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協議
A.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產繼承問題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
土地法明文規定了宅基地是縣政府批准,任何情況任何情形就別提繼承宅基地了。問題中提到的買賣房子實際上是買賣宅基地,但是當事家庭符合規定仍然可以被批准,你爺爺奶奶違反第62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可能不是依法批準的。你忽略了分家這個事,分給誰家就是誰家的。分家包括分宅基地,而且需要按照一戶一地原則分,宅基地不夠塊數就先別分。分家是弟兄們的事,女兒不參與。不是繼承的事你們幹嘛扯繼承,法院實際上就不應該受理訴訟
B. 宅基地使用證戶主能寫一份協議把使用權給其中一繼承人而不給其他繼承人嗎 叫一個人寫不用律師或司法公證嗎
可以,可以把所有權轉讓給自己的繼承人,可以公證。說清楚了協議的內容,不一定要律師去寫。
C. 宅基地繼承協議書怎麼寫
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的所有權是集體所有,你父親在世時,你家只對宅回基享答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
根據〈繼承法〉對遺產范圍的規定,國有資源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
所以你父親去世後,你是沒有繼承權利來繼承這塊宅基地的,只能再歸還到集體。
D. 宅基地繼承問題
一、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此後發生徵佔或糾紛,你可以為權利人。
二、宅基地使用專權不屬能變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只能是該村村民。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E.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F. 宅基地繼承書怎麼寫
宅基地繼承協議書範文:
甲方: (身份證號: )
乙方: (身份證號: )
甲方的 於 年 月 日過逝內,留下位於 房屋容一處,《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編號為: 字第 號,用地面積為: 平方米。甲方的 生前並無遺囑,也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根據繼承法,乙方享有該房屋
繼承權。但繼承人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一致同意,甲方的 留下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積的 平方米由甲方繼承,乙方自願放棄該房屋繼承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甲方違約,應向乙方賠償所有損失;若乙方違約,應向甲方賠償所有損失。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2018年 月 日 2018年 月 日
G. 宅基地繼承方式
農村宅基復地不能繼承。
依據我制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單獨繼承你父親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繼承你父親的房屋並且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並且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的規定,向甲村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這是你繼承父親房屋的結果,而不是說能單獨繼承父親的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後,你就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了。
H. 農村人的子女,是否能繼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權
1、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宅基地本身不可以繼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2、但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繼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繼承及變更登記的方法: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3、農村的房屋可以繼承。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七十六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繼承及變更登記的方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5、對於規劃新農村的樓房,從法律上講兒女享有同等的分配權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繼承的法定順序如下: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6、但樓房的產權不可以直接寫為子女名字。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7、父母公正或遺囑繼承人為兒女中的一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8、國家或村中需要收回宅基地,需給予適當的補償,但具體補償的標取決於各地實際情況。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實施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進行舊城、舊鎮、舊村改造,經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地上建築物,可根據其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補償。