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貿易轉讓的是技術的所有權
⑴ 在國際技術轉讓中所轉讓的只能是技術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嗎
答:在實踐中的多數場合,技術轉讓確是轉讓技術的使用權,但在少數場合,轉讓技術所有權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因此,應當認為,技術轉讓中的轉讓(transfer)系指技術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由一人轉移至其他人的過程。
⑵ 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稅嗎
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取得的收入是可以免收增值稅的。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2、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3、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4、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
5、為幫助受讓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二、免徵增值稅審批程序:
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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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減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2、填寫《政策性減免稅申請表》等相關減免稅申請表。
3、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4、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5、根據不同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減免稅的申請、申報和審批實施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准確、齊全。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條 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
由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直接上報有權審批的上級稅務機關。
⑶ 技術轉讓後技術的所有權就歸我了嗎
應該是有限制的吧,如轉讓讓你自己生產100架戰斗機。
⑷ 國際技術轉讓與國際技術貿易的區別
國際技術轉讓也稱「國際技術貿易」,是指技術所有者或持有者通過某種特定的形式將其所持有的生產、經營技術以及相關的權利有償讓與他國的技術需求者的過程。聯合國在關於《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 案》中,對技術轉讓下了一個定義,稱技術轉讓是指關於製造產品、 應用生產方法或提供服務的系統知識的轉讓,但不包括貿易的單純買賣或租賃。同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1977年出版的《共發展中國家使用的許可貿易手冊》一書的第一章中對技術做出了定義,並將「技術」分為三大類:製造產品的系統知識、一項工藝的系統知識以及有關服務的系統知識。技術轉讓是指擁有技術的一方通過某種方式,將其技術讓與給另一方所有或使用的行為。
⑸ 國際技術貿易採用哪些交易方式各種方式的特點是什麼
國際技術貿易可以分為三類,即單純的技術轉讓、引進技術與引進設備相結合、引進技術與引進外資相結合。具體可以分為:
(1)工業產權與非工業產權的轉讓與許可。
工業產權與非工業產權的轉讓與許可是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形式: 1)工業產權的轉讓與許可。與工業產權相關的國際技術貿易主要對象是受法律保護的專利、商標(不包括單純的商標轉讓與許可)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的轉讓與許可; 2)非工業產權的轉讓與許可。與非工業產權相關的國際技術貿易的主要對象是專有技術的轉讓與許可。 無論是工業產權還是非工業產權的國際技術貿易通常都是進行使用權的許可,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是通過所謂的許可貿易(licensing)來實現的。當然,國際技術貿易也包括上述對象的所有權本身的轉讓。
(2)技術服務於咨詢:
1)技術服務。技術服務(technology service)是指技術知識人接受委託為委託人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比較常見的技術服務的內容包括:員工培訓、技術的指導和現場設備的安裝和調試等。 2)技術咨詢。技術咨詢(technology consultancy)則是指技術知識人接受委託為委託人提供解決決策。常見的技術咨詢服務包括:有關技術運用的可行性論證、相關技術的調查、相關技術成果的分析和評估等。
(3)合作生產與合作設計。
合作生產與合作設計就是通過雙方的合作,利用各自擁有的技術共同完成有關的生產項目或共同開發有關的生產計劃。發展中國家通過這種形式在引進外資的同時,也同時引進了經濟發展所需的有關技術和技術設備。
(4)國際工程承包。
國際工程承包通常通過國際間的招投標方式由中標人為招標人承建相關的工程項目。由於國際工程承包設計咨詢、勘探、評估、技術設備的提供、人員的培訓、設備的調試、試生產等技術性服務,國際工程承包已經成為國際技術貿易的重要形式。
(5)國際直接投資。
國際直接投資是投資方通過兼並、收購或建立新企業的方式,直接在東道國設廠生產。在當前國際經濟全球化日趨深化的背景下,國際直接投資已經成為國際性跨國公司實現全球化經營的重要戰略內容。國際直接投資的投資方通常以現金資本的方式作為主要形式,目前以技術和技術設備作價作為投資的方式日趨增多。
(6)與設備買賣相結合的國際技術貿易。
技術的引進方除了運用許可貿易方式引進軟體技術之外,還通過購買有關產品生產的成套設備、流水線等硬體技術提升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生產能力,這種所謂的硬體技術的轉讓通常是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初期較為常見的方式。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所引進的技術大量的就是以成套設備為主的硬體技術。
(7)補償貿易。
所謂補償貿易(compensational trade)就是技術引進方以融資的方式引進成套設備,通過生產的產品(或雙方約定的其他產品)抵償設備價款的方式。設備的引進方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在設備提供方的幫助下獲得相關的生產技術。有些學者將補償貿易、加工貿易等方式合並在合作生產的技術貿易方式中。
⑹ 轉讓技術所有權收入應該記入哪個帳戶
