傳送節目企業以及印刷作品出版者,作者權主體是創作者——自然人,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鄰接權主體[2]。
因為許多國家同時參加《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3]等國際條約,版權與作者權的概念在各國著作權法律中逐步趨於一致,例如,美國的版權概念已經包含作者的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4]。
注釋:
[1]參見劉春茂. 中國民法學•知識產權[M].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21-22.
[2]參見德利婭•利普希克. 著作權與鄰接權[M]. 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0:23.
[3]《世界版權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主要體現的是版權思想.
[4] 參見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G/OL]. 2007:17.
Ⅲ 知識產權法中,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比如:北京師范大學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委託關系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六)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第16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在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三)未被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
(四)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也有幾種情況:
1.作者身前將作品原件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2.作者通過遺囑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他死後贈送給國家;
3.作者死亡後,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2.著作權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沒有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五)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和第13條:分為三種情況:
A.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國外發表,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發表被視為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
B.雙邊協議,如兩個國際公約;
C.與中國公民合作創作作品的外國作者,但如果中國公民放棄權利或轉讓權利,而該外國人所在國與中國沒有雙邊協議或不是兩個公約的成員國,他也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人與作者的區別:著作權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
Ⅳ 如何理解著作權、作者權、版權概念
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法」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 right)。與英美法系的版權法相比,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將作品更多的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並非普通的財產。因此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更為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同理,對於雇員為了完成僱主交付的工作任務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況下雇員仍然能夠原始取得著作權,僱主只能通過合同受讓或者被許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財產權。
「版權」(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版權的最初意思就是「復制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復製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於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系不大。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同時,雇員在受雇期間為了完成僱主交付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被視為是僱主而非雇員的財產,其版權由僱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國家甚至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視僱主為作者。
英美法系的「版權」和大陸法系的「作者權」之間存在相同之處。版權和作者權都賦予作者在有限期限內能被轉讓的壟斷權,重點強調復製作品的權利,而且兩者能隨著技術發展而變化。但是,「版權」和「作者權」之間也存在差異。「版權」強調其經濟價值以保護作品,法人是第一權利人,而「作者權」強調其人身性質以保護作者,自然人是第一權利人;版權內容只包括財產權利,作者權內容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人身權利;版權客體范圍較寬,既包括具有獨創性的文學作品、科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藝術作品或視聽作品,也包括錄音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和由電纜傳送的節目,以及印刷版面式樣,作者權客體主要是指作品,而錄音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和由電纜傳送的節目和印刷版面式樣則是鄰接權客體;版權主體范圍也較寬,除創作者以外,還包括錄音製品和電影製作者、廣播組織、電纜傳送節目企業以及印刷作品出版者,作者權主體是創作者——自然人,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鄰接權主體。
Ⅳ 知識產權法中,作者與著作權人有什麼區別
著作權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比如:北京師范大學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委託關系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六)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第16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在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三)未被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
(四)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也有幾種情況:
1.作者身前將作品原件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2.作者通過遺囑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他死後贈送給國家;
3.作者死亡後,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2.著作權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沒有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五)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和第13條:分為三種情況:
A.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國外發表,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發表被視為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
B.雙邊協議,如兩個國際公約;
C.與中國公民合作創作作品的外國作者,但如果中國公民放棄權利或轉讓權利,而該外國人所在國與中國沒有雙邊協議或不是兩個公約的成員國,他也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人與作者的區別:著作權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
Ⅵ 作家去世後,著作權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公民死亡後,其內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容、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由其繼承人或受贈人保護,無人繼承或受遺贈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而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無人繼承或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Ⅶ 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是幾個人
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是幾個人?在社會上,我們可能會涉及到一些著作權人,通常情況下,一本書的作者可以是著作權人,那麼能夠擁有著作權的包括哪些?可以是多少人?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著作權人可以是幾個人?這個沒有規定,著作權人又稱著作權主體,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人可分為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著作權人。原始著作權人指創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規定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繼受著作權指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法律許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我們國家並沒有對著作權有多少人進行規定,如果進行創作的是一個團體,那麼著作權權利人就應該是這個團體,通常情況下如果我們創作了一本書,那麼這本書的作者就是著作權人。關於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是幾個人?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Ⅷ 簡述版權與著作權,作者權概念的聯系和區別
作者與著作權人的概念與區別
目前,很多人存在誤解,總是認為作者就是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往往因為搞不清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而功虧一簣。所以,有必要對作者和著作權人這兩個相似的概念進行區分。
一、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著作權人,即享有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很清楚,該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作者未必享有。規定應該作者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未必享有。這是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況下,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作者與著作權人是重合的。
二、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說明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可以依雙方的約定由委託人享有。此時,受託人只是事實上的作者,而不是委託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在存在委託協議的情況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權人。
在現實生活中,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經常發生。如委託他人寫回憶錄,作品反映了委託人的思想、經歷與生活,委託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託人認為著作權當然屬於自己所有,而受託人則認為自己參加了創作,當然享有著作權;又如某學校委託某錄音像部門攝制錄音錄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託某畫家為其畫一幅肖像畫等等,這些都涉及到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因而,我國著作權法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採取合同約定的方法解決。委託人與受託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在意思一致的基礎上達成著作權歸屬的協議。雙方可約定將著作權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分別歸受託人和委託人所有,如合同約定由受託人享有署名權,委託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財產權。雙方也可以約定著作權歸雙方共有。委託合同可以採用書畫形式,也可通欄用口頭合同,但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盡量訂立書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況
1、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則著作權歸受託人享有。該規定是從「直接創作作品的人是作者「這一原則來的,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造性勞動。
2、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權可以轉讓,轉讓之後,一般情況下新的著作權人就不是作者了。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3、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單位解散、終止)的,會發生著作權繼承(繼受),這種情況下,作者與著作權人產生分離,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權人了。
四、總結
綜上,著作權保護的第一要務就是要分清楚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在分清楚的基礎上,看侵犯的是什麼權利,是作者的署名權,還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根據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