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買賣中保留所有權買賣
A. 什麼是民法中的所有權保留買賣
民法中的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中,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買受人先佔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約定的特定條件成就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待條件成就後,再將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的一種交易方式。
我國《合同法》的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認為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出賣人。"從而確定了我國的所有權保留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1)分期買賣中保留所有權買賣擴展閱讀: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權利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允許合同當事人就所有權的移轉意思自治,奠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基礎。
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這為將所有權保留的性質視為所有權的附條件移轉理論提供了法律依據。
B. 分期付款買賣是屬於保留所有權買賣中的一種嗎
期付款保留所權物權規定能保留所權原則規定面期付款所權保留規定物權所說律另規定 合同 第百三十四條事買賣合同約定買受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義務標物所權屬於
C. 到底什麼是民法買賣合同中保留所有權
第一,明確約定復所有權保制留的范圍。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後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者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製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託人對最終產品或者轉賣收益進行佔有。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後的事宜。因為關於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置了一個物權,實際並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後,並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於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約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於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持續佔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佔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D. 買賣合同付款多少不可以保留所有權
第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范圍。所有權保留條款版,分權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後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者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製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託人對最終產品或者轉賣收益進行佔有。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後的事宜。因為關於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置了一個物權,實際並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後,並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於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約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於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持續佔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佔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E. 在買賣合同分期付款所有權保留中,出賣人取回標的物,還需要把之前買受人付的錢返還嗎
所有權保留中,買受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出賣人取回標的物,是要退回買受人之前付的錢。
F. 買賣合同中是否可以約定保留所有權
第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范圍。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版留條款2種。前者表權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後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者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製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託人對最終產品或者轉賣收益進行佔有。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後的事宜。因為關於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置了一個物權,實際並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後,並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於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約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於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後持續佔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佔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G. 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標的物的處分權有何限制
導讀:本文提供 方面的法律知識,並對合同效力、合同違約責任、合同糾紛等相關專題進行解讀,歡迎瀏覽。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 在工作生活過程中,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如果您遇到合同糾紛方面的問題可以進行律師在線咨詢。九問律師網將為大家介紹合同糾紛方面的知識,並對本文進行點評,歡迎閱讀。 點擊進入免費在線咨詢>> 出賣人和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處分權因所有權保留條款而受到限制。從出賣人方面看,標的物交付以後,盡管出賣人仍保留著所有權,但買受人依照合同享有佔有、使用權,故出賣人在所有權保留期間無權處分標的物。若出賣人將標的物出賣與第三人,第三人亦無權以債權對抗買受人,因為買受人已合法佔有標的物,享有對其使用收益之權利,並且對標的物享有取得所有權之期待。買受人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具有物權性質,可以對抗第三人的債權。出賣人在標的物所有權保留期間出賣同一標的物的行為構成重復出賣,應當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若標的物為不動產或者其轉讓須辦理登記的動產,因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惟一標准,此時若出賣人向第三人轉讓標的物並已辦理轉移登記,則第三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現行法律沒有為買受人提供足夠強大的抗辯權以對抗所有權的轉移,買受人只能向出賣人要求違約損害賠償。 從買受人方面看,因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只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之權,無權擅自處分標的物,如不得轉讓標的物,不得以標的物設定抵押擔保。買受人為處分行為的,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系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出賣人事後追認或者買受人事後履行全部義務的,處分始為有效。在標的物為必須辦理轉移登記之財產的情形,因買受人無法履行交付義務,構成履行不能,買受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在標的物為毋需辦理轉移登記之動產的情形,若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則第三人取得有效,出賣人可選擇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此文檔已經幫助77 人
H. 現在網購中的分期付款,賣方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權嗎
簡單點說就是誰付款給你做的分期誰就可以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權,但是這裡面也涉及了商品的金額大小的問題,拿你說的iphonexs例子來說比如你通過淘寶的花唄進行購買了這款手機那對於賣家來說他實際上已經收到了貨物的全款,那賣家就不存在這個法定所有權的說法,同時你購物的款項是支付寶提供的,那這個時候法定所有權就轉到了支付寶上只有在你正常完成分期付款後手機才真正意義上是你的,除非店家不需要你通過支付寶或者其它的資金平台進行結算全靠對你的信任讓你先用手機每個月定時給他轉賬進行分期這個時候法定所有權就在賣家手上,拿蘋果手機來舉例其實不是很明顯,最明顯的就是車貸和房貸了,在你沒有完成貸款之前你車子的產權證或者房產證都不在你的手上,你想通過正常渠道進行質押或者銷售都是不可能的,這個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I. 舉例說明什麼是「保留所有權買賣」
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出賣人移轉財產的佔有於買受人,而仍保留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交付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所有權保留適用於買賣、互易、贈與此同時等領域,尤其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最為常見。我國《合同法》第134條對所有權保留作出規定,即「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但在具體內容上,如所有權保留的設定和公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有權保留的對外效力等,合同法並無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一)出賣人的取回權是指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在買受人有特定的違約行為,損害出賣人合法權益時,出賣人依法享有的自買受人處取回標的物的權利。(二)買受人的期待權。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雖然佔有標的物,但在尚未滿足特定條件時,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只能在滿足了其與出賣人約定的特定條件後,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