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葯知識產權現狀
㈠ 葯品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如何
㈡ 葯學知識產權方面怎樣
這個行業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很強。
我有幾篇關於醫葯、葯學方面的知識產權論文,如果有需要可以與你共享一下。
㈢ 中葯專利的現狀及相關保護
我國中葯專利申請的現狀與思考
沈麗令鳥
據不完全統計,近幾年我國中葯專利申請中約90%為個人申請,葯廠、大學、科研院所的申請約佔10%。個人申請的授權率為30%左右,而葯廠、大學、科研院所申請的授權率約為70%。
1993年中國專利法開放葯品專利申請後,當年中葯申請量即達到1700件左右,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中葯的創新。近十年來,中葯專利經歷了申請量大幅度增長、顯著下降和逐步回升的階段。筆者將對中葯專利申請的現狀作如下分析與思考。
中葯專利申請的特點及存在問題
一、專利申請人多為個人。據不完全統計,近幾年我國中葯申請中約90%為個人申請,葯廠、大學、科研院所申請約佔10%。個人申請的授權率為30%左右,而葯廠、大學、科研院所申請的授權率約為70%。由於申請人多為個人,申請中常常只有配方,既沒有動物試驗,也沒有臨床觀察報告。可以說申請人提交的是一個未完成的發明,從而導致該申請不能被批准。這些申請雖沒有獲得專利權,但是其技術內容已經被公開,對於申請人來說,是不利的。而且,對於我國中醫葯行業來說,也是不利的。因為在世界范圍內,均可以檢索到這些技術內容,無形中造成了我國中醫葯信息資源的「流失」。
二、發明點多在復方制劑上,而涉及中葯有效成份提取及純化的申請相對較少,尤其是將有效成份提取為一個純化合物的專利申請更加微乎其微。但是,後一種專利申請卻具有更大的價值。尤其是加入世貿組織以後,面臨國外葯物的沖擊和技術壟斷,這一點顯得尤為突出。同時,提取純葯物化合物制備成葯物,也有利於中葯走向世界。因為,純化合物避免了中葯產品中的重金屬、質量監控等問題,而這些正是阻礙中葯產品走向世界的主要因素。
三、專利申請的代理比例不高,而且,在這些代理人中有中醫葯專業背景的很少。因此,在申請文件撰寫過程當中,所使用的葯名常常出現混亂,有的使用的是可以作為一種正名和幾種異名的名稱,有的甚至是當地的俗稱,在公開出版物上從來沒有記載過。而申請人又不能夠證實這種名稱的原料在申請日之前處於公開狀態,導致該申請的技術方案不能被實施。這種由於葯名問題導致公開不充分而不能被授權的專利申請,也佔一定比例。
對中葯專利申請的思考與建議
現狀提醒我們,葯廠、具有科研能力的醫療機構和大專院校及科研單位,需要增強專利保護意識。由於這些單位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經濟實力,更易於開發出高水平的具有專利性的中葯產品,如沒有專利的保護,產品上市之後遭仿製,經濟損失將非常慘重。只有將這些中葯產品處於專利保護之下,才能更好地體現這些產品的價值,同時也可體現出專利產品的優勢,也就是可以防止他人為了生產經營的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該專利產品。同時,專利產品的價格可以高於非專利產品的價格。這樣,一方面可真正發揮專利制度在中醫葯領域中的法律保護作用,另一方面可鼓勵高水平中葯產品的開發,從而進入良性循環。
(一)申請專利的時機
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先申請制,也就是說,如果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那麼專利權將授予最先申請的申請人。因此申請人應當盡早申請專利。但另一方面,由於包括葯品在內的發明專利的保護期是自申請日起20年,所以申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申請的最佳時間。一般來講,在作出葯效結論後甚至在臨床之前,即可申請專利。原因是專利保護的是一個具有三性(即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技術方案,在作出葯效結論後即滿足了作為專利申請的必要條件,不必等到臨床試驗,甚至新葯獲得批准之後再申請。而且,提前申請還可以避免在新葯審批和公告過程中出現技術方案公開而喪失新穎性的可能性。
(二)申請文件的撰寫