轉讓技術所有權就是處置無形資產,處置非流動資產凈收益或者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⑺ 技術轉借和技術出讓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
技術轉讓是作為製造一種產品、採用一種工藝或提供一種服務的系統知識的技術,從其所有人向引進人的轉移。這種轉移是在契約基礎上,在一定的期限與地域范圍內,將該技術產品或服務的製造權與營銷權而不是所有權轉讓給引進人。一旦這種轉讓跨越國界,它即被稱為國際技術轉讓。通過交流或援助實現的轉移叫無償技術轉讓。技術轉讓是技術貿易的一種主要類型, 技術市場上的技術轉讓是指技術成果由一方轉讓給另一方的經營方式。所轉讓的技術包括獲得專利權的技術、商標,以及非專利技術,如專有技術、傳統技藝生物品種、管理方法等。
技術轉讓是技術市場的主要經營方式和范圍。技術轉讓是指技術商品從輸出方轉移到輸入方的一種經濟行為。對輸出方來說是技術轉讓,對輸入方來說技術市場是技術引進。以技術轉讓與引進為主要內容的技術貿易已成為國際上傳播技術的重要方式。
技術轉讓是指擁有技術的當事人一方將現有技術有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尚未研究開發出的技術成果不屬於技術轉讓范疇。
⑻ 技術轉讓是怎麼一回事
技術轉讓:可以轉讓給A,B,C,D等很多公司,人人都能用,只要有人付錢,理論上收益專無上限,同時風屬險也很大,技術落後,被革新或是被山寨後,就沒人買了,一分錢都收不到。
專利買斷:賣了就沒了,和你沒關系了,一次性拿一筆錢走人,無風險,收入固定。
我國專利轉讓通常以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整體的專利轉讓,實施獨占許可,所謂的轉讓專利的所有權,10年的自主產權。如專利權人(發明人)將整體專利轉讓給一個企業,在雙方簽訂轉讓合同之後,發明人(專利權人)僅剩發明權。
2、專利實施排他許可,是一家企業買斷該專利,僅專利權人與這個家企可以使用該項技術,不可以將該專利再次轉方給第三方。
3、專利實施普通許可,是專利權人授權於某個企業或個人生產該專利,亦可授權多家企業或個人。
⑼ 技術轉讓方式有哪些
技術轉讓有租賃設備、工程承包、技術培訓等多種方式。
技術轉讓和引進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採用成套設備引進和轉讓、合作生產、補償貿易及合資經營四種形式。
由於轉讓技術的權利化程度和性質的不同,技術轉讓又可分為四種基本類型:
1、專利權轉讓。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人作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形式。
2、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讓與方將其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形式。
3、專利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或者授權人作為讓與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的技術轉讓形式。
4、非專利技術轉讓。非專利技術(技術秘密)轉讓是指讓與方將其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的技術轉讓形式。
(9)技術貿易轉讓的是技術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技術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轉讓包括
1、有關專利技術的轉讓或許可。
(1)專利申請權轉讓;
(2)專利權轉讓;
(3)專利實施許可。在實際中,所有權的轉讓較為少見,絕大多數是轉讓使用權,即專利實施許可,專利權人許可受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
2、商標權的許可。
單純的商標轉讓或許可,不能視為技術轉讓活動。實際上,技術轉讓往往是各種知識產權在貿易中得到利用的一種綜合行為,包含了商標的轉讓或使用許可。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技術供方願意把技術秘密提供給受方,也就會同意把商標的使用權提供給對方。
⑽ 技術貿易的市場含義
技術市場同其他商品市場一樣,也有狹義和廣泛之分。狹義的技術市場是指進行技術商品交易的場所,如技術交易會、技術集市等。狹義的技術市場,是一種有形市場。廣義的技術市場是指技術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它包含了從技術商品的開發到技術商品應用的全部過程,涉及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相關的技術交易活動及相關主體之間的關系。廣義的技術市場,既包含了技術產品交換的具體場所,也包含了技術商品交換過程中所行程的買賣雙方經濟利益關系的總和。因此,廣義的技術市場,是有形市場與無形市場共生的市場。
從業務范圍來講,技術市場包括為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滿足用戶對技術商品的現實需求和潛在需求所進行的一系列業務活動。在我國目前建設的技術轉移中心、技術交易機構、生產力促進中心、中小企業發展中心等機構,近年來興起的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所從事的業務工作都是圍繞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而開展的,理論上屬於技術市場的范疇。 技術轉讓是指擁有技術的一方通過某種方式將其技術出讓給另一方使用的行為。物品轉讓是所有權的轉讓,與此不同,技術轉讓一般只是技術使用權的轉讓。一件物品只能完整地轉讓給一個對方,原物主也將因轉讓而喪失對該物的所有權。而一項技術可同時完整地轉讓給多個對方,且原有技術的持有者並不因轉讓而失去對該技術的所有權。
技術轉讓是技術轉移的一種特殊形式。技術轉移是指技術從一領域傳向另一領域或從一地區傳向另一地區的過程。技術轉讓則是其中有特定雙方的,以援助、贈與或出售為方式的一類技術轉移形式。技術轉讓的類型,按其是否跨國界可分為國內技術轉讓和國際技術轉讓;按其有償性可分為商業性技術轉讓和非商業性技術轉讓;按其方向可分為橫向技術轉讓即企業之間的技術轉讓和縱向技術轉讓即大公司向其子公司或科研機構向企業轉讓技術。 使國外的技術轉讓到國內,就是技術引進。具體地說,技術引進是指一個國家或企業引入國外的技術知識和經驗,以及所必需附帶的設備、儀器和器材,用以發展本國經濟和推動科技進步的做法。
技術引進是一個特定的概念。(1)技術引進是一種跨國行為。(2)技術引進與設備進口有著原則區別。人們常將「技術」廣義化,把技術分為軟體技術和硬體技術。軟體技術就是前面提到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藝,屬純技術;硬體技術是指機器設備之類的物化技術。只從國外購入機器設備而不買入軟體技術,一般稱之為設備進口。若只從國外購入軟體技術或與此同時又附帶購進一些設備,這種行為才能稱為技術引進。(3)技術引進的目的是為提高引進國或企業的製造能力、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要達到目的只有引進軟體技術,通過自我消化吸收,才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