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船舶所有權程序
Ⅰ 船舶所有權法人變更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三條
船舶所專有人申請屬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交驗足以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並提供有關船舶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購買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購船發票或者船舶的買賣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三)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轉讓他人的文件。
就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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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船舶產權過戶程序怎樣
先由舊船主辦理船舶營運證注銷手續。新船主持港航部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版國船權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到港航分局領取《船舶買賣、檢驗入(過)戶呈批表》,加具單位意見並蓋章(個體到村委或居委會加具意見並蓋章);持已蓋章的《船舶買賣、檢驗入(過)戶呈批表》到海事部門辦理船牌證件轉讓(過戶)手續;填寫在港航分局領取的 《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申請表》、《安全管理責任書》,加具單位意見並蓋章(個體到村委或居委會加具意見並蓋章),個體還需由村委或居委會出具船舶買賣證明;持以上資料及新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所有權登記證書等證件到港航分局進行初審,再由市港航局核發新的船舶營運證和水路運輸許可證。
Ⅲ 是否到海事局變更船舶所有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船舶注冊、變更、注銷登記(船舶所有權登記)到當地海事局辦理。
Ⅳ 船舶轉讓怎麼變更所有權
《中華復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制》第13條規定:
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交驗足以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並提供有關船舶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購買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1、購船發票或者船舶的買賣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3、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轉讓他人的文件。
就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行政審批許可、條件:
1、屬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管轄;
2、船舶登記項目變更;
3、利害關系人同意變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變更共有船舶。
申請材料:
1、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2、變更項目的證明文書;
3、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適用於委託他人辦理;
4、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抵押權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關系同意變更的文書(需要時);
5、與變更項目有關的船舶登記證書。
Ⅳ 船舶在光租狀態下如何辦理該船舶所有權變更登記
船舶變更所有權登記
一、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二、辦理條件:船舶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申請人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但是因船舶登記機關許可權變化引起的變更除外。
三、辦理程序:
(一)受理
1.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並審核。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構職權范圍的,受理人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簽字。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5.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自然人簽名)並註明與原件一致及簽注日期,受理人經審查與原件一致並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辦理與告知
1.審核同意後,將《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2.審核不同意的,將《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四、申請材料:
1.船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變更項目的證明材料(必要時,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者約定份額的共有人書面同意變更的文書);
4.委託證明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託時)
5.與變更項目有關的船舶登記證書
6.《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確認書》(適用時)
7.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Ⅵ 具體點,船舶所有權變動的必要條件
船舶所有權變動的必要條件呢,就是你要這個錢這個船呢,你要去買進來就是屬於你的,他要買出去就要買賣,這是屬於你的了。
Ⅶ 船舶所有權人不變辦船籍港轉港手續
船舶所有權人先向船舶的原船籍港登記機關(即海事局)申請注銷登記,再向新的船籍港登記機關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
Ⅷ 船舶所有權變更需要變更什麼證書
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營運證等都會涉及到。
Ⅸ 變更船舶經營需要哪些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第十三條
船舶所有人申請船版舶所有權登記,權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交驗足以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並提供有關船舶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購買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一)購船發票或者船舶的買賣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三)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轉讓他人的文件。
就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Ⅹ 船舶所有權登記
第五條
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由二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個人共有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得對抗第三人
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你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