申請葯品專利,在說明書中應當公開新的葯物組合物或該葯物具體的醫葯用途、葯理功效、有效量及使用方法,應當提供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足以證明該發明的技術方案可以達到預期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或效果的數據。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劑方法等應當公開至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程度。這一點申請人應當特別注意,避免由於公開不充分而導致申請被駁回。
(三)申請專利的內容
在目前有關中葯有效成份提取及純化的專利申請相對較少,尤其是中葯有效成份化合物專利申請少的情況下,一方面申請人應當在積極研究的同時,對其技術方案進行專利保護;另一方面,應當盡可能地採取更有效的保護形式。產品專利的保護范圍較寬,它包括有權禁止他人為了生產經營的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的所有行為。不管這種行為採用什麼方法制備和以何種方式使用,都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因此,應當盡可能地採用產品專利保護的形式。但是,某些用途專利,其保護力度有時也比較大。例如,首次發現了一種中草葯具有治療某種疾病的新的醫療用途,可以採用用途專利的保護形式,因為這種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也是很寬的,申請人應當予以注意。
中葯是我國特有的資源,中葯產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一直占居著重要地位。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專利在中葯保護中將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如何更好地發揮專利制度在中葯保護中的作用,將是我們從事專利事業和中醫葯事業的同仁所共同面臨和需要思考的問題。
在當前形勢下,提高中醫葯技術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則是應引起全社會重視的問題。
㈣ 醫葯行業現狀
醫葯行業的整體增長速度保持穩定的發展
主持人:新越
嘉賓:東方證券 馬小青
主持人:2005年上半年以來,醫葯行業的整體增長速度仍保持了較快穩定發展。請問,其中各子行業的具體情形怎樣?
馬小青:我國醫葯行業擁有製造類企業4613家。
據《中國經濟統計資料庫》數據顯示,2005年1-8月份,製造類企業實現產品收入2450.99億元,同比增長25.72%;實現利潤總額204.38億元,同比增長22.44%。但其中也有不少企業出現虧損,總計1198家,虧損比例達到了25.97%;虧損金額22.64億元,同比增長16.99%。
在各子行業中,化學製造類企業中原料葯產量為94.07萬噸,同比增長23.45%;實現產品收入742.47億元,同比增長29.63%;實現利潤總額41.49億元,同比增長18.14%。884家製造企業中,虧損212家,虧損金額7.07億元,同比增長0.91%。而1078家化學制劑類企業,共實現產品收入712.60億元,同比增長22.77%;實現利潤總額71.26億元,同比增長21.83%。317家企業虧損,虧損總額7.07億元,同比增長0.91%。
在中葯製造類企業中,中葯飲片製造類企業391家,實現銷售收入31.63億元,同比增長22.83%;實現利潤總額3.70億元,同比增長18.15%。虧損企業88家,虧損金額1.59億元,同比增長16.62%。而中葯成葯製造類1160家企業,總產量53.95萬噸,同比增長16.22%;實現銷售收入560.05億元,同比增長22.01%;實現利潤總額54.54億元,同比增長18.39%。349家企業虧損,虧損金額4.61億元,同比增長12.56%。
生物製品行業,全國共有相關企業427家,實現銷售收入182.12億元,同比增幅32.98%;實現利潤總額19.41億元,同比增幅39.20%。虧損企業108家,虧損金額2.38億元,同比增長12.45%。
以上情況表明,醫葯行業的整體增速仍保持了較快穩定發展。其中增長最為突出的是生物製品行業,其收入和利潤增幅均達到了30%以上,遠高於目前的化學類葯物製造企業和中葯製造類企業20%左右的增幅。
從產業鏈上看,目前我國生物醫葯行業的發展處於中間強、兩頭弱的格局。即在研究開發和制劑開發上處於弱勢;而在中間的加工工藝上,由於工藝水平的改進及低廉的人工和環境成本,使得該環節具有國際競爭力。
主持人:從近一段時間看來,醫葯板塊市場表現良好。請問其間的市場熱點是什麼?
