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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

發布時間: 2021-02-24 04:58:55

所有權的含義及其特性,類型

一、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二、所有權具有以下的特性:
第一,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不需要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干預,所有人自己便能實現其權利。所有權關系的義務主體是所有權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負的義務是不得非法干預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是一種特定的不作為義務。
第二,所有權具有排他性。所有權屬於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有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於其行使權力的干涉,並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而不能並存兩個以上的所有權。當然,所有權的排他性並不是絕對的,現代各國法律的所有權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所有權是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進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內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它不僅包括對於物的佔有、使用、收益,還包括了對於物的最終處分權。所有權作為最完全的物權,是他物權的源泉。與之相比較,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僅僅是就佔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對於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只是享有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第四,所有權具有彈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地役權、抵押權等權利,雖然佔有、適用、收益甚至處分權都能與所有人發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離,但只要沒有發生使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如轉讓、所有物滅失),所有人仍然保持著對於其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並不消滅。當所有物上設定的其他權利消滅,所有權的負擔除去的時候,所有權仍然恢復其圓滿的狀態,即分離出去的權能仍然復歸於所有權人,這稱為所有權的彈力性。
第五,所有權具有永久性。這是指所有權的存在不能預定其存續期間。例如,當事人不能約定所有權只有5年期限,過此期限則所有權消滅。當事人對所有權存續期間的約定是無效的。
第六,所有權具有觀念性。觀念性,是指近代以來,所有權的存在已具觀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對所有物的現實支配為必要,發生了重要的從所有到佔有「所有人支配觀念」的轉化——把所有權行使帶來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為重要的觀念,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強烈,屬於「所有人實現利益觀念」的范疇。
第七,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在我國《物權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所有權平等原則。
三、所有權的分類:
(一)屬於國家所有的有
1、礦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3、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4、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5、無線電頻譜資源;
6、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
7、國防資產、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
(二)屬於集體所有的有
1、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⑵ 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本條是關於所有權基本內容的規定。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內容在傳統理論上稱為所有權的權能。雖然大陸法國家在所有權概念上對所有權權能的規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論上通常都認為所有權具有四項基本權能: 1.佔有。佔有就是對於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擁有個物的般前提就是佔有,這是財產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表現。所有人的佔有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侵犯。對於動產,除非有相反證明,佔有某物即是判定佔有人享有該物所有權的標准。除了前引俄羅斯民法明確規定了佔有權之外,外圍民法在所有權的概念中雖然並不明確規定佔有,但其所有權的內容包括這一權利是不言自明的。 2.使用。使用是權利主體對財產的運刖,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如使用機器生產產品,在士地上種植農作物。擁有物的目的一般是為了使用。外國民法對於使用權一般都有明確規定。如前引日本、義大利、俄羅斯和我國台灣的規定。德國、瑞士雖然只有處分一詞,但隨意處分或者自巾處分也當然包括使用。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以授權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權人行使使用權的行為。 3.收益。收益是通過財產的佔有、使川等方式取得的經濟效益。使用物並獲益是擁有物的目的之一。對於收益權,外國民法也有規定,如前引日本和我國台灣,有的國家只規定了使用權,沒有明確規定收益權,這是因為其規定的使用權包括了收益權。收益通常與使用相聯系,但是處分財產也可以帶來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樹結果等屬於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屬於法定孳息。 4.處分。處分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處分權一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但在某些情況下,非所有權人也可以有處分權,如運輸的貨物,如果發生緊急情況,承運人也是可以依法進行處分的。外國民法對所有權概念的規定都包括處分一詞。同時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不包括使用,沒有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也包括了使用。

⑶ 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

依據物權法,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關於這個問題,同時給你推薦一篇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 楊立新2007年5月29日寫的文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內容及適用>,由於全文太長,無法復制,告訴你網站,自己查閱吧.網站是:司法考試論壇 海天教育(進入後點上方的左欄) → 分科學習 → 民法、商法、經濟法專區(進入後在下方的搜索) → [推薦]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內容及適用

⑷ 所有權的含義

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請從參閱http://ke..com/view/26756.htm?fr=ala0

⑸ 所有權的名詞解釋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產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中主要的一種。

⑹ 國家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徵

1.概念:所有權是指對於有體物的所有權.即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性回地支配其答所有的財產的權利,所有人可以對其所有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其意志的干涉.
2.特徵:(1)所有權是絕對權.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3)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⑺ 論述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 。 考試題目 30分鍾在線等!速度!

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對自己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⑻ 論述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徵

1.概念:所有權是指對於有體物的所有權.即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其內所有的財產容的權利,所有人可以對其所有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其意志的干涉.
2.特徵:(1)所有權是絕對權.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3)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⑼ 民法: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徵以及內容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1)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徵
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的權利以及因共同關系而形成的成員權所組成的復合性的權利。
②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徵
復合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許多不同的權利組合而成的。整體性與不可分割性。
權利主體身份的多樣性與權利義務內容的復雜性。
(2)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
①所有權。所有權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往往被稱為專有權,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專屬於自己的、在構造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建築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權。
②共有權。是指區分所有人所擁有的單獨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其他部分所享有的權利。
③成員權。是指區分所有人基於一棟建築物的構造、權利歸屬及使用上的密切關系而形成的作為建築物管理團隊之一成員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⑽ 所有權和擁有權有區別嗎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它的對象是實實在在的,是可控的;

而所謂擁有權,不是一個法定概念,一般多指精神領域或者概念性的東西,一般是不可控的。比如說,我們擁有陽光等。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擁有權,不是一個法定概念,一般是指精神領域或者抽象意義的所謂權利。領有,是具有,得到或者保持著某種東西。比如毛澤東《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第一章第一節:「中國是一個由多數民族結合而成的擁有廣大人口的國家。」

《論漢語規范化》:「像漢族這樣一個擁有五億五千萬以上人口的民族,方言較多和分歧較大都是很自然的現象。」

(10)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擴展閱讀:

權能

積極權能

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人為利用所有物以實現其對所有物的獨占利益,而於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1.佔有權能: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佔有權與所有人發生分離。佔有權與佔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佔有是指主體對物的實際控制。佔有本身只是一種事實而不是權利。

2.使用權能:在不損毀所有物或改變其性質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能也可以轉移給非所有人行使,並且使用權能僅適用於非消耗物。

3.收益權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權利。收益權是與使用權有密切聯系的所有權權能,因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結果,但使用權不能包括受益權。

4.處分權能:對所有物依法予以處置的權利。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處分權能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和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所有權的限制

民法和其他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對所有權進行的限制主要表現為:

(1)行使所有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行使所有權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3)行使所有權時必須注意保護環境、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

(4)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對集體土地實行徵用,或將其他財產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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