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使用權年限
Ⅰ 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是指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目前建築結構使用年限分類如下 類型 使用年限 示例 1 5 臨時性結構 2 25 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 3 50 普通房屋和構築物 4 100 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 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應滿足的功能要求如下: 設計基準期是為確定可變作用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目前通常採用50年。即結構設計採用的荷載、材料參數是以50年為統計年限來取值的,50年內發生的最大荷載應為結構採用的極限值,而對於50年不遇或100年不遇的災害性荷載就會超出結構荷載的取值范圍,造成結構破壞應是可能的。當然在實際荷載取值、結構計算過程中由於採用了很大的安全系數,其綜合最大荷載往往要遠大於歷史50年內發生過的荷載。 建築結構的使用壽命:規范規定普通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而目前住宅類建築的產權年限都為70年,不知這其中的關系原由是怎樣。既然規定民宅為70年的產權,其意思應為正常使用年限應最少為70年,而不應是50年。 當然另一方面講,設計使用年限是正常情況下建築結構保持良好使用的年限,並不是結構的壽命年限,即是不需大修的年限,超過50年結構可能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需要進行大修,也可能超過設計年限後也不需大修。在大修後可以延長結構的使用年限,即結構的壽命應遠不止50年
Ⅱ 設計使用年限的國家規定
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築規范》(GB50368-2005)規定: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內足夠的可靠容性。
3.3.1 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並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作相應處理。重大災害(如火災、風災、地震等)對住宅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危害。遭遇重大災害後的住宅需要繼續使用時,也應進行鑒定,並做相應處理。
6.1.1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1.4 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 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Ⅲ 一般建築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您好,商品房是多少年產權,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商品房產專權年限具體是多少年是和商屬品房的性質密切相關的。住宅產權是70年,商住房是50年,純商業房是40年。但是商品房產權年限的具體計算時間是從開發商拿地當天算起的。
Ⅳ 普通建築物設計使用年限
建築學術語,設計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結構和結構構件在正常維護條件下應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進行大修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50068確定: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明確了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時期內,只需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如達不到這個年限則意味著在設計、施工、使用與維護的某一環節上出現了非正常情況,應查找原因。所謂「正常維護」包括必要的檢測、防護及維修。設計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體化。
當結構的使用年限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後,並不是就不能使用了,而是結構失效概率可能較設計預期值增大。
對於商品房,開發商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一般不考慮土地使用年限而直接按規范最低要求確定,統一為50年。亦有少數較負責的開發商要求設計院將設計使用年限取值與土地使用一致即70年。
Ⅳ 為什麼住宅建築設計年限為50年,擁有產權70年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5)建築設計使用權年限擴展閱讀:
50年產權住宅與普通住宅項目的不同:
很多購房者渴望了解「50年產權住宅」項目與普通住宅項目有什麼不同。主要以下五點主要區別:
一、未來使用費用不確定。前者如按公建用途規定,其水、電、暖等使用費用都將採取商用價格。所以,對於購房者應該在購房時詢問清楚。目前,開發商大多在前期開發中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能按民用價格繳納。
二、相關稅費的差異。普通住宅項目初次購買和未來轉讓時契稅為1.5%,而50年產權的住宅,其契稅按3%繳納。
三、貸款條件的限制。購買此類房屋大多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是也有少數項目在開發商的努力下能夠辦到。另50年產權或者40年產權的住宅,如採用銀行貸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
四、建設標准不同。如果按照公建相關要求,前者的人防和消防等建設標准較高,對開發商而言,成本將提高,但對購房者的使用影響不大。
Ⅵ 什麼是設計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是針對固定資產而言,財務制度明確規定了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一、通用設備部分
通用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1.機械設備 10~14年
2.動力設備 11~18年
3.傳導設備 15~28年
4.動輸設備 6~12年
5.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
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設備 8~12年
電子計算機 4~10年
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7~12年
6.工業爐窯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產用具 9~14年
8.非生產用設備及器具 18~22年
設備工具、電視機、復印機、文字處理機 5~8年
二、專用設備部分
專業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9.冶金工業專用設備 9~15年
10.電力工業專用設備
發電及供熱設備 12~20年
輸電線路 30~35年
配電線路 14~16年
變電配電設備 18~22年
核能發電設備 20~25年
11.機械工業專用設備 8~12年
12.石油工業專用設備 8~14年
13.化工、醫葯工業專用設備 7~14年
14.電子儀表電訊工業專用設備 5~10年
15.建材工業專用設備 6~12年
16.紡織、輕工專用設備 8~14年
17.礦山、 煤炭及森工專用設備 7~15年
18.造船工業專用設備 15~22年
19.核工業專用設備 20~25年
20.公用事業企業專用設備
自來水 15~25年
燃氣 16~25年
三、房屋、建築物部分
房屋、建築物分類 折舊年限
21.房屋
生產用房 30~40年
受腐蝕生產用房 20~25年
受強腐蝕生產用房 10~15年
非生產用房 35~45年
簡易房 8~10年
22.建築物 45~55年
其他建築物 15~25年
Ⅶ 建築的耐久年限和設計使用年限這倆概念有什麼區別
1、概念來不同:
耐久年限自是指組成房屋建築的的各類構件、裝修和設備,在規定時間內和規定條件下能保持其正常功能狀態的時間。
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時期內,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不需要進行大修就能按其預定目的使用。
2、取值不同:
設計使用年限取值是從建成之際到建築沒有經過修建而損毀經歷的時間,建築的耐久年限與設計使用年限取值過程相同,但是其取值是可以在房屋建築在修整的情況下,一般比較長。
(7)建築設計使用權年限擴展閱讀:
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結構和結構構件在正常維護條件下應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進行大修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准》GB50068確定: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Ⅷ 建築結構按設計使用年限分為幾類各類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1、分為四類
2、適用范圍就是房屋的種類
Ⅸ 為什麼樓房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房屋使用年限是由審批的土地使用年限來決定的,並不是指鋼筋和砼到了50年就到壽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9)建築設計使用權年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這使得住宅業主感到安心。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沖突問題,消除了二手房購買者對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後顧之憂,將促進二手房的流轉,有利於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