馬小青:此間市場熱點在於股改和由科學發展觀衍生出的一些題材。
股改使整個醫葯行業的價值水平獲得較大提高。從目前已實施股改和已公布股改方案的13家醫葯上市公司來看,股改方案對價水平平均為每10股送3.4股。
而對於中小企業板上的醫葯公司而言, 8家上市公司,均為細分子行業中的相對優勢者。由於其歷史遺留問題小,質地優良,具品牌、定價與規模優勢。這些優質公司,送股之後,投資價值凸顯。這些企業IPO後的項目將集中於今後兩年產生效益,因此未來競爭力鉸強。
而當市場對股改股的熱度稍降時,結合科學發展觀的政策,市場又由此衍生出一些新熱點。如新能源熱點、自主知識產權熱點。這類品種,如西藏葯業(擁有國家一類新葯人重組腦利鈉肽)、華神集團(擁有國家一類新葯美妥昔碘131)、武漢健民(擁有國家一類新葯人工培育牛磺),市場走勢強勁。
但有一點我想提醒投資者,在追逐市場熱點的同時,更應重視企業自身的研發實力、良好的治理結構及市場開拓能力,這些才是企業長久和持續發展的動力。
主持人:從未來更長一段時間看來,醫葯行業又具有什麼樣的投資價值呢?
馬小青:我認為,對醫葯行業的長線投資應注意幾條基本原則:
1.目前我國整個醫葯行業,原研發能力很弱,國內企業主要集中於強仿,極少有產品具自主知識產權。故國內醫葯企業若要保持持續的高盈利非常困難。未來一段時間,能夠在整個產業鏈上取得較大突破的可能是制劑環節。
2.在化學制葯這一子行業中,我認為可以關注強仿能力、研發實力強及工藝優勢明顯、制劑能力強的企業。這些企業的產品儲備較豐富,一旦其所儲備的產品專利過期,其將迎來盈利高峰;而制劑水平的逐漸提高也使這些企業未來的競爭力將不斷增強。
3.對中葯子行業的投資應關注相關企業的發展方向及所具實力。目前我國的中葯行業主要向兩個方向發展:其一是化學方向;其二是對傳統配方葯劑的開發。行業中確定了明確發展方向的優勢企業無疑具有較長時間的投資價值。
4.對於生物制葯類企業的價值分析,其研發能力與產品前景尤顯重要。目前,我國的企業在治療性疫苗的開發、靶向葯物的開發、單科隆抗體的應用方面走得比較靠前。生物制葯有望成為整個醫葯行業在原研發方面最具突破領域;同時在生物製品的強仿上,國內一些企業的優勢也很明顯。如在生物基因工程技術領域的碘[131I]美妥昔單抗注射液新葯及重組E-PO、重組人胰島素等產品具有一定市場前景。
5.對於醫葯商業中的企業,則應關注其中管理先進和具資源優勢者,他們將是行業拐點到來時的最大收益者。我國醫葯商業經過近三年全行業虧損的陣痛,業內整合速度得到極大提升,凈利率進入穩定階段。能夠生存下來的企業必定是管理優秀、渠道完善的企業;加之目前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醫葯流通企業的經營環境向好。如政策鼓勵減少流通環節,推廣直接物流等,未來醫葯流通領域的改革是必然趨勢。我認為,未來該行業的復甦毫無疑問。目前,行業內具網路和管理優勢的企業拐點已現。
主持人:目前投資者可對醫葯板塊各子行業中的哪些上市公司予以關注呢?
馬小青:我認為,在化學制葯行業,可關注恆瑞醫葯、海正葯業、現代制葯、復星醫葯等具研發實力且產品儲備豐富的制劑類企業及特色原料葯企業。在生物制葯行業中,可關注科華生物、天壇生物、雙鷺葯業、達安基因這些研發能力強,產品前景好的企業。中葯行業中, 可重點關注相關營銷能力強,具品牌優勢而股價又偏低的企業,如天士力、九芝堂等。對於醫葯商業行業,則可關注國葯股份、一致葯業、上海醫葯等盈利能力強及發展前景好者。另外,我認為,新和成、華邦制葯、京新葯業、科華生物、華蘭生物這些在各自的領域內居於龍頭地位的中小板上的企業,投資者也可予以關注。
中國葯網
㈤ 如何解決中國醫葯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想保護首先還是要從自身做起,自己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方面的就應該要申請保護,只有這樣別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識產權才有依據去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㈥ 新醫改對醫葯知識產權的影響有哪些
現在葯品商標申請注冊非必須了
㈦ 醫葯知識產權就業如何
這個問題得分兩面
如果是在代理所:比較單純的工作就是在撰寫醫葯類的專利,目前醫葯類的專利有一定的申請量,因此各代理所應該或多或少都有需要醫葯類專業背景的專利代理人。
如果是在公司:很多醫葯公司內部近年來開始重視醫葯類的專利,不單僅僅是在專利申請的部分,同時也意識到專利查新檢索的重要性,所以目前葯廠內部應該都有建設知識產權團隊的需求,甚至不少葯廠內部的知識產權團隊已經相對很完善。
綜合上述兩個方向,整體來說醫葯背景的知識產權行業就業應該不是太大的問題,如果具備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基礎,應該會是搶手的招聘人才。
㈧ 醫葯衛生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醫葯知識產權,是指一切與醫葯行業有關的發明創造和智力勞動成果的財產權。這種財產權通常被稱為無形資產,與動產、不動產並稱為人類財產的三大形態。
目前,我國的醫葯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有4種保護方式:專利權、商標權、醫葯著作權和醫療商業秘密權。近年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我國醫葯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了長足的進步。如在葯品的專利保護方面,已經由對產品的保護上升到了對方法的保護;商標保護方面新增加了對產品地理標志的保護;新葯的分類標准不斷趨於科學化等。
㈨ 中國知識產權法現狀及前景
「摘要」在經濟、政治、科技等因素的交互影響和綜合作用下,知識產權法因應時代之變遷,在其權利客體、權利歸屬、權利內容、權利限制、制度融合、國際合作等方面上,開始呈現出一些令人矚目的發展態勢,比如知識產權的客體逐漸遠離傳統的創造性或識別性特徵,知識產權法激勵創造者的目標逐漸轉向激勵投資者,知識產權法在整體上有向無形財產法演進的趨勢,各國在知識產權法全球趨同進程中的自主選擇性嚴重削弱等等。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 現代發展
藉助經濟、政治、科技等多種因素的交互影響和綜合作用,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漸次誕生,茁壯成長,遂形成今日之規模。知識經濟、信息社會的時代背景,互聯網路、生物技術的科技浪潮,必將推動知識產權法因應形勢之需求,繼續向前發展。本文旨在從零散的法律改革中,自不同的角度,梳理出知識產權法的發展脈絡,以揭示知識產權法的發展態勢。
一、知識產權法在權利客體上的發展
知識產權法之初始,僅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其主幹。歷經歲月變遷,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權利客體)日益延伸,漸成無形財產保護的主要法律表現。譬如商標法,早期僅保護商品商標,其後擴及服務商標,現在又延及地理標志和證明標記,似有將商業標識一網打盡的趨勢。隨著知識產權法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客體雖日益豐富,但也日益背離其傳統意義上的范圍和特徵。
知識產權客體(即知識產品)的范圍傳統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創造性的知識產品,比如專利技術、文藝作品等;一是識別性的知識產品,比如商標、商號等。因此,知識產權的客體在傳統上要麼具有創造性,要麼具有識別性,並非只要是具有無形性或非物質性特點的財產,就都能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框架中找到位置。但近年來的知識產權立法,開始緩慢的動搖知識產品傳統上應具有的創造性或識別性特徵。
如果留意著作權客體的悄然變化,即可感受到背離傳統的趨勢。早期著作權法在保護范圍上主要限於文學藝術作品,後來擴及到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顯然這些作品逐漸的遠離了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至於保護計算機軟體,更是與文學藝術作品毫不相干。為此,中山信弘曾經指出:「著作物的范圍正在由純粹的藝術型或者學術性向著實用型、機能性方面擴展。」 可見,著作權法之客體范圍已然發生重大變革,但無論如何,這些客體尚能保持獨創性的特徵,只是獨創性的程度逐漸弱化了。
但是最近,甚至連獨創性的特徵都拋棄了。1996年通過的《歐盟資料庫指令》,確立了一種新的知識產權「資料庫特殊權利」,賦予資料庫製作者以「摘錄權」和「再利用權」,意在阻止他人擅自使用資料庫的全部或實質部分的內容。從此,在內容選擇和結構編排上沒有獨創性的資料庫,也可以得到這種新型知識產權的保護。而在傳統上,資料庫只有在選擇和編排上滿足獨創性的要求,才可按匯編作品給予著作權保護。知識產品的創造性特徵,由此受到了嚴峻的挑戰。
在商標法上,識別性的特徵也日益弱化。證明商標的保護是一個典型的例證。證明商標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在證明原產地時,證明商標尚能體現出些許識別性,但這種識別性是對商品的來源地區的識別,而不像一般商標那樣,是對商品的來源廠商的識別。可見,原產地證明商標已改變了識別性的內涵。至於僅僅是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產地等特定品質起證明作用的證明商標,基本上沒有任何來源識別的功能。因此,證明商標動搖了商標權客體傳統上的識別性特徵。
知識產權客體的類似變化,在其他領域仍然存在。比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造性比專利法上的創造性要求低得多。商業秘密中的一些,比如經營秘密,可能只是一些客戶名單或進貨渠道,既與創造性無關,也與識別性無涉,但也能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禮遇。
此外,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還觸動了知識產權法在權利客體中的一些固有原則和觀念。比如生物技術的興起使發現與發明的界限變得模糊,「專利只能授予發明,不能授予發現」的傳統觀念遭到了挑戰。演算法、治療法不受專利保護的說法也有人質疑。 因此,傳統上被排除在知識產權保護之外的一些內容,可能也會逐漸聚集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傘下。
二、知識產權法在權利歸屬上的發展
知識產權法的目的之一在於激勵知識創新,知識產權因此歸屬於創造者,實屬當然。1791年法國專利法前言宣稱:「任何新的想法,其實現或者開發可以變為對社會有用的,主要應屬於構思出這種想法的人。如果認為工業發明不是發明人的財產,從實質上來說,那是違反人權的。」 而著作權歸屬作為自然人的作者,更是天經地義。法國和德國等堅持「作者權法」傳統的國家,曾堅持認為作者是作品的主人,作品只能是作者的財產。 知識產權歸屬於知識產品的創造者,甚具倫理上的正當性,因而甚至被當作一種人權。
但是隨著知識產品的商業化生產,知識產權歸屬於創造者的原則,漸漸讓位於保護投資者的需要。對於發明的專利權,是屬於發明人還是屬於其僱主(投資者)?在法律上最早回答的是1897年奧匈帝國的專利法,該法承認發明人對其發明有權獲得專利權的原則可以有例外,即在合同或者服務章程中另有規定的,專利權可以不歸屬於發明人。 後來各國陸續作出類似的規定,比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規定,雇員在執行包含發明任務的僱傭合同過程中作出的發明,或者從事明確委託給他的研究、設計任務作出的發明,除合同另有利於雇員的規定外,都屬於僱主所有。我國《專利法》第6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在著作權法上同樣如此,美國從實用主義出發,為保護投資於創作的產業者利益,其僱傭作品制度直接規定僱主為作者。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2款之規定與其幾乎類似,而第16條第2款則規定了職務作品的經濟權利由作者的受雇單位享有。知識產品的真正創造者在被剝奪了獲得知識產權的權利後,只能從其僱主(投資者)那裡獲得工資、獎勵等報酬。
知識產權法在權利歸屬上的發展,與知識產品生產方式的轉變密切相關。一方面,隨著技術成果的廣泛應用,文化事業的繁榮昌盛,知識產品的商業價值日益凸現,因而知識產品的商業投資也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單靠個人自身的創造性發揮,已難以適應社會對知識產品的巨大需求。因此,從事知識產品生產的企業應運而生。投資者開辦企業,僱傭職員,有組織的從事技術開發、作品創作。知識產品的現代生產方式,逐漸從個性創造向投資創造轉變。在知識產品的生產中,創造者的人格及個性成分漸少,而經濟投資的成分漸多。由於投資者對知識產品的生產,發揮了組織作用,注入了巨額資金,承擔著高度風險,因此法律將知識產權的歸屬從創造者手中移交給投資者,有其經濟上的合理性,否則會減少知識產品生產上的投資,而在現代社會,如果不在巨額資金保障下從事有組織的生產,許多發明、軟體、電影等知識產品將難以面世。
從激勵創造者轉而激勵投資者,似乎成了知識產權法的一個方向。法律通過激勵投資者,促進知識產品的商業生產;而投資者通過支付報酬,激勵其雇員從事知識產品的創造。因此,隨著知識產品生產的日益商業化,知識產權將越來越多的聚集在投資者在手中。歐盟對於資料庫保護的立法發展,更是鮮明的表現出保護投資者的趨勢,因為對非獨創性的資料庫提供特殊權利保護,目的在於保護資料庫製作者收回投資和贏得利潤,幾乎沒有激勵創新的直接功能。
三、知識產權法在權利內容上的發展
在經濟、政治和科技的推動下,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日益豐富,一面通過頒布新法,增加權利種類,比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一面通過調整舊法,增加新的權項。比如專利法上增加了許諾銷售權;著作權法上增加了信息網路傳播權、禁止規避技術保護措施權等。同時,知識產權的權利內涵也日益拓展。比如商標權的保護范圍擴及域名之上,禁止在域名上惡意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尤其是著名的商標;作品的復制權也延及到將作品數字化的權利。下面茲從兩個方面觀察知識產權法在權利內容上的發展趨勢。
從具體的知識產權法上看,商標權、著作權等各種知識產權類型開始從板塊保護模式發展到網路保護模式,其表現主要集中在權利沖突的解決上。由於知識產權客體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性,因而知識產品往往可以成為多種知識產權的客體。比如「lawking」可以用作商標、商號、域名等多種商業標識;一幅圖案可以同時作為著作權、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之客體。既然如此,當同一知識產品上存在多個知識產權,而權利人又並不一致時,權利沖突就不可避免,這就需要知識產權法通過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加以協調。由此,著作權人有權制止他人在商標上使用其圖形作品,盡管在商標上利用作品只是彰顯商標的識別性,與著作權法上的一般侵權行為有天淵之別。而商標權的保護,不僅在商號領域繼續得到鞏固,而且已經擴張到域名之上。商標權人不僅有權禁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而且有權阻止他人不當的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號或域名。可見,各種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再局限於自身原有的保護空間,而是擴張到了其他權利的保護空間。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在各自相對獨立的板塊保護模式的基礎上,逐漸發生權利交叉,形成了相互牽連、相互影響的網路保護模式。
從整體的知識產權法來看,知識產權的觸角越伸越遠,逐漸背離了其原有的范圍,有向無形財產法滲透的趨勢。前已述及,知識產權的客體要麼具有創造性,要麼具有識別性,而這些特徵逐漸被揚棄。知識產權法在保護投資回報和維護公平競爭的目標下,開始延伸到資料庫、證明商標等創造性和識別性極弱的客體上。某種程度上,知識產權似乎漸漸的泛化到無形的財產之上,而不論其是否有創造性或者識別性。縱覽知識產權現有的保護范圍,與知識產權法誕生之初相比,可謂面目全非,除了無形性之外,幾乎難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徵。長此以往,知識產權法也許面臨著自我解構的困境,當知識產權法客體的創造性或識別性越來越淡化,知識產權法或許就真正成了規范「無形財產」,而非「智力成果、商業標識」的法律,從而對稱於規范有形財產之物權法,並肩而立,相互呼應。
四、知識產權法在權利限制上的發展
由於知識產品上往往蘊含著巨大的社會利益,所以知識產權法在其發展歷程中,似乎從來沒有忘記給予社會公眾以適當的照顧。無論時代如何變遷,知識產權法始終以在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保持恰當的利益平衡為其使命,這在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上,體現得較為明顯。在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同時,為了增進社會公益,知識產權法對於知識產權設有一些限制,除了依賴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還設計了一些操作性較強的具體制度,著作權合理使用、專利強制許可即其典型。近年來,令人關注的是在知識產權權利行使限制上的新進展。
知識產權作為完整意義上的私權,其行使本應遵循權利人之意願。但知識產權關涉社會利益甚巨,為防止權利人壟斷其權利,不適當的侵害或減損社會利益,法律不得已強行干涉權利人的意願自由,在一定條件下,准許第三人在支付適當報酬的情形下,可以不經其許可即能利用其知識產品,從而增進社會利益。當今之世,知識產權已成人們追逐之新寵,企業競爭之手段。權利人以知識產權為武器,處處劃界圈地,正如陶鑫良教授所言,彷彿一舉手就觸到知識產權的高壓線,一抬足就陷進專利權的地雷陣。同時,知識產權種類和內涵的日益拓展,更是加劇了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矛盾。為此,重新調整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尤其是在權利行使上)顯得更為迫切,更為必要。
隨著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保護的日益強化,負面影響也如影形隨,比如專利權與社會倫理道德、公共健康、人權等已產生碰撞和沖突。2001年底,在卡達多哈召開的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與會代表就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問題進行了三天的談判,最終達成了《關於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明確了WTO成員政府採取措施維護公共健康的主權權利,尤其是明確了TRIPS協議中可以用於保護公共健康對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的彈性條款。 以使得深受愛滋病、結核病等公共健康危機困擾的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有權頒布醫葯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北歐國家近年來興起的「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已經超越了對著作權行使的傳統限制。通常情況下,集體管理組織僅能管理會員(即向其授權的著作權人)的作品。但在北歐國家,集體管理組織在法律特別規定的范圍內也能管理非會員的作品,此即為「延伸性集體管理」或曰「擴展性集體管理」。例如就「影印復制權」而言,集體管理組織可以授權影印復制機構有權復制不在該集體管理組織管理下的特定種類的作品。 由於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數目是有限的,使用人需要的作品可能不在其管理之列,而使用人又幾無可能去逐個取得權利人之許可,因此延伸性集體管理的目的在於為使用人取得授權許可提供方便。法律為促進作品的廣泛傳播,專為使用人設計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極大的限制了著作權之行使,因為此時的著作權人已喪失了對作品的許可自由。
在作品的網路傳播上,有學者更是主張直接適用法定許可的規定, 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只是必須支付適當的報酬,甚至連集體管理組織這個中介都跳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也支持此點。 此時的著作權似乎已弱化成一種純粹的報酬請求權。可見,在知識產權(尤其是對其權利行使)的限制上,知識產權法有向社會公眾傾斜的態勢,目的在於促進知識產品的推廣使用。
五、知識產權法在制度整合上的發展
知識產權法的制度變遷一般是圍繞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調整或修正而展開。但隨著時代的發展,此種僅局限於自身范圍的調整或修正,已不能滿足形勢的需要。比如各國的立法實踐表明,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處於傳統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交接地帶上。因此,各自相對獨立發展的知識產權法需要相互溝通,相互融合,以適應日益復雜的知識產權保護形勢。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即深刻的表現出了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綜合和交叉。著作權法或專利法的基本原理,在解決布圖設計的保護上往往捉襟見肘。比如,若採用著作權法,由於布圖設計更新換代較快,著作權法過長的保護期不利於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若採用專利法,由於集成電路技術的發展主要表現在光刻線條的不斷減小和集成規模的不斷提高,故難以達到專利法所要求的創造性高度。因此,各國紛紛採用專門立法的保護方式,既可以借鑒著作權法的經驗,也可以吸取專利法的慣例,同時又適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的需要。《歐盟資料庫指令》對資料庫的法律保護,可以說是著作權法與競爭法的融合。資料庫製作者享有的「資料庫特殊權利」,其實正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此前對資料庫的保護內容。
可見,單獨的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面對新出現的保護對象,往往無能為力,或者勉為其難;因而需要整合各種知識產權法的優勢,設計出新的知識產權制度。或者以一種制度為主,參酌其他制度之優勢;或者兼取各法之所長,揉為一體。於是,著作權與工業產權,特別是與專利權的界限,不再涇渭分明,而開始模糊不清。
1992年頒布的《法國知識產權法典》,在知識產權制度設計上開創了具有歷史意義的新紀元。自此,知識產權法的整體性融合,亦即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趨勢,開始在全球蔓延。《菲律賓知識產權法典》迅速跟進,成為世界上第二部知識產權法典。相比於具體制度的交叉融合,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在制度整合上,更有其獨特的意義所在:一方面,知識產權法的立法層次將因此提高,其制定程序也會更加嚴格,利益斟酌將更加客觀理性,有助於提高立法的質量,限制行政權力的恣意。而且法律的效力越高,越有利於權利的保護。另一方面,如果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置於統一的法典中通盤考慮,必將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門的局限性與部門的利益化傾向,而且有利於消除知識產權之間的權利沖突,形成內在和諧的規范體系,進而加強知識產權制度的科學化。
六、知識產權法在國際合作上的發展
1873年,奧地利邀請各國參加國際博覽會,但各國都拒絕參加,其原因在於擔心展覽的技術得不到保護。正是以此為動機,知識產權的國際合作開始醞釀,最終在1883年誕生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成為知識產權法國際合作成果的典範。在知識產權法100多年來的國際合作中,作為其成果體現的國際條約不斷涌現,日漸細密,其保護范圍不斷擴大,保護水平也不斷提高。目前向全球開放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將近30個,幾乎涉及知識產權各個領域,包括發明、實用新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商標、商號、原產地名稱、作品、印刷字體、科學發現、奧林匹克會徽等。
近年來,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知識產權法的國際合作因此得到進一步強化。除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保護水平繼續通過國際條約進行協調外,最令人矚目的是,知識產權法的國際合作,尤其是在國際條約的加入上,從自主性漸漸走向了強制性。本來,主權國家是否加入某一國際條約擁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但是,隨著世界貿易組織(WTO)介入知識產權領域,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相勾連,使得各國在知識產權法的國際合作上的自主性嚴重削弱。因為一旦加入WTO,就必須無任何保留的全部接受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在內的一攬子協議,而值此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加入WTO幾乎是必須的選擇。
以TRIPS協議為標志,知識產權法的國際合作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加速了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全球趨同化進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即其著例。1989年締結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僅有一個國家簽署,因而生效本是遙遙無期。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35條規定:「全體成員同意,依照《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第2條至第7條(其中第6條第3款除外)、第12條及第16條第3款,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供保護。」並未生效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因此竟在WTO框架下的100多個國家得到了實際的執行。無論此前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不予保護的國家,還是對其保護水平較低的國家,都得按照TRIPS協議的最低要求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由此可見,TRIPS協議加速了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保護水平上趨向一致的進程。
由於知識產權法全球趨同的結果是提高了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於發達國家,其知識產權更能得到有力的保護;但對於發展中國家,因其知識產權上的弱勢狀態,經濟利益必將受到嚴重損害。尤其是限制了發展中國家試圖通過降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去追求促進本國經濟利益的努力。所以,在國際條約的修改和制定中,發達國家總是試圖將自己的法律制度反映在國際條約中,而且因其經濟強權的壓力,往往得以成功。隨著國際條約在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上的不斷擴大,保護水平上的不斷提高,各成員國的立法空間就相應的受到擠壓,比如TRIPS協議把觸角伸進了知識產權國內執法程序,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以及臨時措施和邊境措施等,而在過去這一領域被視為國內立法問題。所以有學者認為:「全球化和知識產權力量,與其說是在削弱國內法的效力和強制力,毋寧說是在通過另一種或更為基本的方式上對國家主權構成了挑戰。」 因此,對於知識產權法在國際合作上的新進展,應當保持足夠的警惕。
從上面簡單的梳理中,可以發現知識產權法在各個方面都緩慢的發生著變遷。觀察知識產權法的現代發展趨勢,一方面,旨在根據情勢變遷,妥善安排知識產權法的制度設計,以適應社會發展之需要;另一方面,旨在及時發現利益失衡、危害公益之跡象,進而竭力在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平和利益沖突,維持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